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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10-23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要求,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2024年9月30日附件: 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信易贷”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以信用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服务,保障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二、工作目标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依托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本市信用信息安全可信共享,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市信用平台整合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结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持续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与深度。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应用,帮助金融机构合理评估信用状况和管控贷款风险,强化信用数据开发应用,研发与本市产业布局相匹配的融资产品,不断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平台建设统筹力度1.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功能,依法归集本市各类信用信息,持续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信用平台将“信易贷”平台更名为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一体化平台网络的天津节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是本市支撑融资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2.加强融资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融资信用服务类平台整合工作。以“信易贷”平台为基础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本市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建设的“津心融”平台不再共享各类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不受影响,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区不再建设区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二)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1.明确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并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由地方负责的5类10项信用信息归集任务。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金融监管局)2.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依托市信用平台,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强化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三)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1.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机制,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金融机构)2.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有序推动信用数据开发利用,支持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方式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3.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楼宇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加快推动本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四)提升融资服务便利水平1.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撮合功能,加强与“津心融”银企撮合平台合作,健全线上、线下,PC端、移动端融资服务体系,打造移动端小程序,实现线上测额、手机申贷,金融机构可通过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完善“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三方线上合作机制,合理优化流程,提高融资担保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2.加大信用融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入企走访、政策宣讲会,向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介绍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宗旨、服务理念、功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引导企业发布融资需求、申请金融产品。在各类商圈、园区、社区等场所开设宣传专栏,大力营造立体化、全方位、多维度的融资服务宣传氛围,提高平台知晓率、企业入驻率和使用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金融机构)3.构建高质量金融服务。深化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各类贷款产品在平台上投放,为各类主体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切实提高融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实现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扩面、增量、降价。支持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开展融资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与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落实职责任务,定期协调、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平台,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二)加强信息安全。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信息共享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强化支持保障。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通过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附表:1.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2.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表1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任务内容完成时间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制定印发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2024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2编制完成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机制化归集数据。2024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3组织在津银行机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本市落实国家部署工作举措,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效能。2024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津银行机构4完成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负责物理归集的5类10项数据。2024年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5完成“津心融”平台“银税互动”数据接口迁移、网络环境配置,联通金融机构的税务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2024年10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市税务局、市数据局、相关金融机构6完成“津心融”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津心融”平台原有数据共享渠道关停。二期平台验收后,服务功能稳妥迁移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2024年11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7完成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升级,组织金融机构将相关信贷产品上线,确保平台服务功能高效便捷。2024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8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长期坚持市数据局市数据发展中心      附表2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序号信息种类归集共享内容归集共享方式责任单位1医疗保险信息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每月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近两年每月缓缴金额、备注库表市医保局2职工医疗保险费欠缴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欠缴金额、欠缴所属期、备注库表\接口(经信息主体授权)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3职工医疗保险费变动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季度单位月度参保人数变化率、近一季度单位月度缴费金额变化率、统计时间、备注库表市医保局4医保定点信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库表市医保局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保险信息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否投保、投保类型、投保规模、保险金额、保单有效期自、保单有效期至、保险理赔信息、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6补贴信息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统计时间、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7涉农类清单信息种植大户清单信息数据编码、种植大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8水电气费缴纳信息水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缴费所属期、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市水务局、水务集团9电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用户地址、运行容量、合同容量、首次供电时间、用电账户状态、欠费金额、近两年违约次数、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省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10燃气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燃气费明细、缴费所属期、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市城市管理委注: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具体报送字段与归集方式将按照国家下发的《信息数据报送标准(试行)》进行归集并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关于天津市2024-2025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2024-10-23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2025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二、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6日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10-12
    宝坻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务必抓好落实。2024年9月23日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进一步发挥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在唱好京津“双城记”中的平台作用,支持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提升统筹推动层级。建立京津两市市级领导层面的对话机制,纳入京津冀分管副省(市)长专题会议制度框架内,提级协调解决科技城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需京津两地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市科技局与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常态化对接会商,推动科技创新协同赋能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协同办)协调督促跨区域、跨领域重点事项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宝坻区政府)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北京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在科技城落地的园中园或科技城内为北京产业配套的企业聚集区,支持其打造市级产业主题园区,推动园区产业特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坻区政府)对北京转移到科技城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支持其新获批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按规定纳入天津市医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宝坻区政府)三、放宽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政策。外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搬迁至科技城或在科技城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资格在有效期内且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一致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我市注册日起三年。企业在过渡期后的一年内在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宝坻区政府、市科技局)四、加强融资支持。支持市属金融机构推出园区贷、科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宝坻区政府、天津银行等)五、简化人才政策申报手续。对北京转移到科技城的企业职工,在申报天津市领军人才项目和天津市杰出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时,不再要求天津社保;经区政府认定并经市人社局备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申报天津市职称评价时,不再要求天津社保。(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宝坻区政府)六、强化教育资源保障。从市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辐射、中小学学位配置等方面支持科技城中小学建设。支持京津两市高校在科技城开展产学研合作,新设立的产业研究院依托隶属高校,可开展研究生培养与实践。(责任单位:市教委、宝坻区政府)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内容由市协同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宝坻区政府负责解释。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4-08-26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结合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决定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价格根据上游气价变化,自2024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平均提高0.07元。调整后的价格具体是:(一)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6元,二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36元,三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4.11元。(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6元,二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36元,三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4.11元。(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9元。(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6元。    调整后的价格及各档用气量见附表。二、配套措施(一)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二)涉及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 〔2015〕984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气源保障,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联动调整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024年8月15日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分档居民生活用气独立采暖用气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第一档0-300(含)2.860-1500(含)2.76第二档300-600(含)3.361500-2500(含)3.36第三档600以上4.112500以上4.1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2.89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销售价格2.76
  • 关于组织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4-07-1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城市文明水平,进一步推动“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理念深入人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组织开展“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现将《“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与诚信文化宣传活动。特此通知。    附件:1.“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      2.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3.“请进来”诚信文化宣教活动预约单      4.天津市诚信志愿服务队入队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明办2024年7月2日    (联系人:李尚颐;    联系电话:23129731)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2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共同编制了《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24年6月7日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5-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24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24-04-19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t;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gt;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17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24-04-17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t;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gt;的通知》(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2024年4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4-04-01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523号),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提出如下落实举措: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坚持民生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 推进天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外围区域,布局不少于2万间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3. 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4. 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5. 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提升农村改厕服务平台服务效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6. 严格要求新、改、扩建的医院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7. 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滨海中医、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 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做好口岸输入病例监测,海关部门对入境申报和检疫异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入境旅客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行新冠病毒监测,对符合测序要求的核酸阳性样本进行基因组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9. 深化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模式,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0. 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传染病区改扩建、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改扩建三期工程,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11. 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持续巩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12. 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13. 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14. 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15.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发现问题整改,指导医疗机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16. 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7.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城乡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18. 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清整的活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升环境卫生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9.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20. 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要统筹本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线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2024-02-07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津发改双碳〔2023〕400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区和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统筹,确定河西区等4个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园区为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区(园区)要坚持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安全降碳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在多目标平衡中寻找最优绿色低碳发展路径,重在探索碳达峰碳中和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保障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为底线,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高效协同。试点建设任务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求突出亮点、打造本区(园区)碳达峰特色任务。三、试点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区(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及编制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区(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反馈修改意见。附件: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2024年2月7日附件 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 一、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名单河西区、南开区、津南区、宁河区二、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园区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4-02-05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十项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807个,重点储备项目253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强化“交账”意识,把项目建设作为“主官”工程、“一把手”工程,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狠抓投资计划任务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保障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步前行的项目服务推动工作格局。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调度、优化服务,对市级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项一策包联帮扶,推动储备项目尽早开工、在建项目提速扩面。逐月梳理市级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三、优化服务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联审联办、优保快保,加强项目资金、用地、用海、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支持市级重点项目采取以函代证等方式办理前期手续,限时解决堵点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充分用好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机制,实行“即来即办、即申即办”,合理压缩审批许可事项工作时限,提高市级重点项目审批效率。四、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增补。五、加强督导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实行月通报、年考核,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督导,以督导促落实、以服务促发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除绩效考核加分外,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推动不力的区和部门,向主要领导发送提示函、督办函,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督促整改。附件:1.2024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2024年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我市制定完成《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统筹做好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附件: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2023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代表性的区(园区)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为组织申报国家碳达峰试点做好储备工作,现将《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和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选取6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区(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各区(园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谋划重点项目、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梳理总结发展模式,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碳达峰“天津样板”。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构建,一批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扎实推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结构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建设对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区(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市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三、建设内容(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区(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碳达峰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系统梳理自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聚焦本区(园区)发展定位,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区(园区)要在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打造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等方面先行开展探索。(二)谋划重点项目。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绿色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谋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以项目支撑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动能。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项目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解决。(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争取“双碳”领域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在本区实施。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支撑重点研发布局。试点区(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四)加大金融支持。试点区要落实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强化市、区、园区三级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相关项目,定期将符合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择优向金融主管部门推送。(五)夯实管理基础。试点区(园区)要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编制本区(园区)能源平衡表,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及相关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情况试算,摸清排放底数,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精准性。试点区要围绕碳排放指标设定、管理模式、配套制度建设等开展实践探索,先行探索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推动本区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六)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区(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深挖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组织实施(一)确定试点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绿色低碳发展现状,提出试点区(园区)申报意向,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各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等因素,确定试点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园区。(二)编制实施方案。入选试点区的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区(园区)的实施方案,要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区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切实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密切跟踪试点推进效果,及时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任务安排,决不能影响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四)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系列竞赛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五)加强总结评估。试点建设过程坚持稳中求进,既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为全市探索出有益成果;也要实事求是、认真复盘,发现实践证明确属现阶段不可行、推不开的工作任务、工程项目,及时纠偏;遇到区级层面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及时梳理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六)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广,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将优秀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第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在未来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是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市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着眼国际合作、区域合作,以天津为产业创新策源地、引领培育“跨区域+跨领域”产业带。    第十二条 组建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拟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主管单位根据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第四章  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组建方案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所明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组建和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1.本产业领域在本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牵头单位概况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六、建设方案1.建设地点2.建设内容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附件2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一、概述(一)项目概述 项目全称。概述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产业创新中心概况 简述产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和总体能力,分析产业创新中心综合能力与拟建项目的匹配性。   (三)编制依据 概述国家和地方有关支持性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企业战略、标准规范、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据。 (四)主要结论和建议 简述项目建设可行性的主要结论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 (一)规划政策符合性 简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论述拟建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准入标准的符合性。 (二)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需求分析 阐述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论述项目建设对促进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技术与项目市场需求分析 分析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产业创新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 阐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并评价方案的合理性。   三、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一)项目选址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条件 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公用工程等建设条件,现有设施条件的容量和支撑能力。(三)要素保障分析 分析项目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制度、用地用海、资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条件。    四、项目建设方案(一)技术方案 提出项目工艺技术和流程、配套工程、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论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获取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二)设备方案 提出项目主要设备(含软件)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内容,论述设备(含软件)与技术的匹配性和可靠性、设备和软件对工程方案的设计技术需求,提出关键设备和软件推荐方案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三)工程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和系统设计方案、外部运输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设施方案,明确工程安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重大问题制定应对方案。(四)数字化方案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研究提出项目数字化应用方案。(五)建设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资管理合规性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如果涉及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五、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方案(一)运行保障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的物料供应保障方案以及维护维修方案,明确主要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及管理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对外运营服务方案。(二)安全保障方案 分析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三)运行组织方案 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简述产业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激励机制等制度。(四)绩效管理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主要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和可持续性等管理方案,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阶段性绩效目标,并说明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六、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一)投资估算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估算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建设期融资费用,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性质,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其财务盈利能力。(三)融资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出资能力,分析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及结构、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评价项目的可融资性。并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研究提出拟申报投资补助额度。(四)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现金流、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主要指标分析判断项目建设及运营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及保障资金链安全。对产业创新中心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能力进行分析论述。    七、项目影响效果分析(一)经济影响分析 论证项目费用效益或效果,可能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产生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二)社会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在带动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员工发展、社区发展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简述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减缓、修复和补偿等措施,以及污染物减排措施,评价项目能否满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四)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 对于占用重要资源的项目,简述其消耗资源情况及非常规水源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并计算资源消耗总量及强度,评价项目能效水平以及对其所在地区能耗调控的影响。(五)碳达峰碳中和分析 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测算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碳排放控制方案,分析其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    八、项目风险管控方案(一)风险识别与评价 识别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投融资、财务效益、生态环境、社会影响、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韧性或脆弱性,判断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二)风险管控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特点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主要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研究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    九、研究结论及建议(一)主要研究结论归纳总结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建设内容和规模、运营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效益,并评价其各方面的效果和风险,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二)问题与建议 针对产业创新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附表、附图和附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本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择优认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支持政策;(三)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对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获得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进行验收;(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第十条 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第四章  运行评价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第十八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一)数据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四)结果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条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第五章  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以及建设地点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一)因工程研究中心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不能完成建设,不能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八)其他情况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完成任务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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