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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0-05-01

       
      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阶段性
      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为更好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阶段性加大我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补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我市现行价补联动机制发放范围基础上,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范围,待国家出台实施细则后,由人社部门研究确定后发放。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以我市现行价补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如以现行价补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未达到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方法测算的补贴标准时,价格补贴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保留到元)发放。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按照3月至6月指数测算标准,4月至7月发放价格补贴)。
      三、明确增支资金市级补助比例
      对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增支资金,市财政按照80%比例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增支资金,市财政按照65%比例给予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20
      年
      5
      月
      1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通报及下达2020年建设任务的通知 2020-04-2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通报
      及下达2020年建设任务的通知
       
      市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下达2020年建设任务。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一、2019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019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我市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区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全年建设各类型公共充电桩4845台, 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其中,一般公共桩2579台,民心工程小区充电桩2266台。全市公共充电桩总数超过18000台,有效保障了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2019年新建数量
       
      合计
      截止2019年底在营
       
      合计
      普通公共
      民心工程
      普通公共
      民心工程
      区县
      慢充桩
      快充桩
      慢充桩
      快充桩
      和平
      20
      19
      100
      139
      161
      131
      100
      392
      南开
      53
      268
      96
      417
      267
      486
      96
      849
      河东
      70
      131
      100
      301
      413
      533
      100
      1046
      河西
      13
      167
      101
      281
      520
      466
      101
      1087
      河北
      71
      49
      122
      242
      236
      151
      122
      509
      红桥
      52
      57
      126
      235
      163
      196
      126
      485
      津南
      11
      89
      97
      197
      631
      492
      97
      1220
      西青
      88
      171
      373
      632
      1011
      792
      373
      2176
      北辰
      27
      255
      128
      410
      510
      705
      128
      1343
      东丽
      119
      127
      182
      428
      1019
      716
      182
      1917
      宝坻
      20
      37
      97
      154
      327
      411
      97
      835
      武清
      59
      111
      50
      220
      492
      521
      50
      1063
      宁河
      7
      9
      51
      67
      229
      232
      51
      512
      静海
      0
      11
      50
      61
      146
      322
      50
      518
      蓟州
      24
      13
      61
      98
      379
      323
      61
      763
      滨海
      46
      329
      532
      907
      1207
      1386
      532
      3125
      高速
      13
      43
      56
      47
      163
      210
      693
      1886
      2266
      4845
      7758
      8026
      2266
      18050
      全市16个行政区中,滨海新区全年新建一般公共桩375台、民心工程桩532台,新建及保有量均居各区第一,体现了先行先试排头兵的带动作用;西青区建立了区委督查、区人大督导的工作机制,每月调度,每季度现场核查,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建设成果显著;河西区领导高度重视,依托各街道及社区居委会,结合居民诉求,走访摸排了上百个点位,倒排工期,较早的完成了建设任务;河北区主动作为,印发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负责同志现场办公、一线服务,靠真心赢得了居民理解,用行动获得了业主支持;和平区克服面积小、老旧小区多的不利条件,会同停车、交管等部门群策群力、创新招法,充分利用路边车位圆满解决了百姓充电难问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部分领域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进度与百姓的充电需求还不匹配。近年来,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90%以上为个人购买,小区充电设施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居民是否决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因素。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环境复杂多样,选址困难,充电难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还需各部门各区下大力度推动;二是在部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充电设施不足,内部员工的充电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各区要结合2019年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动力度,切实把国家及我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和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重点任务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新基建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快居民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20〕4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推动一批充电需求强烈的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其中,除和平区50台外,市内其余五区及环城四区每区至少完成100台桩建设;滨海新区完成200台桩建设;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每区至少完成30台桩建设。各区要充分协调相关建设运营企业、电力部门和物业公司,加快推进建设,规范运营模式,逐步缓解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
      (二)做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示范
      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区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继续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年底前,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积极推动相关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对于对外开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经确认后,将予以建设运营资金补助。
      (三)统筹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类新建建筑物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比例强制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各类建筑物也要按照需求,开展充电设施配建活动。结合新能源车推广,特别是涉及区域运营出租车改革的区,要重点在大型写字楼、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人流集散地及公共停车场建设一批公共充电桩,满足车辆的快速充电需求。全市力争年新增公共快充桩1000台以上。
      (四)协助做好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
      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针对现有公交场站面积小、建桩难等复杂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公交集团,在新场站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等环节主动靠前服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全力支持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为2020年前我市建成区内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提供支撑。
      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动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3-3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居民小区
      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20〕4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20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0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
      建设实施方案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重要支撑,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2020年继续将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我市20项民心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20〕4号),缓解我市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和老旧社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百姓充电难问题。2020年,全市各区确保完成1000台公共充电桩建设。
      二、工作安排
      1.广泛征集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政府通过微信、邮箱、报纸、海报等形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征集群众建桩诉求,筛选一批新能源车辆拥有量较多或发展前景较好、充电需求强烈且客观条件能够满足充电桩建设的小区。各区政府要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街镇、居委会,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所辖居民小区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居民建桩诉求。各区要建立便捷的申报渠道,对于居民的充电需求在客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尽量纳入建设范围(附件1)。各街镇、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桩。各承建企业也要畅通申报渠道,做好宣传推广,积极向居民解答具体申报、建设等事宜。
      2.精心组织建设
      各区要积极组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对满足条件的小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各街镇、居委会要做好承建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对接协调工作。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做好自身承建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服务好其他企业的报装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密切合作,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等工作,协助企业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或安装核减表。双方可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模式(附件2)。
      3.完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筛选承建企业,并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推动。各企业所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计、建设、运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在安全、消防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要以导引牌等形式,在显要位置标示充电价格、充电操作规程等信息。完工后,各承建企业要将工程建设情况(附件3)报小区物业公司及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各承建企业要于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4.严格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各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进展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核发补贴资金。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推动建设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2.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状况的梳理分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建设目标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总结,并于每月初将本区建设推动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3.做好政策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建设小区公共充电桩执行大工业电价,并采用峰谷分时形式。充分让利于民,充电服务费按不高于0.4元/千瓦时优惠价格收取。对于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附件:1.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需求表
      2.天津市民心工程 “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推荐
      服务协议
      3.天津市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程
      说明书
       
       
       
       
       2020年3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2020-03-2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建立健全企业家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使涉企政策上接天线、下接地气,更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部署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拓展政企互动形式和渠道,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创新机制,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和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坚定信心,稳定预期,为天津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机制
      1.行业和部门涉企专项政策的制定,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政策制定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全市全局性涉企重大政策的制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牵头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保密和重要敏感性事项涉企政策的制定,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文件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和重要敏感事项,政策制定部门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政策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痛点难点问题点研究提出政策举措。所选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涉企政策发布前,审核环节要充分考虑是否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未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相关审核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正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畅通听取企业家意见的诉求通道
      1.完善企业家代表产生机制。积极发挥工商联、企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企业家数据库,有针对性地选取企业家和商会代表,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不断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为合理选取相关领域企业家代表提供支撑。各部门、各区也要通过与企业家的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丰富企业家代表产生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完善意见征集体系。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涉企政策征求意见专栏,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部门要统筹平台服务工作,各政策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各平台对接。(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等)
      3.拓宽完善意见收集渠道。充分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88908890便民专线等互动交流媒介,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动态。依托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动态交流机制。用好政企对接座谈会、“双万双服”机制等政企对接方式,积极培育新渠道,拓宽民营企业问题反映途径。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牵头起草部门要采取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各区也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及新渠道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意见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也可向原参加座谈会企业家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设置涉企政策专栏或集中展示区域,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在全市统一的“政策一点通”平台上第一时间发布涉企政策及解读信息,集中公开各区、各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措施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组织编制与政策措施相对应的政策解读,全方位、多层次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培训会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深入企业宣传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通道,加深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理解度。(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涉企政策的执行监督。涉企政策执行情况应作为营商环境投诉查处机制重要内容,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便民热线等作为政策咨询投诉的主渠道。涉企政策发布后,起草部门要积极对接有关渠道,主动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
      政策出台后,起草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实施效果监测,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依据。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确有必要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并做好工作衔接。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中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行动自觉,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主动服务,真诚坦荡与企业家交往,为企业发展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的良好营商环境,共创新时代天津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企业家日常联系机制。各部门、各区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加强与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市工商联、市企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全方位了解企业动态,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作落实和宣传推广。各部门、各区要规范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影响面大、传播范围广的优势,加大宣传,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参与交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参与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2020-03-1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
      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大阶段性减免税费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就疫情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2020年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应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收费主管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免征的依据、范围、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和享受免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03-13

       
       
      特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城市燃气管网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现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市燃气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上游气价降低释放的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2020年2月22日-3月31日,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6元,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从每立方米3.17元降低至2.71元;集中供热用气从每立方米2.88元降低至2.42元。自2020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进一步降低至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降低至每立方米2.23元。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与上游生产经营企业的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严格执行我市天然气价格政策,耐心做好宣传解释,精密组织好价格结算和售气工作。
      四、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可根据国家价格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尽快降低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上述价格政策执行。
      五、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 2020-03-1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天津市
      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 “一单尽列、全国统一”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津发改投资〔2015〕121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作为我市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0-03-1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
      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投资的驾辕之马和压舱石作用,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到“两战”并重、实现“双胜双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安排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抓住重要历史窗口期,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根据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在深入研判形势基础上,研究提出一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一)推动工业优势产业发展。以智能科技产业为重点,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产业投入,高水平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二)聚焦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水运等大交通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大轨道交通、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环境治理,进一步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农林和生态建设。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快736绿色生态屏障、875湿地保护与修复、153岸线生态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加大社会事业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教育、卫生、养老、棚户区改造、体育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商贸会展、信息服务、仓储物流、文化旅游等服务业投入,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持续加大科学研究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发展质量。
      二、项目安排情况
      2020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46个,总投资10025亿元,年度投资2105亿元。其中:工业优势项目96个,总投资2245亿元,年度投资425亿元;基础设施项目112个,总投资4490亿元,年度投资920亿元;农林和生态项目39个,总投资1060亿元,年度投资376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项目47个,总投资908亿元,年度投资159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52个,总投资1322亿元,年度投资225亿元。
      2020年安排重点储备项目304个,总投资6989亿元。其中:工业优势项目73个,总投资1321亿元;基础设施项目99个,总投资3100亿元;农林和生态项目32个,总投资325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项目63个,总投资985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37个,总投资1258亿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稳投资的关键作用,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坚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二)建立推动机制。各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双万双服促发展”和“机关干部下沉基层服务项目”活动,深入企业、基层,加强协调,主动提供服务。全面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和要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在审批、建设资金、土地征用、施工组织等方面提供便利,为项目尽快开工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打好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组合拳”,优先安排前期手续齐备、建设进度快的项目。加大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工作力度,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畅通银企对接通道,引导新增银行贷款主要投向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动PPP重点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迅速使用见效。
      (四)抓好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市级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重点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实施月总结、季通报、年考核,组织召开重大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级无法解决的重大项目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要逐项制定路线图、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建清单、列台账、盯进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附表:1.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天津市2020年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滨海新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具体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0-03-0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
      滨海新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具体落实举措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我市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政府共同起草了《关于支持滨海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有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支持措施的细化落实;同时,保持与国家部委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层面最新政策取向。滨海新区政府要主动作为,积极组织做好各项支持措施的承接落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滨海新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
      高质量发展具体落实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我市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天津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落实举措。
      一、着力提升关键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一)打造若干竞争力强的创新平台
      1.研究编制我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强对滨海新区创新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衔接。
      2.持续推进我市滨海高新区、经开区等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3.2020年推荐5家双创载体申报国家级、市级双创载体资格。
      4.起草出台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攻坚行动方案。
      5.设立政务服务工作站,推动政务服务向创业广场延伸。
      6.研究制定《滨海新区众创空间星级评价实施细则》。
      7.提升创新券服务覆盖面,全年新增服务机构和推荐机构10家以上。
      8.做好与科技部沟通对接等服务保障工作,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科技型企业等方面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鼓励在园区管理、政策体系优化、国际开放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
      9.制定出台加快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10.鼓励培育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优先在滨海新区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荐新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11.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指导现代中药创新中心加快建设。
      12.推进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在滨海新区加快建设。
      13.利用中央引导地方专项资金支持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14.实施科技专项支持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15.按照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分级建设要求,指导滨海新区分级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16.加快推进中科曙光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
      17.积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加快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布局,加大平台推进力度,争取新增一批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
      (二)完善创新激励和成果保护机制
      18.按照国家科技部和人社部拟出台的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争取滨海新区科研机构试点名额,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19.落实落细“对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设计文件以及经本市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董事长签署《业绩证明函》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的举措。
      20.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实施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21.支持滨海新区成立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
      22.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强企工程,支持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
      23.强化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作用,支持滨海新区在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大数据信息服务中心。
      24.支持滨海新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完善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职能,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
      (三)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
      25.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26.加快出台《关于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27.落实《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发〔2016〕130号),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滨海新区兼职创新。
      28.依托我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政策,支持滨海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推进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和规模化推广。
      29.积极组织滨海新区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政策。
      30.推进市场化为核心的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滨海新区仪器共享水平。
      31.发挥天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在滨海新区设立投资基金,加大新区企业“双创”支持力度。
      二、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做精做强主导产业
      32.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滨海新区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推进“两化”搬迁改造、一汽丰田12万辆新能源车等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33.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载体平台,聚焦动力电池、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用好用足天津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政策,继续组织滨海新区积极申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34.积极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新区制造业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不断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
      (五)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35. 落实《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2019〕3号)、《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4号)、《天津市“专精专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19〕4号)文件精神,支持滨海新区“瞪羚”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培育发展。
      36.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图谱和产业图谱为引导,大力发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支持滨海新区建设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创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与产品和服务、国家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打造国家先进计算产业集群、国家航空产业集群、国家工业生物产业集群等三个千亿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37.加速“雏鹰—瞪羚—领军”梯度培育,力争滨海新区2020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2450家、雏鹰企业入库1150家、瞪羚企业入库115家。聚焦自主可控软硬件、生物细胞等前沿领域,实施10个重大科技专项,集中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38.深化共建“大数据可信共享联合实验室”,探索数据可信共享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创新。
      39.支持滨海新区加快构建适合于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生态,推进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精准引进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
      40.支持滨海新区积极申报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级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已批复建成的8家国家级示范基地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示范基地发展质量。
      41. 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津长《对口合作框架协议》、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结对合作框架协议》,深入开展与长春、甘肃的产业转移工作。
      三、持续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七)优化管理运营机制
      42.滨海新区于2009年11月获国家批复进行行政区划调整,2010年1月设立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到目前为止,各功能区已整合为5个开发区,并完成5个开发区的法定机构改革。
      43. 组织滨海新区做好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44. 继续开展市级管理权限事权下放后效果评估工作。
      45. 深入落实滨海新区5个开发区的法定机构改革工作,对法定机构人员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
      46.对于滨海新区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高层次人才的政策鼓励新区在现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
      (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47.落实《关于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津营商发〔2019〕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文件要求,将滨海新区作为重点区域,扎实推进。
      48.在推进滨海新区首批10个试点行业“一企一证”综合改革的基础上,2020年内完成另外38个行业“一企一证”综合改革。
      49.进一步摸清滨海新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底数,逐事项提出深化改革举措,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具有新区特色的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50.全面落实“一制三化”2.0版各项改革工作要求,公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能够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
      51.落实《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9〕26号),着力推进滨海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52.建立滨海新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滨海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按计划实施联合检查。
      53.继续深化滨海新区联合奖惩工作力度,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四、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九)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54.出台《市商务局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实施方案》,支持滨海新区做大做强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中德医药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园区。
      55.继续深入推进泰达等国家级经开区贯彻落实春华副总理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津开放〔2019〕3号),进一步为国家级经开区放权赋能。
      56.支持滨海新区向国家申请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
      57.利用世界智能大会、达沃斯论坛等大型展会,为滨海新区、长春新区、兰州新区等国家级新区搭建平台,开展联合招商。
      (十)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58.对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举措及时梳理,加强改革创新总结评估,推出新一批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
      59.持续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推动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设立工作进入海关总署审批程序并尽快获批。支持我市现有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和天津泰达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错位发展。
      60.加强对7个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管理,做好天津市市级外贸转型基地升级的认定和考核工作,积极推动申报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充分利用好广交会平台,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渠道。
      61.联合海关加大关税保证保险宣传力度,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关税保证保险覆盖面。
      62.持续做好班列货物通关一体化服务协调工作,提升中欧班列通关便利化水平。
      63.支持滨海新区复制跨境电商综试区成熟经验做法,探索创新举措。
      五、高标准推进建设管理
      (十一)加强规划统领与约束
      64.结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优先保障滨海新区规划发展诉求。做好滨海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保障,在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分解方面予以保障和倾斜。
      65.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同步开展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66.编制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二)探索高品质城市治理方式
      67.建立健全滨海新区“1+4+N”新型智慧城市体系。
      68.因地制宜推进滨海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确保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9.推进全市优质教育、医疗、文化资源向滨海新区布局。
      70.将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权责全部下放到滨海新区政府,同步指导滨海新区政府做好各项调控政策落实。
      71.积极支持滨海新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引入碳交易品种,促进多元化生态补偿以及绿色扶贫。
      72.逐步推进碳排放统计制度建立,持续完善试点建设和推动履约,稳步推进与全国碳市场对接。
      (十三)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
      73.坚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在市级下达给新区的指标额度内,对新区重大项目新增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纳入国家统筹,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74.制定滨海新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六、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
      75.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市财政每年对于东疆、中新生态城等滨海新区新建功能区,按照规划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市级税收规模,给予滨海新区资金补助,支持区域发展。
      76.从2021年起,整合市区两级税收、两级专项资金,市级和滨海新区每年各出资100亿元,5年共出资1000亿元,统筹支持滨海新区引育新动能高质量发展。
      77.继续推进自贸试验改革等重大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
      (十五)加强指导支持
      78.充分考虑滨海新区在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在守住债务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分配上对滨海新区轨道交通、产业园区等继续给予支持。
      79.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滨海新区强化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滨海新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关于支持滨海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具体落实举措分工方案
       
      
  • 关于有序推动全市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02-29

      关于有序推动全市营利性服务业
      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做好其他各类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复产工作预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49号),推动全市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战”并重、“双胜双赢”,现就加快营利性服务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指导推动。营利性服务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个统计门类,行业较为庞杂。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等相关行业或专业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和推动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整体推动。各区营利性服务业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低、中、高风险地区范围,及时采取差异化防控策略,推动本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各区防控指挥部和相关市级部门指导监督下,实现有序复工复产。
      二、全力做好复工服务。市、区两级营利性服务业相关管理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复工复产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拟复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复工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大力推行线上办公。具备条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灵活实现居家办公、分散式办公,在疫情解除前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四、认真做好复工准备。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做到一人一卡,切实掌握每名复工复产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向员工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做好健康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须隔离观察14天后方可返岗;对仍滞留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企业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组成专职兼职相结合的防控队伍,制定复工复产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防控物资准备,确保适量储备。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无集体宿舍的要设置隔离房间。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要求。利用远程等信息化手段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五、突出抓好疫情防控。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张贴醒目标志,安排专人现场督导,提醒员工进入前必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严禁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建立健康申报和员工晨检制度,由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职工,第一时间指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合理开展场所消杀,每天对办公场所、电梯、职工食堂、卫生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各类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并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员工防护能力。加强员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加强食物安全与卫生管理,禁止人员集中,采取食堂送餐、自带餐食和分散分时就餐等方式就餐,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严禁群体性活动,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六、及时进行疫情处置。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企业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和进行集中医学隔离。同时,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做好病例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厕所等疫点的终末消毒。根据疫情程度、发展趋势,服从当地防控指挥部决定,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七、坚持抓好巡查整改。市、区两级营利性服务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已复工企业加大随机检查力度,确保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八、切实做好调查统计。市、区两级营利性服务业相关管理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对规上企业复工情况和进度做好调查和统计,随时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控指挥部出台复工复产相关规定的,要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0-02-2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措施》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以试点方式实施。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将措施落实落地。请市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全力支持服务,推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取得新突破。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对落户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子女教育保障
      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项目所在区为其在职职工中非本市户籍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保障,对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根据本市公办、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情况进行安排。
      二、便利医疗医保服务
      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在京冀两地缴纳医疗保险的,本市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落实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探索实行医疗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三、鼓励职工来津工作落户
      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津落户;项目落地即可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被认定后按照“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办理落户;30周岁及以下的中高职毕业职工,可在津落户。
      四、完善投融资扶持
      统筹用好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等现有产业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招揽非津投融资企业来津发展,为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提供投融资扶持保障。
      五、满足在津合理住房需求
      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其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按照外地户籍居民购房套数政策执行,项目转移至本市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六、财政收入及统计指标分配
      对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形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税收收入分享;所形成的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指标分计。
      以上措施,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02-24

      津发改价综〔2020〕64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部分用户电价水平。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我市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严格落实国家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各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落实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等政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及时传导国家降价红利。各转供电经营者电费水平降低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国家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各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电费结算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20年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2020年城镇用水节水计划的复函 2020-0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
      天津市2020年城镇用水节水计划的复函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报送天津市2020年城镇用水节水计划的函》(津水函〔2020〕10号,以下简称《用水节水计划》)收悉。考虑到《用水节水计划》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复天津市地下水压采方案的通知》(津政函〔2014〕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9号)编制完成,符合我市多种水源综合利用原则,经研究,同意该《用水节水计划》。
      下一步,请你局按照《用水节水计划》有关指标要求,继续做好水资源管理、配置等相关工作的推动落实。
      此函。
       
      附件:天津市2020年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2020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0-01-13

      津发改价费〔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中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公证机构适当下浮收费标准。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公证行业网站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执行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8]718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20年1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的通知 2020-01-07

      津发改价综〔2019〕78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强化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4号)规定,现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市城市燃气管网综合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53元(含损耗,下同),与现行我市城市燃气企业平均购销价差相比,每立方米核降0.06元。
      二、综合考虑当前价格水平、分用户类别配气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我市非居民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具体价格标准是: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每立方米0.66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0.37元。同一用户配气环节涉及多家燃气经营企业的,配气价格由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分配。
      三、按照国家和我市天然气价格政策要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降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终端用户的用气成本。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结合上游气价调整情况统筹安排。
      四、根据定价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1-07

      津发改价综〔2019〕735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兰环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政策,经认真研究,现就天津临空产业区热电新建工程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临空产业区热电新建工程项目2&times;25MW背压式汽轮机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按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3655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自2019年9月24日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在执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5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后,按照新的机制形成上网电价。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补贴管理有关规定,天津大韩庄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回收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上网电价在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于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部分,按照规定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2019年12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1-02

       津发改规〔2019〕6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能源集团;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要求,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形成市场化,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部门要结合职能,精密组织,确保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顺利实施,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王衡;联系电话:022-23142258 
       
      2019年12月30日
      天津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落实我市电力体制和价格机制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稳步推进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形成市场化,为实现有序放开除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逐步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尊重市场,有序推进。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逐步实现全面放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二)坚持统筹谋划,有效衔接。充分考虑我市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可再生能源、燃气发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推进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与现行价格政策有效衔接。
      (三)坚持协同推进,保障供应。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进一步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四)坚持积极稳妥,效率优先。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力市场供应和保障,提高发电行业与电网运行效率,着力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五)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监测监管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
      (一)实施燃煤发电价格机制改革
      1.改革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基准价按我市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0.3655元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
      2.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发电价格。燃煤发电价格机制改革后,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2020年暂不上浮。燃煤发电价格机制改革前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照原市场化规则执行。
      3.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燃煤发电价格。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以及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按我市基准价执行。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未参与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上网电价执行。
      (二)完善电力价格配套机制
      4.明确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电量销售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电价。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电量以及居民、农业电量销售价格继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电价执行。
      5.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市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6.严格执行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其中,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7.稳步推进燃气发电价格改革。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燃气发电上网电价继续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进一步探索符合燃气发电行业发展的价格机制,优化我市电力供应结构。
      8.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实施2020-2022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做好输配电价与目录电价的衔接,引导市场化有序推进。
      (三)建立电力市场保障机制
      9.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做好优先发电和保障用电衔接。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10.理顺供热补贴和价格机制。综合考虑热电联产企业实际,在保障供热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处理好热、电价格关系,为企业参与市场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1.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细则,规范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易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12.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定期监测制度,密切关注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市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季度首月将上一季度市场交易参与企业、交易电量、交易电价等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各燃煤发电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发现的价格问题,也应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釆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机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能源集团、各主力燃煤发电企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措施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燃煤发电价格机制改革措施的稳步实施。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釆取有效方式,全面、准确解读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此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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