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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9-06-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
      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新动能,现就组织开展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入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升级为目标,以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为路径,以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标准化、规模化为支撑,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内六区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新兴业态创新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打造新型服务消费场景,建设与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服务经济体系。
      工作目标。2019年,重点围绕科技服务、现代商贸、旅游休闲、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实施一批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项目,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7%。
      (一)科技服务: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800亿元;
      (二)现代商贸:社会零售品销售总额增长5%左右;
      (三)交通运输:试点新增更新甩挂运输车辆30辆以上;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增长16.4%;
      (四)旅游休闲:旅游总收入增长10%。
      二、年度资金额度
      按照发展重点,经综合平衡,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额度如下:
      (一)支持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850万元;
      (二)支持市商务局商业转型发展项目750万元;
      (三)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业发展项目750万元;
      (四)支持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发展项目350万元;
      (五)支持市交通运输委甩挂运输地方试点项目300万元。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
      1.科技服务。聚焦智能科技服务和科技信息服务领域,支持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等智能制造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各种形式服务业新型场景创新应用。聚焦设计技术服务,支持智能化设计系统(平台)建设,鼓励打造以工程设计、工业设计和创意文化设计为主导的全设计业务链,建设“设计之都”。聚焦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支持覆盖全市技术转移体系的科技成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研发服务、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与交易等科技服务业发展。
      2.现代商贸。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营造高品质夜间营商消费环境。支持智能商贸发展,促进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传统商业的深度融合,搭建智能消费和零售新场景,鼓励发展买手店、定制店等新型消费业态。推动商务部确定的步行街改造提升,做特做深大文化、餐饮、古玩、欧陆风情等一批特色商业街区。
      3.旅游休闲。积极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消费需求,支持全域旅游、旅游产业融合(文化旅游、农业休闲旅游、工业旅游等)、重点旅游项目,旅游信息化及应用,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4.快递业。支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系统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在邮政快递领域的转化应用。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合作建设公共配送服务平台,支持快递企业直营末端站点标准化提升改造,促进快递环保回收箱等快递废弃物回收装置的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快递安全应急指挥中心、邮件快件处理中心、推广智能邮件快件箱等智能设施。
      5.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支持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改造,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
      (二)支持标准。
      转型升级项目补助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最低为500万元,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办公设施及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业年度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编制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申报指南,对转型升级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具体如下:
      1.组织项目申报。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在2019年6月25日前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受理流程、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各部门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评审(含信用审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2.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简介及投资计划汇总表(附件1)。
      3.负责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申请转型升级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核准(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正在实施或能在当年启动,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其它3个及以上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模版详见附件2),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3.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
      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信用承诺
      6.其他材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计划。
      五、报送内容和时限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第三方评审报告、企业账户存根(存根原件一式三份),于2018年8月20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并将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fwy022@126.com。逾期不报送视为无申报项目。
      联 系 人: 曾 辉 刘 胤
      联系电话: 23142562  
       
      附件:1. 2019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2. 2019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申请报告模版
      3.非预算单位账户存根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06-11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责任分工》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天津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是落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关键之年,任务艰巨而繁重。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紧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基地三区”建设等重点任务,全面服务于改善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部署的重点任务,现提出我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为我市“一制三化”等各项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1.推动信用工作立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
      2.制定天津市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信用培训程序及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
      3.制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信息中心)
      4.制定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
      二、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5.更新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
      6.开展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各单位按照报送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本单位涉及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用事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荣誉信息、其他信息等8类信息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归集。(各有关部门)
      7.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归集。(各有关部门)
      8.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信息共享。(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9.各单位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归集。(各有关部门)
      10.各区要加快区级信用平台建设,归集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定期向市级平台归集。(各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市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的支持作用。推动市级部门及时、准确通过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上传信用信息源数据,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委网信办)
      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
      12.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信源单位分配用户账号,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各部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
      13.根据“信易+”应用场景开发应用功能。(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各有关部门)
      14.开展各类主体信用评价,探索设立个人诚信分。(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信用协会)
      15.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政务一网通平台、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司法局)
      16.加强与市场化信用类APP合作,推动市场化信用类APP开发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信用协会)
      四、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7.持续开展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信用代码线下换证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
      18.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重错码核查,实现国家要求的重错码率低于0.01%。(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
      五、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19.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对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
      20.持续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天津)进行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
      21.各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本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各有关部门)
      22.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开展评估,定期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
      六、开展信用联合奖惩
      23.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出台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奖惩流程等程序。(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4.开展信用审批,推动信用信息嵌入政务服务大厅,信用平台对接“政务一网通”,实现“逢办必查”。全面推行适用事项的承诺制审批,在政务审批过程中实施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市政务服务办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5.银行依法合规开展信易贷、税易贷等业务,支持信用良好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26.开展信易游,在全市4A以上景点,探索针对信用良好个人,给予票价优惠等便利条件。(市文化旅游局,有关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27.按照国家要求持续落实好本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各有关部门)
      28.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政务失信治理,依托信用平台,归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9.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治理,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30.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金融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31.落实《天津市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社会诚信水平的行动方案》要求,开展19个领域的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津分行、各有关部门)
      32.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交通省”建设。(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33.推进青年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和文化熏陶,积极培养青年诚信意识和信用理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五四奖章获得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良好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团市委)
      34.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5.探索引入失信联合惩戒手段,将违法建设治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违规查处等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36.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协会)
      37.推进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市信用协会)
      38.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津分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信用协会)
      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试点示范建设
      39.支持滨海新区、和平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指导、推动全国文明城区及提名城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要求加快各区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0.在滨海新区、和平区、东丽区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人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平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
      41.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创建信用产业园。(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京津冀信用体系协同共建
      42.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推进三地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北京市经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政务办、市委网信办)
      43.推动建立重点领域三地互认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北京市经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政务办)
      44.推动京津冀信用大数据共享与应用。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制度标准,共建一体化的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建设宣传工作,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北京市经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政务办、市委网信办)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45.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教育与培育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信用协会)
      46.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提升信用信息行业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协会)
      47.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各类主体开发力度,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形成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信用协会、各有关部门)
      十一、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48.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协调解决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津分行)
      49.参照2019年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
      50.各区明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各区人民政府)
      51.合理保障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门户网站、信用工作专项经费,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06-06

      津发改价费〔2019〕370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降低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向企业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继续免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6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观光5路票价的通知 2019-05-30

      津发改价费
      〔
      2019
      〕
      358
      号
      天津交通巴士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观光5路”申请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请示》(津交巴士〔2019〕78)收悉。经研究,现就观光5路票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观光5路为旅游观光公交线路,并由你公司试运营,服务群体为广大游客,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解放思想担当作为创新竞进全面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821号)有关规定,你公司可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观光5路试运营期间票价。
      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你公司应在运营车辆、乘车区域和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9年5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辖区燃... 2019-05-29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
      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辖区燃煤锅炉
      关停整合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津政发〔2018〕18号)相关要求,按照《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区针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目前现存燃煤锅炉(依据《关于巩固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关停整治成果持续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8〕132号),目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全市共有各类燃煤锅炉(不含公共和自备电厂(站)锅炉)117台、7820蒸吨,具体见附件)以及相应热电联产电厂负荷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并组织制定辖区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方案,于6月底前确定具备关停整合条件的燃煤供热锅炉和燃煤工业锅炉名单,并按照锅炉类型分别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关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崔 健; 联系电话:23142267,传真:23316615
      赵 宁; 87671524,传真:876715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清单
       
      序号
      燃煤锅炉企业名称
      (非电)
      锅炉规模(t/h)
      台数
      15公里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
      热电联产电厂
      一
      滨海新区
      1
      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40
      4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2
      天津泰达西区热电有限公司(热源一厂)
      4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3
      天津泰达西区热电有限公司(热源二厂)
      75
      2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4
      天津泰达西区热电有限公司(热源三厂)
      80
      2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5
      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厂)
      165
      3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6
      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区总公司
      45
      3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35
      1
      7
      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
      75
      5
      华能临港(天津)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8
      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
      10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80
      1
      9
      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
      3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10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菁华热力供热站
      80
      2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小计
      1995
      28
      二
      东丽区
      11
      新立花园供热站
      4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65
      1
      12
      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无瑕分站
      40
      3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13
      天津帝达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40
      2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14
      东丽区供热站华明分站
      80
      2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15
      东丽区供热站大毕庄分站
      100
      3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40
      2
      小计
      845
      14
      三
      西青区
      16
      天津市瑞成热力有限公司
      100
      4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7
      天津市热力公司(华苑所)
      80
      9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5
      2
      18
      天津市供热发展有限公司金厦锅炉房
      40
      2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80
      3
      19
      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
      70
      2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40
      2
      20
      天津津滨供热有限公司
      4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100
      2
      21
      天津宝胜热能投资有限公司
      100
      2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40
      1
      小计
      2270
      30
      四
      津南区
      22
      天津市正阳龙湾热力有限公司
      80
      3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23
      天津市正阳供热有限公司
      40
      4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24
      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
      80
      5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25
      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
      80
      3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40
      2
      26
      天津聚能热力有限公司
      4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27
      天津海晟供热有限公司(园区供热站)
      4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65
      1
      28
      天津海晟供热有限公司(南北河供热站)
      80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40
      2
      29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65
      1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
      小计
      1490
      24
      五
      北辰区
      31
      万源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40
      2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0
      1
      31
      天津银辰热力有限公司
      40
      2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80
      1
      32
      天津淀发供热中心
      40
      2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小计
      400
      8
      六
      武清区
      33
      天津市凯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40
      1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34
      天津市凯森热力有限公司大良供热站
      40
      1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35
      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
      80
      3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36
      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100
      1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80
      1
      40
      1
      小计
      540
      8
      七
      宁河区
      37
      天津市宁河区奕兴供热有限公司浩宇供热站
      80
      3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小计
      240
      3
      八
      蓟州区
      38
      天津亿泰弘丰酒精有限公司
      20
      2
      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小计
      40
      2
      总计
      7820
      117
       
      注:按照锅炉企业位置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2019-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 2019-05-21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快推进
      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强化互联网与节能工作深度融合,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完成我市全部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保障能源消耗数据接入系统实现每日上传,助推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挖潜、降本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由市节能中心利用原有市级平台做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与各重点用能单位对接上传数据,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将监测数据上传到国家平台。同时,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切实发挥系统作用。通过开展能耗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政府部门做好能源宏观分析与战略规划、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形势分析、实施节能监察、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制定节能标准等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为统筹能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决策支撑,为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日常监控管理、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计量审查、节能改造等提供支撑服务,切实促进企业提质增效降本。
      (二)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及时将数据接入市级平台并实现每日上传,确保上传数据质量。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布置在本单位内部,重点用能单位是负责建设本单位接入端系统的主体。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要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接口协议和安全要求,基础软硬件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在安全可控方面的最新要求,接入端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要确保来源于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上传的数据应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消耗的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热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数据,个别不具备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在2020年底前确保实现用电数据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上传的情况下,可逐步接入其他能源品种数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本着集约建设、互联互通的原则,开展覆盖全部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测管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整合已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为本单位节能挖潜、降本增效提供支撑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牵头组织“千家”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万家”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鼓励市行业主管部门现有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整体接入市级平台。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到2020年底将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接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二)统筹进度安排。“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争取2019年底前,完成10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2020年底前,完成其余13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万家”企业由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2019年底前,完成本区30%以上“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2020年底前,完成本区全部“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
      (三)制定实施计划。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2020年底前接入全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的目标倒排工作计划。要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明确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实施节点,细化任务量,并将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每家重点用能单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
      (四)强化督促监管。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未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落实政策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把各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同时纳入对“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区相关部门将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对“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考核。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监测系统建设、接入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按期建成和建成后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将按季度联合通报各区重点用能单位监测系统建设进展和数据接入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接入端系统建设、未按要求上传数据或不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六)按时组织报送。2019年6月10日前,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相关责任人、工作机制、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计划及分批次接入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等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和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自2019年6月开始,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情况、已接入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及名单、监管情况、问题和建议等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重点企业在推进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和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及市节能中心的联系。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23142207
      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27182073
      市节能中心(信息中心):83520666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5-1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居民小区
      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9〕2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2019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加快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迅速发展,居民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扩大。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2019年20项民心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9〕2号),缓解我市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老旧社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百姓充电难问题。2019年,全市各区确保完成100个小区1000台公共充电桩建设。
      二、工作安排
      1.小区筛选
      各区政府要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统筹推动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街镇、居委会,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所辖居民小区进行认真梳理。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桩。各区要建立便捷的申报渠道,对于居民的充电需求在客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尽量纳入建设范围(附件1)。要组织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与小区对接,对小区进行现场勘查。筛选一批新能源车辆较多或发展前景较好、充电需求强烈且客观条件满足充电桩建设的小区。
      2.实施建设
      各区要积极推动已筛选的小区充电桩建设,组织企业尽快开工,对满足条件的小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服务好其他企业的报装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密切合作,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等工作,协助充电运营商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或安装核减表。双方可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模式(附件2)。
      3.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筛选承建企业,并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推动。各企业所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计、建设、运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在安全、消防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要以导引牌等形式,在明显位置标示充电价格、充电操作规程等信息。完工后,各承建企业要将工程建设情况(附件3)报小区物业公司及所在区发改委。各企业要于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4.竣工验收
      结合各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情况,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建设进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核发补贴资金。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推动建设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2.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状况的梳理分析,按照市发改委制定的年度建设目标计划,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总结,并于每月初将本区建设推动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3.做好政策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建设小区公共充电桩执行大工业电价,并采用峰谷分时形式。充分让利于民,充电服务费按不高于0.4元/千瓦时优惠价格收取。对于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附件:1.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需求表
      2.天津市民心工程 “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推荐服务协议
      3.天津市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程说明书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 2019-05-13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
      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津政发〔2018〕18号)中关于“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的部署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并已经上报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推动落实。请各单位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沟通,填写联络人信息表(详见附件2),并于5月17日前书面反馈。请各区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和责任落实情况,如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困难,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1.天津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方案
      2.联络人信息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联系人:崔 健; 联系电话:23142267,传真:23316615
      赵 宁; 87671524,传真:87671524)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9-04-30

      津发改价综〔2019〕29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1.86元。
      二、结合增值税税率降低和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情况,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3元。降低后的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2.63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2.2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三、根据我市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2元。降低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气费结算,耐心组织开展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燃气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
      五、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安排好本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19年4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04-1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2019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是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按照市委机构改革方案,综合管理全市节能工作职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为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确保按进度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现将我市2019年节能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9092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3.86%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
      1. 召开2019年度全市节能工作推动会,总结工作经验,安排重点任务。定期召开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按季度开展节能形势分析,监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保障节能目标如期完成。
      2. 通报区人民政府2018年度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区人民政府报备2019年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细化2019年节能工作标准要求,指导、推动区人民政府开展节能工作。
      (二)加强重点单位管理
      3. 推进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重点用能单位2019年能耗“双控”目标。
      4. 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能源审计,持续深挖节能潜力。
      5.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升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
      6.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节能审查制度
      7. 规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定我市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化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流程,完善项目节能审查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区节能审查部门的业务指导。
      8. 推进区域能评试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评审指南,深化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推广节能先进技术
      9.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效提升项目,推广高效电机、LED照明等节能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0. 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参与举办京津冀节能技术改造与服务供需对接会,编制我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组织节能设备、产品推广活动,培育专业节能服务机构。
      (五)开展节能宣传培训
      11. 落实“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开展节能宣传周主题活动,采取专题论坛、技术展示、推广交流等方式,倡导节能理念,解读节能政策,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
      12. 组织对区节能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节能管理、监察、服务能力。
       
       
       
       
      2019年4月10日
      (联系人: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2019-04-11

      津发改价综〔2019〕24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调整中石油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相关管道运输企业应根据调整后的平均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进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并公布本公司具体的管道运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上述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四、以上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表
       
       
       
       
      2019年4月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南开大学中外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的通知 2019-04-02

      津发改价费〔2019〕226号
      南开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以及教育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外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的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办学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核定南开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0元。学费标准从2019年招收新生起执行。
      二、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电话等,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查询、监督。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加强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好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3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我市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9-03-2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我市
      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9〕53号)的要求,经过竞争性配置评审和对评审结果的公示,现下达我市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总容量39万千瓦(详见附件)。
      二、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后才可开工建设,且须在核准后2年内建成。未按期核准、建成,或未落实电力送出条件,或实际建设规模未达本方案建设规模90%的,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和补贴申报资格。
      三、请相关区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核准文件中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进度、上网电价等内容,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开发秩序;请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并及时办理并网手续;各风电企业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核准和建成。
      四、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圈占风电资源和倒卖风电项目。各开发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不得借股权转让、质押、变更等方式变相倒卖项目。对于参与倒买倒卖的风电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补贴申报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五、列入建设方案项目承诺的上网电价若高于项目并网时我市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应按照届时我市标杆电价政策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9年度陆上集中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推荐2019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的通知 2019-03-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推荐2019年
      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2020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目标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9〕148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申报工作。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的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第4号)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作为备选园区。且以冶金、石化和建材为主导产业的涉气类园区今年必须申报。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市政府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区县)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国家或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优先。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或市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相关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实施方案评审批复。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实施改造。园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年度进展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四)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园区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对提出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调整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检查验收。园区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循环化改造预期目标和各项任务后,由园区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验收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查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提出的目标要求,对照各自区实施情况(具体见附件2),有序推进区内园区循环化改造。尤其是实施情况未达到要求的相关区要认真查找原因,强化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向相关区政府予以通报。
      (二)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附件1: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
      2019年3月21日
      (联系方式:苏 静; 联系电话:23142163)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9-02-22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布局,做优做强优势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大力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认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发改农经〔2017〕18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一、 背景与重大意义
      天津市地处北温带,受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性气候和海洋气候的影响,四季分明。经过长期发展,涌现出一批特殊品质的特色农产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布局、做大做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大力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特优区”)建设,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绿色发展、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一批市级特优区,争创一批国家级特优区,有效带动农民致富。
      (一)方案编制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提出,要推进特优区创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4号)提出,要创建一批特优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805号)提出,加快推进特优区建设,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方案,旨在促进我市特色农产品优化生产布局,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稳定增收。
      本实施方案中,特色农产品归类为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林特产品五大类。
      规划期限为2018-2020年。
      (二)建设特优区的重大意义
      1.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建设特优区,发展特色农产品,可充分利用各区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人文历史渊源,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分工,优化我市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供应,满足日益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2.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建设特优区,推广应用绿色生产方式,有利于打造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绿色供给能力更加突出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特色产业的绿色发展。
      3.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特优区,可扩大农村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大产业,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同时,我市特色农产品产区与困难村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建设特优区有利于帮助困难村加快脱困致富。
      4.提升农业竞争力。建设特优区,有利于通过加强特色品种保护、加速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和组织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特色农产品品质,做优做强特色农产品品牌,将特色资源优势转化为生产力现实竞争优势,增强我市农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发展和建设基础
      (一)特优区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1.特色粮经作物
      优质强筋小麦,2017年种植面积约30万亩,年产量约11万吨,产值2.7亿元,在我市有着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9月底10月初播种的“中麦”、“石优”等系列优质强筋冬小麦品种,种植面积10万亩左右。2月底3月初播种的优质强筋春小麦以津强系列品种为主,种植面积20万亩左右。
      天津小站稻,2017年种植面积约45.7万亩,年产量约26.3万吨,产值8亿元,是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第一个粮食作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国内第一个制定从种子生产到稻米加工全程质量标准的粮食作物。天津小站米更是在全国稻米博览会等高端大米品评中屡获佳绩,是国内优质高端稻米的代表、我市农业的闪亮名片。我市大力发展小站稻育种产业,培育出多个高产、优质、抗逆、特用品种,其中津原系列和津(金)稻系列常规稻品种、隆优系列杂交粳稻品种不仅实现了天津本地种植面积全覆盖,在北方甚至黄淮稻区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小站稻种子基地约1万亩,年供种量为500万公斤左右,可满足170万亩小站稻种植需求。
      2.特色园艺产品
      (1)特色蔬果
      2017年蔬菜播种面积73.92万亩,年产量269.61万吨,产值89亿元。蔬菜生产基地发展表现为集中连片规模化、特色鲜明差异化、产业链条延伸化。以区为单位的蔬菜生产种植品种趋于专一化,创建了蓟州区食用菌、西青和武清等区卫青萝卜、宝坻“三辣”等具有影响力的特色蔬菜区域。
      蓟州食用菌,2017年占地面积约3000亩,年产量3.76万吨,产值2.64亿元,栽培品种有白灵菇、香菇、白平菇、姬菇、灰树花、灵芝、羊肚菇等,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大城市,并出口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代表性的合作社是天津市蓟县中亿建良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拥有社员1000余人。该合作社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实施统一培训、统一种植计划、统一育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实现产、管、销一条龙服务等“五统一”服务。在该合作社的带动引领下,蓟州区食用菌产业发展迅速,已发展成为京津唐承地区最大的食用菌产销集聚区。
      卫青萝卜,2017年栽培面积1.96万亩,年产量7.63万吨,产值1.60亿元,主要品种有西青沙窝萝卜、武清田水铺萝卜、津南葛沽萝卜、宝坻史各庄萝卜,主要销往北京、山东、河南、广东、香港、东南亚等地区。通过长期实践,我市摸索创造出了一套独特的卫青萝卜栽培模式,能较长时间活体储藏并促使糖分不断转化,萝卜口味越来越好,可将采收期控制在春节前后价格高时上市。各类萝卜品牌中最富盛名的是“沙窝萝卜”和“田水铺萝卜”,均形成了从品种选育、等级分类、品牌包装到产品开发全链条的产业化运行模式。
      宝坻“三辣”即六瓣红大蒜、五叶齐大葱、天鹰椒,2017年播种面积5.09万亩、年产量11.93万吨,产值2.95亿元,主要销往北京、东北和南方部分省市。宝坻“三辣”区域品牌优势较为突出,于2006年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2010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证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1年“宝坻大葱”和“宝坻天鹰椒”通过农业部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特色花卉
      2017年特色花卉种植面积705亩,年销售770余万盆,产值达1.43亿元。主要分布于东丽区华明街和军粮城区域,设施化和科技化水平稳居全国首位。主要品种包含红掌、竹芋、吊篮、蝴蝶兰等十余个。其中,“大顺”花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滨海国际花卉科技园区生产的宝莲灯、竹芋连续三年获得全国花卉最高奖项“金花”奖。
      3.特色畜产品
      2017年肉类产量36.1万吨,禽蛋产量18.99万吨,牛奶产量52.05万吨,猪肉、禽蛋、牛奶自给率分别达到47%、64.9%和100%,畜产品自给率居京津沪首位,畜牧业产值122.43亿元。
      已初步建成宁河原种猪场、惠康种猪育种场、奥群牧业等为主体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育种能力和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共有种畜禽场45个,生猪、奶牛、蛋鸡、肉鸡的良种覆盖率均达到100%。代表性企业为天津东山鹊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该企业先后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第十五届、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金奖、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天津市广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蛋鸡存栏规模100万只,是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2010年被命名为天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2015年被评为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7年成为农业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单位。
      4.特色水产品
      2017年水产养殖面积50.5万亩,其中海水养殖 4.8 万亩,淡水养殖45.2万亩,工厂化养殖38.11万立方水体,水产品年产量32.33万吨,产值79亿元,渔民人均收入2.54万元,超过全市农民收入平均水平。
      水产品有七里海河蟹、宝坻黄板鳅、潮白河鲫鱼、州河鲤鱼、杨家泊对虾等5个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70多个,拥有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5个。虾类养殖面积25.1万亩,其中精养面积6万余亩,年产量3.7万余吨,产值16亿元。七里海河蟹养殖面积1.5万亩,年产量896吨,产值0.9亿元。2006年,七里海河蟹被国家质监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5.林特产品
      2017年林业干果种植面积24万亩,年产各类干果2.45余万吨,产值1.6亿元。林特产业主要集中在蓟州区,于桥水库周边金银花基地面积2.23万亩,栽植 446万株,年产值0.47亿元;北部山区优质核桃产业基地面积6.1万亩,栽植201万株,年产值0.49亿元;油用牡丹基地面积1万亩,栽植1300万株。
      (二)特优区建设发展机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特色、优质农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明显提高,数量需求稳定增加,品质要求不断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呈现出购销两旺的态势。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将促进农产品的品种、品质结构优化。今后一段时期,大量特色农产品将逐渐从区域性消费向全国性消费转变,从少数群体消费向全民性消费转变,从季节性消费向全年性消费转变,特色农产品产业将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特优区建设主要挑战
      尽管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特色产业布局基本形成,但是如何形成大而强、特而强的特优区,打造叫得响、有影响力的特优区品牌仍是我市面临的问题。一是龙头企业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弱。特色农产品产业普遍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不大,企业创新能力弱,自身发展壮大艰难,深加工生产线少,系列产品不多,缺乏精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二是品牌营销战略滞后,市场开拓力度不够,销售价格长期低迷。产业协会少且发挥作用不强,组织化程度低;众多加工企业,各自注册商标,独自策划包装,产品包装杂乱,形不成合力,在市场上占有率低。三是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不同步,组织保障不健全。农业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寻求信贷资金支持难度较大,农业保险业发展缓慢,风险补偿机制尚待健全完善。
      三、特优区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思路,突出地方特色,以资源禀赋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品种调优、规模调大、技术调新和效益调高为重点,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改善基础设施、加强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打造一批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林特产品的优势区域,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适应市场需求的差异化、个性化、高端化趋势,选择特色鲜明、市场潜力大、具有核心技术和独特工艺的特色农产品产业,有效定位农产品品牌,塑造传播品牌形象,培育发展天津特色农产品。
       2.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规模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承担起特色农产品创建培育、质量控制、营销推广以及自我管理的责任,带动特色农产品优势产业的整体开发,提升产业竞争力。
      3.坚持农民参与。特优区创建过程中,绝不能排斥农民,要让农民参与进来,成为主要受益者,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4.坚持政府引导。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体系建设,完善扶持特色农产品发展的金融和财政政策,依法依规对特色农产品优势产业进行监督管理,大力开展特色农产品推介与宣传。
      5.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增产、节本降耗、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的绿色生产,节约利用资源,保护产地环境,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围绕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林特产品五大类,力争创建10个以上特色农产品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特优区。
      每个特优区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将特色农产品优势农业培育成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战略产业。
      将特色农产品创建和培育成特色品牌,全面提升产业化集聚效应,组织、引导、帮助和吸纳区域内更多的经营主体开展特优产业建设,促进提档升级。每个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下要培育和打造一定数量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形成母子品牌。力争打造5个全国知名的特色农业品牌,带动全市特色主导产业做大做强。
      四、特优区主要建设内容
      创建特优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改善基础设施、加强品牌建设、培育经营主体、强化利益联结等方面统筹推进。重点建设和完善 “三个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三个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一个机制”(建设和运行机制),构建产业链条相对完整、市场主体利益共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强的特优区。
      (一)标准化生产基地
      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进品种选择、生产过程、终端产品的标准化,提高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水平。
      1.特色粮经标准化基地
      建设强筋优质小麦标准化基地。加强良种供应体系与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农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等,实现良种、成套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的标准化。推行“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建设小站稻生产基地。依据小站稻生产现状与未来产业发展变化趋势,在水稻种植领域,强调基地支撑功能,按照“绿色、增产、增效”并重原则,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技术模式,通过开展小站稻地方标准构建、品种研发升级、栽培技术提升、高端品牌打造、三产融合发展、经营主体培育、基础设施完善和特色文化传承等八项行动,大力提升小站稻生产的现代化水平。狠抓生态农田建设,发展稻蟹等多种生态种养模式,建设成良种供应设施齐全、农田水利设施完备、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备的优质水稻标准化种植基地。
      2.特色园艺标准化基地
      建设特色园艺标准化生产基地。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五化”标准,按照规模集聚、经营集约、技术集成、特色突出的原则,提升精品园艺基地,以点带面推进特色园艺产业向绿色、精品、高档方向发展。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园艺设施结构及装备水平,积极发展新型高效生产设施,改造老旧温室,提高设施装备水平。针对冬季低温寡照的情况,大力推广聚苯板、补光灯、热风炉、反光幕、防雾滴棚膜等保温增光物化装备。
      3.特色畜禽标准化养殖场
      建设特色畜禽标准化养殖场要以畜禽良种优质化、场址布局合理化、养殖机械设施化、饲养管理规范化、生产信息动态化、防疫制度健全化、粪污处理资源化等“七化”为核心,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发展目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特色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特色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特色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4.特色水产标准化生产基地
      选建一批规模连片的特色水产品生产示范区。大力发展设施渔业,推广池塘微孔增氧设施及增氧机、自动投饵机等机械,积极发展工厂化养殖,培育一批拥有现代化生产设施、现代养殖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渔业企业。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行养殖方式转变。通过产业化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产品集聚,提高市场竞争力,形成区域特色名牌水产品。大力组织实施池塘生态修复及循环水利用工程改造,普及推广高效生态养殖方式,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养殖用水达标排放。
      5.林特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加强林特产品基地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按照“优化品种、绿色精品”的发展思路,以绿色食品认证为重点,以提高林特产品的综合经济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林特产品的促农增收能力。大力应用果树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果品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果品产后处理技术,建设绿色精品干果类果园,促进干果产业向绿色精品方向发展。加快发展以优质金银花、油用牡丹为重点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改造,实施整地、土壤改良和培肥,提高良种比例,提升产业规模。
      (二)加工基地。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精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最大限度挖掘特色农产品的增值潜力。
      1.特色粮经作物加工
      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力度。建设强筋优质小麦加工基地,加快优质强筋小麦加工转化步伐,提高小麦加工业日处理能力,形成小麦专用粉、高档挂面、速冻食品、小麦麸皮、小麦胚芽等各类加工和以小麦为基础资源的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实现多次转化增值。建设小站稻加工基地,加快稻谷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推动产业链条由单一的大米产品向方便米饭、抗性淀粉、米蛋白、米糠油、稻壳炭棒、炭黑、稻壳发电等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方向发展,实现多次转化增值。
      2.特色园艺产品加工
      大力发展“专业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大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形成以品牌产品为主导、大型骨干企业为支撑、上下游产业配套、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格局。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知名食品企业联合;支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特色园艺产品商品化处理;推动特色园艺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的综合循环利用,减少产后损失。
      3.特色畜产品加工
       特色畜产品加工要以产品多样化、精细化、方便化、安全化为发展方向,在特色畜产品方面集成配套技术,积极开发功能产品、特优产品等新型产品,推进特色畜产品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构建特色畜产品产业发展生态圈。肉类加工要围绕冷鲜肉分割、调理肉制品、熟肉制品等主导产品,巩固提升猪肉、牛羊肉、禽肉加工优势,扩大低温熟肉制品生产规模,发展酱卤、熏烤、腊制等中式肉制品。奶类加工要继续加强液态奶产品的开发,发展婴幼儿配方奶粉、奶酪和黄油为主的奶制品精深加工,不断增加花色品种。蛋品加工要在巩固卤味蛋传统风味蛋品的基础上,发展蛋白粉、蛋黄粉、全蛋粉等蛋品的精深加工产品。
      4.特色水产品加工
      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引进开发应用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攻关、创新力度,不断培育和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新型杀菌、高效分离、清洁生产等新技术在特色水产品加工领域的应用,提升特色水产品利用的便利度和效率。积极开发以特色水产品为原料、市场潜力大、符合消费结构变化的功能性食品。推动特色水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集中建立皮骨内脏等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不断挖掘加工潜力、提升增值空间。
      5.林特产品加工
      林特产品加工要结合实际建设初加工设施,重点做好精深加工。以林特产品为基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林特产品加工的先进实用技术转化推广,提高林特产品加工的科技水平。林特产品深加工企业沿着“食品—营养品—补品—药品”的方向发展,按照“现代化、精品化、品牌化”的加工思路,深入开发适应现代人消费理念的高端、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干果类产品加工的科技创新,提高干果类产品的附加值。全面提升金银花深加工水平,研发以金银花为原料的食品、饮料、药品及日化用品。深挖油用牡丹精制加工潜能,开发高端牡丹籽油产品,发展油用牡丹类饮料、花茶、花酒、精油及相关功能成分提取物等产品。
      (三)仓储物流基地
      积极推进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建设,发挥天津陆海空物流和自贸试验区优势,主动承接北京市农产品流通功能,加快建设以滨海新区农产品物流发展带为支撑,以环渤海、海吉星农产品物流园区为核心,各区多点物流加工配送基地为有力补充的“一带双核多点”立体网络化农产品物流中心区,构建现代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助推京津一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建设。支持农业流通大型企业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各地特色农产品在我市交易集散。
      在现有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产地收储设施、产地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体系,健全仓储物流设施,不断提高特色农产品流通效率。建立特色农产品物流基地,专业承担特色农产品的收购、平衡调运和投放任务。
      (四)科技支撑体系
      把新品种培育和技术创新作为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战略举措,进一步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1.新品种培育与良种繁育。加强特色农产品品种资源基因原生地保护,收集名特优稀农产品品种资源,加大品种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新品种培育和传统优良品种提纯复壮,保持和改良特色农产品的优良品质特性。根据特色农产品良种需求,建设和布局良种繁育基地,提高特色农产品种业研发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良种生产供应体系,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大幅度提高良种覆盖率。
      2.生产与加工技术创新。加强与市农科院、天津农学院等科研机构合作,围绕特色农业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以绿色兴农、质量兴农、效益优先为导向,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激励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关键问题,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引导、扶持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要素聚集发展,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特色农业科研水平。落实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营造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产销衔接的农业服务平台。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提供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水平。
      3.生产技术推广与培训。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主导作用和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集中农业科技推广资源,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对农户加强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指导,使其掌握运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提升农业科技推广信息化水平,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技术集成和转化运用。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培育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经营管理型和产业领军型人才。
      (五)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体系
      下力量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完善市场营销体系,不断提升产业效益。
      1.特色品牌培育。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的申请认证和扩展。依托特优区创建,加强传统品牌整合,集中建设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作为特优区的“地域名片”,培育和扩大消费市场,实现优势优质、优质优价。紧盯市场需求,坚持消费导向,创建一批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特色农产品品牌。运用地域差异、品种特性,创建一批具有文化底蕴、鲜明地域特征、“小而美”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做好品牌宣传推介,讲好品牌故事,传播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以品牌化带动产品附加值提升。
      2.品牌管理与保护。切实提升品牌管理水平,建立特色品牌目录制度,优化品牌标识,建立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机制和品牌危机预警、风险规避、紧急事件应对机制。构建完善品牌保护体系,实时监控、评估品牌状态,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打击各种冒用、滥用公用品牌行为。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和激励诚信合法经营,以树立“百年品牌”、打造“百年企业”为目标,营造良好品牌建设环境。
      3.市场营销体系。立足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加强销售模式创新,借助农产品博览会、农贸会、展销会等渠道,充分利用电商平台、线上线下融合、“互联网+”等各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灵活运用拍卖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加强特色农产品市场营销,扩大特色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产品物流运输、快递配送,开展“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等形式形成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六)质量控制体系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确保特色农产品的高品质与质量安全。
      1.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完善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强化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制修订,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鼓励企业制订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步形成覆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贯与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示范推广。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特优区必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和特色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和检验检测设备,不断提升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实现特优区内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快检全覆盖,确保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
      3.产品追溯和质量控制体系。特优区严格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实施源头赋码,实现特色农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严格落实生产记录、禁限用规定、间隔期(休药期)等制度。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建设和运行机制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运营的基本原则,特优区所在区的农业和林业部门作为创建主体,科学确定特色优势品种和重点区域,组织申报创建特优区,并对特优区建设予以支持、指导、服务和监督。特优区内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生产经营。
      五、特优区的重点品种与布局
      (一)特色粮经作物
      强筋优质小麦。坚持区域集中、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的原则,以蓟州麦区为重点,逐步向宝坻、武清、静海等麦区拓展,在全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的强筋优质小麦生产区,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发展,形成蓟州区京哈路以南、宝坻区潮白河南侧、武清区港北地区、静海区南部以及周边地区的专用小麦优势区。
      小站稻。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技术条件、市场区位、生产规模、产业基础等方面因素,将宝坻区、宁河区、津南区等核心生产区打造成全市的优质小站稻标准化种植基地。坚持分区、分类指导,坚持市场导向下的目标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品种和区域结构,重点发展优质食用粳稻,提高商品率,满足全市及北方地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特色园艺产品
      1.特色蔬果
      卫青萝卜。依托西青区辛口镇、武清区大良镇、津南区葛沽镇和宝坻区史各庄镇等传统青萝卜产区的资源、区位和品牌优势,在现有“沙窝萝卜”、“田水铺萝卜”品牌基础上,按照“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的工作思路,确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的目标,整合优质青萝卜资源品牌,集中连片发展,带动周边区域青萝卜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青萝卜产业。
      宝坻“三辣”。更好发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富农效应,加快宝坻区“三辣”安全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大营销推广力度,全力打造宝坻“三辣”名牌产品,以品牌建设带动产业提档升级。
      蓟州食用菌。充分利用蓟州区东北部水库沿岸的资源、区位、环境和技术等方面优势,以出头岭和西龙虎峪两个镇为重点,大力推进食用菌生产园区建设。结合当前环保治理,取缔一家一户的灭菌小锅炉,扶持建立大型菌种、菌棒加工厂,发展集约化菌种菌棒制作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标准化、生产经营产业化、生产服务社会化、园区建设规范化,促进蓟州食用菌产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低效型向高效型转变。积极培植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推动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特色花卉
      依托以东丽花卉为代表的特色园艺产品,在强化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高档花卉种苗繁育、观光休闲、科技服务和物流配送等产业。优化种植品种,在保证传统优势品种种植规模的同时,大面积推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杀手锏产品—―宝莲灯。尽快建成花卉研发中心,形成从资源收集、新品种培育、种苗优繁到集约化栽培和展示销售的完整花卉产业链,使东丽区成为集源头农业、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创汇农业为一体的现代花卉特色产业区。
      (三)特色畜产品
      加强畜牧品牌建设,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其它名优品牌畜产品认证,引导推进种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投入品管理、屠宰管理,发展生物饲料,推进“放心畜产品”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重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实施国家级肉羊性能测定中心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国家级种猪核心育种场优势,推进我市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四)特色水产品
      立足我市水产养殖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鲫鱼、泥鳅、黄颡鱼、对虾等出口优势水产品和河蟹、大鳞鲃、大口黑鲈等特色水产品。推广特色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适用技术,形成特色水产品出口加工基地。构建特色水产品良种体系、质检体系、防疫体系、营销体系和信息平台,培育特色水产品主产区,形成国内公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以宁河区七里海河蟹养殖协会为主承担单位,发展河蟹养殖,统一苗种、统一饲料、统一水质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销售,保证河蟹质量安全。把发展稻田养蟹作为新亮点,同时突出河蟹种业的带动作用,使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对海水养殖产品突出扶持养殖和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养殖加工比例与产业化水平。将滨海新区列为海珍品特优区,大力发展半滑舌鳎、大菱鲆、松江鲈鱼、河鲀、对虾、三疣梭子蟹等品种养殖。着重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海洋牧场,推进海水养殖产品深加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林特产品
      北部山区优质核桃。加强生产能力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核桃深加工企业发展。积极吸纳种植区农户加入核桃专业合作社,推广订单农业生产模式,强化龙头带动作用,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实现公司增效、农民增收。
      于桥水库周边金银花。在蓟州区穿芳峪、马伸桥、西龙虎峪、出头岭、下营、孙各庄、五百户、别山八个镇乡发展金银花种植。完善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长远发展机制,鼓励农户积极入社,指导种植户统一栽植、统一技术管理、统一销售。协助合作社与金银花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广泛合作,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油用牡丹。以位于102国道以南的别山、礼明庄、杨津庄、下仓、上仓、下窝头、东赵等平原镇乡为重点,结合项目建设,开发牡丹观光园,提升良种化水平,优化品种结构,引进产品加工企业,培育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休闲等第三产业发展。
      六、特优区的管理
      特优区按照先创建、后认定的程序,突出特色和优势,在具备创建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创建达到认定标准,授予相应称号,纳入常态化监督与管理。
      (一)市级特优区创建条件
      品种特色鲜明、生产技术和加工工艺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产品具有较好的知名度,品质优良,形成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产值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链条相对完整;采用绿色生态的生产方式,剩余物综合利用率高;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
      (二)市级特优区认定标准
      创建市级特优区需达到七个方面要求:
      1.资源禀赋方面。具有优越的特色农产品种质资源和优良的生态环境,生产相对集中连片,特优区建设规模和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
      2.产业发展方面。特色农产品产业具有一定规模,标准化水平高,产业链条完整,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效果显著。拥有以特色主导品种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
      3.科技支撑方面。特色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稳定高效、成果显著,良种覆盖率高。
      4.质量控制方面。构建起严格高效的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实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风险可评估、事件可处置。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品牌建设方面。特色主导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或有较长的种养历史,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提升。
      6.利益联结方面。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等市场主体间已构建起股份合作、二次返利、委托生产、订单生产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各市场主体能公平分享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成果。
      7.绿色发展方面。绿色生态防治技术、清洁化生产技术等广泛应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特优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市级特优区的申报与认定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等农业特优区创建条件和认定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林特产品特优区创建条件和认定标准。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申报和开展认定工作。
      以区为单位开展市级特优区申报,各涉农区农业和林业部门按照当地重点品种,负责组织符合特优区创建条件的单位编制申报材料, 区农业和林业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合格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对于一个区域内有多个符合创建条件的区,可以联合申报;对于符合多个品种区域布局的区,按照先主后辅的原则进行申报。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组建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粮经作物、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特优区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组建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林特产品特优区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认定为 “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经区农业、林业部门对区域内经营主体生产的指定特色农产品进行评估授权后,可使用该称号。
      (四)市级特优区的监管与考核
      市级特优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市市级特优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会同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每两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不达标的特优区、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撤销称号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称号的特优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此期间区域内经营主体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五)国家级特优区的申报
      被认定为市级特优区的,经市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评估,对符合国家级特优区创建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区编制创建国家级特优区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编制我市特优区发展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特优区管理细则,开展日常组织推动工作,组织评估认定工作。各涉农区政府及农业、林业、发展改革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申报特优区的区要成立区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的组织协调机制,编制各区的特优区建设方案,加大对特优区建设的支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积极引导特优区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充分参与特优区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发展思路,形成强力推动、上下联合、多方共建的创建机制。
      (二)强化政策扶持
      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等农业扶持资金要向特优产业倾斜,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新品种培育繁育、信息技术应用、质量安全、品牌建设、规模经营等方面。对特优产业经营主体申报其他补贴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支持龙头企业、市级合作社、特色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发挥作用,优化经营结构。鼓励产学研单位依托科技创新、技术推广等建设特色农产品良种选育创新体系,聚合创新资源,加快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研发、创新和示范。探索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推动特优产业经营主体与银行融资机构对接,加强融资、融商、融智等方面合作,协助特色农产品企业做大做强。
      (三)维护公平竞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特色农产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将假冒、故意侵犯特优区公用品牌商标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侵犯特色农产品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违法侵权成本。依托市农业农村委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市场、生产等相关信息,促进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各涉农区总结交流建设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为特优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特优区创建工作,提升特优区的知晓率。加大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品牌的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各类特优区品牌参加国内外展览展示和推选评比,扩大宣传范围,逐步形成培育品牌、推介品牌、塑强品牌的良性循环,提高消费者对特优区品牌的认可度。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 2019-02-13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9
      年
      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发展改革任务更为艰巨繁重的一年。全市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视察工作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9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62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89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32号)的具体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成本调查监审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价格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加强垄断行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的成本监审,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定价的必要程序,是促进政府定价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调结构降成本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思路,以成本监审为基础,以科学定价机制为支柱,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
      农产品成本调查对推进重大农产品价格改革和市场调控,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对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养殖结构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以城市菜篮子为中心的粮油肉蛋菜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的调查,强化了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研究分析。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发展变化,防范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做好重要节假日、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段保供稳价工作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还面临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队伍建设和能力不足、成本分析利用亟待加强等问题,与新时期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必须提高对成本调查监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更好地服务价格改革和宏观调控,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工作
      2019年市区成本调查机构要围绕服务价格改革,改善价格监管,优化价格调控的基本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做到定价必监审,监审必严格,开展重点行业的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完善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推动成本监审在降成本、调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5号)要求,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上半年参与华北电网、完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9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629号)要求,完成跨省水利工程成本监审。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开展成本监审,推动门票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积极有序开展涉及民生领域重点行业成本调查和监审。
      (四)根据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适时修订成本监审目录,完善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研究制定成本监审程序、文书格式、档案管理、第三方参与等成本监审制度。
      三、认真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要紧紧围绕价格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城市菜蓝子,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养结构,增产增收,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服务。
      (一)开展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工作,完成好2018年常规调查品种的审核汇总任务,分析报告2018年我市农产品调查成本收益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编撰《2018年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汇编》。
      (二)开展2019年农户种植意向、农资购买情况的专项调查和2019年上、下半年的生猪直报调查工作。加强专项调查和直报调查的数据分析,提高调查成果的应用。
      (三)继续开展我市主要农副产品月度成本价格收益调查工作,特别是APP调查户的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趋势预测和分析研判,及时提供信息,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893号)要求,组织调整我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目录,将我市特色农产品纳入本市调查品种目录。根据品种目录要求,本着只增加不减少的原则,调整调查点(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调整后的调查户签订《农产品成本调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向规模调查户发放“国家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证书和标牌。
      (五)完成好国家发改委委托的全国2019年上半年生猪直报审核汇总工作,组织召开部分省市成本调查机构和我市成本业务骨干业务培训班,做好生猪直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六)做好成本调查人员和调查户的业务培训。针对APP调查户特点,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的针对性。
      四、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成本调查和成本调研
      围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等工作,以制约当前企业发展的价格问题、民生问题为重点,深入基层,大兴调研之风,进一步发挥成本调查的比较分析优势,继续开展特色农产品成本收益专题课题、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等成本调查和成本调研,为改善我市的营商环境,企业减负,提高价格服务水平,寻良方、解难题、得实效。
       五、切实保障成本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视察工作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做好新时期成本调查监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充分认识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每一项具体任务,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科学制定价格、推进降成本调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精细程度高。市区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部门的支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强化责任,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促进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提升工作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成本调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强化使命担当,夯实基础,精益求精,更好服务于中心工作。
       
       
       
       
      2019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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