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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10-09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市容园林“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市容园林“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容园林“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新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天津的部署,着力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努力实现城市的“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打造城市精细化管理升级版。编制天津市市容园林“十三五”发展规划如下:
      一、“十二五”简要回顾
      (一)“十二五”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十二五”时期,天津市容园林系统高度重视城市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品质,制定并实施《美丽天津-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动纲要》。
      在园林绿化方面,颁布实施《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编制《天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实施了《天津市园林养护管理导则》及《市市容园林委城市树木迁移栽植专家评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实现了依法依规建绿、管绿和护绿。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27843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地面积达25307万平方米,其中公园绿地面积达7652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46%、32.23%和9.7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绿地率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了2.9和3.8个百分点。
      在市容环境方面,截至目前全市实际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座,处理能力1040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焚烧无害化处理工艺占比由“十一五”期末的22%优化为46.2%。全市拥有生活垃圾转运站5座,收集站211座(处),含压缩式86座(处),压缩式收集站占比为40.8%。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环卫装备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城市道路标准化作业、机械化扫保,积极探索物理清雪和非氯融雪,中心城区道路可机扫水洗率由30%历史性提高到100%。
      (二)“十二五”重大工作举措
      “十二五”期间,市容园林行业紧紧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全力实施《美丽天津—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行动纲要》,逐步形成整洁、优美、舒适、有序的市容环境新格局。
      1、着力推进生态大绿建设上水平
      从外环绿带、道路绿廊、公园绿地、垂直绿化、绿荫泊车、城市绿道“六绿工程”,到入市绿化、道路绿廊、街心绿地、桥区绿化、垂直绿化、沿河绿带、社区绿化、城市绿道、公园绿地、立体绿化“十绿工程”,城市绿化秉承“生态大绿、多种树、种大树”理念,编导则、出标准、搞试验、做示范,精心打造“一棵树就是一个工程”。建设提升各类公园逾百座,植树逾千万株,建设提升各类绿地10266万平方米,城市绿化展现生态大绿新姿,园林绿化释氧固碳、增湿降噪、滞尘防污的生态效应初步显现。
      一是全面推进外环绿带建设提升。新建提升71.4公里外环线内侧绿化420万平方米,栽植乔灌木38万株,三年计划任务一年实施完成,构建起环绕中心城区的外环内侧绿化生态大绿屏障。
      二是全面推进道路绿廊建设提升。围绕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友谊路至天津站、友谊路至天津西站、友谊路至天津南站、友谊路至机场等重要道路,完成友谊路、津滨大道等151条道路(路段)沿线绿化700余万平方米。栽植补植行道树,双排双向品字型栽植行道树形成内外贯通的绿色廊道。
      三是全面推进公园绿化建设提升。完成青云公园、盐坨公园、昔阳公园等新建提升公园向市民群众开放。实施侯台公园、富民公园等254万平方米建设提升。全市在册城市公园数量由“十一五”期末的83个增加到102个,公园绿地面积增幅达19.5%,城市“绿肺”功能显著增强。
      四是全面推进绿荫泊车建设提升。实施中心城区236个旧楼区绿化环境提升,建设林荫停车泊位2万余个。先后形成了西园西里、海建里、谊景村、凤岐东里、利德公寓等一批绿荫泊车精品小区,提升绿化水平的同时,有效破解小区乱停车、群众停车难等问题。
      五是全面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提升。沿复兴河城市绿道示范段、郁江园展示出高水平园林园艺精品工程品质,植物多样,配置精致。着力打造“生态、大绿、自然、低碳、慢行”五位一体,铁轨步道、林荫慢道“双道”并行的城市绿道。
      六是全面推进入市绿化。实施友谊南路、解放南路、洞庭路、大沽南路、津滨大道、金钟河大街、京津路、辰昌路、西青道、复康西路、津涞道、芥园西道12处主要入市道路133万平方米绿化提升。能宽则宽,大绿成荫,展示生态大绿的入市形象。
      七是全面推进桥区绿化。实施中石油桥、宾悦桥、津滨桥、卫昆桥、郁江桥等中心城区主要立交桥桥区100余万平方米绿化建设提升。清脏治乱,除污去垢,充分利用桥下、桥区空间,形成绿化规模和生态浓荫大绿效果。
      八是全面推进街头街心绿化。实施中心城区近百条道路街头裸露地、三角地、清拆地等可绿化地块200余处50余万平方米绿化建设提升。营建形式多样,精致优美的街头生态绿地和街心游园,美化市容环境。
      九是全面推进河岸绿化。实施中心城区津河、卫津河、月牙河、北运河等主要城市河道沿岸绿化补植增植,提升绿化面积20余万平方米。打造点与线、绿与水完美融合的沿河绿带。
      十是全面推进立体绿化。秉承“以绿为墙”的原则,实施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和立交桥20万延米垂直绿化。积极推进立体绿化,进一步丰富园林绿化的空间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效果,增加城市绿量。着力实现“连线、聚片、成景、多样”的综合园林立体绿化效果。
      2、着力推进市容市貌品质上水平
      围绕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友谊路至天津站、友谊路至天津西站、友谊路至天津南站、友谊路至机场“双环四线”重点道路,对沿线“路、桥、河、房;灯、俱、站、区;线、栏、园、厕”等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要素,按照“大气靓丽”的要求进行整饰提升。
      一是全面推进街容综合提升。从整修整饰道路护栏,提升座椅、果皮箱,到整饰建筑立面、规范牌匾、治理非法户外广告;从清整立交桥、人行天桥,清洗桥梁护栏,到整饰地袱、隔音板;从五大道、天塔、古文化街、大学城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到海河沿线景观设施综合修复,坚持“一个城市元素就是一个工程”的理念,精心实施道路环境、沿街建筑、桥梁设施、交通设施、马路家具等高标准、立体化综合提升,重点道路、重点地区市容市貌更加清新靓丽。
      二是全面推进夜景灯光提升。着力建设特色鲜明、优美靓丽的“一河一线”标志性城市夜景灯光体系。按照“统一组织、原貌提升、属地管理、全部移交、长效规范”的原则,推进海河沿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并纳入长效管理。精心打造以“金色海河·流光岁月”为主题的海河夜景灯光体系,突出节点、丰富层次,重点提升12座桥梁、全线建筑及沿线堤岸夜景灯光。建设提升中心城区25公里夜景灯光线,建设提升292栋建筑及沿线围墙夜景灯光,丰富夜景层次,提升城市品位。强化路灯设施维护,确保城市道路有路有灯有亮。
      3、着力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上水平
      以巩固和发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为主线,狠抓管理责任和工作任务落实,环境卫生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迈进,作业机械化向常态化发展,以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为手段,精细化管理精细化作业,实现了环境卫生管理新突破,推动了我市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洗路车647部。中心城区1274条4929万平方米可机扫水洗道路机扫、水洗率提前实现两个100%;滨海新区795条3467万平方米可机扫水洗道路机扫水洗率实现100%;四区一县政府所在地294条1668万平方米可机扫水洗道路机扫水洗率实现100%。
      二是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制定实施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天津市环卫公厕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以及《中心城区次支道路和社区周边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作业标准,规范作业流程。修订完善了《天津市各区县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范围图册》、《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道路扫保作业量数据统计手册》、《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卫公厕数据统计手册》,以及《中心城区道路环卫作业明细手册》,夯实了环境卫生作业设施量的基础数据管理。
      三是环境卫生基础管理技术水平稳步提升。创新“标准化作业、台帐式管理、全方位巡查、GPS定位监控、监督考核全覆盖”五项措施,总结推广“扫、吸、冲、洗、保”五字组合作业法,建立了环境卫生作业基础台帐体系,积极推行“夜间机扫水洗、白天洗路保洁”的科学作业模式;严格作业时限,实现了主干道路及重点地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8小时,次干道路及支路清扫保洁时间14小时,居民区里巷甬路支路清扫保洁时间12小时,道路环境卫生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的标准;完善环境卫生作业监控,为中心城区现有833部机扫水洗车辆装备车载监控硬件设备,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监控体系。
      四是改善提升城市环卫公厕环境面貌。经过几年来建设提升改造,全市拥有各类城市公厕1358座,标准式环卫公厕823座,其中二类以上环卫公厕453座,占标准式环卫公厕的55%。对二类以上环卫公厕实时跟踪保洁,对三类环卫公厕实施巡回保洁,全市环卫公厕实现24小时对外免费开放,市民群众如厕环境明显改善,成为靓丽的城市名片。
      五是探索清融雪“清洁”处置新方式。全面推进机械物理清雪和非氯融雪,主干道路实现机械化除雪作业,重点道路进行了非氯除雪试点和物理除雪试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清融雪对市政公用设施的损坏,促进冬季净雪循环再利用。
      4、着力推进城市精细管理上水平
      一是全面推进专项治理细化延伸。按照“整洁有序”的要求,深入实施入市环境、停车秩序、渣土洒漏、沿街底商、占路经营、市场外溢、桥下空间、环境脏乱、门前三包、露天烧烤等环境秩序专项治理工程,全方位综合整治市容环境秩序,抓重点、促难点、扫盲区。
      二是完善提升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更新矢量地理信息地图,进一步提高设备工作效能和动态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常态化、信息化。
      三是依法行政强化法制建设和管理考核。坚持依法行政,出台了《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形成了我市市容园林行业“3部法规、10部规章”为主干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强化城市管理考核,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规范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四是网格化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全覆盖。在运行管理机制上,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两级监督、一级指挥”的管理模式,全市16个区县8个市级部门590平方公里均已纳入数字化、网格化城市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中心城区划分为3002个数字化网格,实现了万米网格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5、着力推进科技装备建设上水平
      一是科技成果课题攻关突破百项。以“科技兴容”、“科技兴绿”为纲,科技工作服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服务美丽天津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完成市容园林科研项目105项。
      二是新技术新工艺得到有益尝试推广。引进先进成熟的生活垃圾处理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实现了卫生填埋、焚烧和生物技术并存的技术处理格局。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在和平区、海河教育园等进行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垃圾生物处置成肥技术在海泰高新区、武清区和花苗木中心得到推广应用。引进扩繁、推广应用花苗木新优品种达100余种。喷灌、微喷、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在园林绿地养护、花苗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反季节绿化栽植技术得到进一步完善。园林植保无公害防治技术进展显著,防治美国白蛾等危害严重害虫的综合技术日臻完善。
      三是新标准新导则发挥重要指导作用。编写和修订了一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夜景灯光、市容整修等专业技术标准和导则。“六绿”技术导则在近年大绿园林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环卫装备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累计购置环卫专用作业车辆4030部(含垃圾运输车368部),提前实现中心城区可机扫、水洗率两个100%,强化垃圾运输车的提升改造,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黄标”变“绿标”、污染变环保。
      “十二五”期间我们取得一定经验和收获,持续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保持了清新亮丽的市容环境,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生态大绿的建设提升推促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步入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城市基础设施要素的整饰提升,强化了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个设施都管好,每个环节管到位,有效推促了城市的精细化动态管理责任落地、管理生根、成效显著。
      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紧密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奋力拼搏,市容园林行业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距离新形势下天津的定位和发展要求,市委、市政府的高标准要求,广大市民群众的企盼,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要正确认识差距,抢抓机遇,实事求是,着力实现市容园林行业全面、优质、快速、协调的新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生活垃圾处理、转运、公厕等环卫设施、各类公益性城市绿地建设选址难,落地难。建设资金短缺,纯公益性设施管理精细化水平还不够高,长效管理经费不足。市容园林行业整体科技研发水平滞后,工艺技术创新不够等问题依然有待进一步协调解决。为此,“十三五”围绕持续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全市面临“京津冀一体化”等五大战略机遇迭加,以及影响和制约市容园林行业快速持续发展的诸多问题,机遇挑战并存,任重道远。
      三、“十三五”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着力实施城市“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营造整洁、有序、大绿、生态、靓丽、精致的市容市貌,精心打造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升级版。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率”指标分别达到40%、35%、12平方米以上,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实现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重点地区、重点次支道路沿线建筑立面整修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98%。城市建成区主干道路可机扫、水洗率达到100%,小街小路可清扫水洗达到100%,创建全国最整洁城市。实现“依法管理、智能管理、监督考核保障”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体系,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常态化、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重点举措及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程
      瞄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构建以复合型功能为主体的网络化绿地系统。继续开展《天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深化完善工作,按程序完成规划报批程序。全市每年建设新增各类城市绿地2000万平方米以上,全面推进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努力提升城市绿化“三率”指标。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品质,增强城市“绿肺”功能和防灾避险应急储备能力,充分发挥园林绿化释养固碳、增湿降噪、滞尘防污的生态作用。
      1、着力实施绿园工程
      一是以公园绿地建设为龙头。全面推进天津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外环公园连绵带“两园一带”建设。规划建设滨海新区海港生态公园,建成侯台城市公园、梅江公园、柳林公园、南淀公园、银河公园、李七庄公园、向阳公园、北辰文化公园、北福岭公园、北仓公园等一批市、区公园,新建提升100个街心和社区公园。
      二是以绿为主合理布局。公园建设提升坚持生态大绿、自然精致、植物造景、丰富多样原则。融入海绵城市、下凹式绿地、低碳环保、节水集约等先进理念,多种树,种大树,多渠道扩大绿色空间。优化城市公园绿地布局,科学规划公园绿地服务半径,由城市任意点出发500米可达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街头街心绿地,1公里可达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街心公园或集中绿地,3公里可达区级公园,10公里可见市级公园或大型风景区,满足市民群众就近休闲、健身、游憩等综合需求。
      2、着力实施绿道工程
      一是建设快速路东南环线生态绿廊。建设提升快速路东南环线津昆、卫昆、昆仑、海津等桥区绿地,提升月牙河公园,串接形成步道、慢道“双道”并行的东南半环生态绿廊,建设提升绿化面积95万平方米。
      二是辟建中心城区城市绿道及绿荫步道。示范推行双排以上行道树“品字型”、多层次栽植模式,增加植被层次感和厚重感,推进城市绿道和绿荫步道“双道”建设,建成中心城区外环线内侧环城绿道,双环快速、主干路、入市路等200公里交织贯通的城市绿道。同步建设300公里供市民群众健身休闲的绿荫步道。
      三是强化生态红线保护。继续实施与中心城区内外贯通的楔形生态绿地、相嵌公园,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滨河绿地等,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完善城市楔形绿地布局结构,逐步实现“相连相嵌、交织贯通、绿环绕城、绿在城中”的大绿大美景象,为城市输送新风提供绿色通道。
      3、着力实施绿区工程
      一是推进社区配套绿化提升。全市新建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按照市统一规范和导则,科学配绿建绿。本着贴近居民、服务居民、方便居民的原则,对有条件的老旧社区推进小区绿化补建提升,规范建设林荫停车泊位。
      二是加强垂直绿化立体绿化。积极探索和推广垂直、立体、屋顶绿化,有效缓解绿地规划落地难,可绿化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因地制宜,利用围墙、围栏、屋顶、阳台、露台、庭院等有效空间,推广地栽、棚架、花坛、树穴、种植槽、容器吊挂等多种栽植形式,由平面绿化向空间绿化拓展。着力开辟绿化新空间,提高绿化增长点,有效实施开缝建绿、宜绿则绿、能绿尽绿、空间占绿。建设提升马场道、贵州路、解放北路、大沽北路、友谊北路、吴家窑大街等道路垂直和立体绿化,将绿化延伸至城市“边、角、缝、栏、顶、台、池、箱”等,宜绿则绿,绿满空间。进一步打造民心工程,绿惠百姓,实现居民群众从奔“小康”到要“健康”的夙愿要求。
      4、着力实施科技兴绿
      一是拓展园林绿化新技术研发。引进100种新优植物品种,改善和提高城市植物品种多样性和丰富度。增强园林绿化建管科技研发建设能力,强化盐碱地绿化技术、耐盐植物培育驯化、乡土树种品种优选、“绿医院”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园林绿化土壤检测鉴定等研发工作,创新理念、科学研究天津市园林绿化典型问题和长效保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用土土壤检测制度,重点开展园林绿化生态功能及应用、园林植物保护新优技术、城市绿化模式及相关技术、植物育种及快速繁殖技术、植物生理生化及营养诊断技术、园林产业化技术、节水型灌溉技术、海绵城市相关技术等应用技术领域研究,积蓄和挖潜园林绿化发展后劲。
      二是加强园林养护装备建设。增加高枝修剪、园林喷雾、园林灌溉等园林养管装备,统一规范冬季防寒设施,实现一级专业养管绿地面积达到80%以上。进一步推进园林养护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机械化进程,促进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配套研究制订绿化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依法建绿、依法管绿、依法护绿。
      (二)城市美化工程
      瞄准大气洋气的目标,以黑牛城道沿线建筑整修为示范,着力打造中心城区高品质、特色化的市容市貌美化升级版,保持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清新靓丽、生态宜居、独具特色,不断提升城市道路沿线街景的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
      1、着力实施建筑立面美化工程
      保持中心城区151条重点主干道路(路段)沿线两侧、30个重点地区等环境要素高标准、零容忍,景观效果佳。对76条214公里道路沿线建筑实施立面整修,高标准整修红旗南路、解放南路等30条重点示范路,展示大气、清新、靓丽的城市街容。
      2、着力实施城市家具提升工程
      按照规范和导则,实施中心城区151条重点主干道路沿线两侧、30个重点地区果皮箱、座椅等城市家具规范设置,并统筹管护、全面考核,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品味,展示城市形象,方便游人休闲需求,形成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
      3、实现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重点地区、重点次支道路沿线建筑立面整修全覆盖
      延伸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对235条180公里次支道路沿线建筑立面进行粉刷清洗、规范清整。规范治理户外广告设施,实现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重点地区、重点次支道路沿线建筑立面美化全覆盖。
      4、着力夯实市容市貌基础管理
      与时俱进,适应发展,组织修订完善城镇街道市容基本规范和有关标准、市容市貌建筑立面提升导则,研究推广市容市貌提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指导建筑立面提升。编制完善城市马路家具、户外广告、夜景灯光、沿街底商等规范导则,全面指导市容市貌美化提升。
      5、着力推进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
      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不同的区域、不同等级的路段以及不同等级的主要交通入市口划分发展级、控制级、禁止级三级。按照“服从市容、规范设置、控制总量、提高标准”的原则,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分级规范管理。
      (三)城市净化工程
      最整洁城市要求兼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基本特征和指标要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城市道路干净清洁,基础设施规范整洁,城市环境井然有序。
      1、着力推进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日臻完善
      一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技术指南和循环经济要求,中心城区周边建成两座现代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推动建设宝坻、蓟县、宁河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环卫设施布局和服务功能,力争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实现县县具有垃圾处理设施,提升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应急保障硬件能力。对大韩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及外部环境提升改造。积极探索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等新工艺和新方法。
      二是完善收运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组织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更新,强化收运属地管理职能,有效治理城市存量垃圾,保持环境整洁优美。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三是进一步优化环卫设施布局和功能。多渠道加强配套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场、环卫作息场所等环卫设施建设提升,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卫设施布局和功能。各区按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洗扫车泥水分离一体化设备,消纳洗扫车作业产生的尘土泥水等。新建2-3个环卫作业车辆保暖车场,保证冬季机扫水洗车辆能够运转正常。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进程,示范推广餐厨垃圾就近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2、着力推进道路环卫作业精细化
      一是合理有序增加环卫机扫水洗设备。按照国家要求科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购置的环卫作业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科学提升城市道路机扫水洗率,继续全面推行“扫、吸、冲、洗、保”五字组合作业法,在中心城区可机扫水洗道路机械化作业全覆盖的基础上,滨海新区和两区三县可机扫水洗道路实现全覆盖。更新购置一定数量的冬季洗路车辆,逐步提升冬季洗路作业能力,提高环卫装备整体作业效率和环保水平。城市建成区主干道路可机扫、水洗率达到100%,小街小路可清扫水洗达到100%,创建全国最整洁城市。
      二是积极推广物理清雪和非氯融雪。推进氯盐融雪向机械化物理清雪和非氯融雪剂融雪转变,逐步扩大环保除雪作业范围,推动环保无害除雪取得新突破,力争“十三五”末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实现机械化物理清雪、非氯融雪剂融雪和溶盐融雪“三分天下”的格局。建立机械化物理除雪和非氯融雪剂融雪作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推动融雪设施建设,保障除雪作业需要。
      3、着力加强环卫基础管理
      修订《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组织领导措施,拓宽制约途径和手段。继续修订完善城市道路机扫水洗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城市道路人工保洁捡脏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公厕管理和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居民区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机械化物理除雪和非氯融雪剂融雪作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提高环卫作业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着力提升公厕保洁服务水平
      强化公厕保洁管理,努力实现我市建成区环卫公厕实有率和类别标准达到或超过部颁要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二类以上公厕达到75%。研究开发我市公厕引导和地理信息查询系统,提升环卫设施科技化服务水平,建设第五空间公厕。增加活动公厕,满足全运会等大型活动期间的服务要求。达到设施设备完善、环境卫生优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服务功能。
      (四)城市亮化工程
      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夜景灯光提升改造坚持立体空间、错落有致、色彩协调,兼顾功能性照明“增亮”,景观性照明“添姿”。中心城区夜景灯光延续灯光体系建设,夜景灯光主体架构为:一轴、三心、四口、九点、九线,简称“一三四九九”。即以海河为轴心,以小白楼为城市主中心、以西站地区和天钢柳林为城市副中心,以城市设计重点九个区域为重要节点,以九条夜景灯光线贯通中心城区与四个城市重要入市口灯光,构建天津市夜景灯光景观网络格局。加大路灯照明设施实时监管力度,严格标准化养护管理,保持路灯设施整洁美观、照明节能、亮度提升。
      1、着力推进重点地区夜景灯光建设提升
      一是延伸建设“一轴”。海河三岔河口至海津大桥段两岸市容环境和夜景灯光随沿河项目建成而同步到位,保持美丽海河景观水平。在海河夜景灯光2015版提升工程的基础上,对海河大光明桥至海津大桥段夜景灯光实施全面建设提升改造。延伸“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设计主题,突出“岸、绿、楼、桥”四大元素,建设海河夜景灯光观景平台,丰富景观层次,体现特色与新意,打造彰显海河文化、展现天津大都市风采的城市夜景轴线。
      二是扩展建设“三心”。小白楼城市主中心周边区域夜景灯光已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了新一轮的提升完善,“十三五”期间的建设提升重点为西站城市副中心和智慧城城市副中心。对西站地区(一期)建设的夜景灯光设施实施修复提升,补充建设西站周边可视范围的高层建筑夜景灯光,跟进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连点成片。跟进天钢柳林基础建设的发展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副中心夜景灯光效果。
      三是提升建设“四口”。重点建设复康西路(南站)入市口、卫国道(机场)入市口、友谊南路(津港路)入市口、大沽南路(津沽公路)入市口等4个城市入市口的夜景灯光建设。结合入市口周边的夜景灯光现状和载体情况,重点建设入市口周边夜景灯光环境,以入市道路与外环交叉路口周边的桥梁、绿地以及大中型建(构)筑物为载体,沿街夜景向市区内延伸,整体提升入市口夜间环境,展示城市面貌。
      四是实施完善“九点”。对鼓楼地区、文化中心地区、水上奥体中心等地区夜景灯光进行建设、修复、提升,打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夜景灯光精品组团。同时跟进天拖创新产业园、津滨大道商贸物流区、卫国道航空商务区、金钟河商业综合服务中心、中山路商业服务中心、光荣道文化休闲中心等其它重要节点的建设开发,推动新建项目夜景灯光“三同时”的落实。
      五是完善贯通“九线”。提升完善复康路延长线、复康路、吴家窑大街、围堤道、卫国道、昆仑路、黑牛城道、友谊南路、大沽南路等九条道路夜景灯光,连接重要入市口与城市中心区夜景灯光线路,贯通中心城区夜景灯光网络。重点修复提升夜景灯光基础较好的路段,补充建设盲区暗段,完善沿线大中型建筑、绿化、桥梁夜景灯光效果,以丰富的夜景元素贯通全线,展现都市夜景灯光效果。
      六是推进夜景灯光精细化管理。新建建筑要保证市容环境和夜景灯光同步到位。同步实施智能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改造控制中心,更新机房设备,实施中心城区夜景灯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夜景灯光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夜景灯光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网格化管理。
      2、着力推进路灯照明节能和精细管理
      一是提升改造路灯指挥管理监控中心和信息化管理中心。在现有数字化监控管理的基础上,提升改造路灯指挥管理监控中心,建设兼具地理信息管理平台、路灯启闭控制监测系统、绿色照明节能管控中心、信息化运行维护综合管理平台、智能化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等功能的城市路灯信息化管理中心,逐步实施重点道路灯杆的数字标签粘贴、单灯控制、视频点位接入等,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科学化、智能化管理。
      二是加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研究配套完善相关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城市照明建设规划,规范路灯建设标准,统筹城市照明,建立统一管理体制,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依法保护力度,使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积极推广新光源新技术应用。对中心城区4.2万余盏高压汞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绿色照明。对重点道路沿线灯杆进行油饰,对老旧灯具进行更换,对重要路口路灯进行亮度提升,提升路灯设施景观“靓度”和照明“亮度”,确保路灯照明设施整洁美观。
      四是优化路灯供电网络线路。全面完成路灯10KV线路供电网络梳理优化工作,增加路灯电源点接入配电电源,加强线路联络建设,对老化箱式站、室内站开关柜、老化高压线缆、老化灯杆及高杆灯等供电设备进行提升改造,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满足功能照明需求。
      五是优化路灯养护基地布局和功能。完善现有路灯养护作业基地配套功能建设,针对养护区域合理增加4-5处维护作业基地,提高维护作业效率。针对不同环境、不同高度的路灯维护作业特点,购置先进的特种专业车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作业车辆进行更新,满足正常维护工作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标准,实现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管理,提升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整体水平。
      六是推进城市照明科技推广和深化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推广城市照明新理念、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深化应用,更新更换全市4.2万盏高耗能高压汞灯,将城市功能设施建设与路灯设施有机结合,资源共享,开发应用路灯设施与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WIFI、移动通信、视频监控等资源整合,推进智慧天津建设。
      七是大力完善城市路灯照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路灯补建、改建等民心工程,进一步完善路灯设施建设,解决有路无灯、有灯长期不亮等问题,同时建立城市照明管理体系,确保道路及居民区照明设施完善,切实改善百姓出行环境,提升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水平。
      (五)城市细化工程
      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深化、细化、优化管理细则,依法推进城市管理,积极创新监督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城管委协调推动作用,实施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努力实现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个设施都管好、每个环节管到位。
      1、着力推进行业立法标准导则建设
      “十三五”着力实现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治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全面完善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制定出台一系列条例、规定。制定并实施《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台《天津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实现统一规划和总量控制,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
      二是修订完善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修订、完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使其针对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及管理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修订《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依法管理;修订《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发挥政府引导监督作用,促进建筑整修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修订、调整《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符合社会发展及市容环境管理实际需要;修订《市容园林委重污染天气道路机扫水洗应急保障预案》,贯彻落实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保障重污染应急预案工作部署;修订《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和《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管理标准规范》,适应创建最整洁城市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三是制定细化一系列管理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占地设施管理、垃圾分类管理、机动车清洗管理、法规实施细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台《天津市重点线路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心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工作水平,通过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智能化管理,确保我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开启率、完好率和整体效果;编制出台《城市公园市场化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公园市场化养护管理,提高全市公园的养护管理水平;制定《天津市环卫机械化标准化作业规程》,以适应全市可机扫水系道路全覆盖的新趋势。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推进法治市容工作。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市容园林行业相关法规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在全市形成共建共享、全民参与、模范遵守的良好社会氛围。
      2、着力推进环境秩序综合保障
      一是着力实施重点地区环境秩序保障。做好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站等30个重点地区市容环境治理工作。完成天津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西青大学城、天塔、文化街、海河沿线、五大道8个重点地区市容环境提升。
      二是着力实施入市道路环境秩序保障。综合整治友谊南路、津汉公路等21条入市道路市容环境。完成卫国道、津滨大道、复康西路、大沽南路、津汉公路、机场大道等重点入市道路及联络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着力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秩序保障。综合整治河东区与东丽区交界的沙柳路、河北区与东丽区交界的赵沽里地区等全市50处城乡结合部涉及道路及点位,建立组织网络、做好预案分析、协调应急保障、划清管理职责。
      3、着力推进数字智能智慧城市管理提级
      一是完善城市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到2017年完成环城四区及外围区9460平方公里基础地形图纳入系统,并相应完成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面积及场馆周边200平方公里基础数据库建立。
      二是提升市级数字化城管巡查工作。到2017年市级巡查区域由现有185平方公里扩展延伸至360平方公里,覆盖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场馆周边,重点保证151条主干道路、天津南站等重点地区巡查区域全覆盖、无遗漏。
      三是升级改造数字化城管系统。完成数字城管系统服务器设备升级更新,系统网络改造,建设视频会议指挥系统及高清摄像监控系统,同步升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软件,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地理信息普查更新,利用“物联网+”技术,更好地发挥数字化、智能化城管优势和高效作用。
      四是建设天津市公园管理和市容环境设施部件管理系统。着力推进开发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空间信息技术,结合现代先进管理理念,推进全市公园资源信息化管理。实现园林养管、公园游览服务、科普宣传等综合管理功能,提升公园管理水平。包括三个专业数据库、三个地理信息系统。三个数据库为市容市貌库、园林绿化库、环卫库。三个地理信息系统为市容地理信息系统、园林地理信息系统、环卫地理信息系统。
      4、着力推进环境秩序专项治理常态化长效化
      一是坚决整治露天烧烤、马路餐桌等违法现象。结合近年治理成果,扩大延伸至外环线内所有道路和居民区及其它区县建成区和重点地区,敦促改装完成中心城区所有碳烤设备。
      二是坚决取缔非法占路摆卖。落实岗勤责任制,对现存非法占路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治理,确保城市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均成为规范路、严管区。特别是对在正规菜市场外的非法占路经营行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不留死角和盲区,为场内合法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
      三是加大对非法小广告的治理。对道路沿线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墙面等各类公共设施、居民区楼道内等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非法小广告的行为,依法严管重罚,并将治理的成果列入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市场、医院、学校景点等周边全面清理到位。
      5、着力推进行业考核考评强化监督
      一是充分发挥城市管理高位考核监督作用。采取定性、定量、定质、随机、错位等形式,组建考核中心,实现全天候、全时空、全方位、全覆盖和更加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考核。加大市容街景和环卫设施城管考核,完善细化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推进城市设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城市市容景观水平高标准、常态化。
      二是加强为民服务设施城管考核。加强对城市公厕、垃圾转运站和城市家具等直接为市民服务的设施实施城管考核,做到内部设施干净整洁、维护到位,建筑外檐美观整齐、环境和谐,切实提升公厕和转运站的公共服务水平。
      6、着力推进执法装备配置建设法治市容
      一是加强综合执法装备建设。按需更新执法车辆、装备车载视频传输设备、执法记录仪装备、执法防护装备、执法办案器材等,装备执法分队。加强执法车辆日常拥有及维护保养,配置执法手台,列装全市所有综合执法单位。
      二是加强执法的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公安、法院全力支持综合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防止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加强市与区县行政审批的对接,规范区县审批行为,统一全市审批标准。加强行政审批与批后监管的无缝衔接,强化对行政审批的效能监察,落实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标准。以天津市市场主体公示系统为依托,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建设,实现审批的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督。
      7、着力推进科教工作实施科技兴容
      一是加大市容园林行业科研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卫园林和城市管理难点难题的攻关研究,为园林养护病虫害防治、土壤性状分析、市容环卫垃圾处理、街景立面综合整治等工作提供相应数据分析和科技研究支持。
      二是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将近年来研究积累的大树移植技术、月季花培育技术研究、乡土树种培育研究、餐饮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等一批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技术含量,让科技零距离为市容园林行业生产一线服务。
      三是加大标准制(修)定。按照市领导打造我市标准建设高地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在继续巩固和完善市容园林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同时,加强市容园林城市行政管理标准建设,使环境卫生、园林养护、街景灯光、建筑立面整修、市容园林建设等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法制化、长效化管理轨道。
      四是加强园林、环卫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按照我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要求,组织搞好万名市容环卫系统技能人才培训、技术等级工人的继续教育和等级考核以及中、高级技师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等培训,充分调动园林环卫战线的广大职工钻研科学、学习技术的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一线工人技术素质,培养一批一线急需的技能人才,为提升市容园林建设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打好人才基础。
      五是加强市容园林科技推广和科普宣传。在继续办好《天津园林》、《科技信息》、《环境工程》、《天津市容》等科技宣传杂志的同时,不断拓展宣传阵地,结合国家科普周、科技日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利用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新媒体技术,宣传普及市容园林科技知识,推动行业形成崇尚科学,学习科技,运用科技,创新科技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容园林系统“十三五”规划专项工作小组,加大组织协调落实力度。健全“十三五”规划执行跟踪监测机制,加大专业考核力度。结合美丽天津建设,统筹组织、高效推进“十三五”规划执行工作。
      (二)强化法治保障。按照科学管理城市、资源节约利用等要求,制定、完善一批法规规章,配套修订一批导则规范,形成以条例为统领,规章规范为补充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并提升其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城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强化政策支持。区县政府应前瞻性做好本区域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发展用地储备和预留,为市容园林行业发展提供载体和空间。积极协调市、区(县)财政建立随设施量增加同步增加管护经费机制,合规合序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创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高位协调和主观能动作用,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创新完善城市管理机制,积极提倡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营建全民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大信息化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深度,引入“物联网+”等技术,优化提升网络化技术平台,进一步强化和拓展网格管理的综合性、覆盖面和协同性。创新科研支撑手段,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不断提升精细化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和高新技术手段。
      “十三五”市容园林工作将紧密围绕美丽天津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人为本、突出民生,着力实现市容市貌“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打造符合城市定位、独具天津特色的市容市貌升级版。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燃气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9

      津发改价管【2016】91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供气源应急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
      二、住宅气源发展费征收标准为: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住宅气源发展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其它各区住宅气源发展费由各区政府确定执收部门收取。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宅气源发展费主要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具体包括:住宅气源输配管线、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居民用气保障。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政规定,并在收费场所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99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管[2011]67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6】892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是指管理服务机构为水利工程建设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三、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管理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9月22日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万元)
      200及以下
      0.2
      200~500(含)
      0.5
      500~1000(含)
      1.3
      1000~2000(含)
      2.6
      2000以上
      3.6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和调整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2

       
      津发改价管
      〔
      2016
      〕
      886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放开和下放定价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土地交易手续费,指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及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手续过程中,为申请人提供接受土地委托、委托地价评估、编制上报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编制上报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土地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规定,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其中滨海新区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授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制定。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降标后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500万元至2000万元
      3
      2000万元至5000万元
      2.5
      2000万元至5000万元
      2
      5000万元以上
      1.5
      备注: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业务分类不同,其中 (1)公开出让(转让)项目,以土地出让(转让)成交额为标的额;(2)现状补办项目、作价出资(入股)项目与补充合同项目,以土地评估总额为标的额;(3)简易程序与租赁项目以基准地价总额为标的额。
      (二)交易手续费由向交易双方收取调整为向受让人单方收取。
      (三)滨海新区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调整参照执行。
      二、代理代办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代办服务费,指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或居间办理置地策划、盘活土地存量策划、法律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代理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1996]244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6〕877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现就本市水泥企业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有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一)国家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国家规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二、工作流程
      (一)2017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7月1日前,会同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对本市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度水泥生产量及其电耗的统计、核查,确定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一个核算基期为2016年度。具体核算方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便于有关部门核查。
      (三)2017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应执行的加价标准,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四)市电力公司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三、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与使用
      按照国家要求,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由市电力公司留存,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旨在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节能排放和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各水泥企业要主动作为,加强日常管理,努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能源消耗。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年9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9-20

       
       
      特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度我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2016年9月26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无效。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齐晓申 邢杰 电话:23142260
      电子邮箱: fgwsmc@163.com
      市财政局: 李彦君 电话:23303740-2631
      电子邮箱:czjjjec@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大力发展物流业,加强和规范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提升产业能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申报指南》。
      一、2017年物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农产品物流工程。重点是建设大宗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节点的冷链设施水平,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
      2.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工程。重点是建设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
      3.物流园区工程。重点是建设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经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
      4.城乡物流配送工程。重点是建设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等,形成城乡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
      5.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重点是建设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整合配送资源,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
      6.物流信息平台工程。通过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整合区域物流业资源,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应急物资管理等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
      2017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请在申报材料中说明。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2017年3月1日前,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如在申报专项资金时不满足,则需出具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已竣工项目不得上报。
      4. 申报项目的主要工程量原则上应在2017年年内完成,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全部建设完成。
      5.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报项目时间安排
      2017年度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逾期无效。
      四、项目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原则不超过符合物流专项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内容重点包括:设备(不含车辆)购置、物流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及软硬件购置。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有关批复意见(如申报时无法提供,须出具2017年3月1日前以上手续将办理齐全的承诺书);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2017年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待初审通过后提交)(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需准备的资料
      1.2017年专项资金申报请示(或函);
      2.2017年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
      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初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材料报送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等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待项目初审通过后,资金申请报告另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组论证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金额及资金分配结果等实行信息公开。
      七、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
       
      附件:1.天津市2017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天津市2017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783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53号)收悉。根据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入住海河教育园区的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5至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3至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二、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2016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4000元。
      二、有关规定
      (一)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请你委指导和监督天津财经大学切实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三)天津财经大学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投入,切实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上述学费标准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872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6]393号)收悉。鉴于国家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组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
      口译:三级口译每人每科190元(含上缴国家90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200元(含上缴国家100元);一级口译每人每科400元(含上缴国家300元)。
      笔译: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56元(含上缴国家11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60元(含上缴国家15元)。
       二、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09-14

       
       
      特急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局
      2016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创新发展,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2号)和《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津发改规划〔2016〕842号),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中融资租赁业涉及的主体包括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指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指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包含了以上三类公司。
      一、“十二五”时期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将融资租赁业放在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租赁公司和租赁业务创新发展,我市融资租赁业实现了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跨越式发展,成为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亮丽名片。我市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集中集聚高地、先行先试政策高地、环境制度保障高地和产品服务创新高地,在全国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形成融资租赁业集中集聚高地
      截至2015年底,我市已设立总部型法人租赁公司697家,是2010年末的27倍。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7家;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672家。租赁公司注册资本3345亿元,是2010年末的13倍。租赁公司境内外总资产超过7600亿元,是2010年末的5倍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境内总资产4846亿元,占全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约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四分之一。设立租赁项目公司(SPV公司)超过1000家。飞机、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90%、80%和100%。工银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渤海租赁、中国飞机租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并发展壮大。华运金融租赁成为全国首批民营金融租赁公司。我市融资租赁业机构实力和业务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集中集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形成融资租赁业先行先试政策高地
      1.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的积极争取下,国务院做出《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鼓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将融资租赁作为重点,在跨境投融资和资金运营管理方面给予了有力政策支持。并陆续在我市开展了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债意愿结汇、收取外币租金、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银监会印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公司,对于隔离母公司经营风险,降低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支持由我市在合规前提下自主审批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准予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极大促进了出口租赁业务发展。海关总署支持我市开展保税租赁业务试点,对租赁资产试行“入区退税、进区保税”政策,并率先在我市开展租赁物异地委托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市实行融资租赁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我市开展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
      2.建立健全地方配套支持政策。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和《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2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租赁合同权属登记、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市场培育、业务创新、财税优惠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等方面明确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形成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有效保护了租赁当事人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了极大的财税支持。
      (三)形成融资租赁业环境制度保障高地
      1.突出强化司法保障。在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人民银行在我市启动融资租赁合同登记试点,搭建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提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服务。市高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和《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1号)。市政府配套出台《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21号),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在我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有效避免了租赁物权属纠纷,降低了租赁业务风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进一步确立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司法效力,将天津经验向全国推广。
      2.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13个单位组成的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合力。通过租赁费用财政补贴和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有力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分担经营风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5〕94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维护租赁业务安全。对租赁物实施跨境跨关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模式,极大节省了租赁公司的通关时间和物流成本。成立融资租赁研究机构,在高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展租赁职业教育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连续成功举办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搭建了业界重要的交流沟通平台,扩大了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进了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行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东疆保税港区内设立了飞机、船舶租赁产业基金,为行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3.搭建租赁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东疆保税港区等优势产业功能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功能优势,整合区内工商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司法仲裁、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职能;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咨询和投资服务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建立了涵盖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落户选址、税费缴纳、报关报检、外汇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咨询和融资服务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体系,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广大租赁公司提供了“专家+管家”的一站式服务,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四)形成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创新高地
      在各方面的支持下,我市融资租赁业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租赁物权属登记查询、租赁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租赁物增值税抵扣、租赁物出口退税、租赁物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租赁交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租赁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等创新试点。完成了SPV租赁、保税租赁、跨境租赁、离岸租赁、转口租赁、联合租赁、基础设施租赁、批量化中小企业租赁、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数十项租赁创新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业经营服务领域延伸到航空、航运、海洋工程、能源设施、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等诸多行业。形成了全国的飞机、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中心。融资租赁成为传统信贷、资本市场之外的新型融资方式,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展企业销售渠道、激发市场需求、加速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生力军。在我市形成的融资租赁业创新成果,大部分已向全国复制推广,形成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应当认识到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市融资租赁业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行业认知度和渗透率较低。企业普遍对融资租赁业的理解和认识不足,未将其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式,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业务占比较低,租赁公司对我市企业开展业务的比例有待提高。
      2.业务模式比较单一。融资租赁业务以与银行抵押贷款类似的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直接租赁、经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体现租赁业特色的业务占比较低,业务同质化问题突出。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产品领域集中度较高,在中小微企业、涉农和生活服务领域专业化优势不明显,与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在积极参与跨境投资、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广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高。
      3.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截至2015年底,我市697家租赁公司中,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数量不足20家。租赁公司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业务拓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和人才储备体系,成立后开展业务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甚至成为“空壳”企业。经营上存在“重投放、轻管理”、“租长、租大、租集中”现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和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
      4.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随着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吸引力加大和融资租赁公司审批设立权限下沉,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呈现高速增长。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空间、融资渠道和人才储备相对不足,租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面临考验,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和风险处置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5.外部发展环境不够完善。尽管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极大改善,但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在专业立法、管理手段、业务监管、纳税负担、跨境投融资和资金流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外部环境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租赁立法、监管模式和管理政策有待规范统一,推高了租赁公司外部经营成本,降低了租赁公司国际竞争优势。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
      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缓慢复苏过程中,发达经济体需求不足和长期增长率不高现象并存,新兴经济体总体增长率下滑趋势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经济政策和发展形势分化加剧,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阶段,出口优势和国际产业分工模式面临挑战,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拉动内需、推动产业升级、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常态新形势下,我市融资租赁业面临着经营风险上升、业务和利润增速放缓以及转变经营模式的多重挑战。
      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指明了行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支持措施。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为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巨大需求;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国际舞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渠道。从我市角度来看,五大国家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中提出的“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定位和目标,为我市融资租赁业巩固发展优势、突破发展瓶颈、聚集资源人才、开拓国际市场、再创政策制度新优势创造了条件。
      融资租赁业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新型金融业态,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拉动社会需求、完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制造“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等方面将大有可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全会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国家和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国务院对租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为指导,推进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租赁业接轨的发展环境,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范发展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基础上,发挥我市优势特色,积极争取政策制度和产品服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将融资租赁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促进机构集中集聚、增强规模效应的同时,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合法合规经营能力;坚持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管理、融资、服务和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显著提升。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聚集地。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行业基础设施、壮大市场主体、拓展业务领域、优化经营模式,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和贡献度。
      ——融资租赁业规模实力显著提升。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资产规模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先进、专业化水平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建立由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合理有序发展的融资租赁机构体系。“十三五”时期,全市租赁公司总资产和租赁资产年均增速保持15%以上,到2020年底,力争租赁公司总资产突破1.4万亿元,租赁资产突破1.2万亿元,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力争达到15家,总资产超100亿元的租赁公司超过25家。
      ——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坚持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发展道路,推动融资租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和风控技术创新,形成创新引领、错位有序、优势互补、风险可控的发展格局。加快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积极布局海外市场。推动行业由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租赁、经营租赁阶段迈进。
      ——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加大融资租赁业服务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涉农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业为中国制造“走出去”、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和海外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四、任务与措施
      (一)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调动全市力量,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核心,依托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空港经济区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借鉴爱尔兰、新加坡等租赁业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区位、政策和产业优势,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率先推进融资租赁业监管、财税、外汇管理、投融资、海关、司法和专业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辐射带动作用,助力我国融资租赁业迈向世界先进水平。
      (二)构建多元租赁机构体系,增强集中集聚效应
      加快推进全国性租赁资产平台、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高水平专业研究机构等行业基础设施和组织落户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优质资本在我市设立租赁公司,积极争取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共享融资租赁业改革创新红利,实现共赢发展。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涉农、生活服务等领域的专营租赁公司,开展差异化、多元化租赁服务。支持引导大型企业设立厂商系租赁公司,实现产业与金融互补,增强自身市场拓展和融资能力。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设立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租赁专营中心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专业融资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贸区法庭、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作用。做大做强现有租赁研究、教育和宣传机构。
      (三)推动管理经营创新,优化行业发展模式
      根据规模和定位,健全不同类型租赁公司人员结构和治理结构,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决策、业务拓展、资金运营、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打造专业突出、特色鲜明、错位有序的融资租赁业发展模式。
      引导租赁公司以租赁物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咨询、管理、维护、处置等全方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租赁产业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发现市场信息,完善风险评估,提高经营水平;与银行、保险、证券等同业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通过在境外上市、开展兼并重组、设立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等方式做大做强,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租赁公司开发和共享专业业务管理系统,提高行业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物和二手设备交易增加余值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提供财务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服务收益;探索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提高风险收益。
      (四)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大力发展创新型租赁产品服务。巩固我市跨境租赁、离岸租赁、保税租赁、SPV租赁等业务优势,提高经营租赁、联合租赁、创投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等创新型租赁业务比重,增强为客户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全方位服务能力,形成完整租赁服务链条,推动融资租赁业由以售后回租为主的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型租赁、经营性租赁阶段转变。
      2.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力度。鼓励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改善资产结构。探索支持租赁公司以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我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支持开展大型农机具和农业设施租赁业务,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
      3.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全市“促惠上”工作要求,做好“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工作,通过财政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提升企业智能化制造水平。大力拓展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租赁业务。推进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合作,通过租赁提供房屋设备,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租赁公司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参与地铁、港口、机场、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住房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融资。探索通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基础设施,提高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和服务水平。支持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5.加大对生活服务领域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公务机、直升机、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等运输业租赁服务。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产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医疗、零售、餐饮、教育科研、旅游、酒店、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领域的租赁服务,打造租赁服务知名品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受众面和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五)推动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支持我市租赁公司通过海外上市、兼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联合租赁等方式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进军国际租赁市场。积极推动国际知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引进国际先进租赁管理模式、产品服务和专业人才。巩固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领域的跨境租赁业务优势地位,努力跻身世界先进水平。支持优势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份额。
      通过融资租赁推动我国高铁、光伏、通信设备、造船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服务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加强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资提供配套服务。
      (六)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单独授信和银团贷款,与租赁公司联合开展大型租赁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投资保险、租赁保理、租赁信托、供应商担保、租赁保险等适合租赁公司的金融产品。支持租赁公司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支持租赁公司引进保险资金。促进租赁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为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完善租赁资产登记、评估和转让制度,搭建租赁资产平台,促进租赁物、应收租赁款和融资租赁项目公司资产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支持租赁公司扩大外债使用规模,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探索开展海外上市和跨境资产转让。争取出口信用贷款、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积极发展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租赁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入融资租赁业。
      (七)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推动监管、财税、外汇管理等方面政策创新,探索解决行业发展政策障碍,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1.财税方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支持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保障融资租赁业在全面“营改增”中顺利过渡。积极争取国家对租赁公司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和离岸租赁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增强融资租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灵活计提、投资抵税、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的研究,探索融资租赁业税收支持政策空间。研究探索租赁公司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方式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探索经营性租赁业务比照融资性租赁业务享受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完善财政奖励租赁公司支持本地企业项目和激励租赁公司管理人员的政策。支持以政府购买方式扩大融资租赁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
      2.外汇管理和跨境投融资方面。争取扩大租赁公司外债、外汇储备委托贷款、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落地,统一中外资、本外币、长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支持租赁项目公司与母公司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内共享外债额度。研究放宽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限制,探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对冲汇率和流动性风险。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3.机构和业务管理方面。积极争取放宽租赁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开展高端装备等方面业务;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同业借款和保证金资产风险权重;提高金融租赁公司向母行借款上限等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争取灵活确定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贷款规模上限,按全国性金融机构安排投放规模。探索有利于促进租赁公司加大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投放的监管政策。研究简化相关资质管理,便利租赁公司经营医疗设备、农机、公务机等租赁业务。争取实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与自行购买资产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研究拓展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租赁、活体资产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
      (八)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配套服务水平
      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租赁和新金融产业园”建设,打造集商务办公、信息交流、洽谈合作、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功能于一体的完整租赁服务链和专业服务区。完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制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租赁公司可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探索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平台,便利租赁物高效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优化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将租赁业信用信息全面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良好市场信用环境。加快推进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多渠道开展租赁业宣传,普及基础知识,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社会认知度。积极举办租赁业交流活动,编纂出版专业书籍刊物,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指数和研究报告。整合租赁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机构,促进理论实践结合,增强深入研究能力。积极引进设立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租赁业务经纪代理、服务外包、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资产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
      (九)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报送信息,研究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研究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退出、检查、统计、监督等方面管理办法,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监督手段,健全惩戒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租赁资产质量风险分类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标准化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交易、二手设备流通、租赁物分类评估等行业标准。加强部门间沟融,促进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健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指导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发挥自贸区法庭和仲裁机构重要作用,探索专业租赁审理、执行和仲裁机制,开展租赁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司法公证等配套法律服务。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负责对本规划的指导、推动、落实和督办,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区(功能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向国家对口部委沟通汇报,争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改革创新的支持引导。
      (二)加强舆论宣传
      积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本规划内容宣传力度,积极推介融资租赁知识理念,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举办各类高水平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组织、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提升我市融资租赁业品牌效应,增进国内外各界对我市融资租赁业了解。
      (三)加强科研和人才保障
      充分发挥我市融资租赁研究机构作用,深化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深入研究分析行业前沿动态。搭建网上信息集散、数据发布、教育培训和互动交流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律、销售、税收、金融、财务会计等方面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的融资租赁领军人才。积极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设融资租赁专业课程、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专业实训基地,培养融资租赁后备人才。研究制定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的奖励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政府和企业间纽带作用,做好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统计监测、增强行业交流联动、组织专业科研培训、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等方面工作。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争取全国性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落户,鼓励设立飞机、船舶、设备等专业租赁行业组织。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6-09-12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和管理规定,现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维修、改造类项目的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改造、维修类项目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由职能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内容、造价进行认真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获得的审批文件作为办理施工招投标的前置要件。
      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一)公用公房修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维修,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保管自修公用公房(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公用公房承租人所属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级公用公房的维修由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及《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或属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属《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的房屋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房屋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需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书面批复该事项。各区项目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区内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四)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改造类(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造,形成新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市建委审批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仍按原程序执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为简化程序,可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使用区财政资金的改造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及程序。
      三、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未履行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施工招投标,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未履行程序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同时,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考核作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对项目的严格有效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2016-09-12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高技〔2016〕814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
      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
      建设专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推动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文件要求,加快大数据和“互联网+”融合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深度应用,为推动我国新经济发展汇聚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在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分别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构建创新网络。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尽早与我委就申报工作做好前期衔接,以确保申报质量,更好地争取国家支持。
      有关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经过区发展改革委推荐;同一法人单位可选择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进行申报;同一区发展改革委对同一实验室方向,择优选择1个项目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要求,并符合国家专项通知中各实验室方向提出的具体要求。
      3.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方案要符合《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要求,方向需与国家专项通知要求相一致,涵盖所申报实验室方向中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的所有方面,并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建设期为2-3年,名称与国家专项通知中相一致。如:申报大数据系统计算国家工程实验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名称应为大数据系统计算工程实验室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名称应为大数据系统计算国家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
      4.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实质性联合共建,需提供多方共建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式协议,协议应体现各合作单位在共建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分工重点。
      5.为构建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提供书面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以上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6.符合国家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
      请于2016年9月22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双面打印)一式四份报送我委,同时将电子文本光盘一并提交。
      联系人:李晶 联系电话:23142167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
      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
      201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09-12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检〔2016〕85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
      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监管,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
      各区要深入总结“天价虾”、“天价鱼”等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监管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节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妥善快速处理各类价格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力量,保障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举报及时受理。要建立举报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敏锐性和敏感度,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化解矛盾,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价格异动和重大突发性价格事件,及时上报市价监局。
      二、加强重点领域检查,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中秋国庆期间群众旅游、出行、购物密集,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相关领域加强监管:
      (一)旅游。一是景区门票。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景区门票减免范围,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酒店住宿。对借“营改增”等名义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酒店等旅游服务企业,依法调查并严肃处理。三是旅游餐饮。对景区内及周边餐饮、旅游人群相对聚集的餐饮区、特色小吃街,以及位于“大众点评网”等餐饮点评网站前列的餐馆进行巡查,提前进行提醒告诫。四是旅游特产。对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进行巡查,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避免模糊标识导致价格纠纷。五是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站价格。坚决查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交通。一是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二是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收费政策。三是对出租汽车、租车服务公司价格行为的检查。四是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检查。五是对停车乱收费行为的检查。
      (三)零售。两节期间商业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创新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模糊赠售、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切实做好周密部署,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节日来临之前,将相关工作全部部署到位,确保两节监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导,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节日价格监管值班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9月13日前报市价监局(传真23288677)。
      (二)密切关注市场波动。今年以来气候异常,各区要高度重视灾害天气与节假日叠加形成的市场价格监管压力,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等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场所的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密切关注节日期间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及月饼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市场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各区要紧紧围绕节日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热点问题,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各区要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思路,下沉执法重心,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格局。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舆情监测,妥善处理舆论热点事件,快速回应社会关切。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开展提醒告诫,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温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严正告诫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提高节日市场价格执法威慑力,震慑违法经营者。
      市价监局将于2016年9月13日、29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6年10月8日,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联 系 人:侯晓光 联系电话:23259041
      传真电话:23288677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 关于调整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6-09-12

       
       
       
      关于调整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蓟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067号)要求,日前我委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475号)。由于北塘再生水厂项目资金缺口较小,无法全部承接2000万中央预算内资金,为保证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率,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沟通衔接,增补于桥水库北岸渔阳镇污水管网工程。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475号)所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分解。具体情况如下:
      北塘再生水厂项目,总投资11299万元,2016年投资计划2843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900万元。
      于桥水库北岸渔阳镇污水管网工程,总投资3896万元,2016年投资计划30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1100万元。
      接文后,请你委抓紧按照确定的项目补助限额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至具体项目,推进项目进度,避免形成沉淀资金。同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加强竣工验收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附件:天津市2016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表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07

      津发改价管【2016】80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施工队伍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施工队伍交易服务费,指为建设工程施工队伍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划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收费。调整后的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建筑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向分包方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9月2日
       
       
       
       
      附件:市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10及以下
      400
      10以上~50
      800
      50以上~100
      2100
      100以上~500
      2800
      500以上~1000
      3500
      1000以上~3000
      4900
      3000以上~5000
      7000
      5000以上~10000
      105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3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及以下
      100
      50以上~100
      600
      100以上~500
      1200
      500以上~1000
      42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21000
      5000以上~10000
      35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3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7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25

      津发改价管〔2016〕78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9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非住宅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8-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以及2017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9月9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郝 华 23142686 曾 辉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tjdpc.gov.cn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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