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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8-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以及2017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9月9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郝 华 23142686 曾 辉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tjdpc.gov.cn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荣翠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8-17

      津发改价管〔2016〕716号
      天津华嘉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翠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翠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13347.17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7947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8741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8416
      2号楼
      8410
      3号楼
      7467
      4号楼
      7308
      5号楼
      7308
      6号楼
      7457
      7号楼
      7308
      8号楼
      8410
      9号楼
      8285
      10号楼
      8285
      11号楼
      8290
      12号楼
      8285
      13号楼
      8285
      14号楼
      8285
      15号楼
      8417
      16号楼
      8185
      总体均价
      7947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6-08-16

      津发改价费〔2016〕745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宝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小学、初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请示》(宝发改请[2016]7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为:小学学费每生每学年22000元,初中学费每生每学年2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500元。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11

      津发改价费〔2016〕37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
      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天津市轨道交通票价政策的请示》(津轨道运管[2016]108号)收悉。为了保证2016年7月地铁6号线首开段通车试运营,经研究,现将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铁1、2、3、9号线票制、票价、票种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地铁1、2、3、9号线网络化运营试行票价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津滨轻轨西段(地铁9号线)试行票价的批复》(津价费[201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票价优惠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铁6号线试行票价按地铁1、2、3、9号线票价政策执行。即,起步票价为乘坐5站4区间以内(含5站)每人每张2元;乘坐5站4区间以上10站9区间以下(含10站),票价每人每张3元;乘坐10站9区间以上16站15区间以下(含16站),票价每人每张4元;乘坐16站15区间以上票价每人每张5元。
      三、请你公司在售票场所或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联票价格的通知 2016-08-11

      津发改价费〔2016〕3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
      联票价格的通知
       
      蓟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制定联票价格的请示》(蓟发改请[2016]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核定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联票门票价格为旺季(3月1日至10月31日)每人每券65元,淡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每人每券55元。景点联票和两景点的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景点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景点管理单位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08-1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房地产业发展有力支撑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十三五”,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市房地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时期。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新的发展形势,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于顺应改革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扎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
      “十二五”时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坚持规划先行、政策引导,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动态调整调控措施,房地产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
      (一)房地产规模保持较快增长。“十二五”我市房地产完成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均超额完成规划目标。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7300亿元,比规划目标超额完成4.4%;较“十一五”增长1.3倍;开工面积14560万平方米,比规划目标超额完成16.5%,较“十一五”增长22%;竣工面积13270万平方米,比规划目标超额完成6.2%,较“十一五”增长46%。“十二五”期末,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1500余家,平均注册资金超过两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25%。从投资主体看,“十二五”国有企业实现开发投资1530亿元,较“十一五”增长1倍;非国有企业实现开发投资5770亿元,较“十一五”增长1.4倍;非国有企业实现开发投资所占比重达79%,较“十一五”提高5个百分点。从开发结构看,住宅开工9890万平方米,竣工9850万平方米,分别占全市房地产开、竣工面积的68%、74%。公建开工4670万平方米,竣工3420万平方米,分别占全市房地产开、竣工面积的32%、26%,分别较“十一五”提升7个百分点、8个百分点。从房地产贷款情况看,2015年末全市房地产贷款余额4785.5亿元,是2010末的1.62倍,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2118.2亿元,是2010年末的1.68倍。从房屋销售等情况看,新建商品房五年累计实现销售8364万平方米,较“十一五”增长26.5%。二手房累计交易面积4221万平方米,较“十一五”增长23%。2015年末房地产经纪机构1490家,从业人员10184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58家,从业人员677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1415家,比“十一五”期末增加29%;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3.6亿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64%。
      (二)房地产开发区域统筹布局得到加强。一是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调整,有序推动城市外围居住组团建设,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居住压力。华明新家园已基本建成,双港新家园保障房片区基本完工,正加快推动双青、大寺两个新家园建设。二是稳步推进示范镇和其他小城镇农民还迁房建设,有效促进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三区联动”发展,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军粮城、金钟街等10个示范镇,累计建成25个示范镇。三是围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加大力度推动建设大型公建和商住综合项目。文化中心、大悦城、万达广场、仁恒海河广场、恒隆广场、丽兹卡尔顿酒店、香格里拉酒店、泰达MSD等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较好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山水资源优势,挖掘历史文化底蕴,打造一批旅游休闲功能区。东丽华侨城欢乐谷、津南天山米立方、武清凯旋王国、滨海新区方特欢乐世界、北塘古镇、蓟县恒大世纪旅游城等项目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促进了我市相关区域旅游观光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房地产调控取得实效。一是保障房、普通商品房有效供应增加。综合运用规划、计划等管理手段,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基本满足百姓购房需求。“十二五”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农民还迁房开工4000万平方米,竣工3800万平方米,分别较“十一五”时期增长33%和1.7倍。二是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住房消费更趋理性。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自住、改善型购房需求。全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中,自住、改善型购房比重保持在90%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年均涨幅仅为2%左右。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探索确定了住房需求、房屋供应、土地供应(已供住房用地可形成的上市量)之间1:2:3的控制目标,制定差别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保有压,确定不同区域土地供应计划,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不断规范。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围绕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公寓项目管理、保障房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事项,相继制订、修订了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严格落实项目配套条件论证、资本金审查等制度。严把新建住宅入住关,确保向社会交付质量合格、配套齐全的放心房。三是着力强化服务。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不断优化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推进协调。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重点项目开发,成立联合协调工作组,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解决项目难点问题。
      (五)住房配套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化项目配套前期论证审查,确保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为恒大绿洲、北宁湾、远洋风景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卫生、文化、社区管理等6大类共2000余项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结合保障房示范区建设,以完善北辰区淮河道保障房片区、东丽张贵庄区域等保障房项目配套设施为重点,完成60余个已建成保障房项目完善配套工作。二是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和管理。相继完成了泰安道商务区、淮河道保障房示范区配套道路及管网建设;组织实施了民园体育场、通莎客运站、网球中心、金融街等一大批商业公建项目配套工程,完善了区域路网,为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创造了条件。预计“十二五”期末可建设完成313条、242公里配套道路,建设各类管网1300公里。
      (六)房地产建筑节能取得显著成效。出台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打造闭合监管体系,在全国率先推行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制订公共建筑三步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和空气能应用。“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住宅全部采用“三步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累计开工23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开工建设10片。居住建筑节能率达到75%,公共建筑节能率达到65%。4个项目获得“广厦奖”,2个项目获得“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荣誉称号。
      总体来看,我市房地产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能够圆满完成,房地产开发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秩序不断规范,住房和配套建设不断完善。同时,我市房地产调控取得一定成效,保障房、普通商品房有效供应增加,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
      当前我市房地产发展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新建商品住房供求区域结构性矛盾有待缓解。2011年以来,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稳步增长,供求关系总体得到改善,但不同区域还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需求比较旺盛,房价上涨压力较大。团泊湖、天嘉湖等区域近年来商品住房集中建设,供应较为充裕,市场积压的风险加大。二是部分区域商业、工业地产利用率有待提高。由于部分建设项目产业趋同、缺乏协同发展,有些项目位置偏远、配套实施困难,加之运营能力不足、商业氛围差,导致空置率较高。据统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体和组合体项目空置建筑面积611万平方米、空置率达38%。三是配套联合论证机制有待强化。土地整理、供应前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联合论证不足,部分配套不成熟区域配套论证时点滞后,造成开发地块不具备配套条件,导致配套设施难以与项目同步完工投入使用。四是行业管理有待完善。随着房地产规模扩大以及房地产形势变化,我市房地产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还有不少是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研究建立完善行业相关管理制度。
      二、未来五年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整体看,我市房地产发展形势较为复杂,有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交织并存。
      (一)有利条件
      1.多重战略机遇叠加,营造较好的发展环境。我市面临着多重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一基地三区”的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吸引各类资源向我市集聚,拓宽房地产开发空间,将为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未来五年,我市在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的同时,将迎来整体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资金、资源、各类人才将进一步向我市聚集,进一步拓宽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发展空间,进而带动房地产业发展。同时,随着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区等区域高端工业、商业金融、国际贸易等发展,都将为我市公建设施发展带来稳定需求。预计“十三五”期间,在消化现有存量的基础上,全市商业、物流、工业等各类新建公建需求总量在3000万平方米左右。
      2.行业发展趋势向好,夯实房地产业发展基础。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城市建设、城镇化进程及小康社会居住目标实现紧密相关。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经济发展仍将保持中高增速,未来五年房地产业仍将肩负重任。另外,随着国家稳定住房消费等政策逐步落实,房地产将步入新的运行轨道。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密切相关,2014年我市GDP为1.57万亿元,分别仅为上海、北京的67%和74%。我市到2020年进一步做大经济规模,仍然需要房地产开发保持适度投资。另外,我市配套公建建设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也将有效保障新建区域配套服务设施高标准,提升区域吸引力和成熟度。
       3.住房需求保持稳定,房地产稳定发展有动力。一是改善型需求持续释放。随着我市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对住房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将带动改善型住房需求持续释放。二是外来人口(含人才引进)住房需求增长。随着我市城市辐射力和吸引力与日俱增,吸引各类高端人才向我市聚集,同时我市正在逐步放宽户籍迁移限制,降低迁入条件,人口迁移增长率稳步上升,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周边地区人口不断流入我市,外来人口住房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三是结婚购房需求保持稳定。“十二五”期间,我市结婚人口维持在年均10万对,预计“十三五”仍会基本持平,购房需求将继续保持稳定态势。四是拆迁安置需求趋稳。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要求,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在2020年前基本完成,另外,随着城际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和快速路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强化,按照国家大力提倡货币化安置的精神,预计“十三五”期间拆迁安置需求比较稳定。五是投资性需求保持稳定。“十三五”时期,我市人均GDP将突破两万美元,另外,受通胀预期等因素影响,投资性需求仍然存在。预计“十三五”时期我市住宅需求总量在8800万平方米左右。
      (二)不确定因素
      一是我市人均住房面积较高。2013年底,我市城镇户籍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36平方米,预计2015年末全市城镇户籍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接近40平方米,较“十一五”期末增加9平方米。加之住宅成套率、自有率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及国家要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十三五”期间房地产继续维持高速增长的动力不足。二是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推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国家已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税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我市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些改革措施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将会影响社会预期,加大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性。另外,国家进一步放宽重大领域投资准入,投资渠道多元化也将弱化商品房投资需求。
      三、“十三五”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为根本出发点,立足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天津,调整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提升项目建设品质,稳步扩大产业规模,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妥善防控各类风险,确保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有力支撑全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主要目标
      综合分析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基础和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对房地产的新要求,确定我市“十三五”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目标是: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建设品质较“十二五”显著提升,房地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按照上述目标,结合需求分析预测,“十三五”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要指标:累计实现开发投资9500亿元(较“十二五”预计完成数增长30.1%),年均1900亿元;开工面积13000万平方米(较“十二五”完成数下降10.7%),其中住宅9100万平方米,公建390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3500万平方米(较“十二五”完成数增长1.7%),其中住宅9100万平方米,公建4400万平方米。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方面:建成教育、卫生、文体等配套服务设施3000项。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方面:五年累计实现存量房交易面积5000万平方米。实现已备案中介机构全部达到“四统一”规范经营标准,全部实现网络化服务。物业管理方面:实现物业管理面积4亿建筑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物业规范服务达标率100%,业主满意率85%以上,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管业面积市场占有率70%以上,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有较大提高,形成20家以上品牌企业,社区环境面貌有新的改观。
      四、“十三五”区域布局安排
      统筹兼顾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方向、人口增长、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待售商品房规模、项目入住率及利用率等因素,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域布局统筹规划。新建住宅项目主要结合配套设施、就业通勤、生态宜居、棚户区改造、新城及示范小城镇建设等因素进行布局,重点发展海河-北运河经济发展带、北部新区宜居区域、海河教育园区发展带、海河中下游地区等。新建公建项目主要结合增强城市活力、提升区域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承接首都商务要素、发展现代服务业、商旅文化融合等因素进行布局,重点发展地铁沿线、城市副中心、南站CBD商贸区等。
      中心城区。既要围绕加强“一主两副”建设,打造中心城区功能升级版,推动西站、天钢柳林城市副中心功能再造,又要立足老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不多、发展空间有限的实际,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布局。推动海河上中游沿河及新开河两岸综合开发;解放北路、五大道、白楼等区域以保护为主,注重改造提升;其他区域适度安排商务楼宇、商业设施、综合体、商住等新建项目。建设重点:一是黑牛城道两侧区域。积极推动黑牛城道两侧新八大里地区项目建设,建成集企业办公、商业休闲、宜居社区为一体的城市活力区,成为连接城市副中心的发展纽带。二是解放南路区域。加快推进解放南路地区全运村、万科秀江园、清湖花园等项目开发。以地块组团开发,引领区域整体建设,打造绿色、健康、智慧的生态宜居城区。三是西站、天钢柳林地区。围绕城市副中心功能再造,“十三五”期间,西站地区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推进起步区建设。四是水上公园周边地区。加快绿荫里项目建设,推进理工大学地块规划设计和开发,打造以科技金融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市级示范园区;发挥奥体中心的综合功能,整合、完善星级酒店等配套产业,大力发展高端会展。另外,着力推动天拖地区、新开河地区建昌道、张兴庄、北宁起步区等地块开发建设,大力推进西于庄、铃铛阁等地块旧城区改造,积极推动光荣道科技产业园、卓朗科技产业园、意库创意产业园等十大园区建设。
      滨海新区。围绕国家对滨海新区的总体定位,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强化对北京市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和产业、人口转移的承接能力,打造京津冀发展重要引擎。依托重点区域轨道交通建设,改善交通出行条件,进一步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产城融合,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布局调整。结合轨道交通建设,以实施民心工程为基础,完善新区核心区、生态城、欣嘉园和塘沽、汉沽、大港等区域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中心商务区、中新生态城、空港经济区等区域发展提质增效,重点建设中心商务区万达商业综合体、金融中心、天碱商业区、和兴大厦、江西大厦、九方城市广场、于家堡高铁站周边,开发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中新生态城芙蓉北苑、华漫大厦,东疆商务中心、休闲街、中交C谷等项目。
      环城四区和其他区县。围绕落实区域发展方向或定位,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新城或示范小城镇建设,优化房地产开发布局。环城四区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城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京津城市功能拓展区进一步优化。武清、宝坻、静海、蓟县、宁河等区县要按照建设中等城市标准,打造京津冀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镇体系重要支点的要求,着力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区域发展的载体支撑作用。建设重点:一是津南海河教育园区。借助海河教育园区环境优势,结合周边双港、辛庄、咸水沽地区已有规划,建设配套齐全的居住小区,与教育园区连成一片、互相呼应。二是东丽湖区域。以发展旅游地产为主,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着力打造文化科技旅游区。在东丽湖北部地区,依托双城相向拓展和区域环境优势,建设宜居宜业、和谐幸福的生态示范区。三是武清新城区域。大力推进新城重点轴带片开发,纵深推进泉州水城、南湖片区和京津城际武清站以南商务商贸聚集区开发。四是保障房项目集中区域。大力推进北马集安置房、军粮城新市镇二期、新立示范镇、精武示范镇二期、辛口示范镇、宜兴埠城中村改造、潘庄示范小城镇、蓟县新城农民还迁房等项目开发建设。
      五、“十三五”重点任务
      (一)不断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市场化基本导向,完善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发挥政府对住房保障的组织引导作用,创新住房保障方式,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使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适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引导被安置居民选购合适商品房。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合理的住房供给结构。加快完善购房与租房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引导开发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逐步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开发企业在自然环境良好区域适度开发中高档住宅,满足部分中高收入家庭度假休闲需求。
      (二)促进区域市场供需平衡。适当调节不同区域项目开发节奏,对住房供应仍然偏紧、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中心城区等区域,盘活土地存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等手段,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结合我市地铁建设快速发展情况,借鉴香港、北京、上海等城市地铁上盖建设经验,适度加大地铁沿线周边房地产开发强度。对未动工项目较多、在建规模较大、待售房源充足的区域,加强政策引导,科学控制新增建设规模,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用途转换方案,支持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等开发建设。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同时,进一步扩大亿元楼宇、招商引资等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完善市政交通、教育、医疗等周边配套设施,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积极消化商品房存量。注重发挥核心配套项目规划引领作用,引领优质配套资源均衡发展,总结医院、学校及相关综合服务项目向周边疏解的成功经验,有序引导各类优质配套资源向薄弱区域转移,以整体搬迁或建设分院、分校等方式,带动相关区域提升吸引力。
      (三)提高住宅建设配套水平。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在确保住宅建设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前提下,注重配套建设的系统性和功能性,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的住宅配套建设管理机制。以大型居住区、棚户区改造为重点,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入住群众提供设施更加齐全、服务更加完善、生活更加便捷的宜居环境,满足群众文化精神生活需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分户验收,研究探索建立相关制度,为提升新建住宅质量和性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提升项目建设品质。“十三五”时期,我市房地产将由规模扩张为主转变为以质量提升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这对转变开发方式、提升建设品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着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通过试点逐步培育、扩大生产基地,提高部品生产能力。保障性住房大力推广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模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模式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二要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及减排要求,加快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保障性住房开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试点进行低碳社区建设。结合各类园区、旧楼区改造、成片居住区建设,推进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居住小区雨水消纳功能。三要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减少建筑垃圾,避免二次污染。实现住宅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探索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安全、宜居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六、“十三五”政策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透明度,依法依规精简、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全市整理地块和重点招商项目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推进要落实责任,限期履行报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认真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支持政策。
      (二)建立健全联动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享全市房地产运行相关数据,共同做好供求分析和供求衔接工作。逐步探索改革我市现有住房保障模式,研究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住房保障,提升住房保障绩效。积极推进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及其股东、主要责任人,加大联合惩戒和监管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行宽进严管。一是认真贯彻国家房地产发展政策措施,加强调控引导,确保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及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鼓励开发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扶持形成一批开发理念先进、注重建设品质、社会责任感强的优质品牌企业。三是稳步推进行业基本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项目转让管理、企业退出与履行质量责任落实、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行业禁入等制度。制定出台《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构建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四是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四统一”规范经营标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搭建网络服务平台,提高企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强化财税支持及金融扶持。立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后劲,适度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引导商业银行等机构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积极支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鼓励开发企业通过股权、债权、引入信托或基金等多种途径融资推进项目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作用,加快推进还迁房建设。灵活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住房合理消费。
      (五)妥善防控房地产风险。准确把握我市房地产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总体情况,引导企业开发建设适销对路产品。定期进行市场运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房地产预警监测,对于隐患和风险较大项目,相关部门联合加强监管和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6-08-09

      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65元,面试费每人260元。
      二、2016年1月之前,已取得天津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或单科合格成绩,且成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过渡期内(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参加本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省考),考试费标准仍按照每人每科30元执行,过渡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裕岭嘉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8-0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6】67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裕岭嘉园
      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裕岭嘉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东丽区津汉公路与茶金路交口承建的裕岭嘉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209960.5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416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757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3416
      2号楼
      3416
      3号楼
      3416
      4号楼
      3416
      5号楼
      3416
      6号楼
      3416
      7号楼
      3416
      8号楼
      3416
      9号楼
      3416
      10号楼
      3416
      11号楼
      3416
      12号楼
      3416
      13号楼
      3416
      14号楼
      3416
      15号楼
      3416
      16号楼
      3416
      17号楼
      3416
      总体均价
      3416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6年7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0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6】691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指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划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安设备、工程监理、设计、勘察和桩基检测的交易服务收费。调整后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管理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各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9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勘察、桩基检测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管〔201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8月3日
      附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
      800
      100以上~500
      1000
      500以上~1000
      35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21000
      5000以上~8000
      35000
      8000以上~10000
      49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2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7万元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1400
      3000以上~5000
      4200
      5000以上~8000
      7000
      8000以上~10000
      112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1400
      3000以上~5000
      4200
      5000以上~8000
      7000
      8000以上~10000
      112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四)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500
      500以上~1000
      1750
      1000以上~3000
      3500
      3000以上~5000
      10500
      5000以上~8000
      17500
      8000以上~10000
      280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6万元
      (五)勘察和桩基检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勘察、桩基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迁费及国内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500
      1000以上~3000
      800
      3000以上~5000
      1000
      5000以上~8000
      1500
      8000以上~10000
      21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1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4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7-28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
      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6]29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勘察设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人、科
      序号
      项 目
      收费标准
      1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客观题)
      60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主观题)
      64
      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知识考试费
      5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专业案例考试费
      70
      3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78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
      75
      4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70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75
      5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6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
      75
      7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59
      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60
      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64
      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63
      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67
      注册公用设备(动力)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65
      注册公用设备(动力)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70
      8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59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63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67
      9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费
      59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费
      67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费
      70
      10
      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11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65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主观题)
      70
      12
      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13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14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5
      15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科目考试费
      56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务科目考试费
      65
      16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费(客观题)
      58
      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费(主观题)
      147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费(客观题)
      65
      二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费(主观题)
      70
      1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费(客观题)
      5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费(主观题)
      60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达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2016-07-21

      津发改投资〔2016〕585号
      蓟县、宝坻区、宁河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经)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319号)转发分解下达你单位。
      此次国家下达我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89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353万元,地方及其它投资2542万元。具体分解下达为:蓟县天津市天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900万元,企业投资1700万元。宝坻区天津嘉立荷畜牧有限公司示范奶牛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总投资406.7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42万元,地方及企业投资264.76万元。宁河区天津嘉立荷畜牧有限公司第七奶牛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总投资888.3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11万元,企业投资577.36万元。(详见附件1)。
      接文后,请区县发改和农业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将投资计划下达给相关企业,确保项目7月底前开工建设。
      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发挥效益。同时按月填报项目进度,于每月8日前填报“2016年天津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附件2),12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和市农委能源处。
      三是请严格按照 “天津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农村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农经[2015]787号)文件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2016年6月28日
      
  •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07-21

      津发改价检〔2016〕493号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统一部署,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查处。
      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检查为辅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培训(6月15日至6月30日)。通过汇总分析药品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媒体反映信息,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协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收集违法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开展药品价格政策和检查技能培训。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7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对发现违法线索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行检查;结合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原料药、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品种,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
      第三阶段,对医疗机构、采购平台等进行检查(9月1日至10月31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我市范围内三级甲等医院、市级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随机抽查,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本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行业协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20%。
      二、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从6月15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检查范围为2015年6月以来的价格行为。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具体工作方案另发)。
      三、检查的重点
      检查重点应放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应借鉴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洁执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持举报系统畅通,快速办理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提醒告诫。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协会等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四)严肃检查纪律。加强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向检查对象发放廉洁执法情况反馈单。严肃纪律,严格程序,注重证据,依法开展工作。
      (五)深入调查研究。要把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相结合,深入研究药品价格改革一年来价格运行情况,尤其要关注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运行情况,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对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
       (六)做好检查总结。专项检查期间,各级价检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归纳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请区县价检部门将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于2016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天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联系人:李萌,电话:022-23288636,传真:022-23288677)
      附件:1.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统计表(按违法主体)
      2.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统计表(按违法行为种类)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按违法主体)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单位数
      查出案件数
      已处理案件数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备注
      退还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合计
      内容
      (1)
      (2)
      (3)
      (4)
      (5)
      (6)
      (7)=(4)+(5)+(6)
      1.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流通企业
      3.医疗机构
      4.零售药店
      5.行业协会
      6.采购平台、采购机构
      7.其他
      合计
      注:1、第(4)、(5)(6)、(7)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按违法行为种类)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
      查处案件数
      已处理案件数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备注
      退还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合计
      内容
      (1)
      (2)
      (3)
      (4)
      (5)
      (6)=(3)+(4)+(5)
      1.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3.价格欺诈行为
      4.不执行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行为
      5.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行为
      6.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行为
      7.其他
      合计
      注:1、第(3)、(4)、(5)、(6)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医药集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07-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规划〔2016〕561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十三五”规划
      全面深化价格及收费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规划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编制,是未来五年天津市价格及收费改革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和条件
      (一)“十二五”时期价格及收费改革取得的成绩
      “十二五”期间,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不断完善民生价格,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2011年上涨4.9%,2012年上涨2.7%,2013年上涨3.1%,2014年上涨1.9%;2015年上涨1.7%。“十二五”期间年均涨幅为2.9%,略高于“十一五”期间0.2个百分点。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取得新突破。坚持市场化改革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先后放开药品、煤制气、车用燃气、竞争性经营服务价格,同年9月份实施新修订的《天津市定价目录》,市管政府定价项目由127项减少至44项,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时期,我市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稳步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化解价格矛盾,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不断显现。一是深化水价改革。完成三年水价调整计划,确保南水北调顺利通水和我市的供水安全。“十二五”末与“十一五”末相比(下同),综合水价上调7.2%。二是疏导电价矛盾。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上涨13%,大工业用电上涨16.9%,农业用电上涨18.1%。三是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根据国家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调整我市居民与非居民燃气销售价格。其中:居民天然气价格上涨9.1%,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涨14.8%。四是推进供热价格改革。根据供热成本变化情况,非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上涨11.1%。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保持稳定。五是加快环保和环卫收费改革。实行价格倒逼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提高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般性粉尘,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及5项主要重金属的排污收费标准;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效地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美丽天津建设。六是建立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2015年11月1日起,在市属公共管网供应的区域内,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域,城市管网天然气居民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
      公益、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取得突破。“十二五”期间,我市着力强化民生价格监管,严格落实和合理制定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方面价格政策,支持公益、公共事业健康发展。一是规范高等教育收费标准。2013年,民办高校学费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规范民办高校学费结构及标准,调整后每生每学年最高学费标准为:师范文科类专业150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18000元,医学类专业20000元,艺术类专业22000元。2014年,适应高校专业设置变化较大的特点,调整普通高校收费划分方法,将原有一般专业、特殊专业和艺术类,调整为文科、理工外语、医学和艺术四类。同时,我市将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每生年均标准由4013元调整为5190元(不含艺术类),平均提高1177元,有效地缓解高校教育成本上涨压力。根据研究生教育具有高度选择性的特点,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定每生每学年最高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位硕士研究生:审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等10000元,建筑学硕士、出版硕士等18000元,公共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等28000元,工商管理硕士44000元;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市场调节价。二是适当调整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租金上涨30%,公有非住房租金上涨47.1%,调价收入用于房屋的修缮、养护,保障承租人使用安全。三是制定102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价格。四是推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根据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在滨海新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的24家二、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取消或降低药品加成收入,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原则,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五是落实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措施,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出行,调节需求。
      价格调控工作取得新提高。将保持重要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做实价格调控工作。一是加强价格监测分析。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农副食品、工业生产资料等16类近4000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按月、季开展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预警。每年开展粮食、生猪、蔬菜等8大类34个农产品成本调查,及时了解生产成本、生产者收益等情况,为农产品价格调控提供第一手数据。二是落实价格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农业、商务、市政、粮食等职能部门作用,从生产、流通、销售等多环节入手,共同稳定市场价格。三是落实价补联动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实现情况,按月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助,“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物价补助6.5亿元,月受益群众近35万人。四是开展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先后在药品、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民用天然气、供热等领域,开展20余次成本监审,为政府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
      市场价格监管取得新成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垄断、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一是开展涉及民生、企业发展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十二五”期间,全市价格主管部门相继对教育、医疗、涉企、涉农、电力、石油、金融、商贸流通、机动车停车等多个领域,开展43项执法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3.8万人次,实施经济制裁总金额2.1亿元。二是建立健全完善价格监管新机制。强化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区域管理中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细化责任分工、监管对象、监管任务和工作要求,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监管全覆盖。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特别是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深入开展市场巡查和政策宣传,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落实国家要求,建立健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机制。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工作,在全市32家单位设立职工价格监督服务站。四是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积极推进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市价格举报中心办公设备硬件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认真办理价格举报投诉事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事项7.4万件,办结率100%。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市价格及收费改革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当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已确定未来价格及收费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经济进入新常态,有利于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了空间;价格调控能力显著增强。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问题。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还有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价格调控既要防范输入性通缩,又要防范输入性通胀;市场决定价格形成机制未完全建立,价格管理存在“越位”、“缺位”的问题;资源环境价格矛盾仍未完全梳理;供给侧结构性价格改革需要进一步发力;政府定价透明度和科学性有待提高;强化放开商品事中事后监管招法不够丰富;价格改革配合体制机制改革有待发挥更大作用。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妥善处理应对各种挑战,积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用新理念、新视野、新模式谋划价格工作未来。
      二、“十三五”时期价格及收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导向、激励、倒逼作用,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提高价格调控水平,为实现我市“一基地三区”定位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加快推进政府价格工作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实现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体系。
      ——服务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原则。价格及收费改革,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
      ——保基本促公平原则。价格政策既要兼顾群众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稳定。从中等收入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出发,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对基本需求优先保障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超出基本的需求,要牢固树立多消费、多付费原则,合理补偿成本,有利于行业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成本监审、监测等职权必须依法开展。
      (三)预期目标
      ——市场监管体系。到2017年,我市政府定价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自然垄断环节,公平、开放、透明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实现竞争环节价格市场化,政府定价科学化,价格调控系统化,区域价格政策协同化,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化。
      ——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预期调控目标3%左右。
      ——简政放权。到“十三五”末期,市管政府定价项目数量比“十二五”末期再减少30%。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一)加快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构建多元竞争、全面开放、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逐步实现除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的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稳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妥善处理交叉补贴,保持居民、农业和公益性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二)推进天然气和成品油价格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放开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和居民用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简化成品油管理方式,逐步放开成品油价格。
       (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南水北调通水后水资源配置原则和计划,理顺自来水价格。合理确定水资源费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涵盖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再生水、淡化海水、污水处理的价格体系和比价关系。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供水价格实行市场化。
      (四)理顺供热价格矛盾。配合供热管理体制改革,改革供热收费体制,建立能源与供热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供热价格矛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供热行业。
      四、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促进美丽天津建设
      (一)健全有利于清洁能源使用的价格政策。落实风电、光伏、垃圾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电价体系,引导可再生能源等产业绿色健康发展。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给予适当电价支持,提高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二)推进环保和环卫收费改革。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构建全面反映环境使用价格、环境污染价格、污染物处置价格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坚持“高于企业主动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则,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市污染治理情况,适时调整排污费征收范围,科学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和清洁生产。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差别化收费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探索构建垃圾处理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促进垃圾分类处理。
      (三)完善节约能源的价格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落后产品,完善差别化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环保收费机制,将无效、低效供给压减到最低,加快去产能步伐。积极推进和完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热力销售制度,体现“多用热、多付费”的原则,合理引导热力消费。
      (四)全面推进阶梯价格制度。促进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科学利用资源,按照保基本、促公平的原则,合理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科学制定价格水平。
      五、强化民生价格管理,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配合健康天津建设,强化价格、医保等政策衔接,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实行零差率;科学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满足医疗市场创新需求;逐步放开市场竞争充分和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配合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实施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收费模式;探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制、上下联动,以及远程诊疗等医疗服务收费体系,合理引导患者分流。
       (二)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强化基础教育普惠性和公平性,继续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分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加强高校和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区分学校层次、专业特色,逐步完善教育成本、社会需求和市场价格有机衔接的收费调整机制。积极探索高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我市学前教育管理政策,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构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
      (三)推进旅游价格改革。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城市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景区门票实行免费政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参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种类游览参观点的等级差别,合理制定门票价格。其它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四)推进养老服务价格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合理区分投资主体性质、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对 “三无”老人实行免费。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价格政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与投资者协议确定。政府投资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量时段、区域等要素,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
      (六)深化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根据交通网络化建设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财政投入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轨道交通和城市公交车票价。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配合运营体制改革,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全面评估和修订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方法,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七)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政策。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方式,严格审核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利润等项目,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深化公有住房房屋租金改革,直管公产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租金逐步市场化。
      (八)推进殡葬服务收费改革。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对尸体运输、焚烧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价格,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根据财政投入规模,从严核定标准。
      六、创新价格政策,服务区域发展
      (一)加强与京冀价格政策的沟通衔接。积极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价格部门工作交流机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三地协同发展的价格体系,逐步实现定价目录、定价政策和定价机制互联互通,相互协调,引导各种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三地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采集、物流配送平台,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虚高价格。促进三地交通运输互联互通,协调制定“一卡通”价格和道路客运价格。
      (二)运用激励性价格政策引入优质教育医疗资源。配合京津冀三地高水平大学、应用技术型大学建立创新发展联盟,加强区域间高等教育收费相互协调衔接,提升高等教育整体水平。鼓励我市引进京冀高水平医疗机构,创新收费机制,改革定价办法,对先进医疗服务技术放开定价权限,促进区域间资源合理配置,满足市场需求。
      (三)探索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价格政策。推进价格改革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授权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自贸试验区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制定政府管理价格权力清单。放开除国家定价以外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价格信息平台,编制天津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价格指数,及时反映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七、完善政府定价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科学限定政府定价边界。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目录管理。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部门不得截留定价权。政府定价项目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根据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定价目录和管理方式,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授权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定价。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严审核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提高收费透明度。逐步放开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跟踪、评估收费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健全政府定价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由直接定价管理向用办法、机制、规则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加强定价环节管控,细化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跟踪监测等制度规定,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四)扩大公众参与度。根据价格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新变化,进一步完善价格咨询专家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五)强化成本监审制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定价项目,纳入成本监审目录,实行逢调必审。规范成本监审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核机制,提高成本监审科学性和权威性。制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成本公开办法,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八、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一)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落实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及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探索制定分行业价格行为规则或议价规则,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指导、推动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二)完善专项治理机制。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健全和完善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等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民生领域价费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价格改革进程,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政策措施落实。加强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强化反垄断执法。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密切关注市场竞争状况,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消除市场壁垒。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反垄断合规支持机制,增强经营者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落实天津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机制,探索反垄断协同执法,促进贸易交易公平。
      (四)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受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职工价格监督站建设,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形成覆盖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推行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进一步健全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与8890便民服务专线平台同步运行的工作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强化对价格举报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提高举报处理效率。
      九、健全价格调控体系,稳定价格总水平
       (一)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交通运输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跟踪CPI和PPI运行情况,完善分析方法,超前研判价格走势。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做到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监测制度,创新监测手段,扩大监测领域,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建立与周边地区、主要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数据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提高政府应对价格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三)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按照 “促发展、保两头、活流通、增储备、管市场”的工作思路,农业、交通运输、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流通载体建设、清理流通环节收费、重要商品储备、保障群众生活等工作,夯实稳定市场价格的物质基础。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强化价格公共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将传统媒体与数字化新媒体密切配合,构建信息发布平台,依法推进价格决策公开、执法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发挥信息引导市场作用,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做好价格纠纷调解处理,妥善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改革工作,对于国家价格改革政策要严格落实,上下联动;对于地方价格改革任务,要细化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人,定期督办,确保各项举措扎实有序推进。
      (二)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全局观点、大局观点,价格政策措施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加强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等体制改革相协调,体现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实现最大乘数效应。建立健全我市价格法制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底线思维,推行涉及民生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把握好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出台。
      (三)强化队伍建设。在工作重心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过程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推进价格干部队伍年轻化。加强价格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发挥价格宣传作用,加强价格舆论监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价格改革、职能转变、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工作为重点,适时引导舆论导向,把握好宣传的时效度,准确阐述价格政策,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6-07-21

      津发改法规〔2016〕62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25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决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对不再继续执行的10件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宣布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宣布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区域[2013]330号
      2
      关于开展区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津发改环资[2013]519号
      3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津价检[2011]59号
      4
      关于做好当前价格举报工作的通知
      津价检[2005]76号
      5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检[2005]234号
      6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价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价检[2005]323号
      7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检[2002]30号
      8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价检[2002]308号
      9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津价检[2002]591号
      10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津价检[2001]446号
      抄送:委内各有关处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通知 2016-07-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
      津发改高技〔2016〕567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组织推荐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参股基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运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下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组织推荐我市参股基金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通知》中关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简称参股基金)范围、参股基金规模及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构成、以及对拟推荐参股基金方案等一系列具体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参股基金的方案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鼓励由市、区县财政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和由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国家参股基金,鼓励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参股基金支持区域内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
      三、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辖区内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等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陈连会; 联系电话:23142167
      市财政局 席经治; 2330539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07-21

      津发改价检〔2016〕539号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专项检查自7月1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统一组织,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交叉检查为辅。检查重点为2015年以来的收费行为(重大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向前追溯)。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检查部门及行业,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开展检查。主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检查纪律,强化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向检查对象发放廉洁执法情况反馈单,依法开展检查工作。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对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研究治理思路和对策。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与市价监局进行沟通,并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15日前将检查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联系人:李萌;电话:23288636;传真:23288677)。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
      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
      201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抄送: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6-07-21

      津发改高技〔2016〕5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
      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284号,下称《通知》),对启动第三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建设作出部署。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组织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通知》中的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申报项目的组织、审核和报送工作。项目总投资应具有一定的体量(原则上3亿元左右),不支持以土建为主的项目。
      二、请督促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参照电子商务重大工程项目汇总表(《通知》附件3)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制,并进一步细化项目意义、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进度、投资构成等。
      三、请审核项目备案、环保、土地、节能等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同时,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努力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发挥应有效益。
      四、请将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电子商务重大工程汇总表于6月28日(周二)前报送我委,并将电子版上传我委邮箱fgwgjsc@163.com。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重大工程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今后,对于符合《通知》精神的电子商务重大工程项目,各区县发改委可及时与我委衔接。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要求,将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争取国家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284号)
      2016年6月21日
      (联系人:李大为; 联系电话:23142167,1852200838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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