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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文件
  • 一图读懂《“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 2023-12-22

      
  • 一图读懂《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3-12-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我市依托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海河分”),引入金融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试点打造“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切实解决老百姓“就诊流程繁琐”痛点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十项行动”,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信用理念、信用手段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便民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就医“微改造”赋能群众“大民生”。二、总体安排(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将信用建设、金融服务与就医服务紧密融合,引导和规范信用行为,提升群众守信获得感,助力健全我市医疗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我市试点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便民服务模式,患者可在门诊就诊过程中“一站式”完成取号、化验、检查、拿药等缴费流程,无需反复排队,减轻窗口和自助机排队压力,实现诊疗效率、就医秩序、医院效能、患者满意度同步提升。(二)实施模式我市“信用+医疗”采用“信用数据支撑+金融机构垫付”的模式。通过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为市民和医疗机构提供诊间垫付和担保服务,市民无需开通信用卡便可享受“医后付”服务。患者在开通信用就医服务时,系统将通过授权自动调取其“海河分”, 试点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状况,授予患者专属信用额度。信用就医模式下,患者在信用额度内无需再排队缴费,即可直接进入化验、检查、取药等环节。就诊结束后,离院前需在医院窗口、自助机等渠道刷医保卡,实现医保账单分离,医保部分实时结算,自费部分由试点金融机构垫付,同时完成医院端的结算对账。离院后,患者可通过微信、云闪付、支付宝等渠道偿还垫付部分,无息还款期最长59天。(三)适用范围拟定市、区两级部分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疗机构选取一家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试点,区级医疗机构选取两至三家医院作为试点。优先选取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的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金融机构。推动试点医疗机构与试点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实现信用就医惠民应用场景落地。(四)服务对象自愿授权开通“海河分”且在本市参保的市民,可在支持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试点金融机构依据市民“海河分”分值及评估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信用就医自费额度:1.海河分575分-610分(含)的,享有不高于500元信用就医额度;2.海河分611分-63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元信用就医额度;3.海河分631分-66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4.海河分661分-70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5.海河分701分-75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6.海河分751分以上的,享有不高于2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三、工作分工(一)持续强化信用数据赋能。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信用+医疗”服务平台,优化规范信用就医功能开通操作流程。完善信息技术配套服务,提供信用数据查询接口,实现与试点金融机构数据对接,以数据赋能医疗服务,为“先诊治、后付费”提供数据支撑。打造“信用+医疗”数据闭环,将信用就医不良信息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信用就医用户履约践诺,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稳步推进就医环节改造。按照“自愿原则”,择优推荐试点医疗机构,协助推动试点医疗机构根据“信用+医疗”应用场景,优化就医流程,完成院内信息系统功能改造,协调做好相关软硬件对接工作。通过通报表扬、典型案例推广等激励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就医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着力打造智慧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服务,进一步推动医保便民服务,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按照医保协议规定,对参与信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符合规定的医保基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四)积极拓展金融普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的专属金融产品。支持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有关单位,金融助力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督促试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五)有效推动信用就医落地。试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信用+医疗”功能服务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引导,细化服务举措,规范就诊流程,确保该项便民利民措施稳步推行。试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配备专人现场指导,做好信用就医专属信贷产品解释和宣传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试点医疗机构、各试点金融机构)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问题难点,充分认识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是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是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要体现,有效有序推动信用就医服务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二)深化协作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在我市有序推广,参加信用就医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调动院内资源确保按时完成对接任务,金融机构要做好支撑保障。加强对市、区两级参与试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形成信用就医的天津模式、天津经验、天津方案。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要确保患者隐私,加强医疗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经授权,采集医疗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试点金融机构)(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大厅、窗口显著位置设立“信用就医”标识,配备专人指导,引导患者体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作用,大力宣传“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便利性及操作使用流程,提高新就诊模式认知度,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个人信用,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试点金融机构、各试点医疗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二)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一图读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09-28
  • 一图读懂《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09-25

      
  •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9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市全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力争全市新增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0万台,车桩比处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实现京津冀主要城市交通圈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各类停车场充电桩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镇镇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开放,充电设备快慢结合,充电服务安全便捷,充电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1.打造京津冀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网络。支持京津冀城市圈发展,加密主要城市间充电网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京津冀城市群间的通达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京津冀地区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建设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市域城镇间“0.5至1小时交通圈”、京津雄核心城市“1至1.5小时交通圈”、京津冀主要城市“3小时交通圈”实现充电网络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等一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100%覆盖。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织密充电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各区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因地制宜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各区在规划建设停车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100%覆盖。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充电场站建设空间,为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支撑。推动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优先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站区区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推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动将老旧小区合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指引,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推动供电企业在居民个人报装环节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居民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完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重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传统加油站转型升级,到2030年,具备充换电功能的综合能源站达到50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水平
      8.推动多元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区推广移动共享充电桩新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百姓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节假日期间车流量、充电需求预判,加强节假日充电引导,在荣乌、京沪、京秦、秦滨等客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布局移动应急充电设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全量接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运行分析、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分步骤、按阶段有序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撑国家级平台建设。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充电服务“一张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依托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充电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充换电等技术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抽查工作。加大充电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12.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场景。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探索电动汽车负荷参与不同市场类型的技术实现方式,制定通信、控制、系统等标准,聚焦交通枢纽、景区、物流园区等充电场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新技术研究,充分挖掘电动汽车移动储能资源潜力。加强车网互动关键技术研究,加快车网互动充电示范场站建设,形成“大型充电示范场站+小区有序充电站”的车网互动充电网络。开展车联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前瞻布局和推广无线充电、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未来技术,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等技术成果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统筹推动。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设计,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构建智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生态体系。各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配电网络建设,新建居民区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加快老旧社区电力设施升级改造,满足用户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要素保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根据以后年度我市争取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情况,研究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一图读懂《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 2023-09-04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3-09-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进一步激活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我们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4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21
    各处室、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评督司要求,评估督导处(审计处)为规范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7月4日(联系人:高  菲;    联系电话:022-23142142)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差距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评价。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遴选确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咨询单位制定的后评价工作方案进行指导把关,协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推广后评价工作成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后评价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协助,并用好后评价成果,提升后续项目决策管理水平。项目单位负责编写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交后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 第二章 项目选取、评价内容及采用方法     第六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三年内,重点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对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及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围绕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实施、运营(行)状况、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等进行重点评价。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意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置专门章节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根据委内各项目主管处室提供的,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名单及概况,统筹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报经委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应提前对项目单位明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写报送要求。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报送内容进行研究,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或承担同一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市发展改革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第十五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后评价报告撰写工作。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后评价开展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提供项目各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等文件和资料,保证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不定期以资料汇编方式,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提升。    第十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项目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管理、资金安排、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后评价报告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等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21

      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
      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
      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信用建设服务“十项行动”,切实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难题,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十项行动”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手段创新应用简化市场主体审核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问题牵引、数据赋能、应享尽享、应用尽用”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为“诚信天津”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代替市场主体赴各部门办理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统计、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司法等25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实现监管数据“一个平台共享”、报告申请“一站式完成”、报告内容“一个标准”、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市场主体刑事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对象。天津市本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具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行政机关需要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以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相关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应用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
      适用场景。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通过“信用天津”网站或自助查询机实名认证后申请、打印使用。报告可用于申请上市、融资信贷、表彰奖励、招标投标、申请资金和项目支持等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强化数据融通共享。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市公共信用中心要强化数据治理,共同保证数据供给与输出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功能设计,确保报告可用好用。优化“信用天津”网站功能模块,实现网站公共信用报告可查询、可打印,公布公共信用报告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天津市公共信用查询管理办法》等对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进行及时高效处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开展应用,探索拓展区域合作。推动深化公共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与适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创新公共信用报告服务方式,针对相关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探索推进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数据归集共享(2023年6月)。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归集相关数据(不包含简易行政处罚信息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完整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持续做好更新工作。
      (二)完成开发部署(2023年6-7月)。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的申请、审核、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测试工作。
      (三)上线调试运行(2023年8月下旬)。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上线试运行,提供统一身份验证及公共信用报告查询打印等服务,持续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平稳过渡。
      (四)全面推进落实(2023年9月)。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目标和要求,全面试行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替代证明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办统筹推进作用,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定期评估,确保任务 全面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相关单位按照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持续提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系统、“信用天津”网站功能,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本市主流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传递“诚信天津”建设好声音。
      五、实施时间
      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清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和减少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2023-07-12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发改委、审批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关于“梳理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和减少的申请材料清单公布如下:
      一、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
      1.社会投资类维修改造(不使用财政资金、不新增固定资产、非国有控股、非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项目;
      2、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
      3、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自来水给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等400万元以下)项目;
      4、环境整治(粉刷墙面、清运垃圾等400万元以下)项目;
      5、绿化补植、绿化造林类(400万元以下)项目;
      6、社区(村容、村貌)整治(400万元以下)项目。
      二、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减少的申请材料清单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审批局转报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区审批局转报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简介。
      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项目备案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6、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3-06-15

      发改运行〔2023〕645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清单 2023-06-13
    序号任务事项要点政策文件或获取渠道政策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1用心用力服务民营经济用好“双万双服促发展”服务体系。登录天津政企互通服务信息化平台(zqht.stats.tj.gov.cn)提交问题,由市区相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平台账号可以通过企业所在区活动办(区发展改革委)或街镇园区申请。2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依法依规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标准化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同一事项民营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津政发〔2022〕1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关于公布<天津市2022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2〕7号)。获取渠道:市政务服务办网站。市政务服务办02224538093022245385343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对待民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鼓励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提高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政府采购保证金、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获取渠道: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市财政局02223303740-28154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津发改政法〔2023〕107号 )。获取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发展改革委022231422655完善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制度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利用12315平台受理“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天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获取渠道:市财政局网站。市财政局02223303740-26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市市场监管委02226116056 6制定实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发挥作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805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商务局022586657537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一网通办”。办理渠道: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投资项目”专题业务办理。市政务服务办0222453817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02228468615市规划资源局022232952608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在安排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时,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获取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发展改革委022231422079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雏鹰”、“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2022〕5号)。获取渠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2788关于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获取渠道:市科技局网站。市科技局0225832670310释放民间投资科技创新活力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建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相关补助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573611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模式积极参与制造业重点产业关键卡点技术(产品)攻关,承担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5736《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获取渠道:市科技局网站。市科技局0225832670312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对社会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动。目前已组建实验室创新联盟,加强实验室对市场主体的研发支持。市科技局022-5883289213推动科技创新量化积分机制应用,及时反映科技型企业总体科技水平,并作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授信的重要参考。《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获取渠道:市科技局网站。市科技局0225832670314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来津发展,广泛服务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规〔2023〕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获取渠道:市科技局网站。市科技局022588329560225883293515拓展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支持民营企业聚焦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更多参与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228360578316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应用。对国有企业取得或应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与加分。市国资委0228360573217聚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产业链,推动在智能制造、智能硬件、智能传感、汽车电子、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为民营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228360809502283608049022836057360228360286018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混改项目。获取渠道:市国资委网站或公众号。市国资委0228360822319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上市或并购等手段成为公众公司,畅通股份流转渠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第36号)获取渠道: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市国资委0228360822320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资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兴农惠农,聚焦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资本投入支持。《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的意见》。获取渠道: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市农业农村委0228829061021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市财政按吸引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予以补助,每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中共天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组发〔2021〕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补助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经济薄弱村资金管理的通知》(津财农〔2022〕23号)。获取渠道:市财政局网站。市农业农村委0228829063122支持民间资本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定期梳理市、区两级具备盘活条件的国有存量资产,公开向民间资本推介。获取渠道:市国资委网站或公众号、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国资委0228360967723支持高质量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市发展改革委0222314219524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更新,鼓励参与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支持参与地铁上盖及场站建设开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津政办规〔2021〕10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0222864918925鼓励民营企业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腾笼换鸟发展新业态。体育类项目:根据《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地点在天津市,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空间改造成具备大众健身功能的体育场馆,经专家评审论证,给予不高于其场馆改造建设、购买体育设施设备投入30%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300万元。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获取渠道:市体育局网站。国有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参考盘活类政策(第22条)。市体育局0222331486326支持民间资本积极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津心融”平台,集中宣传推介适宜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色信贷产品。获取渠道:津心融网站。市金融局02258980061人民银行天津分行0222320948227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接入本市“信易贷”平台,充分利用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高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工作方案》。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市发展改革委02223126142                   28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获取渠道:国务院网站。市金融局0225898007629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全市小微企业受益范围和融资担保规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22〕8号)获取渠道:市财政局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278730拓展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获取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网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0222320932131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后备梯队建设,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用好上市挂牌资金补助政策,提升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和融资规模。《关于印发〈天津市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津上市组发〔2023〕1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获取渠道:市金融局网站。市金融局022589800720225898007432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银行机构在信用评级、增信担保、授信审批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条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采用续贷、展期等方式,加大对受困民营企业贷款的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获取渠道:人民银行网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0222320904433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业务投入,鼓励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54号)。获取渠道:证监会网站。天津证监局0222330171734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推动出口退税工作提质增效,继续实施社保费降率缓费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研发费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获取渠道: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市人社局 02283218423市税务局增值税相关政策02224465644      研发费加计扣除0222446565435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获取渠道:中国政府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55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规划资源局0222314529236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本市知识产权双保护中心优势,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专利快速预审取得专利授权。获取渠道: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02223768809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022663879170226638792137在重点行业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相关新闻。获取渠道:市贸促会网站市贸促会0222830685138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津高法〔2020〕226号)市高级法院0222750821639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发挥保护指南和专家库作用,指导民营企业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地区(第一批)名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65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公布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地区(第一批)名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竞〔2022〕7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聘任商业秘密保护专家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竞〔2022〕10号)获取渠道: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委02284493615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06-13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 2023-05-30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224号),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我市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坚决巩固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一)加强疫情监测和常态化预警处置能力
      1. 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监测。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2. 提升疫情研判处置能力。定期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分析和趋势研判,及时掌握疫情流行变化趋势,发现疫情传播风险。严格落实乙类乙管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做好人员队伍和药械储备,规范化、标准化、清单化管理疾控机构突发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和实操演练,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抓紧补齐重点环节防控设施短板
      3.加强疾控机构实验检测能力建设。拓宽区疾控机构网络实验室建设,增加病媒相关病原监测、手足口病毒监测、致病菌监测等内容。完善市区两级疾控分级检测体系,市疾控具备突发急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区疾控具备多病原快速检测能力、基因组学分析能力和高通量病原体筛查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新冠疫苗接种,筑牢免疫屏障。落实养老机构、监所等重点人群集中管理单位“应接尽接”,强化节后返津、节后返工、春季开学等集体单位人员查漏补种工作。对于未感染的人员要按既定程序继续组织接种,尽快补齐人群间免疫水平差距;对于已感染的全面登记感染时间和预计可接种时间,及时督促完成未种针次补种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三)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设施
      5.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应急修缮工程、市南开医院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心建设、市环湖医院原址改扩建和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等项目。争取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建设项目,全力推进8个专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6.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建成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底”,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围绕老年人就医推进服务模式创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供更高水准、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医疗物资资源统筹调配能力建设
      8.做好医疗物资生产储备。保障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做好本地生产企业生产监测,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物流、用工、原材料采购等问题,保障企业稳定生产;组织做好医药储备和防护物资储备,加强预警监测,与医药经营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协调外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援,保障重要医疗物资储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坚持主导地位,全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落实。坚持统筹协调,扎实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坚持三医联动,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坚持目标引导,稳步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加强医用防护物资调配保障。根据疫情和病例变化情况,合理、充分做好预测和准备,随时掌握防疫物资储备变化动态,及时了解重点部门物资需求,统筹安排,及时高效分发防疫物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11. 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
      12. 强化环卫设施卫生管理。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厂的日常监管,确保各类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13. 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四季战役,在元旦、春节等关键节点,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推进农村面上常年干净整洁有序。积极推动涉农区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持续做好旱厕改造,构建以农村厕所革命服务站为载体抓手的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农村地区群众用上干净卫生合格的厕所。(牵头单位:市人居办)
      (六)强化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制
      14. 抓好重点区域卫生管理。全面提升重要窗口地区、旅游景区、场所类红色资源地、网红打卡地、创新创业区功能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环卫硬件设施,优化环卫作业方式、调整人员配置、提升作业标准,把资源和力量适度向重点区域倾斜。(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15.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 强化农贸市场执法检查。加强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加强社会健康综合治理
      17. 持续推动国家卫生区镇、市级卫生村创建。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8. 推进实施健康天津行动。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
      19.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老旧排水管网修复,逐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持续推进管网混接错接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20. 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津沽、张贵庄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
      21. 健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按照运距合理、布局均衡的原则,推动各区结合自身需求,科学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站。逐步提升改造既有各类垃圾转运站,更新设备,提标站房,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22.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23. 统筹推进“两网融合”。统筹考虑区域面积、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数量、位置、功能和规模,实现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全覆盖,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24. 协同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2%以上,探索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加快医废危废等处置能力建设
      25.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严格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等要求完善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登记工作。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进一步提高本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7.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大力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技术研发落地,积极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为抓手,组织全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8.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各领域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与详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新污染物试点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十一)提升全民绿色健康意识
      29.科普文明健康知识。建立防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0.深化绿色环保主题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持续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选树节能降碳先进班组和个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1.推进文明城区和文明村镇创建。将倡导绿色生活、反对铺张浪费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做好节粮减损、“光盘行动”、节水“光瓶”、“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等文明行动的宣传阐释。将环保节约教育纳入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引导全市大中小学开展环保低碳节能、节约粮食教育,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牵头单位:市文明办)
      (十二)倡导绿色健康生活习惯
      32.提高群众健康素质。策划“健康生活方式在线展览馆”宣传项目,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和互联网优势,为各年龄阶段及特殊身体情况的市民提供全方位、沉浸式展示。组织品牌宣传活动,开展爱“心”行动专项活动,举办“健康科普好声音”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健康科普演讲及科普展演大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3.深入落实全面节约战略。编制《天津市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目标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对节能、节水、节粮、节地、节矿、节材等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评价考核,推动“能水粮地矿材”一体化节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测评工作中,加大文明健康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脚步丈量文明”等行动发现问题短板,及时通报反馈情况,推动做好整改提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完善卫生健康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持续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
      广泛征集健康生活方式相关主题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纳入公益广告库,集中宣传展示。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明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5月30日
      
  • 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5-24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适当比例减免投标保证金措施。
      二、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一)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在本文件第二条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鼓励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六、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七、原行业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方式,按原行业文件标准执行。
      八、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相关领域宣传力度,鼓励相关招标单位积极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九、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十、以上政策措施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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