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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8-02-0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静海区发展改革委、蓟州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8〕42号)要求。现将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请你们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企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2.按月填报项目进度,于每月8日前填报“2018年天津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附件2)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域处。
      3.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2018年天津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30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
      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
      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求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做好我市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一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二是以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清理。三是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四是以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单位要对照《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 年3 月之前,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 年4 月之前,各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 年5 月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 年6 月中旬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汇总我市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 年10 月之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区、各部门清理完成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区清理完成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和督促指导,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18-01-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3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发展改革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if gte vml 1]>
      <![if gte mso 9]>
      <![endif]><![endif]-->
      <!--[if !vml]-->
      <!--[endif]-->2018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5]407号
      2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津价费[2005]203号
      3
      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2005]185号
      4
      关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06]310号
      5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220号
      6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7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49号
      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50号
      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56号
      11
      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2]408号
      1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3]318号
      13
      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3]351号
      14
      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3]434号
      15
      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经贸[2013]620号
      16
      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经贸[2013]621号
      17
      关于确定价格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的通知
      津价检[2013]84号
      18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20号
      19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248号
      20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4]457 号
      21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4]286号
      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
      2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
      2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开发保障和清洁能源发展方案的通知
      津发改能源[2014]752号
      25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5]121号
      2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
      2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29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
      3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281号
      3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5]762号
      3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3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801号
      34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5]904号
      35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认[2015]1269号
      3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6]375号
      3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6]620号
      38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756号
      39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766号
      40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
      41
      关于废止部分股权基金和投资类企业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6]942号
      4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6]1022号
      4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
      44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社会[2016]1128号
      4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46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3号
      47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4号
      48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4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161号
      5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7]234号
      5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废止我市开展境外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7]29号
      5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7]1号
      5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7]2号
       
       
       
       
       
      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
      2
      关于增加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津发改政策[2006]119号
      3
      关于外省市直供我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价费[2006]167号
      4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价检[2006]261号
      5
      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
      6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07]93号
      7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8
      关于加强天津地区发电机组减排实施监控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基础[2008]836号
      9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8]309号
      11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111号
      12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领导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
      13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投融资建设平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456号
      14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
      [2009]44号
      15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16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
      1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18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0]339号
      19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
      20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
      2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01-2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
      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发改办法规〔2018〕8号),对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归集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单位,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不断增强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数据共享质量,确保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的准确性、覆盖面、及时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维护水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季度考核中力争上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8号)
       
       
       
       
      2018年1月24日
      (联系人:屠亚东; 联系电话:23142015)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8-01-1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8
      年天津市服务业
      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旅游休闲、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培育一批新增长点,形成经济新动能,现组织开展2018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高服务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居民消费为主要路径,以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标准化、规模化为支撑,加快落实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实施意见、智能科技产业总体行动计划和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加快新兴业态创新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与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服务经济体系。
      力争2018年,实施一批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60%左右,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一)科技服务:规上营业收入增长10%左右;
      (二)信息服务:规上营业收入增长8%;
      (三)现代商贸: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15%左右;
      (四)交通运输:试点新增更新甩挂运输车辆50辆以上;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增长20%;
      (五)旅游休闲:旅游总收入增长12%。
      二、年度资金规模安排
      2018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财政预算为1亿元,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需求,上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配资金完成情况和项目质量,经综合平衡,本年度资金规模安排如下:
      (一)支持市科委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2000万元;
      (二)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2000万元;
      (三)支持市商务委商业转型发展项目1700万元;
      (四)支持市交通运输委甩挂运输地方试点项目700万元;
      (五)支持市旅游局旅游业发展项目1700万元;
      (六)支持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发展项目900万元;
      (七)2017年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绩效评估100万元;
      (八)其他项目900万元。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
      1.科技服务。支持智能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工程设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及集群建设相关的平台服务。
      2.信息服务。支持开发面向智能科技的关键基础软件,工业智能控制、供应链管理等软件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面向人工智能、安全可控等领域的信息服务,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处理及运行服务,提升和扩大信息消费供给的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
      3.现代商贸。支持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传统商业的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城市共同配送等现代商业模式,新兴居民消费建设。
      4.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支持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改造,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
      5.快递业。支持快递智能终端设施建设、快递标准化体系建设、智能化寄递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
      6.旅游休闲。支持全域旅游、旅游产业融合、重点旅游项目,智能科技在旅游业中的应用。
      7.市人民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二)支持标准。
      转型升级项目补助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原则上为30%,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最低为500万元,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办公设施及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业年度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编制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申报指南,对转型升级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具体如下:
      1.组织项目申报。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在2018年2月10日前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受理流程、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各部门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评审(含信用审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2.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简介及投资计划汇总表(附件1)。
      3.负责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申请转型升级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核准(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正在实施或能在当年启动,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如获得过其它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得再次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其它3个及以上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2),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3.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
      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信用承诺
      6.其他材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计划。
      五、报送内容和时限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第三方评审报告、企业账户存根(存根原件一式三份),于2018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并将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fwy022@126.com。逾期不报送视为无申报项目。
      联 系 人: 宋 莹 杨 晖
      联系电话: 23142686 23142257
       
      附件:1. 2018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2. 2018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申请报告
      3.非预算单位账户存根
       
       
       
       
      2018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2018-01-10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对《办法》中的附件“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调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开展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0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开展
      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解决好津南区统筹谋划会展经济发展问题,我委会同津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关于开展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
      研究的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要严格中间地带规划管控”的部署下,为解决好津南区统筹谋划会展经济发展问题,推动津南区会展经济生态化发展,我委会同津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工作。为此,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成果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双城”管控的战略部署,以国家会展中心建设为核心,梳理津南区会展经济发展现状,摸清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地带产业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引导区域实施差别化服务业产业布局,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现代服务业系统化、生态化发展,为实现天津在京津冀共建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功能定位贡献力量。
      (二)工作成果
      1.形成《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总报告》文本
      规划研究总报告将从国家和全市要求出发,明确我市国家会展中心的发展定位,分析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的发展现状,剖析问题,提出总体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对津南区会展经济总体产业布局、重点区域或板块产业定位提出规划建议。
      2.形成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布局规划示意图。
      3.形成《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PPT文件》
      二、工作机制
      成立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工作组,负责组织推动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编制工作。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津南区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开大学旅游和服务学院等。
      市发展改革委、津南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确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负责编制工作的总体推动。起草组设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规划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0日)
      根据我市总体规划中“双城”之间的规划布局,结合津南区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地区的发展现状和规划要求,起草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二)开展前期调研(2018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1. 调研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发展现状。通过开展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明确我市国家会展中心的发展定位,摸清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地区产业现状、土地详规,重点了解国家会展中心的辐射范围。
      2. 学习先进城市发展经验。收集相关数据和先进城市的发展案例。赴上海、广州、香港、法兰克福等国内外会展发达地区调研,学习会展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布局规划,形成我市国家会展中心错位发展、特色发展的研究思路。
      (三)形成规划初稿(2018年4月1日至5月15日)
      在现状分析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双城”管控的总体部署,明确发展思路,形成规划研究初稿。
      (四)修改完善规划(2018年5月16日至6月15日)
      1.与其他规划进行衔接。进一步与全市总体规划、津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津南区发展规划、“双城”管控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对表,形成“多规合一”。
      2.广泛吸收意见建议。通过研讨、座谈、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市相关部门和津南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研究论证稿。
      (五)开展专家论证(2018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在形成规划论证稿后,开展专家评审会,邀请规划设计、服务业发展、会展经济、生态保护等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按照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研究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国家会展中心建设,加快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创新发展、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的重要任务。开展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研究工作,对全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与协调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要细化任务分工,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进行组织推动;要开门编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数据交换、材料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划高质量完成。
      (三)注重规划衔接。津南区会展经济产业规划,要加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津南区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做到“多规合一”,确保在发展目标、重大项目、空间布局、产业政策以及数据表述等方面相统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资金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8-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资金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按照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资金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见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项目需要招投标的范围和工作程序。如有疑问的,可在每月第三个周五(稽察开放日)统一由市稽察办进行解答。
      二、工作重点
      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按照《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分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请与区建设部门做好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
      2017年及以后获得国家或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曾辉 23142562
       陈婷婷 23142562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 王向晖 23142146
       何林 23142146
      (相关附件请到fwyopen@126.com下载,密码:2314268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2018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8-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见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项目需要招投标的范围和工作程序。如有疑问的,可在每月第三个周五(稽察开放日)统一由市稽察办进行解答。
      二、工作重点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按照《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分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请与项目单位坐落的区建设部门做好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
      2017年及以后获得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宋 莹 23142686
       杨 晖 23142257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 王向晖 23142146
       何 林 23142146
      (相关附件请到fwyopen@126.com下载,密码:2314268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2018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动物园联票价格的复函 2018-01-03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95
      号
      市市容园林委: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动物园实行园中园项目联票的函》(津容财函[2017]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核定天津市动物园门票与园内栖瑰馆、鸟语林、小两栖馆、三洽园门票的联票价格为每人每券30元。动物园普通门票和联票应当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天津市动物园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津市动物园应当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和联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执行。
       
       
      <!--[endif]-->2017年12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2017-12-2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津政发〔2017〕3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28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以下简称“766号文”)修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现对“766号文”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删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的表述;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表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之后增加“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的表述。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第五条中将“《核准目录》”修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天津市核准目录》)”。
      四、在第五条中将第一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备案。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五、在第五条中将第二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前两款规定之外的,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六、在第五条中删除第三项。
      七、在第五条中将第四项修改为“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不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核准”。将原文第五条的第四项变为第三项。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跨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按权限备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第九条中增加“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表述。
      十、在第十条中删除第三项中“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意见”的表述。删除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条第八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原文第十条的第七项、第八项,变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一、在第十一条中将第二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修改为“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将第十一条的第四项“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修改为“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十二、在第十二条中将“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修改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企业将项目申请书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十三、在第十四条中将“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修改为“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四、在第十九条中删除“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表述。在第十九条中增加“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在第二十一条中将“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由区县项目备案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修改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申请企业将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项目自核准、备案部门作出予以核准、备案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十七、在第二十九条中删除“市发展改革委每月10号前汇总整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八、将“766号文”中“各区县”统一修改为“各区”;将“项目申请报告”统一修改为“项目申请书”;将“项目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统一修改为“项目申请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天津市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备案。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前两款规定之外的,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不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核准。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跨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按权限备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九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书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参照国家颁布的项目申请书范本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根据以下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权限由各区、滨海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企业将项目申请书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企业补正。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部门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书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企业。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企业核发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企业,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企业填写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表的格式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企业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备案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
      按照规定权限由各区、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申请企业将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部门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如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备案通知书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项目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自核准、备案部门作出予以核准、备案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 我市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和各功能区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每月4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区域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每月7日前汇总滨海新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区域(含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书、受项目核准部门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过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虽经核准或备案但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已过且未到项目原核准和备案部门办理准予延期文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请企业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本市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执行。本市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7-12-2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8
      年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
      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的首个新年,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群众过好两节,对维护党的十九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
      元旦、春节临近,节日消费需求会集中释放,加上冬日气候严寒,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可能多发,市场价格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明显增多,影响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节日生活。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着力防止思想上麻痹松懈,以如履薄冰的心态,未雨绸缪,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要围绕节日消费集中的民生价格领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防范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加强形势分析预警;要认真落实“菜篮子”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市场价格调控,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价格权益,特别是加大农村、山区、贫困地区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力度,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城乡居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营造良好环境。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全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力量开展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对近期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鸡蛋等商品,加大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医疗、家政、餐饮、洗车等领域的价格情况,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化解价格矛盾。
      (三)加强供暖和天然气价格监管。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加强对供暖企业的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保证群众温暖过冬。加强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监管,严格规范“煤改气”领域价格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障迎峰度冬期间民生用气。
      (四)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着力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加大对游客消费集中场所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虚假优惠、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不标识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商业零售价格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集中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三、精心组织价格调控,保持重要商品市场和价格稳定
      (一)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节日消费特色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要迅速预警。一旦遭遇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二)着力稳定“菜篮子”价格。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前掌握“菜篮子”商品货源渠道、总量和品种构成,充实重点商品政府储备,建立投放机制,做好市场调控准备。要切实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确保必要储备规模,适时组织投放。降低“菜篮子”商品流通成本,组织好“菜篮子”商品货源供应。
      (三)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调控。在粮油保供稳价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完善两节期间粮油保供稳价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货源调度。要落实好小包装成品粮油政府储备制度,确保必要储备规模,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苗头,及时组织投放,确保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四、落实价补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认真执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的联动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按月足额发放物价补助,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五、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障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举报及时受理,接听举报热情规范,回答问题依法专业,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把12358平台办成群众维护权益的首选。
      (二)完善应急监管机制。健全举报应急响应机制,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做到现场指挥,实时取证,处置稳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节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一旦发生异常天气情况或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
      (三)加强精准有效执法。借助12358平台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做到监管精准定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举报量增多、反映集中的问题,立即组织专项整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期间价格平稳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两节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监管调控措施,完善应急机制,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传导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稳妥处置价格异常波动和投诉举报,确保不形成价格热点问题。
      (三)加大监管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市场一线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营造诚信兴商氛围。加强价格舆情监测,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网络谣言,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值守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2017年12月28日前报送市价监局。市价监局将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9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巡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联 系 人:孙千翔 联系电话:23259041
      传真电话:23288677
      电子邮箱:tjwjjsck@163.com
       
       
       
       
      2017年12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 2017-1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所属区域内有关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工作。按照《通知》精神,此次平台推荐围绕创新能力共享和生产能力共享两个领域,聚焦科研仪器共享、知识技能共享、生产设备使用共享、生产资源开放共享和分散产能整合共享五个方向进行重点支持,平台推荐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于1月2日(周二)前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刻盘)报送我委,我委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高技术处 苗鸿 23142167
      电子邮箱:tjfgwgjsc@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
      范平台的通知
       
       
       
       
      2017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17-2018供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12-19

       
      津发改价管
      〔
      2017
      〕
      1013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及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今年冬季采暖期天然气供需形势较为严峻。根据今冬采暖期上游供气企业供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浮情况,为保障天然气供应,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现就本市调整2017-2018供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91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51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执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文件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正常稳定供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表记衔接、结算和售气工作。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19
      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2017-12-19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国能电力〔2017〕19号)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加快推进单位内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和职工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8年底,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到2020年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2018年底,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应达到5%,2020年底应达到10%;各级国有企业要根据停车场所和职工购车情况,在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鼓励非国有企业建设内部充电设施,一并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对于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充电设施,现有场所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配建,到2018年底,上述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达到5%,到2020年达到10%。
      二、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申请补贴与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容量紧张的公共机构,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管模式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等方式主动推进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结合各单位特点和要求,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各单位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把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共享)网点建设相结合,形成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鼓励有条件的非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四、加大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对利用非财政资金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与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于可实现对外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应纳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范畴。实施公共机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在核算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挂钩机制。
      五、建立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使用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单位等各方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安全设计、施工、运维安全水平。
      六、加强组织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统筹推动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国资委鼓励支持市管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所辖医院、急救中心、高校、交通枢纽、停车楼等场所公共充电桩的建设推动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做为本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12-15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86
      各
      区发展改革委,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含尾气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检验收费放开后,各相关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
       
       
       
       
      <!--[endif]-->2017年12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7-12-1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东丽区发展改革委、武清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第二批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7〕606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场踏勘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原则同意将你单位所报有关项目列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你单位(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请你单位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实行严格管理,按照有关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和《指南》等要求,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表(分发有关单位)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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