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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7-02-22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2-21

      津发改价管〔2017〕111号
      市电力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我市趸售电价相关问题的请示》(津电财〔2017〕1号)收悉。根据国家电价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趸售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国网天津武清供电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宁河、宝坻、武清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和电力营销服务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接,决定取消我委制定的宁河区、宝坻区、武清区趸售电价。
      二、静海区趸售电价仍按照每千瓦时0.571元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965号)同时废止。
       
       
       
       
      2017年2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02-10

        
      市发展改革委等
      3
      部门
      关于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落实《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津发改规划〔2016〕532号),全面客观了解我市物流业运行情况,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经市统计局备案审批后,自2017年起,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物流统计的重要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和信息等各项活动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健全物流统计制度,增加物流产业核算频率,加强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物流需求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运行情况,对于促进物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履行物流统计的工作责任
      物流统计是多部门、多企业参与的全市性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开展,并制定《报表制度》;市现代物流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物流统计调查等相关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报表制度》的审批、以及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与核算。相关信息对外发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市现代物流协会三家联合发布。
      有关企业按照《报表制度》要求,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填报有关物流统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物流统计的制度要求
      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强化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规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坚持依法统计。对存在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故意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02-06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蓟州客运站至天津站公交专线188路客票价格的通知 2017-01-25

      津发改价费〔2017〕60号
      公交集团公司:
      你集团公司《关于申请蓟州客运站至天津站专线(188路)专线票价的请示》(集团[201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你集团公司所属公交四公司已开通蓟州客运站至天津站专线188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5]18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公交专线188路客票实行一票制,核定全程票价为35元。
      二、请你集团所属公交四公司在售票场所或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全程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7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1-25

      津发改价管〔2017〕51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8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01-24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费[2017]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17-01-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则由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本规则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
      第十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示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等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有“位”、“只”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酒类品名应注明酒精度数。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纸巾等商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配料费,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配料费。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类、饮料、茶水费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供预订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告知的,视作不另收取送餐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管理,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时,应当以实际消费金额进行结算。
      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前应当主动出具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当如实填写消费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消费者凡提出给予清单副本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三)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的;
      (四)餐饮业经营者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五)餐饮业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
      (七)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九)餐饮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价格投诉制度。应当如实编制菜品成本核算单,保存完整的价格变动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餐饮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的动态,指导和督促餐饮企业做好价格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议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详细了解明码标价等相关知识,明明白白消费。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督平台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滨轻轨9号线区间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1-13

       
      津发改价费〔2016〕1208号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津滨轻轨9号线东段预留车站票价方案的请示》(津轨道事业[2016]300号)收悉。根据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津滨轻轨9号线区间票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津滨轻轨9号线东段两个预留车站张贵庄站及太湖路站(原滨海大学站)将于2016年12月底开通运营,同意在原区间票价基础上增加张贵庄站及太湖路站至各站的区间票价。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区间票价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在售票场所或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票价矩阵图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票价矩阵图
       
       
       
       
       
       
       
       
       
       
       
       
       
       
       
       
       
       
       
       
      东海路
       
       
       
       
       
       
       
       
       
       
       
       
       
      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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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展中心
       
       
       
       
       
       
       
       
       
       
       
       
       
       
       
       
       
       
      太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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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路
       
       
       
       
       
       
       
       
       
       
       
       
       
       
       
       
       
      市民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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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广场
       
       
       
       
       
       
       
       
       
       
       
       
       
       
       
       
      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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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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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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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家园
       
       
       
       
       
       
       
       
       
       
       
       
       
      钢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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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管公司
       
       
       
       
       
       
       
       
       
       
       
       
      军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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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粮城
       
       
       
       
       
       
       
       
       
       
       
      小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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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东庄
       
       
       
       
       
       
       
       
       
       
      东丽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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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丽开发区
       
       
       
       
       
       
       
       
       
      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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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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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庄
       
       
       
       
       
       
       
      二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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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桥
       
       
                                        
       
       
       
      一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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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号桥
       
       
       
       
       
      中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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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门
       
       
       
       
      东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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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路
       
       
       
      直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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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沽
       
       
      十一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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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经路
       
      大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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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王庄
      天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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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站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13

      津发改价费〔2017〕2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申办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政府定价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复印、认证、登记、保管设施租赁等费用;
      (二)公证员到公证执业区域外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九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违法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7-01-05

       
      关于开展全市公立
      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保障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具体实施。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检查部门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分别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三)检查时限:201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重大问题可以向前追溯。
      (四)检查时间:2017年1月9日至4月30日。
      (五)检查步骤: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至2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自查,并于2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分别报送市、区价格检查部门。
      第二阶段,2月下旬至4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市价监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的检查工作,区价格检查部门负责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4月下旬为总结、整改阶段。
       (六)检查的重点内容
      1、药品价格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诊察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及治疗费等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4、明码标价与“费用清单”制度执行情况。
      5、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细致检查。各区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年来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创新检查方式,深入检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覆盖。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
      (四)深入调查研究。各区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检查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构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五)清正廉洁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案件。
      (六)做好工作总结。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相关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7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7-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的通知 2016-12-27

      津发改价管〔2016〕116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长芦盐业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开食盐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放开本市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定价。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放开前后的政策衔接和相关政策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强化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及相关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我委之前所有食盐价格管理的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6
      年
      12
      月
      16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隆成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90号 
      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隆成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河北区喜峰道115号承建的隆成家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78536.67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8104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8914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8104
      2号楼
      8104
      3号楼
      8104
      4号楼
      8104
      5号楼
      8104
      6号楼
      8104
      7号楼
      8104
      总体均价
      8104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endif]-->2016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机制,逐步放开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收费项目,现就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尚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其使用范围是:居民住宅区附近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不含)至居民住宅室内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二、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居民住户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将相关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交国库。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37号)和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同时废止。
       
       
      <!--[endif]-->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和相关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0.95元。
      二、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相应调整当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六、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1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2017
      年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提高节日价格监管工作水平
      12358价格监管平台自开通运行以来,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社会参与价格监督,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推进价格监管切实履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 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水平的意见》(发改价监〔2016〕1891号)要求,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节日价格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力量,保障12358价格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价格举报投诉及时受理,更好地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对粮油肉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日常消费特色食品,各区要加强价格动态监测和巡查分析,发现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控措施。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发生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着力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出行旅游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着力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商业零售价格行为监管。两节期间消费者购物集中、经营者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大中城市生活性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家政、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同时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及时澄清网络谣言,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环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节日价格监管值班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2月27日前报市价监局。
      市价监局将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3日、25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4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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