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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林景家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4-28

      津发改价管〔2018〕288号
      天津市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林景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津南区双港镇吉兆路西侧承建的林景家园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239877.95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599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058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2门
      1号楼
      4599
       
      2号楼
      4599
       
      3号楼
      4599
       
      4号楼
      4599
       
      5号楼
      4599
      4599
      6号楼
      4599
      4599
      7号楼
      4599
      4599
      8号楼
      4599
      4599
      9号楼
      4599
      4599
      10号楼
      4599
      4599
      11号楼
      4599
      4599
      12号楼
      4599
      4599
      13号楼
      4599
       
      14号楼
      4599
       
      15号楼
      4599
       
      16号楼
      4599
       
      总体均价
      4599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8年4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澜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4-28

      津发改价管〔2018〕287号
      天津市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澜园1—5号楼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北辰区贵富道与均富路交口西南侧承建的宜澜园1—5号楼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7436.8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741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215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2门
      3门
      4门
      1号楼
      4730
      4740
       
       
      2号楼
      4750
      4750
      4750
       
      3号楼
      4730
      4740
      4730
       
      4号楼
      4750
      4750
      4750
       
      5号楼
      4730
      4750
      4750
      4730
      总体均价
      4741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8年4月25日
      
  • 关于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8-04-27

       
      关于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
      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党发〔2017〕7号)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促进各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的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1.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不能为争夺和保留税源阻挠企业正常迁转。企业提出变更经营地点申请时,有关行政许可和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迁转手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企业正常迁转。
      2.推进税务登记变更便利化。为方便市场主体合理流动,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变更登记流程,区税务部门要抓紧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办理流程的通知》(津地税发〔2018〕3号)落实到位。
      3.理清异地注册经营企业税收分配关系。鼓励各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招商,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对因本区土地等资源限制,需将新引进的企业跨区安置或者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跨区经营的企业,相关区之间应本着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市财政纳入异地注册经营企业政策范围,实现相关区合作共赢、利益共享。对执行异地注册经营税收分享政策的企业,设定纳税规模标准,标准以上的重点税源继续实行税收跨区分享。各区政府要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服务企业发展,落实对分税企业的监管责任。
      4.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调查单位实行法人经营在地统计,统计调查单位按照主要经营场所如实填写坐落地址,统计管理机构据此填写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单位地址发生跨区变动时,按照信息变更工作流程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组织完成划转调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编制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编制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
      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资源优势,推动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了《关于编制<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方案》。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编制《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
      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方案
       
      按照市主要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资源优势,深挖新增长点,壮大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打造产业集聚、特色突出、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推动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拟研究制订《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2018-2020年)。为此,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成果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培育壮大新增长点为举措,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为方向,坚持特色突出、创新驱动、项目支撑、集聚发展,培育高端产业,指导精准招商,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发展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成果
      形成《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2018-2020年)、各区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及总部经济、楼宇经济2个配套政策。
      二、工作机制
      成立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研究工作组,在市领导带领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河东区、红桥区六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共同研究中心城区发展定位,加大政策扶持和推动力度。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编制中心城区产业定位指导意见
      重点任务:起草编制《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2018-2020年),明确各区发展定位和目标,优化空间布局,提出促进中心城区发展的政策举措,依托大数据系统,引导高端服务业向中心城区集聚。
      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编制各区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重点任务:各区起草编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摸清各行业发展现状和问题,明确2020年发展目标、主导产业、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载体和政策举措。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分别牵头负责。
      (三)编制配套政策
      重点任务:研究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
      责任分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分别牵头负责。
      四、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一)深入调研(现在-5月底)
      在意见编制过程中,开展座谈、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各区产业基础、发展优势、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挑战,学习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政策举措,及时吸收、采纳到意见中。
      (二)形成《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的初稿(4月30日)
      起草形成《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产业定位促进繁荣发展指导意见》(2018-2020年)、6个区《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天津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初稿。
      (三)修改《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5月1日-5月10日)
      结合调研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各区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指导意见》和各区行动计划的衔接。
      (四)研讨论证和征求意见(5月11日-5月25日)
      组织召开各领域专家论证会,研究论证《指导意见》提出的功能定位、重点任务、配套政策。广泛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
      (五)上报市领导(5月底)
      将《指导意见》和各区三年行动计划、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相关配套文件上报市领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快推动中心城区繁荣发展,是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整合中心城区资源优势、统筹各区协调发展的关键之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领导的批示和要求,认真做好《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与协调推进《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的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进行组织推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数据交换、材料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高质量完成。
      (三)注重政策衔接。《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要加强与各区行动计划的有机衔接,确保在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举措、载体支撑等方面统一一致。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1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提高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
      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提高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已批复实施方案且实施期满的园区开展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依据是获得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符合终期验收范围的园区应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提出审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终期验收材料。
      仍处于实施期的园区,如果改造任务全部完成,且目标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对终期验收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材料真实合理,并按程序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意见。
      (二)园区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及投资情况,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改造经验、效果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园区进行现场终期验收。第三方独立机构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终期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期结束后,仍不具备终期验收考核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推迟终期验收,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
      第八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的园区如存在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结余,可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区内循环化改造项目支出;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实施方案的园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3-30

      津发改价综〔2018〕22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开展的临床手术治
      疗,可收取手术费、设备使用费和耗材费。
      二、手术费按照手术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设备使用费由医院根据运行成本自主制定。耗材费按照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据实收取。
      三、医院应本着合理使用、患者自愿的原则,术前与患者或家属签定协议,明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3月30日
       
      
  • 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8-03-28

       
      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各自职责抓好重点任务(见附件)落实。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天津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重点任务分工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03-2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三批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按照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第三批试点方案的通知》(津联组发〔2018〕1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委第三批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
      按照《工作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推动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二、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31日之前)。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逐一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填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于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且盖章)报送我委。
      (二)实施脱钩(4月1日至6月30日)。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联合工作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逐项落实,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推动开展协会商会党组织关系移交、资产清查、外事交接,履行民主程序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修改章程,实施第三批脱钩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工作,于7月10日前形成书面文件向我委报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3)、资产清查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配套材料(一式三份且盖章)。我委完成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党组织关系移交等工作,对第三批脱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转呈市联合工作组。推动试点协会商会完成脱钩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四)成效评估(8月1日至9月30日)。
      配合市联合工作组组织第三批试点成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总结经验。
      三、相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我委服务业处、机关党委、财务处组成脱钩工作组,具体负责我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明确分工,细化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等事项。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明确脱钩工作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脱钩事项。要深入研究脱钩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脱钩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吃透政策精神,准确领会改革任务和要求,做深、做细、做实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细致考虑好各个环节,履行民主程序,深入开展动员,积极稳妥做好脱钩各项工作。
      (三)严格履行程序。参加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按照《第三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进度表》(附件4)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按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试点期间,各行业协会商会如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均应按《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履行相应程序。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
      (相关材料电子版,请从邮箱xiehuitj@126.com下载,邮箱密码a123456)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模板)
      2.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3.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
      4.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进度表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推荐2018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的通知 2018-03-2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
      推荐2018年园区循环化改造
      备选园区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我市自2013年启动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以来,在各区的大力推动和共同努力下,循环化改造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超额完成了国家和我市2017年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国家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提出的“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新一轮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现就2018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荐本辖区内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并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备选园区(按照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要求,冶金、建材和石化等涉气类园区必须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申请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另行安排。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务院或市政府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区县)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国家或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优先。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或市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相关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实施方案评审批复。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实施改造。园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年度进展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按照原申报程序上报批准。
      (四)检查验收。园区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循环化改造预期目标和各项任务后,由园区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验收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查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按照国家提出的目标要求,对照各自区实施情况(具体见附件2),有序推进区内园区循环化改造。尤其是实施情况未达到要求的相关区要认真查找原因,强化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向相关区政府予以通报。
      (二)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苏静; 电话:23142185
       
      附件:1.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制定本编制指南。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与本园区产业发展、资源禀赋、环境状况相结合,在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等方面要充分体现特色,在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要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优先”为原则,以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为主线,把园区改造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推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二)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状况,统筹规划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突出构建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以表格形式细化年度投资计划、具体项目实施期限和达产年限、规模,清晰界定年度实施范围和进度,便于进行年度评价和验收。
      (四)清晰列明园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情况,便于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
      (五)原则上以2016年为实施方案编制的基准年,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园区现状和发展基础
      1.园区所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本地区资源禀赋、环境状况简述。
      2.园区概况。主要包括园区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占地面积、自然条件、功能区划等内容。(要附园区区位图和园区功能区划图)
      3.经济发展和产业基础。描述园区经济、产业发展水平以及园区主导行业、重点企业及其发展状况。(可附相关图表)
      4.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描述园区内人口状况,科、教、文、卫状况,基础设施状况、道路交通状况等。
      5.园区与周边区域的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共享等情况。
      6.资源环境现状。园区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与国内外的比较;资源产出率情况,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源数量和分布;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生、排放量;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应急方案;园区建址的环境敏感性分析;区域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环保投入;环境管理等。对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要用表格形式列出近三年的指标值。
      (二)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及下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
      1.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及成效。
      2.园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析园区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主要挑战。
      3.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义。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园区综合竞争力提高、资源约束改善、资源产出率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优化等方面分析循环化改造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园区的影响和意义。
      (三)循环化改造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1.有利条件分析。从产业基础、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政策机制、园区管理、周边产业配套等方面分析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有利条件。
      2.制约因素分析。要深入分析制约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园区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1.总体思路。
      2.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从园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科技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园区改造的总体目标。
      (2)主要指标。在开展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要有循环化改造前和改造后物质流比较分析),合理设定体现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可量化的指标。指标应包括园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关联度、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污染控制和管理、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约束性指标要进行科学测算,具体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
      (3)目标可达性分析。根据园区发展趋势,结合园区循环化改造中重点支撑项目的引进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分析主要目标的可达性。
      (五)主要任务
      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对园区循环化改造进行总体框架设计,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推进循环化改造。(要附园区循环化改造总体框架图)
      1.空间布局方面。根据物质流和产业关联性,开展园区布局总体设计或进行布局优化,改造园区内的企业、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体现产业集聚和循环链接效应,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要附园区空间优化布局图)
      2.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结合本区域的产业和资源的比较优势,考虑园区环境承载力和地方发展需求,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提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3.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方面。围绕实现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有机衔接、物料闭路循环,促进原料投入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提出产业链招商、补链招商,以及建设和引进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等方面的主要任务。(要附循环经济产业链总体框架图、具体产业链图和物质循环利用图)
      4.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方面。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推动余热余压利用、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和水的循环利用;推进水资源替代,沿海地区的园区适当开展海水淡化,减少淡水的使用。
      5.污染集中治理方面。加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培育专业化第三方改造和治理公司,实现污染治理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强化园区的环境综合管理,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
      6.基础设施方面。按照园区各类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集成优化,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使园区生态环境优美,提出对园区内运输、供水、供电、照明、通讯、建筑和环保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任务。
      7.运行管理方面。要突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机构,建设园区能源资源环境管理平台和统计体系,园区废物交换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物质流分析和管理。制定并实施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激励政策,制定入园企业、项目的准入标准等实现运行管理规范化。
      (六)支撑项目 
      针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和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项目:
      1.项目建设表。分为“拟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自主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项目:1)园区污染区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能量梯级利用、综合管廊、集中供热供气供物料等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2)园区能源资源环境管理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3)支撑园区内主导产业链、能明显提升园区资源环境绩效的关键补链项目。申请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另行安排。
      2.项目基本情况。每个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以及与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系、比较详细的建设内容、产能、工艺流程及先进性分析、主要技术设备及先进性分析、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分年度说明建设安排及投资计划。
      3.项目投资估算及构成。要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每个项目的投资估算(不含土地购置费)。估算范围至少应包括厂房建设(建筑面积、总额等)、设备购置(设备名称、台(套)数、价格等)、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等。
      (七)园区循环化改造效益分析
      重点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各项成本及收益进行初步地核算,评估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成效。
      1.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物质减量、循环利用的直接经济效益;污染减排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园区本身经济总量稳定增长,同时带动园区所在地区经济增长;增强园区活力,提高园区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
      2.环境效益分析。园区及周边地区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的提高;降低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减少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
      3.社会效益分析。包括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居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当地社会和谐等方面。
      (八)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组织保障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计评价考核体系、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业链接的风险分担和保障体系、公众参与、宣传教育与交流以及能够保障园区循环化改造顺利开展的其他措施。
       
      附表:1.园区循环化改造参考指标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汇总表
       
       
      附件1的附表1
       
      园区循环化改造参考指标
       
      分 类
      指标名称
      单位
      2016年
      2017年
      …
      2020年
      资源
      产出
      指标
      园区GDP
      万元
       
       
       
       
      *主要资源产出率
      元/吨
       
       
       
       
      *能源产出率
      万元/吨标煤
       
       
       
       
      *建设用地产出率
      万元/公顷
       
       
       
       
      *水资源产出率
      元/吨
       
       
       
       
      资源
      消耗
      指标
      *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煤
       
       
       
       
      *水资源消耗总量
      吨
       
       
       
       
      主要产品1:单位能耗
      吨标煤/吨
       
       
       
       
      ……
       
       
       
       
       
      主要产品1:单位水耗
      立方米/吨
       
       
       
       
      ……
       
       
       
       
       
      资源
      综合
      利用
      指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
      %
       
       
       
       
      废物
      排放
      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氨氮排放量
      万吨
       
       
       
       
      *氨氮化物排放量
      万吨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CO2排放量
      吨/万元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万吨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其他
      指标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
      %
       
       
       
       
      特色
      指标
       
       
       
       
       
       
       
       
       
       
       
       
      注:1、标*为重点指标,属必填项。
       2、有关指标计算方法请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循环经济发展评价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7〕412号)
       
       
       
       
       
       
       
       
       
       
       
       
       
      附件1的附表2
       
      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汇总表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总投资(万元)
      建设期限
      实施条件
      社会效益
      关键补链项目
      1
      说明:
      1、本表一律用EXCEL制作;
      2、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规模,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购置的主要技术装备等(不超过150字)。
      说明: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2、项目环评、能评批复情况;
      3、项目规划、土地批复情况。
      说明:
      社会效益指项目建成后,预期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效益。
      2
      ……
      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1
      2
      ……
       
       
       
       
      总计
      (万元)
      \
      \
      \
      \
      \
      \
      \
       
       
      附件2
       
      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
       
      序号
      区县
      园区名称
      类型
      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
      实施率
      <!--[if !supportLists]-->1. 
      <!--[endif]-->
      滨海新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天津出口加工区)
      国家级
      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80%
      <!--[if !supportLists]-->2. 
      <!--[endif]-->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已实施
      <!--[if !supportLists]-->3. 
      <!--[endif]-->
      中新天津生态城
      国家级
      已实施
      <!--[if !supportLists]-->4. 
      <!--[endif]-->
      天津港保税区(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国家级
      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if !supportLists]-->5. 
      <!--[endif]-->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国家级
      未实施
      <!--[if !supportLists]-->6. 
      <!--[endif]-->
      天津空港经济区
      省级
      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50%
      <!--[if !supportLists]-->7. 
      <!--[endif]-->
      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区
      省级
      已实施
      <!--[if !supportLists]-->8. 
      <!--[endif]-->
      天津南部新兴产业区
      省级
      已实施
      <!--[if !supportLists]-->9. 
      <!--[endif]-->
      天津南港工业区
      省级
      已实施
      <!--[if !supportLists]-->10. 
      <!--[endif]-->
      天津临港经济区
      省级
      未实施
      <!--[if !supportLists]-->11. 
      <!--[endif]-->
      天津大港经济开发区
      省级
      未实施
      <!--[if !supportLists]-->12. 
      <!--[endif]-->
      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省级
      未实施
      <!--[if !supportLists]-->13. 
      <!--[endif]-->
      天津中塘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1
      东丽区
      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
      国家级
      已实施
      100%
      2
      天津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省级
      已实施
      33%
      3
      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
      省级
      未实施
      4
      天津东丽航空产业区
      省级
      未实施
      1
      西青区
      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已实施
      100%
      2
      天津中北工业园区
      省级
      已实施
      50%
      3
      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
      省级
      已实施
      4
      天津赛达工业园
      省级
      未实施
      5
      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园
      省级
      未实施
      1
      津南区
      天津海河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0
      2
      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
      省级
      未实施
      3
      天津八里台工业园区
      省级
      未实施
      4
      天津双港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5
      天津小站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6
      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
      省级
      未实施
      1
      北辰区
      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未实施
      0
      2
      天津双口工业园区
      省级
      未实施
      25%
      3
      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省级
      已实施
      4
      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
      省级
      未实施
      5
      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
      省级
      未实施
      1
      武清区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已实施
      100%
      2
      天津京滨工业园
      省级
      已实施
      40%
      3
      京津科技谷
      省级
      已实施
      4
      天津武清福源经济开发区
      省级
      未实施
      5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
      省级
      未实施
      6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
      省级
      未实施
      1
      静海区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国家级
      已实施
      100%
      2
      天津大邱庄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25%
      3
      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
      省级
      已实施
      4
      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
      省级
      未实施
      5
      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
      省级
      未实施
      1
      宝坻区
      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省级
      已实施
      50%
      2
      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
      省级
      已实施
      3
      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4
      天津马家店工业区
      省级
      未实施
      1
      宁河区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省级
      未实施
      0
      2
      天津潘庄工业园区
      省级
      未实施
      3
      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
      省级
      未实施
      1
      蓟州区
      天津蓟县经济开发区
      省级
      已实施
      67%
      2
      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区
      省级
      已实施
      3
      天津上仓工业园
      省级
      未实施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2018-03-26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天津市定价目录》印发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定价目录2018年3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8-03-15

      津发改价费〔2018〕169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你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核定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津滨政函〔2018〕17号)收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停车场为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其收费标准按照我市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小型车每辆半小时2元,每超过半小时加收2元;大型车每辆半小时4元,每超过半小时加收4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军车实行免费停车。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年3月25日起执行。
       
       
       
       
      2018
      年
      3
      月
      14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2-13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污水处理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污水处理的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八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监测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污泥处理支出及其他费用等。
      其中,污泥处理支出是指对污泥进行处理(消化、脱水、焚烧等)、运输、装卸、处置(填埋、堆肥、建材利用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筹集污水处理营运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依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结果,污水处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时应当从污水处理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管网15年,污水构筑物20年,污水处理设备10年(含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的数值。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第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2.5%。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计提比例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八条 其他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1)药剂费、机物料消耗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参考,避免价格虚高。
      (2)动力费、水费、监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污泥处理支出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3)维修费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核定;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服务的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经营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价值比例、业务收入比例等)计算应计入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污水处理总量的核定方法: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应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60%的,据实核定。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后三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应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7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按定价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度污水处理总量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2018-02-1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天津市2018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中高端消费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我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实施“十大扩消费”行动。为做好我市扩大消费工作,我委积极会同市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2018年天津市扩大消费工作台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扩大消费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扩大消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扩大消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3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加大工作力度,瞄准中高端消费,大力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消费引领作用,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增进民生福祉。
      二、建立扩大消费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各有关单位请按照台账明确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成果清单,逐项进行任务梳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向我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2018年天津市扩大消费工作台账
       
       
       
       
      2018年2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 2018-02-0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安排,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规划》科学有序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加快天津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8-02-0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静海区发展改革委、蓟州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8〕42号)要求。现将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请你们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企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2.按月填报项目进度,于每月8日前填报“2018年天津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附件2)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域处。
      3.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2018年天津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30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
      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
      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求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做好我市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一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二是以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清理。三是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四是以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单位要对照《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 年3 月之前,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 年4 月之前,各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 年5 月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 年6 月中旬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汇总我市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 年10 月之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区、各部门清理完成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区清理完成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和督促指导,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18-01-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3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发展改革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if gte vml 1]>
      <![if gte mso 9]>
      <![endif]><![endif]-->
      <!--[if !vml]-->
      <!--[endif]-->2018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5]407号
      2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津价费[2005]203号
      3
      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2005]185号
      4
      关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06]310号
      5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220号
      6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7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49号
      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50号
      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告
      津发改法规[2010]1156号
      11
      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2]408号
      1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3]318号
      13
      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3]351号
      14
      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3]434号
      15
      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经贸[2013]620号
      16
      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经贸[2013]621号
      17
      关于确定价格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的通知
      津价检[2013]84号
      18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20号
      19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248号
      20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4]457 号
      21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4]286号
      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
      2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
      2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开发保障和清洁能源发展方案的通知
      津发改能源[2014]752号
      25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5]121号
      2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
      2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29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
      3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281号
      3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5]762号
      3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3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801号
      34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5]904号
      35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认[2015]1269号
      3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6]375号
      3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6]620号
      38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756号
      39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766号
      40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
      41
      关于废止部分股权基金和投资类企业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6]942号
      4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6]1022号
      4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
      44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社会[2016]1128号
      4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46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3号
      47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4号
      48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4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7]161号
      5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7]234号
      5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废止我市开展境外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7]29号
      5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7]1号
      5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7]2号
       
       
       
       
       
      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政策[2005]522号
      2
      关于增加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津发改政策[2006]119号
      3
      关于外省市直供我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价费[2006]167号
      4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价检[2006]261号
      5
      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
      6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07]93号
      7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8
      关于加强天津地区发电机组减排实施监控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基础[2008]836号
      9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8]309号
      11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111号
      12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领导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
      13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投融资建设平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456号
      14
      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
      [2009]44号
      15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16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
      1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18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0]339号
      19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
      20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
      2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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