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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1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0日   
      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对《天津市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18-2025年)》(津商务流通〔2018〕1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发展目标,推进冷链物流运行体系建设,优化冷链物流设施布局,发展冷链物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数字化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冷链物流企业,积极融入京津冀现代冷链物流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创建3个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全市冷库库容达到1100万立方米,规模以上冷链运输企业达到35家。冷链物流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全面提升,冷链物流规模化组织效率和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衔接产地销地、覆盖城市乡村、联通国内国际的冷链物流网络基本形成,绿色高效、安全可靠、智慧便捷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加快构建,中国北方国际冷链物流基地和“一带一路”重要的冷链物流核心节点基本建成。
      三、空间布局
      综合考虑国家冷链物流体系布局、我市“十四五”产业发展重点和冷链基础条件等因素,加快打造“双枢纽、三走廊、七通道、多节点”的冷链物流空间发展格局。
      双枢纽:以天津港为核心,重点依托东疆综保区、中心渔港等区域,打造集贸易、储运、加工、分拨、配送、展示、金融服务于一体的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核心,依托航空物流区,以建设中国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为目标,打造集航空干线运输、特色口岸包机运输、多式联运转运、区域分拨及配送、国际物流服务于一体的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三走廊:沿京津走廊、津保走廊和以中心渔港、东疆综保区区为核心向两翼拓展的沿海走廊,集中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冷链物流产业。
      七通道:一是沿京津走廊西翼,自滨海新区经东丽、北辰和武清向北京辐射;二是沿京津走廊东翼,自滨海新区经宁河、宝坻、蓟州向北京辐射;三是沿海走廊向北辐射唐山以及东北地区;四是沿海走廊向南辐射黄骅及鲁北地区;五是沿津保走廊北翼,经东丽、武清、西青,接保定和雄安新区;六是沿津保走廊南翼,经滨海南部、津南、静海至雄安新区南部;七是沿京沪高速以静海为节点的通道,向南辐射鲁北地区,向西辐射保定和雄安新区。
      多节点:在滨海新区、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等区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冷链物流节点。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构建三级冷链物流运行体系
      1.打造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落实国家“四横四纵”冷链物流骨干通道布局,积极融入我国北部横向冷链物流大通道和京鄂闽纵向冷链物流大通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冷链物流要素和上下游产业向我市集聚。推动东疆综保区、中心渔港等辐射能力强、冷链物流资源集聚的区域争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东疆综保区加快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智慧冷链物流合作基地和综合服务型国际冷链物流集群,重点发展国际冷链物流、冷链保税仓储、出口冷链加工、国际食品供应链和供应链金融、国际贸易、航运服务等功能。中心渔港加快打造高品质食品跨区域流通中心、高品质食材交易加工体验中心和京津冀食品战略保障基地,发挥冷链食材加工产业及进口食材跨境供应链的政策优势,打造智慧绿色冷链与观光体验、餐饮产业多功能多场景融合的冷链产业生态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建设冷链集配中心。沿“三走廊”“七通道”,通过既有冷链设施提级改造和新建等方式打造一批冷链集配中心,发挥主通道冷链集配中心“串点成网”的基础支撑作用。面向水产品、果蔬等产地和大型禽畜屠宰、食品加工等生产企业,强化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级分拣、初加工、直销等功能,加快建设一批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提升农产品产后集散和商品化处理效率。面向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大型社区等,建设一批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开展生鲜产品仓储、分拣、包装、配送、半成品加工等业务,提升区域分拨配送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健全产销两端冷链物流设施。引导10个涉农区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花卉、食用菌等优势特色品种,加快建设切换式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设施及配套设备,提高“最先一公里”冷链物流服务能力,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完善城市末端冷链设施,推动冷链配送接货站点建设改造,合理布局生鲜运输车辆临时停靠装卸点,优化城市冷链配送通道网络,加快城市冷链前置仓、移动冷柜冷库、智能冷链自动售卖机等“最后一公里”冷链设施建设与应用。引导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加强生鲜投递柜、社区配送站等建设,满足个性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升全品类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1.肉类冷链物流。依托滨海新区、西青、静海、宝坻等肉类冷藏冷链集聚区,推动肉类公共冷库改扩建、智慧化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和低温分割加工车间、配套冷库等设施。完善规模屠宰、预冷排酸、低温分割、保鲜包装、冷链储运链条,加强全程温控和监管追溯。促进肉类冷链物流与上下游深度融合创新,推动发展 “养殖基地+肉制品精深加工+超市”等新模式。支持天津口岸完善国家查验冷库、保税冷库、保税冷链加工等设施功能,提升进口肉类冷链物流服务与快速检测检疫能力,巩固天津进口肉类通道优势。(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果蔬冷链物流。依托静海、宝坻、武清、东丽、宁河等果蔬生产基地,加快果蔬移动冷库、预冷设施建设,鼓励广泛使用冷链设施开展果蔬保鲜用,大幅减少流通损耗。围绕优势明显、品牌影响力较大的沙窝萝卜、欢坨西红柿、齐心蘑菇等特色蔬菜产品,引导配备果蔬清洗、分级、分拣、切割、包装等设施设备, 提高冷链服务保障。支持适合果蔬特点的可循环利用包装、载器具及零售末端保鲜柜等设备使用。推进商品化包装与冷链包装一体化,完善脱水干制、称量包装、检验检测、低损运输、质量管控等配套功能,提升果蔬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总社、市邮政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水产品冷链物流。加强水产品产地保鲜加工设施建设,完善鱼塘、渔船、渔港预冷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速冻、冷藏、低温暂养等配套设施。围绕建设环渤海地区优质种源供应基地,完善覆盖养殖捕捞、到岸装卸、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质量管控等环节的冷链物流设施装备,支持冷链全链条无缝对接和安全温控数据共享。鼓励运用活鱼低温暂养、纯氧高密度冷链等鲜活水产品冷链配送技术,满足中长距离运输需求。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打造具有国际货运、冷链仓储、报关、检验检疫等功能的水产品航空货运冷链物流服务通道。(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4.乳品冷链物流。完善乳品全产业链温控体系,鼓励规模化奶业企业升级冷链物流设备,提高生乳冷却、储存、运输一体化运作效率和温度质量管控水平。推动龙头乳品企业与电商、连锁超市合作,完善从生产厂商至消费者的低温液态奶全程冷链物流系统,规范销售终端温度控制管理。探索将低温乳品配送纳入民心工程,推动传统奶站改造升级,建设服务社区的低温液态奶宅配仓(前置仓)、社区生鲜柜等,推广应用新型末端配送冷藏车等设备设施,发展网格化、高频率配送到家服务,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5.速冻食品冷链物流。支持我市速冻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对接东疆综保区、中心渔港等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产销冷链集配中心,打通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检验检测的全流程冷链服务链条,提升末端配送服务品质。加强冷链物流服务保障,提升末端配送服务品质,支撑速冻食品流通渠道由线下为主向线上线下多渠道拓展。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全过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满足连锁餐饮、团餐等标准化、流程化经营需求的速冻类标准食材、食材半成品供应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6.医药产品冷链物流。依托滨海新区细胞谷和生物制造谷、静海中日(天津)健康产业发展合作示范区、北辰京津医药谷等生物医药领域特色产业园区,完善医药冷库网络化布局及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功能,提升医药产品冷链全程无缝衔接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引导大型医药生产制造企业与医药冷链流通企业加强合作,规划建设医药冷链物流中心,高标准建设自动化立体冷库,实施低温药品运输、储存和配送管理,打造集中转、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结算于一体的医药供应链服务体系。支持医院、药店和基层医疗网点合理配置专用冷链设备,促进医药物流中心与末端冷链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特别管理机制,保障紧急状态下疫苗及其他医药产品冷链运输畅通和物流过程质量安全。(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提高冷链物流运输质量效率
      1.促进冷链运输一体化。加快打造 “枢纽+干线运输+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的四级冷链物流运输服务网络。发挥国家级物流枢纽、物流设施资源富集的优势,依托“海、空、铁、邮”综合立体交通主枢纽,大力发展空铁联运、“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全载体邮政快递运输业务,开展规模化冷链物流运输。充分依托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两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开展中转换装、区域分拨等业务,推动冷链物流干线运输与区域分拨配送高效协同。依托“物流中心+城市配送点+末端配送站”的三级城市配送体系,加快构建干支线运输和两端集配一体化运作的冷链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冷链物流服务的质量效益。(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推动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升级。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冷藏车市场准入条件,推广标准化车型。加快轻型、微型新能源冷藏车和冷藏箱研发制造,积极推广新型冷藏车、铁路冷藏车、冷藏集装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非标准化冷藏车。加强冷藏车生产、改装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鼓励批发、零售、电商等企业将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作为采购订货、收验货的计量单元。推动标准化冷链载器具循环共用,完善载器具租赁、维修、保养、调度等公共运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冷链企业应用标准化运载单元及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提高带板运输比例。加快建设中转冷库、流通型冷库等中间环节冷库,减少流通环节损耗。鼓励企业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发展冷链多式联运。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完善吊装、平移等换装转运设施设备,加强自动化、专业化、智慧化冷链多式联运设施建设。大力培育冷链多式联运经营人。依托机场和天津港,发展冷链卡车航班和专线网络,提高多式联运一体化组织能力。积极发展冷链甩挂运输,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冷藏挂车池”。依托海空两港开展国际冷链物流合作和多式联运。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布局建设境外冷链物流设施。(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天津海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4.完善城乡双向冷链物流通道。积极发展“生鲜电商+产地直发”“平台企业+农业基地”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销密切衔接、成本低、效率高的农产品出村进城,打通高品质农产品上行通道。推进“快递进村”工程,鼓励供销、邮政快递、城市配送、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推动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乡进村,打通优质消费品下行通道。引导大型生鲜电商、连锁商超、电商快递企业等联合布局城乡一体冷链物流网络,加强城乡冷链设施对接,打造“上行下行一张网”。(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提高冷链物流创新水平
      1.推进冷链物流智能化。鼓励企业加快传统冷库等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推广自动立体货架、智能分拣、物流机器人、温度监控等设备应用,打造自动化无人冷链仓。推广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二维码、电子标签、大数据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冷链商品流通领域的普及应用。推动自动消杀、蓄冷周转箱、末端冷链无人配送装备等研发应用。推动企业冷库“上云用数赋智”,加强冷链智慧仓储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等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优化冷链运输配送路径,提高运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落实)
      2.推进冷链物流数字化。加强大数据、物联网、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商品生产、冷链流通和服务信息实时交互。促进冷链物流全流程、全要素数字化,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加快冷链货物、场站设施、载运装备等要素数据化、信息化、可视化,实现各作业环节数据自动化采集与传输。鼓励大型冷链物流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超整合产品、冷库、冷藏车等信息资源,加强冷链智慧仓储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等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搭建市场化运作的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全国性、多层级数字冷链仓库网络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推进冷链物流绿色化。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农批市场、生产企业等对冷库、中央厨房、低温车间等实施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等模式,鼓励使用新能源冷藏车及绿色安全配套装备设施,逐步淘汰老旧高能耗冷库、制冷设施设备和高排放冷藏车,推动制冷剂、保温耗材等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广蓄冷、自动温度湿度调节、新型高效压缩机、生物保鲜、太阳能利用等绿色化、轻量化节能技术应用。推广使用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的节能冷藏车。研发、试点并推动储能或蓄冷保温箱在冻品运输过程中的应用。鼓励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设备设施,推广节能环保技术。鼓励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链集配中心、物流园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布局建设公共充电桩、加气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提高冷链物流支撑能力
      1.做大做强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冷链物流企业抱团发展,创新个性化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物流市场需要。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拓展服务网络,加快培育以现代数字技术为支撑,连接主要产销地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重点引进涵盖产地预冷加工、保鲜运输、销地冷藏等业务的全产业链型冷链物流企业。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信用等级评定和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鼓励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向下游发展,建立以生产企业为核心的冷链物流体系。推动龙头冷链物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冷链产品生产和贸易组织,提升国际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推动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鼓励高起点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动国际国内冷链物流标准接轨。加强与京冀合作联合制定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推进冷链物流企业的技术设施和服务水平提升,推广使用天津市冷链物流储运销有关地方标准。发挥行业协会、骨干企业作用,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贯,提高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推荐性标准采用水平。支持和推广标准化冷藏集装箱、标准化周转箱、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减少中转损耗。(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市现代物流协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3.构建产业融合发展新生态。推进冷链物流与农业深度融合,引育一批农业品冷链物流骨干企业,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带动种植、养殖、捕捞、流通和销售等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推进冷链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冷柜、空调等传统制冷设备企业将产业链延伸至冷链先进设备、核心元器件制造领域,为冷链物流业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冷链物流与电商深度融合,依托骨干冷链基地和冷链企业,培育“冷链仓储+电商冷链配送”“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融合产业链。支持保险机构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强化冷链物流系统运行监管
      1.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冷链物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体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物流信息系统,整合各作业环节。严格执行农产品、食品入市查验溯源凭证制度。开展对信息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实现冷链物流系统运营的预测、预警及评价功能。强化冷链物流社会监督,支持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共同维护诚信合规的市场环境,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冷链物流行业综合管理,完善冷链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药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强化检验检测检疫。围绕主要产销区、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口岸等区域,建设检验检测检疫站点,完善全链条、全要素的检验检测检疫体系。依托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加强冷链物流检验检测检疫能力建设。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强化冷链检验检测检疫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便民菜市场、冷链物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等建设快检实验室,提高就近快速检测水平。按照人、货、环境同防的要求,严格落实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做到闭环管理和全链条监管,堵住疫情防控漏洞。(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天津海关、市商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冷链物流行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加大冷链物流宣传工作力度,强化正面舆论引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涉企事项审批流程,全面推广资质证照电子化,探索推行“一照多址”,完善便民服务。同时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本方案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
      (二)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发挥天津市乡村振兴基金引领作用,支持重点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稳定企业融资链条。鼓励相关冷链物流企业积极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模式。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发展冷链物流轻资产运行模式。
      (三)保障土地供给。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一批规模大、水平高、质量优、功能强的重点冷链示范项目。依据《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年)》统筹做好冷链物流布局与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重点支持新建重大冷链物流项目,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和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研究利用绕城高速公路沿线可开发地块等建设“近城而不进城”的冷链集配中心,整合闲置土地资源。与农产品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鼓励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冷链物流设施。
      (四)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冷链物流相关课程,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与冷链企业、行业协会共建实训基地、订单班、产业学院,开展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和新型学徒制培养等定向培训和实训活动,以应用为导向发展冷链物流继续教育。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应用体系。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大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国际供应链采购、仓储、物流运输等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冷链物流专业人才。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22〕7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19日
      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22〕78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指示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发展目标,加快现代流通体系软硬件建设,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提升现代流通治理水平,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将天津打造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流通业态模式更加丰富多元,流通市场主体不断壮大,现代流通秩序更加有序规范,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地位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金融信用支撑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500亿元,商品销售总额达到4.5万亿元以上,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突破万家,货物进出口规模达到1万亿元。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200万标准箱,天津机场货邮吞吐量达到40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现代商贸流通网络
      强化城乡商贸网络体系,加快提升城市商业能级,重点打造高品位步行街、重点商圈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三级体系。建设高水平商品交易市场,围绕汽车、能源、钢材五金和粮食等大宗商品,打造一批高能级商品交易市场。推动商贸流通业态转型升级,加快商贸流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大型超市、实体商店、社区生鲜连锁店等上线上云上平台,发展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数字商贸新型基础设施,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提升餐饮服务智能化,优化布局智能商务终端。促进内外贸流通一体化,推动内外市场衔接联通,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内贸企业“走出去”。
      (二)打造现代物流网络体系
      优化大物流网络布局,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积极融入国家“四横四纵”物流大通道,统筹推进空港型和海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积极规划布局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快布局形成由“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乡配送点”构成的三级物流设施网络体系。推进物流设施数字化,推动物流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要物流节点数字化改造升级,打造一批智慧枢纽和数字物流园区(基地)。积极培育现代物流重点业态,重点发展冷链物流、商贸物流、快递物流、农村物流、特种物流、应急物流等业态,推动物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加快培育物流新业态,发展保税物流、逆向物流,推动物流、快递等企业与制造企业合作,引导专业化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
      (三)提升现代交通服务流通功能
      打造多式融合综合立体交通体系。依托“海、空、铁、邮”四大综合立体交通主枢纽,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交通运输数字化,加快5G、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推进智慧海港建设,推进智慧空港建设,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天津港加快“公转铁”、“散改集”和海铁联运发展,加强货运车辆适用的充电桩、加氢站及船舶适用的岸电设施、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等配套布局建设。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打造多式联运枢纽,实施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等铁路场站扩能改造,完善海铁、公铁多式联运和换装转运设施,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
      (四)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流通功能
      完善流通金融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推动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高国内外贸易规则应用水平,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丰富完善流通金融服务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等金融产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利用出口信贷保险、海外融资租赁保险、贸易信用险等产品推动航运金融创新发展。拓展流通领域多元融资渠道,推动流通领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用好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五)提升现代流通信用支撑能力
      加快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建设产品追溯系统,提供产品溯源等服务,加大可追溯产品市场推广力度,调动大型流通企业等主动选用积极性,扩大可追溯产品市场规模。建立健全流通信用监管体系,围绕流通领域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环节,明确信用承诺标准规范和流程,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加强对流通领域企业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六)深化现代流通市场化改革
      推进商品和要素高效流通配置,推动大型流通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开展接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流通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一单尽列、单外无单”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本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接,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探索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
      (七)培育壮大流通领域市场主体
      做优做强商贸主体,推动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展经营网络,加强商贸流通领域招商引资,实施外贸百强企业帮扶行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鼓励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实施老字号振兴工程,支持举办中国(天津)中华老字号精品博览会。培育充满活力现代物流企业,支持和引导我市大型物流企业采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向供应链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整理剥离物流业务,鼓励我市物流企业到市外设立物流公司或分支机构,积极拓展业务,扩大物流经营网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体系。重点保障跨区域、保民生、保供应、保安全稳定等重大流通项目用地用海需求,合理配置配送网络末端网点用地。统筹利用各类资金积极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拓展流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稳定企业融资链条。
      (二)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等院校流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围绕交通、国际贸易、物流等重点领域方向,健全多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一批产教深度融合实习基地。提高国际化流通领域人才培养水平,加大海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三)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强化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政治保障。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对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附件: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10-10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名单、执行起止日期等信息,并函告各电网企业。各电网企业根据相关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差别电价执行起止日期不足一个抄表周期致使电量无法计量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合并计量无法区分的,其全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9-17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促进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7日               
       天津市关于促进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住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有利契机,大力促进消费恢复和潜力释放,提振消费信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1.增加个人专项摇号指标。2022年内定向投放2万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通过专项摇号活动,面向仍在摇号且已累计参加60期以上(含60期)的“未中签”申请人进行配置,中签者须在我市购置新车。(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对个人购买新能源车给予更大支持力度。用好用足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组织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国家部署,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船税等。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继续在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沿线以及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等区域配建充电基础设施,2023年底前新增各类充电设施8000台;优化居民个人报装流程,深化和完善个人报装“联网通办”政策,将居民报装时间前移,要件简化。鼓励出租、公交、城市邮政、环卫、城市物流配送(接入城配平台)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搞活二手车市场。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入线上交易平台,扩大线上交易规模。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发挥企业品牌优势,推出符合企业标准的二手车。落实国家部署,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取消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家电家居消费
      4.强化家电消费扶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方案》,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智能型家电产品给予适当支持,引导消费者更新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电冰箱、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开展家电家居促销活动。积极举办“千万补贴、共促消费、政企团购”“家电家装购物节”等活动,鼓励大型商场、家电生产企业、电商平台等企业以打折、补贴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和电子消费产品促销。鼓励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装展示交易会。(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6.稳定住房消费。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文旅体消费
      7.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整合优化我市在河、海、港、洋楼以及海鲜美食、跨境电商等方面优势资源,拓展海河游、乡村游、非遗游等,串联“吃住行游购娱”多种业态,精心设计亲海体验、休闲露营、洋楼打卡、乡村休闲、酷享悦动、舌尖食趣等一批主题旅游消费路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文旅市场线上线下合作。加强与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开展天津文旅产品的直播带货活动,免费在线促销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产品。高水平开展“你好天津”系列直播活动,做好“天津有礼”线上线下全方位宣传,打造“天津有礼”礼盒套装。引导品牌主体创新开展旅游商品线上营销,支持开办电子商务平台旗舰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构建文旅消费新场景。充分利用东疆港水域,发挥船艇运动协会作用,打造东疆港海上运动基地。依托东丽湖优美自然风光,打造东丽湖露营基地。持续开发V1汽车世界,建设集名车展销、驾驶体验、赛车驾训、专业汽车赛事等于一体的汽车产业特色项目。加大对蓟州民宿等特色消费场所的宣传推介,举办五大道咖啡节、文化中心十周年庆、东丽湖文化旅游体育节等品牌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繁荣夜间消费
      10.打响“夜津城”品牌。打造“夜购津货”“夜品津味”“夜游海河”“夜赏津曲”“夜嗨津城”等名片,引导全市重点商场、商业街、夜间经济街区、文旅、餐饮等商户推出形式多样的夜间优惠折扣、新品发布、灯光秀、艺术品鉴赏等活动。支持各区打造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丰富夜间活动内涵。继续推进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以及旅游景区等场所延长开放时间,开设夜间艺术讲座、沙龙、分享会、游园会等。鼓励海河游船在周末和节假日延长营业时间。加快培育夜间消费新场景新模式,支持评选最美“夜津城”好去处、最美夜购门店、最美夜逛商圈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活农村消费
          12.加快开展消费品下乡。组织日用消费品、家电、家居、汽车等企业举办“品质消费农村行”活动,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引导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流动售货车送货下乡等形式,为农村居民提供食品、日用品、小家电、农资等各类商品。(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农产品进城。引导电商平台加大“津农精品”采销力度,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组织更多品牌农业企业通过参加全国综合性展会、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会、直播带货等形式,拓展销售渠道,打造“津品出津”品牌。(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强会展消费
          14.安全有序恢复展会活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有序恢复举办会议、展览、展销等活动,助力消费市场恢复。(市商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展销联动。加快引进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展会项目,按照展览面积,对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吸引展会向天津集聚。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大会、夏季达沃斯论坛、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等展会,提升影响力。(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新型消费
      16.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培育壮大“互联网+”旅游、养老、家政、体育、健康等消费新业态。鼓励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改造,引导餐饮、商超、菜市场、药店等拓展线上渠道,打造“云上商店”、“云上街区”。引导实体商家利用达人探店、博主种草、用户点评等方式吸引线上客流转化为现实购买力。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鼓励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居民社区布局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书店等智慧门店。(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消费环境
      17.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打响海河国际消费季品牌,实行“一区一主题”、“一业一方案”,构建“周周有精彩、月月有新意”的丰富场景。开展“津乐购”消费券发放活动,强化市区联动、政银联手、区域协同,加大对汽车、家电、餐饮、零售百货等重点领域消费券发放力度。用好寒暑假及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点节假日,鼓励开展周末周边、母婴亲子、餐饮美食、民俗集市、夜间消费、新品首发首秀等各种形式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各类线下实体和线上平台举办店庆、周年庆、网购节等优惠促销。深入开展振兴老字号行动,打造老字号线上综合旗舰店,做大做强老字号品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新型消费、服务消费等重点领域及新市民等重点群体丰富消费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向零售、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提供专属金融方案。充分发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严格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机制和赔偿先付制度。加强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消费维权绿色通道,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强化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运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施行期限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2-09-1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理顺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我委将加强跟踪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3月30日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引导天然气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推动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用气调节能力,更好保障用气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二)时段划分
      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
      1. 用气淡季:当年4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 用气旺季:当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1. 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我市天然气市场供需实际,原则上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调,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2. 动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按照我市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下同)确定的淡季和旺季加权采购价格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
      若因特殊原因我市主要燃气企业与上游企业未能按时确定采购价格,根据上一周期淡、旺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与公布的当期价格出现较大偏差,影响天然气供应稳定时,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当季销售价格。
      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有效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按时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若出现上述特殊原因,当本周期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加权采购价格与上一周期有差异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4.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5. 按照本机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由我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调整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的监测,每月10号之前,燃气经营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采购成本、气量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二)完善储气价格政策。在坚持储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将燃气经营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支持储气能力建设。
      (三)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天然气,推动企业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实施天然气季节性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委将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
      
  •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2022-09-14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我市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础上,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在原启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为启动条件。即,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和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等三项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资金渠道解决;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在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在当月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8-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落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扎实稳住经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联合惩戒和标本兼治,加大查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本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全面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根据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开展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三)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结合财政部及我市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在已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和问题摸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按要求组织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摸排,通过12381、12315 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在涉企收费政策情况梳理和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等基础上,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是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民政局分别会同有关方面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工作方案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既定职责分工落实。同时,各相关部门、各区还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于9月上旬前完成,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区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同时,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各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三是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区建立相应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统筹落实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形成工作简报和总结报告,根据工作职责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胡昊宇   23142228(传真)工作邮箱:sfzggwsfc@tj.gov.cn
      市工业和信息局:陈亮   83605784  工作邮箱:sgxjjjyxc@tj.gov.cn
      市市场监管委:刘斐然   23529141  工作邮箱:scjgjgjdjcc@ tj.gov.cn
      市财政局:郑亮          23116659   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7月27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7-28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1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7-27

      市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3日
      天津市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升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根据《天津市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推进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全程控制、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全面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
      二、主要目标
      开展本市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提高消费者信心和满意度,进一步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产品美誉度,满足国内外市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品质提升行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先进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风险关键控制环节等管理体系。推进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全市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保持100%。鼓励企业持续改善产品品质,对照国际先进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要求,优化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指标体系,完善企业批批检验的检验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追溯“一罐一码”和全过程“二维码”查询追溯信息管理,产品信息追溯实现全覆盖,全市生产企业与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率达到100%。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全部合格。(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全过程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强化对企业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查验和检验检测能力等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开展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落实进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安全信
      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实施“产业升级行动”,推进高质量发展
          3.促进产业融合升级。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和奶源基地协同发展,倡导企业使用生鲜乳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促进奶牛养殖场实行专业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降低原料奶成本。完善奶畜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奶畜疫病净化行动,提升原料奶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提高原料奶质量。(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本市在产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检验实行全覆盖,对市售其它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发现检测指标不合格的产品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加强管理。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检测数据信息共享,加强产品风险识别和研判能力。强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问题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完善问题产品及时报告、下架召回、信息公布等工作程序。加强舆情事件监测预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品牌培育行动”,提升国产乳粉美誉度
          5.加强标准认证管理。积极运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机制,广泛收集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和参考。推动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鼓励本市生产企业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依法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宣传。鼓励本市生产企业获得国内外认证认可,延伸产业链管理,加强与原料奶生产基地、经销商、电商平台等的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国产乳粉美誉度。(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开放合作水平。鼓励国际乳粉品牌企业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丰富国内产品供应。鼓励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本市企业与国际乳业企业开展合作,引入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生产管理转型升级,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发展,强化政府在政策引导、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大力支持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提升、产业升级、品牌培育”三方面工作。要强化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合、行业引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工
      作格局,加强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
      导,结合各自职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与政策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做好引导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量、销售额等统计,及时掌握生产消费形势。
          (三)加强信息发布与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展示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工作成效,开展科普知识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通过开发工业旅游项目、设立公众开放日等形式,组织媒体、消费者走进企业,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状况和质量保障措施。
      
  • 关于落实我市“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7-2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要求,就招投标领域减轻企业交易成本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1.必须招标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
      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2.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可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作为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形式。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投标(中标)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用相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换。
      二、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价格评审优惠的比例,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信息提供便利。
      3.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给予中小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分包企业相应的价格分加分。
      4.鼓励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支持政策,不应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三、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1.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职责,将本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涉企三项保证金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必须招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招标单位落实到位,不应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2.强化服务提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支持相关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企业办理保函(保险)的便利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保证保险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3.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政策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调整完善招投标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准确了解和积极应用,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2022年7月8日                
  • 关于印发《促进天津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汇编》的通知 2022-07-0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提高政策利用效率,我委联合市工信局、市政务办、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从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强化园区配套服务、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等方面梳理形成《促进天津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唐家宁,联系电话:23142237)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7-01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鼓励项目所在区政府按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由电网企业落实供电到红线要求。
      3、供电企业承担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予以疏导。    
      二、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2021年3月1日前,项目主体已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其他相关事宜
      1.做好统筹协调。各区应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做好保障服务。对电缆供电区域(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各区应统筹考虑公共电网建设及电力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编制电力管廊专项规划,为有序推动供电设施建设奠定基础。
      2.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供电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30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3个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22个部门制定了《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体育局        
      市医保局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功能定位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建设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 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担当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实现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智慧化水平。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实现天津特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目标,探索建设具有天津特色儿童友好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儿童参与,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创造有利于儿童全面参与的社会环境,让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更加贴近儿童最真实的需求,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坚持开门引智,实现共同发力。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和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借鉴有益经验,强化交流互鉴,全方位推动儿童友好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三)建设目标
      坚持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与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进程同步推进。积极争取,主动申报儿童友好城区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试点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儿童友好城市标杆和典范,到2025年,在全市建设培育2-3个市级儿童友好城区,打造100个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形成我市可推广可复制的特色经验。展望2035年,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全市50%以上的区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策略措施
      (一)规划引领,加强儿童友好顶层设计
      1.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将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纳入市、区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将儿童友好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实现儿童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
      2.探索建立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和指引。加强对国际和国内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专项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儿童友好型公共服务的地方性标准,研究制定具有天津特色的社区、学校等主要场所儿童友好建设指南,不断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标准化、科学化、特色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先行,普及儿童友好理念
      3.体现儿童视角。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融入儿童友好理念。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现“从一米高度看城市”的儿童视角。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支持儿童参与各类公共空间的提升改造,切实从儿童视角优化城市空间。
      4.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充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积极搭建平台载体,鼓励儿童在家长的带领下学习参与学校规划、社区建设、城市改造、交通保障、体育公园建设等公共事务,探索实施社区儿童领导力培养项目、社区代表选任制度和儿童社区参与长效机制。
      5.健全多元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搭建多方参与平台,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以普惠为导向,聚焦托育、教育、健康等重点领域,通过政府委托、孵化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儿童发展和儿童友好常态化课题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为制定政策提供高质量咨询意见和专业支持。大力加强校外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小学校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按要求配备校外少先队辅导员。发挥青年志愿者和团属校外阵地作用,为少年儿童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机会。
          (三)服务跟进,满足儿童发展需求
      6.普惠托育。支持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扩大普惠性托位供给。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制度建立,推动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7.教育均衡。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9%以上,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完善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资源建设工程,按规划落实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挖掘中心城区教育资源潜力,推进涉农区城区学位资源建设,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一对一”教育关爱帮扶,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发挥区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一人一案”优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安置。严格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8.健康保障。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降低新生儿、婴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加强婚前保健、孕前 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持续推进新生儿和儿童相关疾病筛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母乳喂养促进行动,6 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 50%以上,树立科学育儿观念,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加强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管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实施适龄儿童口腔综合干预项目,到2025年,7至9岁儿童窝沟封闭率达到 40%以上。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保证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倡导合理膳食,适度运动,预防肥胖等健康理念,到2025年,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 60%以上。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中小学校 10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者。
      9.医疗支撑。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儿科和儿童保健科为支撑,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 1 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开展儿科医疗质量控制,做好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相关人才发展激励机制。推动各区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儿科特色服务能力。依法推动儿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加大儿童参保扩面力度,按规定资助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施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进一步减轻儿童家庭就医负担。开展以环境设施符合儿童心理特点和安全需要,医疗保健服务优质高效为重点的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工作。
      10.文体服务。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十四五”期间,每年出版高质量的儿童读物 500 种以上。举办少年儿童喜爱的展览展示、文艺演出、互动体验等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做好少年儿童各类艺术活动的宣传展示工作。积极发挥图书馆亲子阅读基地作用,开展节日主题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打造系列公益课堂。配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儿童体育设施。释放赛事活动对培养儿童锻炼习惯的杠杆作用,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活动,开展儿童不同群体的体育活动和成长发展专项指导,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
      (四)权利保障,健全儿童福利体系
      11.福利保障。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深化“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做好金民工程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动态管理,通过定期走访排查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有效解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等方面困难,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积极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水平和质量。推动各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对符合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心理辅导、寻亲、特殊教育等服务,提高照料服务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探索家庭式养育模式。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落实收养评估制度。
      12.康复服务。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儿童残疾预防,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效衔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康复救助,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助力残疾儿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五)空间友好,提升儿童活动品质
      13.建设友好社区。发挥政府、社区和家庭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制定合理的建设分工和方案。结合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等项目,对公共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开展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工作。推进利用社区空间,建设儿童之家、图书室、体育场所、游戏广角、托育机构等,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引导儿童参与社区治理,积极开展以儿童参与为核心的社区活动,打造儿童交流和展示平台。巩固提高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保障提升全市各类儿童阵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到2025年,在全市打造不少于100个市级儿童友好社区。
      14.落实友好出行。在学校周边优先开展体验式、互动式出行系统建设,为儿童提供独立、有趣、安全的出行空间,逐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社区等儿童主要活动周边道路安全交通设施、视频监控及管理系统安全可靠化改造,充分考虑儿童安全出行有关要求,合理划定道路红线及道路断面,保障儿童安全出行,提升儿童独立出行比率。
          15.共建友好基地。提供兼具教育性、趣味性、体验性、实用性和普惠性的实践活动场所。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推动符合条件的湿地公园开展科普、体验等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儿童体育公园建设,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增加体育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儿童活动空间环境评估工作。
         (六)环境优化,确保儿童成长健康
      16.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调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天津市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设,着力推进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提升我市学校家庭教育质量。到2025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的城市社区和 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17.校园安全。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统筹部署,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探索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依法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和排查安全隐患。
      18.网络安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属地网站平台、账号的巡查力度,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指导各区网信部门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持续净化网络空间,营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大对本市网吧的安全巡查,保障实名登记上网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禁止儿童或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落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指导网络游戏企业接入国家防沉迷系统。
      19.文化安全。推动各级文化文艺单位和社会力量创作推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充沛、适合儿童观赏的精神文化产品、鼓励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和学习展示类活动。组织少年儿童深入企业、农村、机关、军营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重温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选树各行各业、各类群体中涌现出新时代先锋模范,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树立榜样。严格审查,确保图书、音像制品等文献信息资源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读书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阳光积极的成长理念,传播优秀丰富的文化知识。编印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教育漫画书。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推广活动。组织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向少年儿童健身活动开展指导。
      20.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儿童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 98%以上,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营养用餐。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儿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
      21.人身安全。优化儿童安全成长社会环境,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进一步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充分考虑儿童物资需求特点,做好差异化储备。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普及率达到 100%,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有效防治校园欺凌、防范性侵、杜绝家庭暴力事件。及时掌握行为异常、有心理疾病倾向、违法犯罪学生信息,开展教育和帮扶。快速处理涉未成年人警情,防止其受到进一步伤害,依法加大对侵害人的惩戒。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支持工作,推动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不断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多维度、多层次、立体化建设和改造。
      (二)完善政策支持
          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将儿童友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筹措,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和专项债予以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力而为,推动规划组织实施。
      (三)分类分批推进
      开展市级儿童友好城区和示范儿童友好社区评选,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区和社区先行先试,加大对示范城区及社区的经费和项目支持,分批分期持续稳步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四)加强监测评估
      结合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制定符合天津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情况监测评估标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对全市儿童友好城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依据监测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五)强化宣传交流
      深度普及儿童友好城市理念,不断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让尊重和关爱儿童成为全市共识和集体行为。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活动。参考国内国际城市建设经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先进做法,推广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清单的通知 2022-06-29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2号)要求,着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提升价格和收费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工程建设、接入、报装和销售等各环节可向用户收取的收费项目(不含水电气暖价格)实施清单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清单附后。除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除清单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布的项目清单,进一步明晰本企业收费项目、内涵以及价格标准等,制定具体的收费项目清单,在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公布,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三、各区发改、水务、工信和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确保国家和我市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项目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水务局   市城市管理委    
      2022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管理活动,并提供信用服务、信用产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及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申报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主要登记证照及章程(合伙制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伙协议);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专业证书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分批公示,供社会公众在选择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
      第九条  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其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对申报信息存在问题、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或逾期未报送变更信息资料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综合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对违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信用服务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对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行业自律与发展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信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约束,持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引导和帮助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诚信服务,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经营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可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相关服务事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出具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约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依法依规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鼓励并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服务。
      鼓励并支持信用主体在企业经营、市场交易、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20

      各有关单位、津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我市作为首批试点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573号)要求,我们编制了《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上报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备案,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我市产教融合各项重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年5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2022-06-16

      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抓好《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综合金融服务作用,全面加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行双方职责,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聚焦基础设施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化政银合作,创新融资模式,加大融资支持,加快推进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为扎实稳住天津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支持领域和条件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在建、新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支持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水运设施网络建设。支持分布式智能电网、新型绿色低碳能源基地建设、能源保供。支持完善油气管网建设。支持水源地、供水和排水管网、灌区、蓄滞洪区、骨干河道、海堤等工程建设和提升改造。
      2.支持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设施建设。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综合交通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
      3.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际铁路网、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支持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支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城市有机更新。支持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方舱医院及防疫隔离点等公共卫生应急设施建设。支持智能道路、智能电源、智能公交等智慧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稳步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加快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应急物资仓储设施、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支持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已完成或近6个月内可以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相关必要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2.项目借款主体应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3.项目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推进工作内容
      (一)加强规划合作。鼓励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邀请国开行天津分行参与融资规划编制、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设计。国开行天津分行要主动发挥融资规划品牌优势,充分整合相应资源,做好融资主体搭建、融资模式设计、融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二)加快项目推进。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国开行天津分行要按照减时间、减环节、优服务的“三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合作项目储备实施机制,优化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有效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开工。
      (三)加大融资支持。围绕合作领域,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开行天津分行推荐需要支持的建设项目。国开行天津分行设立专项贷款,对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在贷款定价、贷款期限、准入门槛、审批流程、规模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允许内最优条件支持。
      (四)探索模式创新。国开行天津分行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基础上,探索创新开发性金融支持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合法合规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结构化融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不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为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与国开行天津分行建立年度联席会议、月度碰头会议、日常专题沟通的工作对接机制。市级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国开行天津分行规划发展处牵头,定期组织会商,交流政策信息和项目进展情况,共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主动与国开行天津分行各客户处、工作组进行对接,国开行天津分行要主动推动金融服务下沉和项目管理窗口前移,做好政策宣介、项目对接、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开行天津分行定期集中筛选整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共同制定项目对接方案,组织有关借款主体及时对接。国开行天津分行建立项目工作专项推进小组,主动下沉服务,精准对接需求。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国开行天津分行联合服务团队,确保项目融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三)建立信息联报机制。对融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谋划、行政审批、开工建设、融资进度、资金到位及存在问题等相关信息,双方共同协商推进。对于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和标志性工作落地取得重大进展、创新性强、亮点突出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及各区要及时报送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开行天津分行形成专题报告联合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由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附表格式填写后,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筛选。市发展改革委同国开行天津分行对各相关部门、各区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三)融资支持。国开行天津分行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严控风险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对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积极进行辅导培育。
      (四)时间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各区高度重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全口径摸排符合条件的项目,于6月17日前,汇总报送第一批重点项目清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王志鹏   23142605  sfzggwwangzp@tj.gov.cn
      国开行天津分行规划发展处    万礼锋   85681210
      附件:国开行天津分行推进金融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申报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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