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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6〕877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现就本市水泥企业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有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一)国家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国家规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二、工作流程
      (一)2017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7月1日前,会同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对本市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度水泥生产量及其电耗的统计、核查,确定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一个核算基期为2016年度。具体核算方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便于有关部门核查。
      (三)2017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应执行的加价标准,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四)市电力公司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三、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与使用
      按照国家要求,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由市电力公司留存,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旨在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节能排放和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各水泥企业要主动作为,加强日常管理,努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能源消耗。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年9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9-20

       
       
      特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度我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2016年9月26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无效。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齐晓申 邢杰 电话:23142260
      电子邮箱: fgwsmc@163.com
      市财政局: 李彦君 电话:23303740-2631
      电子邮箱:czjjjec@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大力发展物流业,加强和规范2017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提升产业能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申报指南》。
      一、2017年物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农产品物流工程。重点是建设大宗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节点的冷链设施水平,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
      2.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工程。重点是建设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
      3.物流园区工程。重点是建设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经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
      4.城乡物流配送工程。重点是建设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等,形成城乡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
      5.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重点是建设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整合配送资源,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
      6.物流信息平台工程。通过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整合区域物流业资源,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应急物资管理等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
      2017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请在申报材料中说明。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2017年3月1日前,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如在申报专项资金时不满足,则需出具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已竣工项目不得上报。
      4. 申报项目的主要工程量原则上应在2017年年内完成,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全部建设完成。
      5.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报项目时间安排
      2017年度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逾期无效。
      四、项目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原则不超过符合物流专项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内容重点包括:设备(不含车辆)购置、物流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及软硬件购置。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有关批复意见(如申报时无法提供,须出具2017年3月1日前以上手续将办理齐全的承诺书);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2017年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待初审通过后提交)(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需准备的资料
      1.2017年专项资金申报请示(或函);
      2.2017年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
      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初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材料报送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等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待项目初审通过后,资金申请报告另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组论证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金额及资金分配结果等实行信息公开。
      七、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
       
      附件:1.天津市2017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天津市2017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783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53号)收悉。根据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入住海河教育园区的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5至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3至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二、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2016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4000元。
      二、有关规定
      (一)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请你委指导和监督天津财经大学切实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三)天津财经大学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投入,切实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上述学费标准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9-19

      津发改价费〔2016〕872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6]393号)收悉。鉴于国家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组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
      口译:三级口译每人每科190元(含上缴国家90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200元(含上缴国家100元);一级口译每人每科400元(含上缴国家300元)。
      笔译: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56元(含上缴国家11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60元(含上缴国家15元)。
       二、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09-14

       
       
      特急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局
      2016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创新发展,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2号)和《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津发改规划〔2016〕842号),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中融资租赁业涉及的主体包括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指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指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包含了以上三类公司。
      一、“十二五”时期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将融资租赁业放在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租赁公司和租赁业务创新发展,我市融资租赁业实现了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跨越式发展,成为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亮丽名片。我市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集中集聚高地、先行先试政策高地、环境制度保障高地和产品服务创新高地,在全国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形成融资租赁业集中集聚高地
      截至2015年底,我市已设立总部型法人租赁公司697家,是2010年末的27倍。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7家;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672家。租赁公司注册资本3345亿元,是2010年末的13倍。租赁公司境内外总资产超过7600亿元,是2010年末的5倍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境内总资产4846亿元,占全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约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四分之一。设立租赁项目公司(SPV公司)超过1000家。飞机、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90%、80%和100%。工银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渤海租赁、中国飞机租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并发展壮大。华运金融租赁成为全国首批民营金融租赁公司。我市融资租赁业机构实力和业务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集中集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形成融资租赁业先行先试政策高地
      1.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的积极争取下,国务院做出《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鼓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将融资租赁作为重点,在跨境投融资和资金运营管理方面给予了有力政策支持。并陆续在我市开展了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债意愿结汇、收取外币租金、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银监会印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公司,对于隔离母公司经营风险,降低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支持由我市在合规前提下自主审批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准予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极大促进了出口租赁业务发展。海关总署支持我市开展保税租赁业务试点,对租赁资产试行“入区退税、进区保税”政策,并率先在我市开展租赁物异地委托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市实行融资租赁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我市开展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
      2.建立健全地方配套支持政策。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和《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2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租赁合同权属登记、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市场培育、业务创新、财税优惠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等方面明确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形成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有效保护了租赁当事人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了极大的财税支持。
      (三)形成融资租赁业环境制度保障高地
      1.突出强化司法保障。在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人民银行在我市启动融资租赁合同登记试点,搭建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提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服务。市高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和《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1号)。市政府配套出台《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21号),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在我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有效避免了租赁物权属纠纷,降低了租赁业务风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进一步确立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司法效力,将天津经验向全国推广。
      2.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13个单位组成的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合力。通过租赁费用财政补贴和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有力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分担经营风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5〕94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维护租赁业务安全。对租赁物实施跨境跨关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模式,极大节省了租赁公司的通关时间和物流成本。成立融资租赁研究机构,在高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展租赁职业教育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连续成功举办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搭建了业界重要的交流沟通平台,扩大了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进了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行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东疆保税港区内设立了飞机、船舶租赁产业基金,为行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3.搭建租赁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东疆保税港区等优势产业功能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功能优势,整合区内工商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司法仲裁、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职能;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咨询和投资服务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建立了涵盖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落户选址、税费缴纳、报关报检、外汇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咨询和融资服务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体系,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广大租赁公司提供了“专家+管家”的一站式服务,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四)形成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创新高地
      在各方面的支持下,我市融资租赁业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租赁物权属登记查询、租赁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租赁物增值税抵扣、租赁物出口退税、租赁物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租赁交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租赁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等创新试点。完成了SPV租赁、保税租赁、跨境租赁、离岸租赁、转口租赁、联合租赁、基础设施租赁、批量化中小企业租赁、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数十项租赁创新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业经营服务领域延伸到航空、航运、海洋工程、能源设施、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等诸多行业。形成了全国的飞机、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中心。融资租赁成为传统信贷、资本市场之外的新型融资方式,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展企业销售渠道、激发市场需求、加速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生力军。在我市形成的融资租赁业创新成果,大部分已向全国复制推广,形成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应当认识到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市融资租赁业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行业认知度和渗透率较低。企业普遍对融资租赁业的理解和认识不足,未将其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式,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业务占比较低,租赁公司对我市企业开展业务的比例有待提高。
      2.业务模式比较单一。融资租赁业务以与银行抵押贷款类似的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直接租赁、经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体现租赁业特色的业务占比较低,业务同质化问题突出。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产品领域集中度较高,在中小微企业、涉农和生活服务领域专业化优势不明显,与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在积极参与跨境投资、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广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高。
      3.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截至2015年底,我市697家租赁公司中,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数量不足20家。租赁公司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业务拓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和人才储备体系,成立后开展业务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甚至成为“空壳”企业。经营上存在“重投放、轻管理”、“租长、租大、租集中”现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和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
      4.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随着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吸引力加大和融资租赁公司审批设立权限下沉,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呈现高速增长。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空间、融资渠道和人才储备相对不足,租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面临考验,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和风险处置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5.外部发展环境不够完善。尽管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极大改善,但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在专业立法、管理手段、业务监管、纳税负担、跨境投融资和资金流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外部环境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租赁立法、监管模式和管理政策有待规范统一,推高了租赁公司外部经营成本,降低了租赁公司国际竞争优势。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
      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缓慢复苏过程中,发达经济体需求不足和长期增长率不高现象并存,新兴经济体总体增长率下滑趋势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经济政策和发展形势分化加剧,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阶段,出口优势和国际产业分工模式面临挑战,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拉动内需、推动产业升级、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常态新形势下,我市融资租赁业面临着经营风险上升、业务和利润增速放缓以及转变经营模式的多重挑战。
      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指明了行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支持措施。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为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巨大需求;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国际舞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渠道。从我市角度来看,五大国家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中提出的“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定位和目标,为我市融资租赁业巩固发展优势、突破发展瓶颈、聚集资源人才、开拓国际市场、再创政策制度新优势创造了条件。
      融资租赁业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新型金融业态,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拉动社会需求、完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制造“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等方面将大有可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全会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国家和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国务院对租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为指导,推进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租赁业接轨的发展环境,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范发展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基础上,发挥我市优势特色,积极争取政策制度和产品服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将融资租赁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促进机构集中集聚、增强规模效应的同时,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合法合规经营能力;坚持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管理、融资、服务和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显著提升。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聚集地。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行业基础设施、壮大市场主体、拓展业务领域、优化经营模式,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和贡献度。
      ——融资租赁业规模实力显著提升。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资产规模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先进、专业化水平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建立由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合理有序发展的融资租赁机构体系。“十三五”时期,全市租赁公司总资产和租赁资产年均增速保持15%以上,到2020年底,力争租赁公司总资产突破1.4万亿元,租赁资产突破1.2万亿元,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力争达到15家,总资产超100亿元的租赁公司超过25家。
      ——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坚持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发展道路,推动融资租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和风控技术创新,形成创新引领、错位有序、优势互补、风险可控的发展格局。加快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积极布局海外市场。推动行业由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租赁、经营租赁阶段迈进。
      ——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加大融资租赁业服务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涉农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业为中国制造“走出去”、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和海外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四、任务与措施
      (一)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调动全市力量,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核心,依托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空港经济区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借鉴爱尔兰、新加坡等租赁业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区位、政策和产业优势,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率先推进融资租赁业监管、财税、外汇管理、投融资、海关、司法和专业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辐射带动作用,助力我国融资租赁业迈向世界先进水平。
      (二)构建多元租赁机构体系,增强集中集聚效应
      加快推进全国性租赁资产平台、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高水平专业研究机构等行业基础设施和组织落户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优质资本在我市设立租赁公司,积极争取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共享融资租赁业改革创新红利,实现共赢发展。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涉农、生活服务等领域的专营租赁公司,开展差异化、多元化租赁服务。支持引导大型企业设立厂商系租赁公司,实现产业与金融互补,增强自身市场拓展和融资能力。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设立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租赁专营中心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专业融资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贸区法庭、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作用。做大做强现有租赁研究、教育和宣传机构。
      (三)推动管理经营创新,优化行业发展模式
      根据规模和定位,健全不同类型租赁公司人员结构和治理结构,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决策、业务拓展、资金运营、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打造专业突出、特色鲜明、错位有序的融资租赁业发展模式。
      引导租赁公司以租赁物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咨询、管理、维护、处置等全方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租赁产业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发现市场信息,完善风险评估,提高经营水平;与银行、保险、证券等同业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通过在境外上市、开展兼并重组、设立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等方式做大做强,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租赁公司开发和共享专业业务管理系统,提高行业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物和二手设备交易增加余值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提供财务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服务收益;探索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提高风险收益。
      (四)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大力发展创新型租赁产品服务。巩固我市跨境租赁、离岸租赁、保税租赁、SPV租赁等业务优势,提高经营租赁、联合租赁、创投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等创新型租赁业务比重,增强为客户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全方位服务能力,形成完整租赁服务链条,推动融资租赁业由以售后回租为主的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型租赁、经营性租赁阶段转变。
      2.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力度。鼓励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改善资产结构。探索支持租赁公司以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我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支持开展大型农机具和农业设施租赁业务,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
      3.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全市“促惠上”工作要求,做好“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工作,通过财政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提升企业智能化制造水平。大力拓展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租赁业务。推进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合作,通过租赁提供房屋设备,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租赁公司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参与地铁、港口、机场、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住房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融资。探索通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基础设施,提高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和服务水平。支持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5.加大对生活服务领域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公务机、直升机、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等运输业租赁服务。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产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医疗、零售、餐饮、教育科研、旅游、酒店、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领域的租赁服务,打造租赁服务知名品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受众面和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五)推动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支持我市租赁公司通过海外上市、兼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联合租赁等方式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进军国际租赁市场。积极推动国际知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引进国际先进租赁管理模式、产品服务和专业人才。巩固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领域的跨境租赁业务优势地位,努力跻身世界先进水平。支持优势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份额。
      通过融资租赁推动我国高铁、光伏、通信设备、造船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服务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加强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资提供配套服务。
      (六)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单独授信和银团贷款,与租赁公司联合开展大型租赁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投资保险、租赁保理、租赁信托、供应商担保、租赁保险等适合租赁公司的金融产品。支持租赁公司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支持租赁公司引进保险资金。促进租赁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为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完善租赁资产登记、评估和转让制度,搭建租赁资产平台,促进租赁物、应收租赁款和融资租赁项目公司资产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支持租赁公司扩大外债使用规模,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探索开展海外上市和跨境资产转让。争取出口信用贷款、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积极发展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租赁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入融资租赁业。
      (七)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推动监管、财税、外汇管理等方面政策创新,探索解决行业发展政策障碍,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1.财税方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支持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保障融资租赁业在全面“营改增”中顺利过渡。积极争取国家对租赁公司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和离岸租赁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增强融资租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灵活计提、投资抵税、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的研究,探索融资租赁业税收支持政策空间。研究探索租赁公司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方式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探索经营性租赁业务比照融资性租赁业务享受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完善财政奖励租赁公司支持本地企业项目和激励租赁公司管理人员的政策。支持以政府购买方式扩大融资租赁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
      2.外汇管理和跨境投融资方面。争取扩大租赁公司外债、外汇储备委托贷款、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落地,统一中外资、本外币、长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支持租赁项目公司与母公司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内共享外债额度。研究放宽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限制,探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对冲汇率和流动性风险。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3.机构和业务管理方面。积极争取放宽租赁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开展高端装备等方面业务;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同业借款和保证金资产风险权重;提高金融租赁公司向母行借款上限等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争取灵活确定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贷款规模上限,按全国性金融机构安排投放规模。探索有利于促进租赁公司加大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投放的监管政策。研究简化相关资质管理,便利租赁公司经营医疗设备、农机、公务机等租赁业务。争取实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与自行购买资产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研究拓展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租赁、活体资产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
      (八)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配套服务水平
      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租赁和新金融产业园”建设,打造集商务办公、信息交流、洽谈合作、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功能于一体的完整租赁服务链和专业服务区。完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制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租赁公司可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探索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平台,便利租赁物高效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优化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将租赁业信用信息全面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良好市场信用环境。加快推进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多渠道开展租赁业宣传,普及基础知识,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社会认知度。积极举办租赁业交流活动,编纂出版专业书籍刊物,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指数和研究报告。整合租赁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机构,促进理论实践结合,增强深入研究能力。积极引进设立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租赁业务经纪代理、服务外包、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资产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
      (九)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报送信息,研究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研究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退出、检查、统计、监督等方面管理办法,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监督手段,健全惩戒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租赁资产质量风险分类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标准化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交易、二手设备流通、租赁物分类评估等行业标准。加强部门间沟融,促进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健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指导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发挥自贸区法庭和仲裁机构重要作用,探索专业租赁审理、执行和仲裁机制,开展租赁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司法公证等配套法律服务。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负责对本规划的指导、推动、落实和督办,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区(功能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向国家对口部委沟通汇报,争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改革创新的支持引导。
      (二)加强舆论宣传
      积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本规划内容宣传力度,积极推介融资租赁知识理念,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举办各类高水平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组织、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提升我市融资租赁业品牌效应,增进国内外各界对我市融资租赁业了解。
      (三)加强科研和人才保障
      充分发挥我市融资租赁研究机构作用,深化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深入研究分析行业前沿动态。搭建网上信息集散、数据发布、教育培训和互动交流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律、销售、税收、金融、财务会计等方面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的融资租赁领军人才。积极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设融资租赁专业课程、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专业实训基地,培养融资租赁后备人才。研究制定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的奖励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政府和企业间纽带作用,做好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统计监测、增强行业交流联动、组织专业科研培训、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等方面工作。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争取全国性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落户,鼓励设立飞机、船舶、设备等专业租赁行业组织。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6-09-12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和管理规定,现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维修、改造类项目的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改造、维修类项目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由职能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内容、造价进行认真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获得的审批文件作为办理施工招投标的前置要件。
      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一)公用公房修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维修,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保管自修公用公房(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公用公房承租人所属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级公用公房的维修由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及《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或属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属《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的房屋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房屋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需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书面批复该事项。各区项目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区内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四)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改造类(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造,形成新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市建委审批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仍按原程序执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为简化程序,可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使用区财政资金的改造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及程序。
      三、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未履行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施工招投标,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未履行程序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同时,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考核作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对项目的严格有效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2016-09-12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高技〔2016〕814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
      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
      建设专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推动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文件要求,加快大数据和“互联网+”融合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深度应用,为推动我国新经济发展汇聚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在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分别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构建创新网络。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尽早与我委就申报工作做好前期衔接,以确保申报质量,更好地争取国家支持。
      有关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经过区发展改革委推荐;同一法人单位可选择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进行申报;同一区发展改革委对同一实验室方向,择优选择1个项目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要求,并符合国家专项通知中各实验室方向提出的具体要求。
      3.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方案要符合《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要求,方向需与国家专项通知要求相一致,涵盖所申报实验室方向中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的所有方面,并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建设期为2-3年,名称与国家专项通知中相一致。如:申报大数据系统计算国家工程实验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名称应为大数据系统计算工程实验室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名称应为大数据系统计算国家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
      4.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实质性联合共建,需提供多方共建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式协议,协议应体现各合作单位在共建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分工重点。
      5.为构建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提供书面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以上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6.符合国家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
      请于2016年9月22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双面打印)一式四份报送我委,同时将电子文本光盘一并提交。
      联系人:李晶 联系电话:23142167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
      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
      201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09-12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检〔2016〕85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
      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监管,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
      各区要深入总结“天价虾”、“天价鱼”等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监管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节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妥善快速处理各类价格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力量,保障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举报及时受理。要建立举报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敏锐性和敏感度,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化解矛盾,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价格异动和重大突发性价格事件,及时上报市价监局。
      二、加强重点领域检查,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中秋国庆期间群众旅游、出行、购物密集,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相关领域加强监管:
      (一)旅游。一是景区门票。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景区门票减免范围,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酒店住宿。对借“营改增”等名义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酒店等旅游服务企业,依法调查并严肃处理。三是旅游餐饮。对景区内及周边餐饮、旅游人群相对聚集的餐饮区、特色小吃街,以及位于“大众点评网”等餐饮点评网站前列的餐馆进行巡查,提前进行提醒告诫。四是旅游特产。对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进行巡查,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避免模糊标识导致价格纠纷。五是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站价格。坚决查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交通。一是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二是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收费政策。三是对出租汽车、租车服务公司价格行为的检查。四是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检查。五是对停车乱收费行为的检查。
      (三)零售。两节期间商业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创新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模糊赠售、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切实做好周密部署,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节日来临之前,将相关工作全部部署到位,确保两节监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导,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节日价格监管值班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9月13日前报市价监局(传真23288677)。
      (二)密切关注市场波动。今年以来气候异常,各区要高度重视灾害天气与节假日叠加形成的市场价格监管压力,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等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场所的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密切关注节日期间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及月饼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市场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各区要紧紧围绕节日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热点问题,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各区要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思路,下沉执法重心,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格局。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舆情监测,妥善处理舆论热点事件,快速回应社会关切。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开展提醒告诫,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温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严正告诫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提高节日市场价格执法威慑力,震慑违法经营者。
      市价监局将于2016年9月13日、29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6年10月8日,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联 系 人:侯晓光 联系电话:23259041
      传真电话:23288677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 关于调整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6-09-12

       
       
       
      关于调整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蓟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067号)要求,日前我委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475号)。由于北塘再生水厂项目资金缺口较小,无法全部承接2000万中央预算内资金,为保证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率,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沟通衔接,增补于桥水库北岸渔阳镇污水管网工程。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475号)所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分解。具体情况如下:
      北塘再生水厂项目,总投资11299万元,2016年投资计划2843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900万元。
      于桥水库北岸渔阳镇污水管网工程,总投资3896万元,2016年投资计划30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1100万元。
      接文后,请你委抓紧按照确定的项目补助限额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至具体项目,推进项目进度,避免形成沉淀资金。同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加强竣工验收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附件:天津市2016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表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07

      津发改价管【2016】80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施工队伍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施工队伍交易服务费,指为建设工程施工队伍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划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收费。调整后的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建筑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向分包方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9月2日
       
       
       
       
      附件:市施工队伍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10及以下
      400
      10以上~50
      800
      50以上~100
      2100
      100以上~500
      2800
      500以上~1000
      3500
      1000以上~3000
      4900
      3000以上~5000
      7000
      5000以上~10000
      105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3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及以下
      100
      50以上~100
      600
      100以上~500
      1200
      500以上~1000
      42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21000
      5000以上~10000
      35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3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7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25

      津发改价管〔2016〕78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9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非住宅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8-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以及2017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9月9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郝 华 23142686 曾 辉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tjdpc.gov.cn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荣翠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8-17

      津发改价管〔2016〕716号
      天津华嘉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翠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翠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13347.17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7947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8741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8416
      2号楼
      8410
      3号楼
      7467
      4号楼
      7308
      5号楼
      7308
      6号楼
      7457
      7号楼
      7308
      8号楼
      8410
      9号楼
      8285
      10号楼
      8285
      11号楼
      8290
      12号楼
      8285
      13号楼
      8285
      14号楼
      8285
      15号楼
      8417
      16号楼
      8185
      总体均价
      7947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6-08-16

      津发改价费〔2016〕745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宝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小学、初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请示》(宝发改请[2016]7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核定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为:小学学费每生每学年22000元,初中学费每生每学年2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500元。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宝坻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11

      津发改价费〔2016〕37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
      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天津市轨道交通票价政策的请示》(津轨道运管[2016]108号)收悉。为了保证2016年7月地铁6号线首开段通车试运营,经研究,现将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铁1、2、3、9号线票制、票价、票种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地铁1、2、3、9号线网络化运营试行票价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津滨轻轨西段(地铁9号线)试行票价的批复》(津价费[201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票价优惠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铁6号线试行票价按地铁1、2、3、9号线票价政策执行。即,起步票价为乘坐5站4区间以内(含5站)每人每张2元;乘坐5站4区间以上10站9区间以下(含10站),票价每人每张3元;乘坐10站9区间以上16站15区间以下(含16站),票价每人每张4元;乘坐16站15区间以上票价每人每张5元。
      三、请你公司在售票场所或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联票价格的通知 2016-08-11

      津发改价费〔2016〕3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
      联票价格的通知
       
      蓟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制定联票价格的请示》(蓟发改请[2016]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核定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与八仙洞风景区联票门票价格为旺季(3月1日至10月31日)每人每券65元,淡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每人每券55元。景点联票和两景点的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景点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景点管理单位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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