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5号),现将《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期实现。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认真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加强统筹协调,规划实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到2020年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目标倒排工作任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
三、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完善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3.天津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4.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5.天津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6.天津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7.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
8.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
9.天津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0.天津市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1.天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
12.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