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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9-12-27

      津发改函〔2019〕128号
      市公安局:
      为加大降费力度,减轻社会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和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收费单位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降低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9-11-2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22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于2019年12月12日(周四)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杨松黎 
      电话: 23142215
      电子邮箱: fgwsmc@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9-11-2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以及2020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12月23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 曾辉、陈婷婷 
      联系电话: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tjdpc.gov.cn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通知 2019-11-25

      津发改价费〔2019〕7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服务的新需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经履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运价项目和标准
      (一)起步价。3公里以内,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为11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为13元。
      (二)车公里运价。超过3公里部分,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每公里2.2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每公里2.5元。
      (三)低速等候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每3分钟加收1车公里运价。
      (四)空驶费。单程载客10至15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30%;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超过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70%。
      (五)夜间附加费。每日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均加收30%。
      各类车型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纯电动车型可以执行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运价;运价不同的车辆在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运价执行日的92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为基准,以3个月为1个计算周期,周期内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运输委测算,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
      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纯电动车型巡游车。
      三、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计价器调整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考核机制,提升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能力、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计价器调整、标价签更换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价费〔2006〕23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2019年11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理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19

      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和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见附件),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收费标准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在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对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其逐步调整,保持收费标准合理衔接。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幼儿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11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9-11-15

      津发改价费〔2019〕69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培训考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企业组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不含学前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或各类水平、能力、等级考试,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的考试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自2019年11月15日起,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
       
       
      2019年11月1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5

       津发改价综〔2019〕6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煤改电采暖居民家庭费用负担,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本市煤改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谷段电价时长延长3小时。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本市煤改电居民冬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峰时段调整为每日8:00至20: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集中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集中取暖用电,与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同样政策,峰谷时段同步调整。
      三、电网企业要抓紧做好电表计量调整工作,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考虑电表计量时段调整较为复杂,对于政策执行后未能及时完成计量时段调整,造成谷段电量计量不足的,电网企业应按用户每日谷时段平均电量予以补足,并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2019年11月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9-10-2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
      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局: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9〕393号)的工作部署,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要件审查、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支持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22项(含项目评审),总投资1.69亿元,下达资金计划3003.2万元。现将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7〕1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日常监管,明确专人负责,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规范资金使用,组织好验收工作,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类需要招标的,要做好招标指导工作。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确认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协助办理项目调整、撤销及财政资金收回等相关事宜。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做好项目管理,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主动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相关信用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天津”网站,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表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推进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19-10-14

      津发改价费〔2019〕610号
      各有关民办高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现就本市推进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高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继续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放开。
      二、放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试点。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天津天狮学院和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依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放开试点民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招生简章、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要及时更新。民办高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费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2019年10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农产品市场保供稳价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9-09-30

      津发改规〔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重要农产品市场保供稳价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通知有效期为三年,文中规定有执行期限的以文中规定为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银保监局
      2019年9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报2018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的函 2019-09-3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报2018年度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双控”考核结果的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分级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2018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考核结果
      我市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350家,其中25家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等原因未予考核。实施考核单位325家,2016-2018年累计实现节能量532.2万吨标准煤。其中,超额完成等级41家,完成等级143家,基本完成等级110家,未完成等级31家。
      二、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2018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限期落实整改措施。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018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应急管理信息化(一期)项目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9-09-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应急管理信息化(一期)项目2019年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
       
      市应急局:
      所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申请下达天津市应急管理信息化(一期)项目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函》(津应急函〔2019〕41号)收悉,项目代码为2019-120103-65-01-459491。经研究,通知如下:
      应急管理信息化(一期)项目由市委网信办以津党网信函〔2019〕121号文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我委核定项目总投资概算16515.4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现下达该项目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45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请据此,抓紧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确定天津市2019年农产品成本调查劳动日工价的通知 2019-09-25

       
      关于确定天津市2019年农产品
      成本调查劳动日工价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农产品成本调查中劳动日工价核算方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004号)精神,经测算:天津市2019年农产品成本调查理论劳动日工价为132元/天,天津市2019年地区劳动日执行工价为113元/天。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09-18

      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
      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107号),经请示市委同意,现将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自查
      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本区2019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20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电子版刻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二、评价考核
      2020年4月份,考核组按照统一标准对各区自查材料进行集中评分,对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滞后或节能工作推动不力的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再听取区政府能耗“双控”工作全面汇报,将重点放在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上,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评分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9月18日
      (联系人: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具体指标
      评分依据
      评分标准
      1
      工作目标
      15
      1.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进度目标。
      《天津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核定数据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进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
      2.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10分。
      各区报备的年度目标,市统计局核定数据
      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得10分。
      3.完成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5分。
      《天津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核定数据
      2019年能耗增量不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80%,得5分。
      2
      目标责任
      6
      1.节能统筹规划情况,4分。
      有关文件,会议通知、纪要等
      1.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根据本区实际及时调整,得1分。
      2.区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能耗“双控”工作,得1分。
      3.制定年度能耗“双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按时将年度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得1分。
      4.区节能主管部门召开能耗“双控”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得1分。
      2.节能工作推动情况,2分。
      有关文件、材料
      1.明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推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能耗“双控”工作,得1分。
      2.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和表彰制度,对未完成能耗“双控”目标、节能工作推动不利的单位进行问责或通报批评,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得1分。
      3
      结构调整
      4
      1.产业结构调整情况,2分。
      市统计局核定数据
      1.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市内六区:高于80%的或低于80%同比上升的,得1分。
      其他各区:高于58%的或低于58%同比上升的,得1分。
      2.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得1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
      2.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2分。
      能评制度落实情况,节能审查信息报送情况,后期监督管理有材料,区域能评试点推动情况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区财政落实项目节能报告评审费用,得0.5分。
      2.按要求报送区节能审查情况,得0.5分。
      3.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得0.5分。
      4.积极推动区域能评试点工作,得0.5分。
      4
      重点领域节能
      52(市内六区46分)
      1.工业节能,17分。(不考核市内六区)
      文件、材料及市工信局掌握的情况
      1.达到“十三五”规上工业节能进度目标,得2分。
      2.开展工业节能监督检查,得1分。
      3.组织开展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及装备推广活动,得1分。组织申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及能效之星产品,得0.5分;入选国家目录,得0.5分。
      4.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得1分。
      5.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在资金使用上给予安排,得2分。
      6.落实工业节能形势分析制度,按时报送分析报告,得1分。
      7.推动国家重大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开展服务企业数量5家及以上得0.5分,10家及以上得1分。落实我市自主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得1分。
      8.创建天津市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示范单位得1分,创建5家以上得2分。
      9.积极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得1分。
      10.组织申报并获批国家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得1分(组织申报得0.5分,获批得0.5分)。
      11.推动落实工业节水相关工作,得1分(开展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工作,得0.5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得0.5分)。
      12.推动区内工业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且有3家以上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报过通过市级评估,得1分。
      2.建筑节能,15分。
      文件、材料及市住建委掌握的情况
      1.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得2分。
      2.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得1分;准确并按时完成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得1分。
      3.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标准》,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和采集装置并在竣工验收时,实现能耗自动上传,得1分。
      4.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当年完成本区三年改造任务目标40%以上,得2分;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得1分。
      5.严格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2018年津政令2号),加强项目管理,得2分。
      6.严格落实《市建委关于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7〕410号)文件,落实工程项目,得2分。
      7.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66号),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发展任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得1分。
      8.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台账和动态监管服务机制,得1分。
      9.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就装配式建筑比例、绿色建筑星级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建设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得1分。
      4
      重点领域节能
      52(市内六区46分)
      3.公共机构节能,8分。(市内六区分值加倍,16分)
      文件、材料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掌握的情况
      1.完成人均能耗、人均水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每项得0.5分;按时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上报,得0.5分;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得0.5分。
      2.区级领导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出具体指示和批示的,每次0.1分,最高0.2分;组织召开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的,每次得0.2分,最高得0.4分;制定本区201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0.2分;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区2018年公共结构节能工作总结的,得0.2分。
      3.印发本区2019年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相关工作文件,得0.5分;召开本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会议,得0.5分;本区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生活垃圾利用APP系统进行处置,效果良好的,得0.5分;本区公共机构按要求配齐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容器的,得0.5分。
      4.本区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按时报送活动情况、总结,得0.2分;完成本区远程培训报名工作得0.1分(分配名额未完成的此项不得分);组织本区公共机构开展其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每组织一次得0.1分,最高得0.2分。
      5.区级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并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得1分。
      6.完成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达到创建名额要求的,得0.5分。
      7.按要求完成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的,得0.5分。
      4.交通节能,3分。
      文件、材料及市交通运输委掌握的情况
      1.区有交通节能主管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本区交通运输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得1分。
      2.区党政机关能够带头践行绿色交通理念,将区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绿色出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区域交通优化治堵等示范项目的,并因地制宜向全社会开展节能宣传周、公交出行宣传周等系列宣传活动的,得1分。
      3.在公路、道路工程建设养护领域积极推广应用工程材料循环再生利用技术,建立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机制,实现收储产用全过程监管,做到属地废旧路面材料回收率100%,利用率不低于90%的,得1分。
      5.商业节能,3分。(市内六区6分)
      文件、材料及市商务局掌握的情况
      1.制定本区商业企业年度节能工作计划,要求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得1分(市内六区3分)。
      2.制定本区商业企业(重点是大中型商场)节能改造项目名单,得1分(市内六区2分)。
      3.对列入本区商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的项目进行督促落实和后期监管,得1分。
      4
      重点领域节能
      52(市内六区46分)
      6.重点用能单位管理,6分。
      文件、材料及市发改委掌握的情况
      1.确定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能耗“双控”目标,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得1分。
      2.推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得1分。
      3.组织填报并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分。
      4.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得1分。
      5.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和能效测试,审核能源审计报告,跟踪检查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得1分。
      6.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得0.5分;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数据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得0.5分。
      5
      支持政策
      7(市内六区9分)
      1.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2分。
      财政部门预算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和拨付证明等相关材料
      1.建立财政预算内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等,得0.5分。资金规模市内六区在100万及以上且同比不减少、其他各区在500万及以上且同比不减少,得0.5分。
      2.足额落实节能专项资金(资金应用于支持节能相关工作及项目,减排、可再生能源替代等不在此范围内),得1分。
      2.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1分。
      有关文件、材料
      申报节能财政奖励政策、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得1分。
      3.税收政策落实情况,1分。
      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得1分。
      4.技术和产品推广情况,1分(市内六区3分)。
      有关文件、材料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推广活动,采取措施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得1分(市内六区3分)。
      5.市场化机制推进情况,1分。
      有关文件、材料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得1分。
      6. 发展绿色产业,1分。
      有关文件、材料
      出台、落实关于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发展壮大绿色产业,得1分。
      6
      节能管理与服务
      16(市内六区20分)
      1.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2分。
      有关文件
      1.区节能主管部门有负责节能工作的科室,加强节能管理人员力量,得1分。
      2.明确区级节能监察机构,具备节能行政处罚能力,得1分。
      2. 开展节能执法监察,3分。
      执法通知、现场笔录、有关文书、结果处理等材料
      1.制定本区节能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得1分;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得1分。
      2.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1分。
      3.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情况,2分。
      文件、材料及市市场监管委掌握的情况
      1.推进能源计量工作全年任务有工作总结,得0.5分。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得0.7分;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开展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得0.3分。
      3.区级有关部门在推动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升级等方面,有政策措施支持或有实质性资金投入的,得0.5分。
      6
      节能管理与服务
      16(市内六区20分)
      4.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情况,4分。
      文件、材料及市统计局掌握的情况
      1.各区统计局有专职能源科室,能源报表上报期间有专人全程负责,得1分。
      2.能源统计报表按照一套表口径,在规定的企业填报截止时间内上报率达到100%,且报表完整,得1分。
      3.能源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说明具体、充分,得1分。
      4.各区能源统计制度掌握到位,培训基层效果良好,企业可通过“一套表”平台独立上报数据,得1分。
      5.落实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制度,2分。
      文件、材料及市发改委掌握的情况
      建立本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制度,得1分。按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节能形势分析报告,得0.5分。报告包含主要用能单位能耗变化情况,能及时反映节能工作面临的主要形势和问题,得0.5分。
      6.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3分(市内六区,7分)。
      活动方案、通知、纪要、总结等
      1.组织节能专业培训,得1分(市内六区2分)。
      2.开展节能宣传周等节能宣传活动,得1分(市内六区3分)。
      3.组织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竞赛活动,得1分(市内六区2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09-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本市“千家”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现将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自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标准》(见附件),对本单位2019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20年3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证明材料,电子版刻盘),本市“千家”企业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本区节能主管部门。
      二、现场考核
      2020年二季度,市发展改革委、区节能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
      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能耗“双控”考核。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考核指标,未完成“十三五”节能量进度目标的,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标准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9-17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联系电话:23142014(传真)
       
      附件: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营商环境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部署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会同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市级部门”)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原则,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促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
      二、整治范围
      各市级部门以及相应区级业务部门,牵头制定的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各市级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四、整治方式
      1.法规文件清理。各市级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市人大、市(区)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2.随机抽查。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各部门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3.重点核查。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市发展改革委、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明确负责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征集线索,由各市级部门统一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工作职责,统一分配至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或相应区级业务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各市级部门应持续加强征集线索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15日结束。
      1.动员部署阶段(文件印发日至9月25日)。各市级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营商环境办分管领导同志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营商环境办,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各市级部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安排,并分别安排1名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人(附件4),9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清理检查阶段(9月26日至10月25日)。各市级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抓紧完成牵头制定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相关招投标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各市级部门10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并填写附件1)和抽查核查阶段性总结(并填写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级部门情况后,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级部门2019年年底前应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完成牵头制定的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3.总结巩固阶段(10月26日至年底)。各市级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附件2、3),于12月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汇总各单位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于12月15日前将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1.抓紧部署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级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要抓住各项工作时间节点,重点工作责任到人,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各市级部门,提供好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协助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将报请相应主管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3.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各市级部门应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应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4.抓好相关工作宣传。各市级部门应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一步加强行业警示教育,增强相关市场主体招投标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附件:1.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员报名表
       
       
       
       
       
       
       
       
       
       
       
       
       
       
      附件1
       
      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如属于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请填写牵头起草单位)
      清理意见(1.拟修订2.拟废止3.拟提请市人大修订或废止4.拟提请市政府修订或废止)
      修订、废止理由(需列明法规文件中具体问题条款内容)
      修订、废止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应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到月)
      地方性法规
      1
       
       
       
       
       
       
      ……
       
       
       
       
       
       
      政府规章
      1
       
       
       
       
       
       
      ……
       
       
       
       
       
       
      规范性文件
      1
       
       
       
       
       
       
      ……
       
       
       
       
       
       
      其他政策文件
      1
       
       
       
       
       
       
      ……
       
       
       
       
       
       
      说明
      各市级部门10月25日前完成本部门以及下级业务部门清理工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2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工业和通信领域
      房建市政领域
      交通领域
      水利领域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领域
      其他领域
      备注
      纳入整治范围的招标项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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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查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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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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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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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相关投诉举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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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关于法规文件问题的线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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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关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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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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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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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各市级部门于10月25日前完成市级阶段性情况统计,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各市级部门12月9日前完成市区两级情况统计,连同总结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3
       
      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行业领域
      招标项目名称和代码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发布平台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处理情况
      1
       
       
       
       
       
       
       
       
       
      2
       
       
       
       
       
       
       
       
       
      3
       
       
       
       
       
       
       
       
       
      4
       
       
       
       
       
       
       
       
       
      ……
       
       
       
       
       
       
       
       
       
      说明
      1.此表由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填写,12月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一栏,对照《实施方案》列举的整治内容填写序号,同时在“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一栏中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并在“处理情况”一栏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附件4
       
      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员报名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席会议成员
      征集线索联络员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备 注
      本表请于9月25日前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23142014(传真)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9-09-05

      津发改价费〔2019〕547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就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全面梳理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13个部门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中介要件时,应当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清单》梳理形成本行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要件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等,并集中公示(或链接)各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收费行为,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四、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政务服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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