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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2016-03-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水务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件
      津发改法规〔2016〕147号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
      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做出如下部署,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每3年组织一次对招标投标规定全面清理。重点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对全市(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个工作日。正式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清理要求,认真做好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于4月10日前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市法制办。
      二、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市和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目录,制定本部门主管或本区县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或本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于3月底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方便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本部门主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尽快研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其他部门主管的规定,抓紧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三、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开展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法制办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 2016-03-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林业局
      天津市水务局
      文件
      津发改农经〔2016〕58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关于
      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6年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6年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请你们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以及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标准(附后),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年度工程方案。建设任务要充分考虑林业、水利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确保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请于3月11日前将本区县工程方案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同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2016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
      1.封山(沙)育林育草:70元/亩,中央基本建设全额投资;
      2.人工造林:乔木林650元/亩,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400元/亩;灌木林400元/亩,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120元/亩;
      3.小流域综合治理:40万元/平方公里,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2万元/平方公里;
      4.水源工程:5万元/处,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万元/处;
      5.节水灌溉:5万元/处,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万元/处;
      6. 2016年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为2000万元。按照《天津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中3个区县的中央投资比例分配,蓟县、宝坻区、武清区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别为1000万元、520万元、480万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空客天津A330宽体客机完成及交付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 2016-03-21

      津发改高技〔2016〕164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空客天津A330宽体客机完成及交付中心
      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空客天津A330宽体客机完成及交付中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空客天津A330宽体客机完成及交付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高技〔2016〕403号)予以转发。请根据本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实施建成。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空客天津A330宽体客机完成及
      交付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高技〔2016〕403号)
      201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滨海新区政府、东丽区政府、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空客天津总装公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和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2016-03-21

      津发改高技〔2016〕14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
      和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环保领域和社会治安防控领域自主创新领域能力,促进环保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社会治安防控现代化水平,服务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并会同公安部组织实施社会治安防控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在环境保护领域和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分别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构建创新网络。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80号)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尽早与我委就申报工作做好前期衔接,以确保申报质量,更好地争取国家支持。与此同时,请各申报单位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在2016年3月23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80号)
      2016年3月1日
      (联系人:李 晶; 联系电话:2314218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03-21

      津发改投资〔2016〕20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2016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各工程咨询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要求和2016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会议的部署,为做好我市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21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6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五)获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因故终止工程咨询业务,申请注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和审查上报工作从2016年3月22日开始,到2016年5月26日结束,分四阶段进行:
      (一)3月22日,召开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培训会,对各单位负责资格申报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3月23日-4月24日,各申请单位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作为报送审查机构的申请材料,并报送至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协会合规性审查意见,各申请单位在此时限内将完善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
      (三)4月25日,由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进件。
      (四)4月26日-5月26日,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范智勇
      电话 23142254 传真 23142155
      市工程咨询协会联系人 王钊
      电话 83832172 传真 8383214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
      201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03-21

      津发改投资〔2016〕21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2016年中央投资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4年以前(含2014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审查上报工作,从2016年3月22日开始,到2016年5月26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3月22日-4月24日,申请单位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作为报送审查机构的申请材料,送至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协会合规性审查意见,各申请单位在此时限内将完善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
      (二)4月25日,由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进件。
      (三)4月26日-5月26日,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范智勇
      电话 23142254 传真 23142155
      市工程咨询协会联系人 王钊
      电话 83832172 传真 8383214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
      201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2016-03-09

      津发改价费〔2016〕163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
      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你局收取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6-03-09

      津发改价费〔2016〕16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度报告范围
      2015年度持有本市《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一)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5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5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按照收费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将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有条件网上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三)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于4月30日前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6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县填报的《2015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5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于5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报告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或《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县、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严格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加快非税系统上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应用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缴信息化水平,规范优化收缴管理流程,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执收执罚部门应严格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不得滞留收入或坐收坐支,征收的非税收入应日清月结及时缴入国库。
      (四)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县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5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开展重点领域抽查。价格、财政部门将围绕2015年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中反映存在较大收费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将依据《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收缴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96号)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单位须将本系统、本部门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进行统一收缴,于4月底前交同级价格部门清点登记后由价格部门销毁。
      (七)各收费单位填报用的《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用的《2015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5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1.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4.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5.2015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
       6.2015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2
       
      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 数量:________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收费执行情况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是 □否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3
       
      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4
       
      2015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收费执行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5
       
      2015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收费项目
      金额
      管理方式
      序号
      收费项目
      金额
      管理方式
      2015年收入
      纳入预算
      纳入专户
      未纳管
      2015年收入
      纳入预算
      纳入专户
      未纳管
      上年结余
      29
      招生录取费
      收费单位数量(个)
      30
      住宿费
      收费收入
      31
      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32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2
      耕地开垦费
      33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3
      土地闲置费
      34
      婚姻证书费工本费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35
      殡葬收费
      5
      诉讼费
      36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6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
      居住证工本费
      38
      人防工程使用费
      8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
      39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9
      机动车驾驶员注册登记收费
      40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0
      机动车牌、证收费
      41
      园林绿地收费
      11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
      42
      占路费
      12
      出入境证件费
      43
      赔补偿修复费
      13
      外国人签证费
      44
      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
      14
      外国人证件费
      4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15
      养犬管理服务费
      46
      水资源费
      16
      排污费
      47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17
      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48
      收费票证工本费
      18
      社会抚养费
      49
      卫生防疫防治收费
      19
      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5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
      20
      计量收费
      51
      无线电频道占用费
      21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5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2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53
      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23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54
      药品检验费
      24
      船舶检验费
      55
      药品审批费
      25
      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6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
      26
      报名考务费
      57
      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27
      非义务教育学费
       
       
      28
      幼儿园收费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2015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主管部门
       收 费 项 目
      2015年收入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上年结余
      收费单位数量(个)
      收费收入
      1
      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2
      司法局
      公证服务收费
      3
      司法局
      律师服务收费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
      4
      司法局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5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票据清分服务等收费
      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
      6
      海河下游管理局
      闸桥过桥费
      7
      公安局
      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
      8
      市政公路管理局
      入户支管代养费
      9
      仲裁委
      仲裁收费
      10
      文广局
      非基本服务收费
      11
      文广局
      文化交流服务费
      12
      气象局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
      13
      气象局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14
      铁路分局
      货物称重收费
      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
      15
      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16
      联运办
      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7
      海关
      海关服务收费
      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网络维护费收费
      电子口岸收费
      18
      经信委
      注册信息服务费
      19
      无委
      设备检测费
      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用设备检测
      20
      无委
      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
      21
      教委
      复查考试成绩费
      22
      教委
      代办档案邮寄费
      23
      教委
      小学课后托管费
      24
      人力社保局
      劳动保障服务费
      劳动保障文书代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指导服务费
      25
      经信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
      26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费
      27
      技术监督局
      质量体系认证
      28
      技术监督局
      条形码胶片制作费
       
       
      29
      技术监督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
      30
      交通港口局
      船舶引航费
      海上油田外贸引航费
      海上油田内贸引航费
      31
      建设交通委
      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收费
      32
      建设交通委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33
      水务局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
      34
      规划局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35
      国土房管局
      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复核费
      36
      国土房管局
      土地评估费
      37
      药监局
      医药洁净检测收费
      38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股权集中托管收费
      托管服务费
      托管服务年费
      非交易性过户服务费
       
      托管服务咨询费
      39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佣金
      40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手续费
      41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会员费
      42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咨询服务费
      43
      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
      中介代理费
      44
      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
      技术产权交易手续费
      45
      报名、考务费
      教委、人力社保局
      非强制考试收费
      初等英语水平和信息技术考试
      人力社保局
      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考试收费
      注册城市规划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费
      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文化局、教委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
      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46
      民办教育收费
      教委
      幼儿园收费
      教委、人力社保局
      学费
      教委、人力社保局
      住宿费
      47
      人力资源服务费
      人力社保局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教委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
      就业信息、洽谈、招聘会摊位费、资料费、复印费
      就业指导、咨询、推荐服务费
      人力社保局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收费
      旅游局
      导游人事代理服务费
      48
      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
      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
      药监局
      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
      49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建设交通委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建设交通委
      施工队伍交流服务收费
      水务局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
      50
      网络维护收费
      建设交通委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费
      建设交通委
      网络服务费
      51
      测绘收费
      规划局
      测绘产品收费
      国土房管局
      房产测绘费
      国土房管局
      房产测绘产品收费
      52
      市容环境专业服务收费
      市容园林委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居民卫生清洁费
      除害消毒服务费
      渣土排放处置费
      市环保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交通委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费
      53
      交易手续费
      国土房管局
      土地交易手续费
      国土房管局
      住房交易手续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住房租赁手续费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
      粮食局
      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
      54
      席位费
      国土房管局
      房地产市场展位费
      国土房管局
      进场席位费
      55
      代理服务费
      财政局
      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
      经信委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服务费
      建设交通委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土房管局
      物业管理招标服务费
      国土房管局
      土地交易代理代办服务费
      56
      市容园林委、文广局、科技馆
      游览参观点门票
      文广局
      博物馆、纪念馆讲解费
      57
      国际(境外)交流服务收费
      外办
      国际交流服务收费
      津台交流服务中心
      赴台服务费
      58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技术监督局
      计量仪器和设备校准、测试、修理、调试、安装
      市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市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市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收费
      建设交通委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经信委
      节能技术服务费
      国土房管局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费
      人防办
      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
       
      规划局
       
      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费
       
       
      59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材料费、展位费
      卫生局
      医疗机构复印费
      国土房管局
      土地图纸资料费
      60
      出租租赁收费
      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
      国土房管局
      展示厅租场费
      建设交通委
      场地租赁费
      61
      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公安局
      保安员培训收费
      卫生局
      实习费、进修费
      交通港口局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
      课时费
      实习材料费
      教材资料费
      62
      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2-29

      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5]55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人、科
      序号
      考试项目
      收费标准
      1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56
      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6
      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66
      4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
      65
      5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56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64
      6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
      56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主观题)
      60
      7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70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75
      8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65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77
      9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56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64
      10
      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56
      1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63
      12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58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62
      13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客观题)
      58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主观题)
      62
      14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56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60
      15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客观题)
      65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主观题)
      70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63
      16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56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60
      17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客观题)
      60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主观题)
      6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2-29

      津发改价管〔2016〕126号
      天津市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关于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请示》(外发[2016]1号)收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2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宁河县潘庄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2-29

      津发改价管〔2016〕127号
      天津鑫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关于天津市宁河县潘庄20MW渔光互补项目电价的请示》(外发[2016]2号)收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河县潘庄20MW渔光互补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鑫利光伏电站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2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王顶堤家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2-19

      天津市王顶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顶堤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西青区津静路9号承建的王顶堤家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71584.66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508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958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4508
      2号楼
      4508
      3号楼
      4508
      4号楼
      4508
      5号楼
      4508
      6号楼
      4508
      7号楼
      4508
      8号楼
      4508
      9号楼
      4508
      10号楼
      4508
      11号楼
      4508
      12号楼
      4508
      13号楼
      4508
      14号楼
      4508
      15号楼
      4508
      16号楼
      4508
      17号楼
      4508
      18号楼
      4508
      19号楼
      4508
      总体均价
      4508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6年2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静海赛尔特和双蚨隆光伏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1-21

      天津市阳东新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关于天津阳东新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静海赛尔特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请示》(阳东字[2015]4号)和《关于天津阳东新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双蚨隆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请示》(阳东字[2015]5号)收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静海赛尔特光伏发电项目和天津静海双蚨隆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均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阳东新能源发电科技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1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批复的通知 2016-01-20

      津发改高技〔2016〕35号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5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批复的通知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各自提出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申请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并被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批复》(发改高技〔2015〕3173号)转发给你单位。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条件,加快实验室项目建设。通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室建设,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检测方法与设备研究,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切实发挥工程实验室在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批复(发改高技〔2015〕3173号)
      201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01-20

      津发改价检〔2015〕1241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
      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下称《若干意见》)精神,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履行两节价格监管职责
      (一)《若干意见》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要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为契机,切实履行两节市场价格监管职责,提高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水平。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快转型定位,把工作中心放到市场价格监管上来,把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两节期间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导,扎实开展工作,避免走过场,确保两节监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调查研究,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领域,努力探索新的监管办法。要摸索新的条件下如何推进社会监督网络和价格诚信建设,营造社会监督和诚信兴商环境。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对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日常消费特色食品,各区县要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发现价格波动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细化节日期间价格执法人员值守安排。发生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预案,加大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发生哄抬价格、欺诈宰客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妥善处置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要做好节日监管的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提醒告诫,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温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严正告诫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提高节日市场价格执法威慑力,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加强节日期间舆情监测,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准确公布案件事实,有力澄清网络谣言,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三、畅通12358价格举报系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两节期间群众出行购物密集,极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完善节日期间价格举报工作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交办、转办、督办投诉举报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处理,举报案件依法办理。热情接听群众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准确使用规范用语,坚决避免推诿拖延等现象。切实提高敏锐性敏感性,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机制,依法妥善处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县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继续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商业零售价格行为监管。两节期间消费者购物集中、经营者促销活动频繁,各区县要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我市生活性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家政、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同时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四)加强新近放开价格监管。去年以来价格改革大力推进,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节日期间密切关注药品等价格改革领域的市场动态,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制止经营者借价格改革之机实施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2日、5日,市价监局将分别组织全市价检系统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当日将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2016年2月15日11时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及查处的1个典型案例以传真方式报送市价监局(传真:23288677)。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2016-01-20

      津发改价认〔2015〕1269号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的规定,全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不再受理车物损失民事赔偿价格鉴定评估业务。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价认[2013]2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 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1-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津发改城镇〔2016〕39号
       
       
      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
      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第二十五次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
      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率先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革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1、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对为“三改一化”试点村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的印花税,区县财政按实际缴纳收入给予补助。
      3、对资产评估、司法公证、补缴资本验资以及汽车的过户费和评估费等市场行为的收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由区县、街镇财政分担。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制定的民营企业和万企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
      5、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整合相关资源,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劳务公司、综合性服务公司等,按照公司法规范运营,健全管理机制,主动承接各经济功能区、示范镇社区等公共物业的管理,主动承担区域内环卫、园林绿化养护任务等适合村级经济参与的项目。街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时,优先购买此类企业服务。
      6、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示范工业园区的土地资源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按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扶持,优先发展其项目。
      7、支持、引导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经济,对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厂房、商贸设施、商务楼宇、科技楼宇等物业项目,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每个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只享受一次补助。
      8、在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所有权。
      二、村民农转非后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政策
      10、试点街镇村民办理“农转非”后,依然享受本区、镇两级针对农民的相关优惠政策。
      11、对现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试点街镇村民,转为非农户籍后,给予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
      12、村民转为非农业户籍后,在社会保险、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参军、优抚安置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13、农村低保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享受城市救助标准,所增加的救助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按比例承担。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过渡期后,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建立试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劳动就业信息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新的经济实体要优先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小城镇的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岗位,要优先面向本地“农转非”人员。
      三、村委会改居委会后的相关支持政策
      15、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30号)精神,明确居委会的任务、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办公经费保障及成员待遇,创建文明祥和的生活社区。
      16、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要按照《天津市“三改一化”试点工作村“两委”成员过渡期安置暂行办法》(津民发〔2014〕23号)精神落实,确保村“两委”成员得到妥善安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相关区县需要制定细则,同时细化农转非村民的长期待遇保障,提出养老、医疗、就业、参军、入学等各项福利政策的对接办法,让农民转非更安心,转后更放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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