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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1-25

      津发改价管〔2017〕51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8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01-24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费[2017]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17-01-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则由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本规则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
      第十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示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等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有“位”、“只”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酒类品名应注明酒精度数。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纸巾等商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配料费,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配料费。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类、饮料、茶水费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供预订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告知的,视作不另收取送餐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管理,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时,应当以实际消费金额进行结算。
      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前应当主动出具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当如实填写消费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消费者凡提出给予清单副本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三)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的;
      (四)餐饮业经营者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五)餐饮业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
      (七)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九)餐饮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价格投诉制度。应当如实编制菜品成本核算单,保存完整的价格变动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餐饮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的动态,指导和督促餐饮企业做好价格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议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详细了解明码标价等相关知识,明明白白消费。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督平台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滨轻轨9号线区间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1-13

       
      津发改价费〔2016〕1208号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津滨轻轨9号线东段预留车站票价方案的请示》(津轨道事业[2016]300号)收悉。根据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票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津滨轻轨9号线区间票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津滨轻轨9号线东段两个预留车站张贵庄站及太湖路站(原滨海大学站)将于2016年12月底开通运营,同意在原区间票价基础上增加张贵庄站及太湖路站至各站的区间票价。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区间票价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在售票场所或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票价矩阵图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津滨轻轨9号线全程票价矩阵图
       
       
       
       
       
       
       
       
       
       
       
       
       
       
       
       
       
       
       
       
      东海路
       
       
       
       
       
       
       
       
       
       
       
       
       
      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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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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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路
       
       
       
       
       
       
       
       
       
       
       
       
       
       
       
       
       
      市民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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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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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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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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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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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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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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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丽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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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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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庄
       
       
       
       
       
       
       
      二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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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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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门
       
       
       
       
      东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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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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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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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13

      津发改价费〔2017〕2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申办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政府定价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复印、认证、登记、保管设施租赁等费用;
      (二)公证员到公证执业区域外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九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违法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7-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7-01-05

       
      关于开展全市公立
      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保障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具体实施。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检查部门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分别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三)检查时限:201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重大问题可以向前追溯。
      (四)检查时间:2017年1月9日至4月30日。
      (五)检查步骤: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至2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自查,并于2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分别报送市、区价格检查部门。
      第二阶段,2月下旬至4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市价监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的检查工作,区价格检查部门负责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4月下旬为总结、整改阶段。
       (六)检查的重点内容
      1、药品价格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诊察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及治疗费等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4、明码标价与“费用清单”制度执行情况。
      5、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细致检查。各区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年来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创新检查方式,深入检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覆盖。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
      (四)深入调查研究。各区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检查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构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五)清正廉洁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案件。
      (六)做好工作总结。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相关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7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的通知 2016-12-27

      津发改价管〔2016〕116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长芦盐业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开食盐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放开本市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定价。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放开前后的政策衔接和相关政策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强化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及相关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我委之前所有食盐价格管理的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6
      年
      12
      月
      16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隆成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90号 
      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隆成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河北区喜峰道115号承建的隆成家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78536.67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8104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8914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8104
      2号楼
      8104
      3号楼
      8104
      4号楼
      8104
      5号楼
      8104
      6号楼
      8104
      7号楼
      8104
      总体均价
      8104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endif]-->2016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机制,逐步放开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收费项目,现就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尚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其使用范围是:居民住宅区附近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不含)至居民住宅室内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二、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居民住户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将相关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交国库。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37号)和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同时废止。
       
       
      <!--[endif]-->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12-22

      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和相关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0.95元。
      二、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相应调整当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六、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1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2017
      年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提高节日价格监管工作水平
      12358价格监管平台自开通运行以来,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社会参与价格监督,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推进价格监管切实履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 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水平的意见》(发改价监〔2016〕1891号)要求,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节日价格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力量,保障12358价格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价格举报投诉及时受理,更好地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对粮油肉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日常消费特色食品,各区要加强价格动态监测和巡查分析,发现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控措施。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发生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着力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出行旅游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着力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商业零售价格行为监管。两节期间消费者购物集中、经营者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大中城市生活性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家政、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同时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及时澄清网络谣言,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环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节日价格监管值班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2月27日前报市价监局。
      市价监局将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3日、25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4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 关于印发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12-22

       
      关于印发天津市足球场地
      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发改社会〔2016〕780号)、《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发改社会〔2016〕987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体育局、市教委、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编制了《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经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夯实足球运动发展基础,推动足球强市建设,根据《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发改社会〔2016〕987号)和《天津市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109号)、《天津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津体〔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规划背景及现状分析
      足球运动作为全世界开展最广、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之一,在天津有着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底蕴深厚,群众基础良好,是我市全民健身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显著优化,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发展和普及足球运动有利于群众身心健康和优秀文化培育,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体育产业供给侧改革,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建设健康天津和体育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足球场地设施是发展足球运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是夯实足球运动基础和普及推广足球运动、提高足球运动水平的必备要素。近年来,我市以承接各类国际、国内大型比赛为契机,改造、新建了一批足球场地设施,且场地设施维护保养状态相对良好。经统计,目前,我市现有足球场地(含在建)共1342块,其中,标准足球场地275块,非标准足球场地1067块;社会足球场地83块,校园足球场地1259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已超过0.7块,足球特色校数量达到124所,场地数量指标较为理想。但受各区经济发展情况、地域位置、城镇化建设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足球场地设施仍存在各区场地数量布局不均衡;部分行政区标准社会场地短缺;场地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开放度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场地设施建设及开放力度仍有待提升。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推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作为我市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传播体育文化、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载体,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效增加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为足球运动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振兴天津市足球事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供给侧改革、打造足球强市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促进全民健身、足球运动推广普及为导向,以校园和社区为重点,积极建设、完善群众身边的足球场地设施,大幅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方便群众就近参与足球运动。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场地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建管并重、提高效率。规划增加场地新供给的同时,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足球场地设施利用效率和开放程度。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目标和任务
      本规划所指足球场地包括5人制、7人制(8人制)和11人制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5人制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7人制(8人制)场地长45-75米,宽28-56米;11人制标准场地长90-120米,宽45-90米)。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足球场地数量超过1390块,平均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7块以上。完善运行管理和保障机制,促进足球场地设施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建成以校园和社区为重点、覆盖城乡、类型多样、普惠性强的足球场地设施网络,实现“质量上水平、开放惠群众、发展承赛事”的建设新格局。
      (二)建设任务
      ——加大校园足球场地建设和开放力度。配合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深入开展,全市特色足球学校达到200所,每个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大部分中小学校均建有1块符合要求的足球场地(小学5人制、初中7人制、高中11人制),高等院校均建有不少于1块的标准足球场地。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校园足球场地利用效率和运行能力,加快形成校园场地对外开放共享机制。
      ——推进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和开放。每个辖区基本建成2个及以上社会标准足球场地;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社区足球场地建设;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地块等,建立小型、多样的7人制/8人制、5人制、笼式足球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场馆免费开放等多种方式,推进社会场地开放,满足群众就近参与足球运动需求。
      ——加大专业足球场地建设与改造,提升承接大型国际、国内赛事能力,提高现有场地设施利用率。建设一所国家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规划建设区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保障天津足球后备人才培养。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实施方式
      ——扩容增量。科学规划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不断扩大足球场地供给,优化结构类型,提高设施质量和普及水平。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社区足球场地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周边或学校内场地新建足球场地;鼓励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足球场地,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社区空置场所等,扩大足球场地数量。
      ——开放惠民。探索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建立学校和社区场地资源共享机制,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动校园场地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向社会开放,显著提高校园场地综合利用率;坚持公益性导向,在优先保证各级、各类正式比赛的前提下,促进公共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引导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所属的足球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公共公益性设施为群众健身服务;鼓励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开放场地,供训练、比赛和参观学习。
      (二)资金筹措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府依据各工程建设内容、社会效益情况等,安排一定比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足球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各类足球场地。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等方式,合力高标准运营足球场地设施。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加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足协等多部门组建领导小组,各区政府作为所在区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制定足球发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动态跟踪监测和考核评估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二)落实项目库建设
      结合各区场地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新建场地,以项目为核心,按隶属关系不同,建立市、区两级项目储备库,并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抓好政策落实
      统筹实施全市社会足球场地新建、修缮和改造工作,完善细化社会足球场地管理、安保服务等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场地设施的长效运营机制;明确公共足球场地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对设施状况、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明示。
      完善特色校建设和场地落实工作,推动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相关的课程教学、师资建设、赛事组织、人才培养、场地建设等工作,研究制定促进校园足球场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工作办法和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执行好与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配建体育设施中予以保障;鼓励新建居住区和社区配套建设足球场地,支持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现有设施、增加足球活动空间;可利用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城乡空置场所等设置足球场地;严禁改变足球场地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落实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和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及时开展对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12-20

       
      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
      十三五
      ”
      规划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实天津生态城市功能定位,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完成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缓解建筑领域资源环境约束,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实现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编制本专项规划。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十二五”工作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及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15年,建设1.68亿平方米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和6387万平方米二步节能公共建筑;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绿色建筑累计开工32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开工建设10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206万平方米,各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超额完成了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形成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建筑节能扎实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为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创造了条件。
       
      表1 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类型
      序号
      分类
      十二五
      目标值
      十二五
      完成情况
      完成
      情况
      建筑能耗
      1
      居住
      建筑
      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
      4%
      4%
      完成
      2
      公共
      建筑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每年下降
      2%
      2%
      完成
      新建建筑节能
      3
      新建建筑节能
      居住建筑三步节能累计建设量
      1.67亿m2
      1.68亿m2
      超额
      完成
      4
      公共建筑二步节能累计建设量
      6000万 m2
      6387万 m2
      超额
      完成
      绿色建筑发展
      6
      绿色建筑单体
      绿色建筑累计开工建设量
      2000万 m2
      3200万 m2
      超额
      完成
      7
      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绿色生态城区
      3片
      10片
      超额
      完成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8
      居住
      建筑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
      3000万 m2
      6725万 m2
      超额
      完成
      9
      公共
      建筑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400万 m2
      403万m2
      完成
      可再生能源应用
      1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建设量
      2000万 m2
      2206万 m2
      超额
      完成
      1.形成了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工作模式
      2012年市人大发布实施了《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地方法律,以政府令发布了《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并发布制定《天津市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备案、竣工验收、能效检测、能耗运行和统计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形成了长效的闭合式管理机制。2014年发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制定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促进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我市逐步形成了由2部地方法律、2部政府令、12项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体系。  
      2.构建了标准引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格局
      我市形成了完善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化体系,制定了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供热计量、材料检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等六大类32项配套技术标准。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等。率先在全国实施了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三步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我市绿色建筑系列标准,颁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2015、《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科学引导和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供了技术支撑。
      3.新建建筑节能实现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率100%,我市累计建成三步节能居住建筑1.68亿平方米,建成二步节能公共建筑6387万平方米,实现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居住建筑供热能耗由2005年的26公斤标煤/平方米,已下降到2015年的15公斤标煤/平方米,“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22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48万吨。印发了《天津市区县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模式。
      4.绿色建筑实现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中新天津生态城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于家堡金融区、新梅江居住区、武清商务区、蓟县翠屏新城、静海团泊新城等不同产业为依托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开工建设10片区域绿色建筑项目,区域生态效应凸显。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制,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到2015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3200万平方米,节约18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48万吨。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积极抓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模式,采取与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纳入“三管一灶二提升”工程,改造后冬季室内供暖温度由未改造前低于18摄氏度提高到22-23摄氏度,节能保温效果明显。“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二是创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城市,2011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四个试点城市之一,积极组织制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立项目申报、方案编制、专家审查和专项验收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截至2015年底,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约74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4万吨 。
      6.可再生能源建筑创新应用
      一是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我市滨海新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和大邱庄镇、河西务镇、芦台镇等“一区三县三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应用面积达到304万平方米。二是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一张图”,基于我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绘制了天津市浅层地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图,提供每一个地块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种类和应用强度的数据,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奠定了基础。三是规模化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力推动区域综合可再生能源站的建设,并将12层以下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的技术要求纳入强制性标准。截至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达到2206万平方米,实现节约8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14万吨。
      7.供热计量改革进展顺利
      一是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关,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二是建立了供热计量配套政策管理体系。出台了涉及热价、收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供热计量政策,为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我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示范城市。到2015年底,全市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1138万平方米,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43%,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年节能量达到7-11%。
      8.民用建筑运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大力推进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到2015年底,共完成全市16个区县,共计122个街镇,近63000栋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普查。完成了2万栋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所有数据统一纳入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系统数据库。二是建成了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采集传输平台,已有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8类共296栋建筑能耗实现上传,并发布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标准》。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的要求,对我市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进行定期检查。
      9.创新推进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建设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发布了《天津市民用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培育建筑碳交易核证机构,形成了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模式;二是建立民用建筑碳交易组织机构。成立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编印了《天津市碳减排量证书》,完成了试点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核证工作,签发了我国第一笔民用建筑能效碳减排量证书。三是研究制定建筑能效(碳)交易方法学,发布了《天津市能效方法学管理规则(住宅建筑供热系统)》,并成为我国第一部碳交易方法学;四是积极推进民用建筑碳交易工作。成功完成了我国第一笔基于民用建筑能效产生二氧化碳的交易,为我市乃至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累计完成民用建筑碳交易核证量78018吨,交易量11549吨。
      10.推进新型建材循环利用
      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截至2015年底,散装水泥使用率达75%以上,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累计达24386.48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累计达1109.55万吨,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6964.84万吨,节煤94.06万吨,减少粉尘排放94.06万吨。推广道路绿化、冲厕、室外景观使用非传统水源,推行雨水收集和入渗、微喷灌等技术,节水率达到15.2%,减少室外硬铺装,提升了预防雨水灾害的能力。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是尚未建立设计、施工、运营闭合的监管体系。存在建筑用能评估、节能设计施工和用能运营管理脱节的现象。二是建筑能耗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缺乏主动节能积极性。
      2.配套产业发展不足
      一是尚未完全建立与绿色供应链管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绿色财税金融支持体系,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缓慢。二是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配套企业规模较小,较难实现规模化带动发展。三是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和绿色建筑咨询行业能力有待提升,市场占有量较小。
      3. 激励政策尚待完善
      一是我市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奖励资金,本市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同时也缺乏相关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二是市场引导机制不足,建筑用能基线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进一步培育。
      4. 绿色理念尚需普及
      公众参与是实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多由政府主导,市民参与度差,需要进一步发挥媒体和舆论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态势。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面临的形势
      1.国家战略决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出应进一步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二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智慧管理。三是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注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量化管理,切实实现建筑建设和运营的“四节一环保”。四是国家节能减排考核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要求,加快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2.美丽天津建设提出绿色建筑要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目前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比重约28%,并且随着建筑存量和用能需求的增加,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控制建筑能耗增长成为一大挑战,大力推进建筑领域低碳发展工作刻不容缓。贯彻《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借力天津自贸区建设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为低碳城市和节能减排示范城市建设助力成为必然选择。
      3.市民高质量生活追求对建筑品质提出更高要求
      我市尚存大量的老旧建筑,热舒适性普遍不高,加之建筑自身特性决定其属于长期用能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存量大幅度增加,市民对建筑品质及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建筑总能耗也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因此,需要着力解决市民对建筑服务品质提高和控制建筑能耗增长趋势的矛盾。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抓新型城镇化发展契机,发挥天津自贸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技技术进步,加快建筑节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实现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全面减少建筑领域碳排放,为美丽天津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发展节能建筑的内生动力。
      2.机制创新,部门协同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监管机制,完善市区两级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建筑能源审计和用能管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节能建筑建设新模式,持续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城市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3.科技引领,产业转型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
      4.宣传推广,公众参与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参与建筑节能工作和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引导居民树立建筑节能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十三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巩固和发展天津市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基于国家实施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战略,重点实施推进六大发展任务,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用能定额制度,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到2020年,天津市建筑能耗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标煤,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在5500万吨。实现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有序推进,建筑能效稳步提升,建筑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基本形成,绿色建筑理念进一步普及。使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具体目标
      按照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产业化、建筑运行监管、绿色建材发展等专项工作目标节能贡献率,明确各专项具体工作目标(详见表2)。
      表2 “十三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具体目标
       
      序号
      类型
      分类
      单位
      十三五
      目标值
      指标
      属性
      1
      供热
      能耗
      单位建筑面积实际供热能耗
      Kg标煤/m2
      14.5
      预期性
      2
      绿色
      建筑
      新建绿色建筑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
      %
      30
      预期性
      绿色生态城区
      个
      10
      约束性
      3
      新建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
      100
      约束性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万m2
      300
      预期性
      4
      既有建筑改造
      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万m2
      2000
      约束性
      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万m2
      300
      预期性
      5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服务面积
      万m2
      1400
      预期性
      6
      公共建筑运行监管
      新建公共建筑(大于2000m2)建筑实施分项计量
      %
      100
      约束性
      7
      装配式建筑发展
      建筑产业化建造比例
      %
      30
      预期性
      8
      绿色
      建材
      新建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比例
      %
      30
      预期性
      9
      建筑
      垃圾
      建筑垃圾年处理率
      %
      80
      预期性
      —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推进绿色工业建筑示范,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镇按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建设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绿色生态城区,形成我市绿色生态的建设发展模式。
      —新建建筑节能,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实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300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全面完成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面积14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区域内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建筑用能运行管理,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实现100%实施分项计量和传输,完善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制定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推进建筑能效交易。
      —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材绿色化和循环利用水平,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面积占新开工项目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加快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一是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落实国务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建城镇严格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借鉴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经验,推动各片区因地制宜编制土地保护利用、绿色能源、绿色交通、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作为规划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充分挖掘区域文化内涵、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进北辰北部片区、海河教育园区、未来科技城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到2020年,新建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区。二是鼓励旧城区绿色化改造,以新梅江居住区为旧城绿色化改造示范,推动既有城区按照绿色生态标准进行绿色化改造。三是植入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理念,通过屋面雨水收集、场地雨水规划、透水式路面、植草浅沟等方式,加强城区的排水防涝能力,推动建筑领域海绵城市建设。四是推动建设领域的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充分挖掘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作用,依托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基于实际能耗数据的能源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绿色运营策略。到2020年,绿色建筑规模化效应逐步凸显,带动我市区域整体生态环境提升。
      2.推动绿色建筑全面普及
      一是严格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确保新建民用建筑设计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是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制定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规程,提升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三是编制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为绿色建筑全面普及提供支撑。四是完善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运营等环节监管,推进绿色建筑的全面实施。五是制定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出台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的政策措施,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示范,鼓励临港工业区、静海子牙产业园区等区域绿色工业建筑发展。
      3.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品质
      一是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加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推进力度,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BIM技术等在绿色建筑的应用。推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进行建设,到2020年,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力争达到30%。二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运营,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引导,提高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项目数量。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标准和物业管理手册,加强对物业单位培训,加强绿色建筑运营能力建设,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建立绿色建筑后评估监管体系,优化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和运营策略,提升绿色建筑的运营效果。三是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信息,推广绿色建材和设备的使用,开展绿色建材使用试点示范,提高绿色建筑的绿色建材使用比率。
      4.大力推进绿色施工示范
      一是加强绿色施工监管,严格落实绿色施工方案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二是出台天津市绿色施工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推行绿色施工评价,将绿色施工作为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评奖条件。三是抓好绿色施工示范,创建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先进绿色施工技术与工法,到2020年末,绿色施工项目达到100个。
      5.提高农房绿色建设水平
      一是大力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扩大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开展农村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结合农村医院、学校的危房改造,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导则。二是编制绿色农房建设图集手册,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开展被动式太阳能房试点,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提升生物质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展绿色建材下乡行动,推广应用适宜绿色农房建设的新材料、新产品,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推广使用轻钢结构、CS板农宅建筑体系的新型房屋。三是推动村镇建设绿色发展,编制绿色村镇规划设计导则,指导村镇建设。对纳入长期保留名录的村镇,在保有传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集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污水管网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技术,实现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居住质量和舒适性,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二)重点实现建筑能效提升
      1.推动新建建筑高效节能
      一是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完善建筑节能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建筑用能评估、规划节能设计方案,施工图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备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建筑用能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机制,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二是建立并完善建筑节能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的诚信记录定期公示。构建“守信者”奖励和“失信者”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建筑外墙外保温、太阳能热水等节能关键产品保险制度,有效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优质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编制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设计和施工导则,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武清商务区等区域试点推动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建设,形式示范效应。至2020年,被动式建筑、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采暖能耗下降25%以上。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品质为目标,基于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平台,挖掘既有建筑改造潜力,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奖励,推广“1+N”的改造模式,提升建筑品质和能效,提升小区综合环境和城市功能。“十三五”期间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二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工作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总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创建经验,完善能源审计、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制度,逐渐形成倒逼机制,调动业主自主改造的积极性。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对于改造效果明显的实施奖励。探索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模式,在进行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时,同步实施屋顶绿化、遮阳设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绿色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3.强化建筑运行能耗管理
      一是继续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建立基于我市三维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系统,实时更新我市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及能耗信息,为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量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测。扩大公共建筑在线监测范围,新建公共建筑(大于2000平方米)100%实现分项计量和数据传输。以中新天津生态城能耗监管平台为示范,建立实时对接的市区两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平台数据开发应用,推进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建设。
      三是强化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建立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制度和碳排放数据库,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基本形成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建立重点用能建筑名录,推进建筑能源审计,开展公共建筑能耗披露工作,发挥公共机构用能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重点用能建筑能耗水平逐年下降。
      4.加快建筑用能结构调整
      一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站建设。创新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推广模式,结合土地开发,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服务面积1400万平方米。
      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建筑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一张图”,依据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在绿色生态城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率先达到10%以上。
      三是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管。开展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或系统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三)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
      1.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
      一是完善建筑产业化相关设计标准图集,研究适宜工厂化生产、现场拼装的建筑结构体系和相应的建筑部品、部件以及配套的施工工艺。二是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培育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提高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开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试点。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产业化建造,鼓励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产业化建造,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项目比例达到30%。
      2.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住宅全装修设计规范和图集,为全装修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住宅建筑设计与内装修一体化设计。二是推广菜单式装修,探索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采取政策引导方式,开展菜单式装修试点工程。三是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建立适应全装修住宅发展的招投标、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四)发展绿色建材和设备
      1.推进高性能建材发展
      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鼓励开发满足绿色建筑功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特征的绿色建材产品。一是重点发展节能型墙体材料以及部品部件、节能门窗、节能屋面材料及部品;建筑新风与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部件;保温隔热、密封防水、粘结交联、防火隔音等材料及制品;高强钢材、高性能混凝土、节能玻璃、节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及部品。二是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大力发展加工制品业。发展适应现代化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件、建筑墙体部品部件、屋面系统材料及部品、门、窗产品、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材料及产品。适应装配式房屋建设需要的钢结构件及配套部品部件、多功能复合一体化部品等。
      2.加强绿色建材和设备推广应用
      一是完善绿色建材和设备的评价体系。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全面实施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发布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目录。加强宣传,引导绿色消费,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需求。二是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绿色建材、设备展示体验交易中心。配合天津绿色供应链示范中心建设,搭建建材、设备与建筑应用的直通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为绿色建筑采购和应用提供服务,引导绿色产业集聚。三是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研究探索将绿色建材和设备纳入绿色供应链政策支持范围,享受自贸区税收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的管理,建立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应用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
      3.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是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垃圾计量标准、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管理、运输管理、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推进新建建筑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二是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量,降低建筑能耗、节约资源。三是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将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类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在市政公用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
      (五)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1.完善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一是完善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立全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数据库,同时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运行监管等纳入节能信息平台管理,统筹节能数据统计。二是实行建筑节能大数据管理。加强对平台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相关数据的应用、分析,逐步完善数据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鼓励开展节能工作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发展模式,推进咨询、检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研发等相关服务机构发展。加强第三方评价监管,提升评价机构的公信力。二是加快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的培育。研究制定热力和公共建筑碳交易和核证制度,建立建筑运行能耗超定额购买碳指标的抵扣制度,将建筑能效交易纳入全市碳排放交易范畴,搭建碳交易平台。三是推进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研究制定《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导则》,完善绿色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建立绿色信用评级与银行授信、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联动机制,促进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落地实施。
      (六)加大科技创新工作
      1.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集成和关键技术研发
      重点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适宜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技术、住宅产业化、绿色工业建筑、建筑产业化EPC发展、海绵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有效破解资源瓶颈,减轻环境压力。研究探索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产学研一体化应用发展模式,形成天津市自主创新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技术支撑。
      2.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和成果推广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实现整体研发和系统推广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格局,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积极培育和引导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监管、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发展、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二)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既有建筑绿色评价、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绿色农房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强化规范指导。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被动式建筑设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检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等标准规范或导则,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三)强化激励引导
      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开展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和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产业化项目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高星级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主体贷款优惠、建筑产业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多元化节能建筑。
      (四)创新管理机制
      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建筑节能监管队伍,明确各区属地管理责任,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产业化等目标层层分解,纳入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形成年初下达任务、年中进行推动、年末实施考核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表彰和奖励,推动各方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建筑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培训宣传
      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相关学科建设,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竞赛活动,加强国际交流学习与沟通合作,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天津市绿色建筑宣传示范基地,采取主题宣传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绿色发展氛围。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立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 2016-12-14

      津发改价综〔2016〕11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2016〕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使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中,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30%以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广大群众有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是: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程序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公立医院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履行专家论证、成本审核、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程序。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对外省市已开展临床使用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合理衔接价格水平,尽快进入临床使用。鼓励医院创新发展,对我市公立医院最新开展的、经论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授权医院在一定时期,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满足医疗市场需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全市已开展的项目,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医院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规定,新开展的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公布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对涉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市统一调整价格的,在方案测算的基础上,对列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整体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控预案,完善配套措施,履行“三重一大”工作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分批对接综合、康复、诊断、治疗、中医、手术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平移价格为主,合并组合、简化优化、逐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综合类项目价格限制耗材费用;对接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区分试剂、方法或产地;对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分列检查价格和诊断价格;对接手术类项目以现行手术分级为基础,对价格和使用数量基本稳定的一次性耗材独立打包。建立项目编码名称统一,服务内容标准明确,体现技术服务价值、限制项目耗材费用、严格除外收费内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框架,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打基础。
      (四)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结合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分步放开政府定价中,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院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基础上,利用招标降低价格、合理减少用量腾出的控费空间,部分让利患者,部分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结合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总体实现情况,确定价格调整总量。依据医务人员劳务投入、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保持学科间、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有升有降、逐步到位。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康复、护理、手术、中医治疗等价格,降低化验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使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合理水平。同步做好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基本医疗负担。
      (六)改革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
      配合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改革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3%的加成,建立以基准价格为导向的医用耗材价格调控机制。基准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选取各医院前期网采的同生产企业同品规适当价格作为基准价格,高于基准价格采购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低于基准价格采购的可按基准价格销售。基准价格每采购年度调整一次,公示各医院采购数量、价格,合理引导价格下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建立分级诊疗价格体系
      配合分级诊疗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实行分级定价。按照医院等级、医师级别,以保基本为重点,拉开价格差距,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制定不同价格。建立基层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价格由低向高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确定基层医院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医生巡诊等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远程诊断服务价格政策,方便患者高水平诊断。
      (八)推进定价方式改革
      逐步改变按医疗服务项目单一定价模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疾病分组(DRGS),按服务单元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在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临床路径明确、并发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共同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并纳入按病种收费和付费范围。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患者按实际发生费用与病种收付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以及自付比例支付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保障,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实施方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是政策措施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措施。市财政局制定公立医院投入政策,落实相关投入责任。市人力社保局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
      三是强化政策评估。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监测医院成本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等指标,适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政策。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6-12-14

      津发改价综〔2016〕104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我市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加成,结合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原则,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全部加成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药品。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规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一)继续降低CT、核磁等检查项目价格。
      (二)进一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诊察费、出诊费、手术费、护理费以及价格偏低的治疗费价格。
      (三)新增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项目价格,包括一般药物、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价格。
      (四)放开符合特需条件的专家门诊诊察费价格。
      (五)眼科、颌面外科、妇科、剖宫产手术价格,以及各类医院病房床位价格,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医院的具体价格。
      三、执行范围
      此次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院把握和落实好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医院要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执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路径管理,防止不合理费用挤占药品降价空间,切实让利患者。积极推进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等综合改革,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加强医院运行分析。按照规定,各医院继续定期报送相关财务数据,以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常态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一
      门诊费
      普通门诊诊察费
      1
       二级医院
      次
      5
      10
      2
       三级医院
      次
      6
      15
      3
      副主任门诊诊察费
      次
      15
      20
      4
      主任门诊诊察费
      次
      20
      30
      5
      急诊诊察费
      次
      8
      20
      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6
       二级医院
      次
      6
      12
      7
       三级医院
      次
      7
      17
      8
      副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15
      22
      9
      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20
      32
      10
      急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10
      20
      11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日
      8
      20
      12
      门/急诊留观中医辨证论治
      日
      8
      20
      13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二级医院)
      日
      12
      30
      14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三级医院)
      日
      15
      30
      出诊费
      15
      普通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30
      50
      16
      副主任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40
      100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17
      主任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50
      150
      18
      普通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30
      100
      19
      副主任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40
      150
      20
      主任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50
      200
      二
      住院费
      21
      床位费
       二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50-65
      65
       三、四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40-50
      50
       多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13.5-30
      30
       二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50-75
      75
       三、四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40-60
      60
       多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16.5-30
      30
      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22
      二级医院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日
      8
      18
      23
      三级医院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日
      10
      22
      分级护理
      24
      一级护理
      日
      15
      22
      25
      二级护理
      日
      10
      18
      26
      三级护理
      日
      6
      10
      27
      特级护理
      日
      30
      40
      28
      重症监护
      小时
      2.5
      4
      三
      手术费
      29
      甲级
      例
      1600
      2000(可上浮50%)
      30
      乙级
      例
      1150
      1500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31
      丙级
      例
      750
      1000
      32
      丁级
      例
      550
      800
      33
      戊级
      例
      400
      600
      34
      己级
      例
      275
      400
      35
      庚级
      例
      150
      200
      四
      综合治疗费
      36
      皮内注射
      次
      3
      5
      37
      皮下注射
      次
      3
      5
      38
      静脉注射
      次
      4
      5
      39
      静脉采血
      次
      4
      5
      40
      静脉输液
      组
      3
      5
      41
      静脉药物集中配置
       一般药物集中配置
      组
      0
      2
       化疗药物集中配置
      组
      0
      11
       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
      组
      0
      30
      42
      胸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00
      43
      腰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00
      44
      心包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50
      45
      脑室穿刺(含手术包)
      次
      70
      150
      46
      关节穿刺、注射
      次
      20
      40
      47
      封闭
      次
      20
      30
      48
      穴位注射
      穴位
      5
      8
      49
      简易外伤缝合
      次
      70
      100
      五
      专科治疗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50
      鼻腔、上颌窦冲洗治疗
      次
      5
      8
      51
      头皮针
      次
      12
      15
      52
      微针针刺
      次
      22
      25
      六
      CT检查
      高清晰螺旋CT:
      53
      头部平扫
      次
      243
      216
      54
      体部平扫
      次
      324
      288
      55
      三维立体重建
      次
      135
      120
      56
      双螺旋连续扫描
      次
      135
      120
      57
      激光照相
      次
      45
      40
      七
      核磁共振检查
      磁共振成像
      58
      1.5T以下
      次
      700
      600
      59
      1.5T及以上
      次
      800
      720
      磁共振增强成像
      60
      1.5T以下
      次
      700
      600
      61
      1.5T及以上
      次
      800
      720
      八
      其它项目
      62
      输血费
      次
      5
      10
      63
      肛管排气
      次
      3
      5
      64
      膀胱冲洗
      次
      4
      5
      65
      氧气吸入(管道化同)
      小时
      2.5
      3
      66
      上呼吸道疾病治疗
      次
      2.5
      3
      67
      上呼吸道疾病治疗(管道)
      次
      3
      5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68
      空气压缩雾化泵
      次
      8
      10
      69
      冰袋降温
      次
      2
      3
      70
      热敷、冷敷           
      次
      1
      3
      71
      坐浴       
      次
      2
      3
      72
      会阴冲洗、外阴擦洗
      次
      2.5
      3
      73
      阴道冲洗及灌洗、擦洗
      次
      4
      5
      74
      保留置留针封、通、冲管
      次
      2
      3
      75
      口腔护理 
      次
      3
      5
      76
      更换气管套管
      次
      5
      10
      77
      电动吸痰(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次
      1
      2
      78
      保留体内导管
      每天每根
      1
      2
      79
      清理肛门造瘘口
      次
      4
      15
      80
      褥疮治疗
      天
      4
      10
      81
      指肛检查(含材料)
      次
      4
      20
      82
      死婴处理(成人同)
      具
      5
      10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12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证审核打分、积分和入户工作的经办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分为居住证积分档案和居住证入户档案两方面。
      居住证积分档案是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居住证入户档案是指市公安局在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落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市档案局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积分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统一管理。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分别按照如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排列并准确鉴定保管期限。
      一、积分档案
      (一)收集范围:
      1.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婚姻证明材料;
      9.配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
      10.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证明材料;
      12.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3.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15.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16.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7.涉及守法诚信负积分材料;
      1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1.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50年;
      2.未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3年。
      二、入户档案
      (一)收集范围: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2.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3.申请人迁出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替代件;
      4.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或替代件;
      5.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集体户口的证明材料;
      6.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7.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该项集中成册存档);
      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入户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整理要求:
      (一)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以“人”为整理单位、一人一卷(袋)。
      卷(袋)内材料按上述归档范围所列顺序进行排列、编页、编目。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责任者、题名、日期、所在页数、备注等。
      每卷(袋)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以年度为单位编流水卷(袋)号,并按要求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包括卷号、预约编号、申请人姓名、保管期限、形成日期、备注等。
      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纳入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管理工作中集中成册存档。
      (二)居住证积分和入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登、统计材料应随积分和入户档案一同管理。
      (三)照片、音像和电子档案应分别按照《照片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整理。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编制必要的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检索工具,检索目录形式应为电子和纸质两套。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定期将上批次的积分档案及目录,按照预约编号形成的材料进行有序整理,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并办理交接。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立卷整理,并及时移交保管。
      电子数据、照片及音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三章 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符合“十防”要求。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库房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库房的应急预案和日常演练。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借阅制度和借阅档案登记簿。查阅和复制档案的,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查询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在收集、保管和利用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得丢失、抽取、篡改、损毁档案。对于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居住证积分档案,经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确定销毁的档案应送指定单位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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