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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8-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见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项目需要招投标的范围和工作程序。如有疑问的,可在每月第三个周五(稽察开放日)统一由市稽察办进行解答。
      二、工作重点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按照《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分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请与项目单位坐落的区建设部门做好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
      2017年及以后获得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宋 莹 23142686
       杨 晖 23142257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 王向晖 23142146
       何 林 23142146
      (相关附件请到fwyopen@126.com下载,密码:2314268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2018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资金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8-01-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服务业资金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按照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资金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见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项目需要招投标的范围和工作程序。如有疑问的,可在每月第三个周五(稽察开放日)统一由市稽察办进行解答。
      二、工作重点
      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按照《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分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请与区建设部门做好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
      2017年及以后获得国家或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曾辉 23142562
       陈婷婷 23142562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 王向晖 23142146
       何林 23142146
      (相关附件请到fwyopen@126.com下载,密码:2314268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2018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动物园联票价格的复函 2018-01-03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95
      号
      市市容园林委: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动物园实行园中园项目联票的函》(津容财函[2017]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核定天津市动物园门票与园内栖瑰馆、鸟语林、小两栖馆、三洽园门票的联票价格为每人每券30元。动物园普通门票和联票应当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天津市动物园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津市动物园应当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和联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执行。
       
       
      <!--[endif]-->2017年12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2017-12-2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修改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津政发〔2017〕3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28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以下简称“766号文”)修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现对“766号文”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删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的表述;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表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之后增加“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的表述。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第五条中将“《核准目录》”修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天津市核准目录》)”。
      四、在第五条中将第一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备案。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五、在第五条中将第二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前两款规定之外的,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六、在第五条中删除第三项。
      七、在第五条中将第四项修改为“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不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核准”。将原文第五条的第四项变为第三项。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跨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按权限备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第九条中增加“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表述。
      十、在第十条中删除第三项中“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意见”的表述。删除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条第八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原文第十条的第七项、第八项,变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一、在第十一条中将第二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修改为“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将第十一条的第四项“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修改为“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十二、在第十二条中将“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修改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企业将项目申请书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十三、在第十四条中将“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修改为“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四、在第十九条中删除“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表述。在第十九条中增加“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在第二十一条中将“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由区县项目备案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修改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申请企业将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项目自核准、备案部门作出予以核准、备案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十七、在第二十九条中删除“市发展改革委每月10号前汇总整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八、将“766号文”中“各区县”统一修改为“各区”;将“项目申请报告”统一修改为“项目申请书”;将“项目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统一修改为“项目申请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天津市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备案。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前两款规定之外的,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不跨区实施的属于《天津市核准目录》中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的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核准。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跨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按权限备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九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书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参照国家颁布的项目申请书范本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根据以下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权限由各区、滨海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企业将项目申请书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企业补正。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部门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书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企业。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企业核发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企业,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企业填写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表的格式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企业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备案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
      按照规定权限由各区、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申请企业将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部门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如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备案通知书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项目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自核准、备案部门作出予以核准、备案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 我市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和各功能区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每月4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区域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每月7日前汇总滨海新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区域(含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书、受项目核准部门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过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虽经核准或备案但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已过且未到项目原核准和备案部门办理准予延期文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请企业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本市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执行。本市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7-12-2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8
      年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
      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的首个新年,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群众过好两节,对维护党的十九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
      元旦、春节临近,节日消费需求会集中释放,加上冬日气候严寒,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可能多发,市场价格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明显增多,影响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节日生活。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着力防止思想上麻痹松懈,以如履薄冰的心态,未雨绸缪,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要围绕节日消费集中的民生价格领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防范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加强形势分析预警;要认真落实“菜篮子”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市场价格调控,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价格权益,特别是加大农村、山区、贫困地区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力度,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城乡居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营造良好环境。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全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力量开展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对近期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鸡蛋等商品,加大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医疗、家政、餐饮、洗车等领域的价格情况,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化解价格矛盾。
      (三)加强供暖和天然气价格监管。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加强对供暖企业的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保证群众温暖过冬。加强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监管,严格规范“煤改气”领域价格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障迎峰度冬期间民生用气。
      (四)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着力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加大对游客消费集中场所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虚假优惠、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不标识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商业零售价格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集中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三、精心组织价格调控,保持重要商品市场和价格稳定
      (一)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节日消费特色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要迅速预警。一旦遭遇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二)着力稳定“菜篮子”价格。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前掌握“菜篮子”商品货源渠道、总量和品种构成,充实重点商品政府储备,建立投放机制,做好市场调控准备。要切实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确保必要储备规模,适时组织投放。降低“菜篮子”商品流通成本,组织好“菜篮子”商品货源供应。
      (三)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调控。在粮油保供稳价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完善两节期间粮油保供稳价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货源调度。要落实好小包装成品粮油政府储备制度,确保必要储备规模,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苗头,及时组织投放,确保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四、落实价补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认真执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的联动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按月足额发放物价补助,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五、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障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举报及时受理,接听举报热情规范,回答问题依法专业,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把12358平台办成群众维护权益的首选。
      (二)完善应急监管机制。健全举报应急响应机制,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做到现场指挥,实时取证,处置稳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节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一旦发生异常天气情况或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
      (三)加强精准有效执法。借助12358平台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做到监管精准定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举报量增多、反映集中的问题,立即组织专项整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期间价格平稳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两节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监管调控措施,完善应急机制,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传导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稳妥处置价格异常波动和投诉举报,确保不形成价格热点问题。
      (三)加大监管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市场一线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营造诚信兴商氛围。加强价格舆情监测,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网络谣言,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值守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2017年12月28日前报送市价监局。市价监局将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9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巡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联 系 人:孙千翔 联系电话:23259041
      传真电话:23288677
      电子邮箱:tjwjjsck@163.com
       
       
       
       
      2017年12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 2017-1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所属区域内有关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工作。按照《通知》精神,此次平台推荐围绕创新能力共享和生产能力共享两个领域,聚焦科研仪器共享、知识技能共享、生产设备使用共享、生产资源开放共享和分散产能整合共享五个方向进行重点支持,平台推荐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于1月2日(周二)前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刻盘)报送我委,我委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高技术处 苗鸿 23142167
      电子邮箱:tjfgwgjsc@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
      范平台的通知
       
       
       
       
      2017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17-2018供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12-19

       
      津发改价管
      〔
      2017
      〕
      1013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及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今年冬季采暖期天然气供需形势较为严峻。根据今冬采暖期上游供气企业供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浮情况,为保障天然气供应,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现就本市调整2017-2018供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91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51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执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文件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正常稳定供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表记衔接、结算和售气工作。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19
      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2017-12-19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国能电力〔2017〕19号)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加快推进单位内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和职工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8年底,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到2020年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2018年底,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应达到5%,2020年底应达到10%;各级国有企业要根据停车场所和职工购车情况,在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鼓励非国有企业建设内部充电设施,一并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对于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充电设施,现有场所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配建,到2018年底,上述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达到5%,到2020年达到10%。
      二、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申请补贴与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容量紧张的公共机构,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管模式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等方式主动推进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结合各单位特点和要求,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各单位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把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共享)网点建设相结合,形成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鼓励有条件的非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四、加大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对利用非财政资金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与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于可实现对外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应纳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范畴。实施公共机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在核算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挂钩机制。
      五、建立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使用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单位等各方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安全设计、施工、运维安全水平。
      六、加强组织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统筹推动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国资委鼓励支持市管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所辖医院、急救中心、高校、交通枢纽、停车楼等场所公共充电桩的建设推动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做为本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12-15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86
      各
      区发展改革委,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含尾气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检验收费放开后,各相关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
       
       
       
       
      <!--[endif]-->2017年12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7-12-1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东丽区发展改革委、武清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第二批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7〕606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场踏勘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原则同意将你单位所报有关项目列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你单位(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请你单位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实行严格管理,按照有关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和《指南》等要求,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表(分发有关单位)
       
       
       
       
      2017年12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荣悦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12-11

      津发改价管〔2017〕183号
       
      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悦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悦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25001.29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0433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147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10505
      2号楼
      10505
      3号楼
      10488
      4号楼
      10488
      5号楼
      10588
      6号楼
      11297
      7号楼
      10505
      8号楼
      10505
      9号楼
      10505
      10号楼
      9705
      11号楼
      9728
      12号楼
      11005
      13号楼
      11005
      14号楼
      11005
      15号楼
      11005
      16号楼
      9727
      17号楼
      9770
      18号楼
      9760
      总体均价
      10433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3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复函 2017-12-07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72
      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函》(津公交管指[2017]23号)收悉。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要求,鉴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内容发生变化,考试方式改变,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汽车每人次50元,摩托车每人次10元。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汽车每人次4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汽车每人次6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考试的,应按上述对应科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77号)同时废止。
       
       
       
       
      <!--[endif]-->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17-12-0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市开展
      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市价监局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市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检查。市价监局将视各区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或重点督办的方式,推动重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第24条要求“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公共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突出检查重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本次检查领域广,任务重,各区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公用事业领域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的价费负担。
      (三)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区要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填报《天津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价监局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个典型案例。
      附件:天津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7-12-0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安排好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经过各区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信用评估、网上公示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本次共下达资金4149.5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1个,服务业重点项目13个,其他事项3个。现将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规模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接文后,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尽快将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单位。下达至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区项目的日常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确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主动提出申请,协助办理项目调整、撤销及财政资金收回等事宜。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做好项目管理,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主动办理验收手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要求,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相关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天津”网站,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表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7-11-24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按照文件的要求,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有利于深化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解决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区、各部门要从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公平竞争意识,深刻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约束,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有效的程序约束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的前提下,明确内部审查机制和责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并按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各部门在认真进行增量文件审查的同时,要对现行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清理存量文件进度表,稳妥把握节奏,按照《实施细则》细化的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各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法制办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以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二、 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二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11-2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北方
      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24号),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指导性文件,对增强海空两港枢纽功能、聚集高端航运要素、推进航运制度创新、优化航运发展环境、完善提升港口业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推动落实,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交通运输委要建立完善规划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
      三、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积极探索和创新,完善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规划顺利落实,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11-1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23号),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我市“十三五”期间能源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规划推动落实。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完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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