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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我市依托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海河分”),引入金融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试点打造“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切实解决老百姓“就诊流程繁琐”痛点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十项行动”,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信用理念、信用手段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便民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就医“微改造”赋能群众“大民生”。二、总体安排(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将信用建设、金融服务与就医服务紧密融合,引导和规范信用行为,提升群众守信获得感,助力健全我市医疗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我市试点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便民服务模式,患者可在门诊就诊过程中“一站式”完成取号、化验、检查、拿药等缴费流程,无需反复排队,减轻窗口和自助机排队压力,实现诊疗效率、就医秩序、医院效能、患者满意度同步提升。(二)实施模式我市“信用+医疗”采用“信用数据支撑+金融机构垫付”的模式。通过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为市民和医疗机构提供诊间垫付和担保服务,市民无需开通信用卡便可享受“医后付”服务。患者在开通信用就医服务时,系统将通过授权自动调取其“海河分”, 试点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状况,授予患者专属信用额度。信用就医模式下,患者在信用额度内无需再排队缴费,即可直接进入化验、检查、取药等环节。就诊结束后,离院前需在医院窗口、自助机等渠道刷医保卡,实现医保账单分离,医保部分实时结算,自费部分由试点金融机构垫付,同时完成医院端的结算对账。离院后,患者可通过微信、云闪付、支付宝等渠道偿还垫付部分,无息还款期最长59天。(三)适用范围拟定市、区两级部分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疗机构选取一家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试点,区级医疗机构选取两至三家医院作为试点。优先选取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的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金融机构。推动试点医疗机构与试点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实现信用就医惠民应用场景落地。(四)服务对象自愿授权开通“海河分”且在本市参保的市民,可在支持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试点金融机构依据市民“海河分”分值及评估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信用就医自费额度:1.海河分575分-610分(含)的,享有不高于500元信用就医额度;2.海河分611分-63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元信用就医额度;3.海河分631分-66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4.海河分661分-70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5.海河分701分-75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6.海河分751分以上的,享有不高于2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三、工作分工(一)持续强化信用数据赋能。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信用+医疗”服务平台,优化规范信用就医功能开通操作流程。完善信息技术配套服务,提供信用数据查询接口,实现与试点金融机构数据对接,以数据赋能医疗服务,为“先诊治、后付费”提供数据支撑。打造“信用+医疗”数据闭环,将信用就医不良信息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信用就医用户履约践诺,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稳步推进就医环节改造。按照“自愿原则”,择优推荐试点医疗机构,协助推动试点医疗机构根据“信用+医疗”应用场景,优化就医流程,完成院内信息系统功能改造,协调做好相关软硬件对接工作。通过通报表扬、典型案例推广等激励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就医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着力打造智慧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服务,进一步推动医保便民服务,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按照医保协议规定,对参与信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符合规定的医保基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四)积极拓展金融普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的专属金融产品。支持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有关单位,金融助力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督促试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五)有效推动信用就医落地。试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信用+医疗”功能服务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引导,细化服务举措,规范就诊流程,确保该项便民利民措施稳步推行。试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配备专人现场指导,做好信用就医专属信贷产品解释和宣传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试点医疗机构、各试点金融机构)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问题难点,充分认识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是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是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要体现,有效有序推动信用就医服务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二)深化协作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在我市有序推广,参加信用就医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调动院内资源确保按时完成对接任务,金融机构要做好支撑保障。加强对市、区两级参与试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形成信用就医的天津模式、天津经验、天津方案。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要确保患者隐私,加强医疗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经授权,采集医疗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试点金融机构)(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大厅、窗口显著位置设立“信用就医”标识,配备专人指导,引导患者体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作用,大力宣传“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便利性及操作使用流程,提高新就诊模式认知度,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个人信用,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试点金融机构、各试点医疗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二)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 2023-11-28
    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附件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指引。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一)评价内涵。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二、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归集的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且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三、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标准(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七)划分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八)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九)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五、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个体工商户与社会主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持续优化信用监管工作。(十三)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本市新闻媒体和各区融媒体作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附表:1.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一级指标说明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基础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主要包括能体现信用主体身份特征的标志性信息。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出资额、成立日期。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是否正常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税务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法定手续。经营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经营者相关信息经营者荣获表彰奖励、热心公益、获得职业技能资格等正面信息,以及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者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被吊销等负面信息。资质认定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资质许可数量行政许可信息。特定认定数量个体工商户具有的特定认证情况,比如老字号品牌信息、驰著名商标信息、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名、特、优 新”信息等。行业监管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安全生产)、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检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个体工商户行政抽检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等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信用主体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荣誉表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奖励、获奖信息等。红名单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良好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地方认定的守信名单,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严重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其他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等,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不同扣除相应分值。履约践诺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信用主体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表现。异常经营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纳税非正常户信息。司法记录案件生效判决信息(民事、刑事案件)(含经营者), 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含经营者)。合同履约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事业记录个体工商户公共事业费用欠缴信息。社会责任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信息欠缴税信息。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体工商户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欠缴、逾期信息。安全生产记录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益信息个体工商户(含经营者)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如献血、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其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附表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信用等级评分范围涵义1A≥85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A-≥80<852B+≥70<80个体工商户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B≥65<70B-≥60<653C+≥55<6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C≥50<55C-≥40<504D<4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水务局关于对校外配餐企业用水电气价格实施支持性政策的通知 2023-11-21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降低本市校外配餐企业(根据学生配餐需求,集中加工、配送餐食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校外配餐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校外配餐企业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内容。本市校外配餐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类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根据相应供电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用户价格;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二)执行范围。本市校外配餐企业为学生配餐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为其他市场主体配餐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仍按原分类及标准执行。校外配餐企业范围以各区教育局公布的中标入围企业名单为准。学生配餐和其他市场主体配餐并存的校外配餐企业无法单独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方式实现有效计量,当年学生配餐涉及的用量占比可参照企业上一年度学生配餐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确定。(三)执行时间。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是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企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助力本市校外配餐企业降低用水电气相关运营成本,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各校外配餐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将成本降低的空间用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供餐质量,保障配送餐食的质量安全和营养健康。三是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政策落地。校外配餐机构所在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学生配餐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进行统计审核,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审核后提供给水电气供应企业,便于水电气供应企业精准执行支持性政策。各区教育局要将中标的校外配餐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涉及校外配餐的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   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 关于印发《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的通知 2023-11-20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对《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0日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执行禁止类清单制度,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2023-10-2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二、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居民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3年10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3-09-19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现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9月18日(联系人:刘  丁,郭新慧;    联系电话:23142350)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和《基准表》)。第二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第二章  定量计算处罚的规则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确定,定量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实施定量处罚计算公式中的罚款基数,指《基准表》设定的罚款基数;基准系数为《基准表》设定的数值;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指影响处罚裁量的情节因素、变量因素等。各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节  情节系数第四条  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相关执法案由明确规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第五条  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第六条  一年度内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的,情节系数1;3次,情节系数2;4次以上(含4次),实施最高限处罚。第七条  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和本市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期间,或者经公示的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期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中高考期间的,情节系数1。上述活动或者期间存在固定场所和执法保障范围的,该情节仅适用于固定场所周边和执法保障范围。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公示,可以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办公外网、执法办案场所、公示栏张贴等形式,并重点宣传、公示整治的时间、事项和地域范围等。整治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公示的事项除外。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节因素中两种以上情形的,系数累加计算。第二节  变量系数第九条  变量系数按照与特定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面积、体积、数量、长度、位置、距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认。《基准表》已规定变量系数要素的,按照规定执行。《基准表》未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执法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补充取证,选取适当变量系数。第三节  特别要求第十条  根据公式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同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酌情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三)存在情节、变量多种违法情形的,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而根据公式确定的罚款数额仍未达到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以上实施处罚;(四)无论何种情形,最终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未做其他规定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未做其他规定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章  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档次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义务条款、处罚依据、处罚裁量档次、裁量因素和裁量计算公式,详见《基准表》的具体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以及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实施处罚裁量的其他要求第一节  执法人员的取证要求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基准》和《基准表》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处罚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告知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作出。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节  其他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条款下的多个同类违法事实,且相关违法事实对应同一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一个执法案由立案,全面记录并综合考虑存在多个违法事实的案件情节,在处罚额度内进行从重处罚。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加强教育引导和情况反馈,避免因裁量问题,发生涉及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条件的,应当将执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基准》情节系数中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当年的某月某日,如:“2021年的9月1日至2022年的8月31日”,“书面告诫”指行政告诫书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依据执法部门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变量系数计算公式备注1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管道进行巡护的,应当对受托人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道巡护能力,确保巡护规范、有效。第十八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建立巡护制度的,系数1;2.未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的,系数1;3.未定期对管道风险比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的,系数2;4.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2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3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管道通过下列区域,应当设置警示牌:(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等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农田灌溉区;(六)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七)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依法设置或者未修复更新,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4未按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的;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未跨区的:区发展改革委;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跨区的:市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报送备案,逾期6-10个工作日,系数1,逾期11-15个工作日,系数2,逾期16个工作日以上(含16个工作日),系数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制定预案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居民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启动应急预案迟缓的,系数2;2.措施明显失当的,系数2;3.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原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涉及的管道未跨区:区发展改革委;涉及的管道跨区:市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8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9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0除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1非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2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3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4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5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6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7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8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9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20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 
  •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9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市全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力争全市新增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0万台,车桩比处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实现京津冀主要城市交通圈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各类停车场充电桩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镇镇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开放,充电设备快慢结合,充电服务安全便捷,充电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1.打造京津冀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网络。支持京津冀城市圈发展,加密主要城市间充电网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京津冀城市群间的通达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京津冀地区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建设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市域城镇间“0.5至1小时交通圈”、京津雄核心城市“1至1.5小时交通圈”、京津冀主要城市“3小时交通圈”实现充电网络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等一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100%覆盖。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织密充电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各区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因地制宜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各区在规划建设停车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100%覆盖。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充电场站建设空间,为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支撑。推动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优先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站区区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推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动将老旧小区合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指引,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推动供电企业在居民个人报装环节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居民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完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重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传统加油站转型升级,到2030年,具备充换电功能的综合能源站达到50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水平
      8.推动多元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区推广移动共享充电桩新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百姓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节假日期间车流量、充电需求预判,加强节假日充电引导,在荣乌、京沪、京秦、秦滨等客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布局移动应急充电设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全量接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运行分析、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分步骤、按阶段有序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撑国家级平台建设。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充电服务“一张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依托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充电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充换电等技术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抽查工作。加大充电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12.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场景。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探索电动汽车负荷参与不同市场类型的技术实现方式,制定通信、控制、系统等标准,聚焦交通枢纽、景区、物流园区等充电场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新技术研究,充分挖掘电动汽车移动储能资源潜力。加强车网互动关键技术研究,加快车网互动充电示范场站建设,形成“大型充电示范场站+小区有序充电站”的车网互动充电网络。开展车联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前瞻布局和推广无线充电、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未来技术,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等技术成果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统筹推动。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设计,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构建智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生态体系。各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配电网络建设,新建居民区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加快老旧社区电力设施升级改造,满足用户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要素保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根据以后年度我市争取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情况,研究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3-09-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进一步激活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我们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 2023-08-21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了《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9〕42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市金融局   市应急局   市人社局市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3年8月18日 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42号)要求,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了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如下。一、土地政策(一)根据我市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二)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三)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四)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六)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允许在我市范围内备案多个经营地址,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个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床位在500张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对于有分期开发需求的养老项目,企业拿到土地后可以合理分期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八)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合格报告代替原始资料。(九)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三、财税补贴政策(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的养老床位数,由政府统一购买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作为运营补贴,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十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全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十五)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收住失能老人越多,获得补贴越多。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十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十七)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八)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帮助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十九)按照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对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二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手续。(二十一)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二十二)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养老机构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二十三)对于纳入专项行动的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二十四)扶持和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探索建立“时间存储”制度,定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典型宣传的示范导向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纳入民政部每五年的表彰范围,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二十五)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二十六)在养老机构中建立的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本市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二十七)持续完善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开展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深化天津市养老服务研究中心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五、金融支持政策(二十八)鼓励金融机构为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二十九)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方案目标任务。
      2023年7月19日
      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储能是推动能源转型、实现能源变革的关键支撑。发展储能对于支撑我市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打造能源革命先锋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内生动力,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以试点示范为重要抓手,稳中求进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形成新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的良好格局,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有序发展。结合新能源发展实际,以满足电网调峰需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布局重点项目,积极有序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新型储能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成本下降,有效支撑新型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
      市场主导、政策驱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储能发展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源、网、荷不同应用场景,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储能与传统能源、新能源的融合协调发展。
      压实责任、确保安全。完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机制,规范项目开发流程和建设标准,优化储能项目并网管理程序。严守安全底线,落实产业链各环节安全责任,保障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的全过程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产业体系进一步壮大,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新型储能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综合考虑我市电力安全供应、系统调节能力、电网和用户需求等情况,建设新型储能电站100万千瓦,“十五五”新型储能电站规模进一步扩大,有效支撑新增新能源电力调峰需求。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1.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和新能源开发需求,全面推广“新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新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通过集中式独立储能共享容量方式满足储能配置要求。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未达到承诺比例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直至全部解网。积极发展“常规电源+储能”,鼓励煤电企业合理配置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协调配合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新型储能或风光储设施。推动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宁河现代产业园区等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建设,促进各类能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系统综合运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储能。在电网末端及供电能力不足的区域、输电走廊或变电站站址资源紧张地区合理布局建设新型储能,解决输电阻塞、长距离输变电工程供电不经济等问题,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提升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和运行水平。结合重要电力负荷用户实际需要,在安全可靠前提下,建设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提升系统应急供电保障能力。(市电力公司)
      3.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针对工业、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降低大电网调峰调频压力。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鼓励围绕大数据中心、5G基站、工业园区、公路服务区等应用场景,依托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增量配网等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模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布局集中式独立储能。结合电网调峰需要,在滨海新区经开区、大沽街和保税区,武清区东马圈镇,宝坻区大唐庄镇,宁河区东棘坨镇,静海区大邱庄镇、经开区等新能源相对集中区域统筹布局一批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可分期实施,初期建设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5万千瓦,由专业储能投资运营企业建设,可采用共享模式向新能源项目提供容量租赁服务,独立于新能源项目运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储能投资运营企业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电站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壮大新型储能产业体系
      5.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加大储能技术装备研发,围绕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的目标,以“揭榜挂帅”方式调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方面力量,集中开展储能理论和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相关技术攻关,加快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积极推动电化学储能、热(冷)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储能等各类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快发展系统集成与智能控制技术,逐步提升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智能化应用水平。(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储能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能动双重作用,加强储能技术创新战略性布局和系统性谋划,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支持天津大学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建设一批新型储能技术分平台和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布局应用、商业模式、政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为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新型储能产业链条。培育和延伸新型储能上下游产业,依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推动新型储能全产业链发展。加强新型储能制造企业与储能项目建设企业对接,促成一批产业上下游战略合作,以项目带动储能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储能集成、运行检测产业发展,促进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鼓励能量信息化技术研发应用,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储能基础设施与能源技术、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对储能设施的能源互联网管控。支持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储能大数据平台和能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储能设施和各种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储能系统在能源互联网中的多元化作用,提升能源系统经济性、灵活性和可靠性。探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入户式储能、不间断电源等多种储能资源的组合应用新模式,提高储能设施的综合利用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9.规范开发流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区将备案文件及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含用户侧储能)实行示范项目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统筹新型储能建设需求,会同各区形成示范项目清单并滚动实施,市规划资源局做好项目规划用地保障。各区负责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推动实施,督促示范项目加快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并按月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完成备案并纳入示范项目的新型储能电站,其配套接入电网工程视同纳入电力规划。电网企业应为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协调推进配套接网工程实施,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并网流程,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做好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涉网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统一建设标准。新型储能电站应按连续充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循环寿命次数不低于8000次,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建设。主要设备应符合国家新型储能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杜绝配置储能质量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中大型储能电站应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审慎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11.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确定规模、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参照常规电网项目的规划建设流程管理。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应纳入用户主体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独立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接入系统、运行模式等内容,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论证后出具评审意见。各区应将储能项目备案、建设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储能大数据平台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示范引领和有益借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建设运行管理。新型储能电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消防、环保等建设程序,电源侧、电网侧新型储能和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具备自动接收调度指令能力。各区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安全运行管理。各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储能建设、运行协同管理。电网企业应明确新型储能并网运行标准。储能建设运营企业应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站并网验收前,应按照要求完成主设备到货抽检、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投产运行后,要加强在线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新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
      13.支持新能源租赁储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租赁集中式独立储能实现储能配置要求的,优先并网消纳。建立健全集中式独立储能项目租赁容量机制,项目容量应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公平开放,面向全市新能源企业租赁使用,原则上租赁合同有效期应不低于3年,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独立储能电站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和项目并网的依据,新能源租赁的独立储能最迟可在新能源项目并网半年内投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交易中心、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独立储能电力市场和运行调度机制。支持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加快完善相关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鼓励新型储能以独立电站、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多种形式参与辅助服务。独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时,按照市场价格优先出清。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对于独立储能项目,电网企业应科学安排优先调用,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00次,保障独立储能调度频次和利用率,有效发挥新型储能作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科学评估新型储能输变电设施投资替代效益,确定若干典型储能应用场景,对解决分布式光伏接入问题的储能、解决电网末端供电电能质量的储能、缓解电网阻塞的储能、解决重点区域和用户保供的储能以及应急备用电源储能等电网替代型储能,探索将其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按照国家要求,完善与电力市场相适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科学划分峰谷时段,规范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安排拉大峰谷价差,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通过峰谷价差获取合理收益。完善集中式独立储能电价机制。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充电时视同一般工商业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合约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执行峰谷浮动);放电时与用户签订顶峰时段市场合约,合约外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全额收购。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独立储能按照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形成相应充放电价格。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储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并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储能基础设施及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先进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结合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等支持政策,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在新型储能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及应用项目示范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新型储能产业基金及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型储能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本方案与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金融、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落细方案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方案实施。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完善储能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储能逐步通过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落实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用地、接网条件,开展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早投产见效。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构建新型储能有序发展体制机制方面积极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储能技术路线,创新商业模式,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改革举措,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先进新型储能项目,优先列入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推动。加强示范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对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不达标且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及未能按期投运的项目,适时终止示范。
      (三)夯实发展基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依托天津大学国家储能产教融合平台,积极发挥天津市优势教育资源,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衔接和深度融合,形成支撑储能产业发展的智力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储能产业联盟或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支持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平台参与主导新型储能领域相关标准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支撑。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储能技术研究和产业创新发展。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21
    各处室、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评督司要求,评估督导处(审计处)为规范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7月4日(联系人:高  菲;    联系电话:022-23142142)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差距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评价。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遴选确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咨询单位制定的后评价工作方案进行指导把关,协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推广后评价工作成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后评价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协助,并用好后评价成果,提升后续项目决策管理水平。项目单位负责编写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交后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 第二章 项目选取、评价内容及采用方法     第六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三年内,重点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对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及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围绕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实施、运营(行)状况、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等进行重点评价。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意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置专门章节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根据委内各项目主管处室提供的,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名单及概况,统筹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报经委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应提前对项目单位明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写报送要求。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报送内容进行研究,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或承担同一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市发展改革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第十五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后评价报告撰写工作。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后评价开展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提供项目各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等文件和资料,保证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不定期以资料汇编方式,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提升。    第十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项目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管理、资金安排、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后评价报告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等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21

      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
      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
      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信用建设服务“十项行动”,切实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难题,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十项行动”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手段创新应用简化市场主体审核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问题牵引、数据赋能、应享尽享、应用尽用”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为“诚信天津”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代替市场主体赴各部门办理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统计、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司法等25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实现监管数据“一个平台共享”、报告申请“一站式完成”、报告内容“一个标准”、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市场主体刑事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对象。天津市本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具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行政机关需要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以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相关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应用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
      适用场景。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通过“信用天津”网站或自助查询机实名认证后申请、打印使用。报告可用于申请上市、融资信贷、表彰奖励、招标投标、申请资金和项目支持等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强化数据融通共享。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市公共信用中心要强化数据治理,共同保证数据供给与输出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功能设计,确保报告可用好用。优化“信用天津”网站功能模块,实现网站公共信用报告可查询、可打印,公布公共信用报告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天津市公共信用查询管理办法》等对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进行及时高效处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开展应用,探索拓展区域合作。推动深化公共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与适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创新公共信用报告服务方式,针对相关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探索推进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数据归集共享(2023年6月)。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归集相关数据(不包含简易行政处罚信息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完整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持续做好更新工作。
      (二)完成开发部署(2023年6-7月)。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的申请、审核、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测试工作。
      (三)上线调试运行(2023年8月下旬)。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上线试运行,提供统一身份验证及公共信用报告查询打印等服务,持续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平稳过渡。
      (四)全面推进落实(2023年9月)。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目标和要求,全面试行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替代证明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办统筹推进作用,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定期评估,确保任务 全面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相关单位按照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持续提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系统、“信用天津”网站功能,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本市主流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传递“诚信天津”建设好声音。
      五、实施时间
      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清单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3-07-06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6日
      (联系人:陈立敏;    联系电话:23142279)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
      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
      1.完善区镇(乡)充电网络规划布局。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充电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将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区级电力专项规划,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做好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留、集中电表箱预留,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居住区自用桩报装流程。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居民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推动供电企业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就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有关区政府、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居民社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将居民社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民心工程。有关区政府及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社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结合农村充电桩用电需求,高质量开展农村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充电新技术推广应用。基于超级快充、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等技术,打造光储充车网互动示范场站,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在居民社区推广有序充电技术应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进一步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充电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便捷充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9.丰富新能源汽车车型供应。鼓励我市及外省市新能源汽车在本市销售,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进口新能源汽车相关规定,不设定额外地方标准要求或单独定义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不设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支持我市整车企业新能源车型增产上量,加快导入新能源适销车型,尽快形成覆盖轿车+SUV的畅销产品组合,不断打造适合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明星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新能源二手车评估和交易。依托中汽中心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基地,开展新能源二手汽车电池、电控检测等方面研究,建设服务于新能源二手汽车流通的电池检测中心,打造全国性综合测试评价平台,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二手汽车提供数据支撑,推动新能源二手汽车安全高效交易。(市商务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打造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提高环卫、物流配送、邮政等领域用车的电动化比例。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乡镇党政机关推广应用,在审批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按照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支持专业化、规划化、国际化冷藏运输建设,对购置包括新能源冷链运输车在内规模5辆以上(含5辆)项目给予不超过车辆购置费20%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多元化新能源购车支持。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支持汽车经销商集团加大促销活动优惠力度,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下乡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有效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引导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存量汽车更新换代消费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发放汽车消费券的方式,对消费者购买新车给予一定补贴。(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1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落实商务部举办“百城千县”汽车节暨新能源汽车惠农盛宴部署,举办天津品质消费农村行暨新能源汽车惠民巡回展,组织新能源汽车品牌展示,鼓励适合农村使用的电动商用车、乘用车销售,开展汽车试乘试驾、知识讲座、团购优惠、保险减免等活动,持续释放农村地区汽车消费潜力。(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村新能源汽车营销。鼓励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汽车展会与赛事活动,加大新能源新车型的曝光度,提升本地新能源汽车品牌知名度。鼓励我市汽车经销商集团下沉销售网络,引导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便利农村地区消费者购车。鼓励高职院校深化新能源汽车技术等专业建设,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推动企业加快落实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的相关要求,全面提升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协调机制。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村农业委、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新能源汽车下乡。有关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市相关部门、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6-15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动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2023年6月12日
      天津市推动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推动我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京津冀现代冷链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好海空两港核心优势,聚焦打造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物流枢纽,加快冷链产业数字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发展冷链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冷链企业,提高冷链服务质量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我市规模以上冷链运输企业达到35家,规模以上冻品加工企业达到40家,冷链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冷链产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全面提升,衔接产地销地、覆盖城市乡村、联通国内国际、服务京津冀的冷链网络基本形成,绿色高效、安全可靠、智慧便捷的现代冷链体系加快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的进口冷冻品贸易和加工聚集区地位初步显现,促进冷链产业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升级。
      三、产业布局
      统筹国家冷链物流体系布局、我市“十四五”产业发展重点和冷链基础条件等因素,重点打造“两基地、三枢纽、多节点”的冷链产业发展布局。
      (一)建设滨海新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加快建设中心渔港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谋划建设中心渔港专业型交易市场,吸附大中型贸易商进驻,提升进口冻品本地结算率,发展食材加工产业及进口食材跨境供应链,打造高品质食品跨区域流通中心、高品质食材交易加工体验中心和京津冀食品战略保障基地。加快建设东疆综合保税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发挥“自贸”+“综保”功能优势,推动国际冷链物流、口岸冷链加工、冷链保税仓储、冻品保税展示交易等业态做优做强,打造我国重要的冷链物流对外门户口岸;东北亚-西亚、欧洲国家和地区间的冷链货物转运中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强进口冷冻品抵港、申报数据分析和动态监测,提高智慧化水平。推动东疆综保区加快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智慧冷链物流合作基地和综合服务型国际冷链物流集群,以冷冻品进口贸易为切入点,打造冷链产业数字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冷链产业上下游资源,重点发展国际冷链物流、冷链保税仓储、国际食品供应链和供应链金融、国际贸易等功能。(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核心,打造集航空干线运输、特色口岸包机运输、多式联运转运、区域分拨及配送、国际物流服务于一体的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发挥空港大通关基地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植物种苗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口岸功能,引育冷冻品物流企业来津发展航运业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推动天津滨海中储综合物流园围绕水果、冻品、粮油副食、农产品等进口物资的商贸流通,打造商贸产业链增值服务中心。加快推进天津滨海中储综合物流园二期项目,建设冷链仓配中心、智慧仓配中心等冷链设施。搭建数字化冷链交易市场,打通从海外采购至终端消费的内外贸全流程服务。提升进口冷链商品流通能力,完善冷链加工功能,打造区域农产品流通集散地。(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多节点集配中心。在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等区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冷链物流节点。面向水产品、果蔬等产地和大型禽畜屠宰、食品加工等生产企业,强化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级分拣、初加工、直销、城市配送等功能,加快建设一批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面向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大型社区等,建设一批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开展生鲜产品仓储、分拣、包装、配送、半成品加工等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任务
      (一)做强畜产品冷链。支持天津口岸完善国家查验冷库、保税冷库、保税冷链加工等设施功能,提升进口畜产品冷链服务与快速检测检疫能力。完善规模屠宰、预冷排酸、低温分割、保鲜包装、储藏运输链条,促进畜产品冷链与上下游深度融合创新,推动发展 “养殖基地+肉制品精深加工+超市”等新模式。支持蛋鸡养殖企业建设鸡蛋冷藏保鲜库,提高蛋品保质、保鲜和存储能力,发展蛋品深加工。(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特果蔬冷链。依托我市规模化果蔬生产基地,围绕沙窝萝卜、欢坨西红柿、齐心蘑菇等特色蔬菜产品,加快果蔬移动冷库、预冷设施建设,引导配备果蔬清洗、分级、分拣、切割、包装等设施设备,大幅减少流通损耗。支持适合果蔬特点的可循环利用包装、载器具及零售末端保鲜柜等设备使用。(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优水产品冷链。加强鱼塘、渔港等产地保鲜加工和速冻、冷藏、低温暂养等配套设施建设。围绕建设环渤海地区优质种源供应基地,完善覆盖养殖捕捞、到岸装卸、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质量管控等环节的冷链设施装备。鼓励运用纯氧高密度冷链等鲜活水产品冷链配送技术,满足中长距离运输需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精乳品冷链。鼓励规模化奶业企业升级冷链设备,提高生乳冷却、储存、加工、运输一体化运作效率和温度质量管控水平。推动龙头乳品企业与电商、连锁超市合作,完善从生产厂商至消费者的低温液态奶全程冷链系统,规范销售终端温度控制管理。推动传统奶站改造升级,建设服务社区的低温液态奶宅配仓(前置仓)、社区生鲜柜等。(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大速冻食品冷链。支持我市速冻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对接东疆综保区、中心渔港等冷链设施集聚区,打通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检验检测的全流程冷链服务链条。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全过程冷链体系建设,发展满足连锁餐饮、团餐等标准化、流程化经营需求的速冻类标准食材、食材半成品供应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专医药产品冷链。支持滨海新区细胞谷、静海中日健康产业示范区、北辰京津医药谷等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完善医药冷库网络化布局及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功能。引导大型医药生产制造企业与医药冷链流通企业加强合作,高标准建设自动化立体冷库,打造集中转、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结算于一体的医药供应链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长精深加工链。以肉类、水产品、乳品、速冻食品、果蔬等冷链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强冷链加工技术创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加工产品,提高企业分级分拣、精深加工、质量管控能力。支持企业开展分割加工、预制菜、中央厨房等冷链加工业务,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冷链产业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深产业融合链。推进冷链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冷柜、空调等传统制冷设备企业将产业链延伸至冷链先进设备、核心元器件制造领域,为冷链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冷链物流与农业深度融合,引育一批农产品冷链骨干企业,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带动种植、养殖、捕捞、流通和销售等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推进冷链物流与电商深度融合,培育“冷链仓储+电商配送”“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融合产业链。支持保险机构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冷冻品保税展示交易。推动有条件的涉农区建设预制菜加工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天津海关、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政策
      (一)巩固海空两港冷链优势
      1.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落实《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落实《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落实《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做大做强航空口岸冷链业务。鼓励利用天津航空口岸功能,开展肉类、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植物种苗等进境业务。(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冷链设施建设
      5.推动设备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加快淘汰或改造升级落后、低能效制冷设施设备和冷库,支持冷链龙头企业集中更换绿色高效冰箱、冷藏陈列柜、商用冷柜、冷藏车、冷库等制冷设备和生产加工设施,运用物联网、温(湿)度精准控制等技术,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高标准新建冷链设施。鼓励企业高标准新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大型冷链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市级有关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冷链精深加工
      7.鼓励冷链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冷链加工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小微冷链加工企业发展。冷链加工企业符合工业企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应积极主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且连续2年正常经营未退出的小微工业企业,可申报《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大做强冷链贸易
      9.支持冻品贸易发展。落实《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在天津港通关的异地重点企业在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核定年总营业收入和国际货物贸易业务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总营业收入增量规模,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有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冷链业务。支持滨海新区深化网络货运平台试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冷链业务。(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依托“津心融”“信易贷”平台畅通冷链物流企业和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渠道,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企业的效率。(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冷链企业上市。积极挖掘具有上市潜力的冷链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冷链企业上市、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加快发展。按照《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要求,对冷链企业上市、挂牌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13.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在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主体路权的情况下,为冷链配送网点设置专用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或限时停车泊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
          15.加快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冷链重大基础研究,推动设立冷链物流技术创新平台。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产学研结合的冷链科创中心,开展创新技术集中攻关、先进模式示范推广,建立成果转化工作机制。支持各类冷链企业、行业协会与教育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实训基地、订单班,开展岗位实习、现代学徒制和新型学徒制培养等定向培训和实训活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 2023-05-30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224号),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我市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坚决巩固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一)加强疫情监测和常态化预警处置能力
      1. 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监测。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2. 提升疫情研判处置能力。定期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分析和趋势研判,及时掌握疫情流行变化趋势,发现疫情传播风险。严格落实乙类乙管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做好人员队伍和药械储备,规范化、标准化、清单化管理疾控机构突发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和实操演练,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抓紧补齐重点环节防控设施短板
      3.加强疾控机构实验检测能力建设。拓宽区疾控机构网络实验室建设,增加病媒相关病原监测、手足口病毒监测、致病菌监测等内容。完善市区两级疾控分级检测体系,市疾控具备突发急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区疾控具备多病原快速检测能力、基因组学分析能力和高通量病原体筛查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新冠疫苗接种,筑牢免疫屏障。落实养老机构、监所等重点人群集中管理单位“应接尽接”,强化节后返津、节后返工、春季开学等集体单位人员查漏补种工作。对于未感染的人员要按既定程序继续组织接种,尽快补齐人群间免疫水平差距;对于已感染的全面登记感染时间和预计可接种时间,及时督促完成未种针次补种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三)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设施
      5.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应急修缮工程、市南开医院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心建设、市环湖医院原址改扩建和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等项目。争取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建设项目,全力推进8个专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6.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建成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底”,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围绕老年人就医推进服务模式创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供更高水准、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医疗物资资源统筹调配能力建设
      8.做好医疗物资生产储备。保障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做好本地生产企业生产监测,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物流、用工、原材料采购等问题,保障企业稳定生产;组织做好医药储备和防护物资储备,加强预警监测,与医药经营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协调外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援,保障重要医疗物资储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坚持主导地位,全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落实。坚持统筹协调,扎实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坚持三医联动,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坚持目标引导,稳步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加强医用防护物资调配保障。根据疫情和病例变化情况,合理、充分做好预测和准备,随时掌握防疫物资储备变化动态,及时了解重点部门物资需求,统筹安排,及时高效分发防疫物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11. 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
      12. 强化环卫设施卫生管理。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厂的日常监管,确保各类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13. 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四季战役,在元旦、春节等关键节点,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推进农村面上常年干净整洁有序。积极推动涉农区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持续做好旱厕改造,构建以农村厕所革命服务站为载体抓手的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农村地区群众用上干净卫生合格的厕所。(牵头单位:市人居办)
      (六)强化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制
      14. 抓好重点区域卫生管理。全面提升重要窗口地区、旅游景区、场所类红色资源地、网红打卡地、创新创业区功能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环卫硬件设施,优化环卫作业方式、调整人员配置、提升作业标准,把资源和力量适度向重点区域倾斜。(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15.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 强化农贸市场执法检查。加强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加强社会健康综合治理
      17. 持续推动国家卫生区镇、市级卫生村创建。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8. 推进实施健康天津行动。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
      19.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老旧排水管网修复,逐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持续推进管网混接错接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20. 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津沽、张贵庄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
      21. 健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按照运距合理、布局均衡的原则,推动各区结合自身需求,科学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站。逐步提升改造既有各类垃圾转运站,更新设备,提标站房,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22.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23. 统筹推进“两网融合”。统筹考虑区域面积、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数量、位置、功能和规模,实现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全覆盖,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24. 协同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2%以上,探索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加快医废危废等处置能力建设
      25.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严格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等要求完善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登记工作。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进一步提高本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7.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大力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技术研发落地,积极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为抓手,组织全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8.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各领域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与详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新污染物试点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十一)提升全民绿色健康意识
      29.科普文明健康知识。建立防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0.深化绿色环保主题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持续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选树节能降碳先进班组和个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1.推进文明城区和文明村镇创建。将倡导绿色生活、反对铺张浪费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做好节粮减损、“光盘行动”、节水“光瓶”、“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等文明行动的宣传阐释。将环保节约教育纳入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引导全市大中小学开展环保低碳节能、节约粮食教育,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牵头单位:市文明办)
      (十二)倡导绿色健康生活习惯
      32.提高群众健康素质。策划“健康生活方式在线展览馆”宣传项目,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和互联网优势,为各年龄阶段及特殊身体情况的市民提供全方位、沉浸式展示。组织品牌宣传活动,开展爱“心”行动专项活动,举办“健康科普好声音”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健康科普演讲及科普展演大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3.深入落实全面节约战略。编制《天津市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目标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对节能、节水、节粮、节地、节矿、节材等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评价考核,推动“能水粮地矿材”一体化节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测评工作中,加大文明健康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脚步丈量文明”等行动发现问题短板,及时通报反馈情况,推动做好整改提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完善卫生健康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持续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
      广泛征集健康生活方式相关主题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纳入公益广告库,集中宣传展示。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明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5月30日
      
  • 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5-24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适当比例减免投标保证金措施。
      二、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一)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在本文件第二条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鼓励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六、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七、原行业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方式,按原行业文件标准执行。
      八、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相关领域宣传力度,鼓励相关招标单位积极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九、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十、以上政策措施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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