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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2-1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10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
      的通知》等规定,就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
      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名单”),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因存在违反告知(信用)承诺审批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严格规范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三、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企业投资项目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2.违反《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项目申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3.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的,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4.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有关部委业已施行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有关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失信企业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失信主体基本信息;
      2.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3.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戒、信用修复、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情况。
      五、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为3年。市和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失信企业名单有效期届满移出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数据继续保存备查。
      六、对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在线提出异议申请,也可去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委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确实存在错误,立即从失信企业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
      七、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个月之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一般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委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发展改革委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发展改革委将失信企业从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2018
      年
      12
      月
      10
      日
      (联系人:张建宝; 联系电话:23142335
      传 真:23142101; 邮 箱:tjxytx2015@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2018-11-29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是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体系、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推动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现制定本方案。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能源战略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空气环境为目标,不断提升充电保障能力,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形成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积极落实《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坚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为最终方向,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的特点和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遵循“快慢结合”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到2020年,在中心市区,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建成区,建设全面覆盖、密度较高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其他区域、其他五区建成区建设布局均衡、适当集中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3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静海、宝坻、武清、宁河、蓟州区五区的其他区域形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5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2017年底已经建成运营8000台的基础上,2018-2020三年间,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2000台,总数达到20000台。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推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开展居民报桩绿色通道业务,制定并落实我市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积极探索分时共享、移动补电等多种形式的建设运营模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推动一批老旧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充电难问题。
      (二)加快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天津市2018-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实施方案》要求,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对于辖区内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全力支持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确保2020年前我市建成区内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和职工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
      (四)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比例强制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各类建筑物也要按照需求,开展充电设施配建活动。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在物流集散地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动
      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国家及我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和任务要求抓实、抓细、抓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为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的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各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状况的梳理分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建设目标计划,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研究制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完善制度,加强考核。
      每季度末,各区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推动工作得力、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区予以宣传、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度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区予以通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度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复函 2018-11-2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8
      年度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复函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红桥区发展改革委、北辰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的2018年度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第三方机构评审,现将你们组织提出的有关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中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为2018年度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作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单位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各承担单位加快推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着力提高研发、工程化试验能力,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协同创新,切实发挥工程研究中心对我市创新能力提高的重要作用。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序号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承担单位
      主管单位
      1
      天津市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工程研究中心
      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辰区发展改革委
      2
      天津市催化材料工程研究中心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红桥区发展改革委
      3
      天津市膜法水环境工程研究中心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
       
       
  • 关于印发《天津市16区招商引资概况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 2018-10-23

      津双万双服促发展办〔2018〕10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16区招商引资概况汇编(2018年版)》印发你们。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此汇编,与各自行业重点区、重点载体及政策形成有效良性互动,共同招商,加快落地。各市级部门要以此汇编为基础,对外宣传推介我市招商环境,全面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区要立足全市重点产业战略布局,进一步优化本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方向,与市级部门形成合力,着力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
       
      附件:天津市16区招商引资概况汇编(2018年版)
       
       
      天津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10月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2018-10-19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
      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
      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动在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无烟型煤代替散煤,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市级牵头组织,区级推动落实”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在本市暂不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筹集
      全市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确定为600元/吨,与各区中标价格的差价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即市财政补贴600元/吨,其余部分根据实际中标价格由区财政负担,最高不超过150元/吨。市财政补贴资金拟由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解决。按照需求量约45.6万吨测算,补贴资金总计约342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约27360万元,区级财政补贴不超过6840万元。如果相关区超出《关于调整我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计划任务的通知》(津散煤分指函〔2018〕6号)附件中“调整后任务量”采购无烟型煤,则超出部分补贴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区招标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将各区无烟型煤任务量和所需补贴资金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或通过区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五、资金监督管理
      根据美丽天津&middot;一号工程指挥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散煤分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散煤分指函〔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我市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市散煤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无烟型煤企业招投标工作,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附件4《售煤量确认表》完善农户档案、镇村台账和区级汇总表,各级台账均要形成电子版并与纸质版保持一致,按规定配合市散煤分指挥部开展抽查、清算等工作。
      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清算、审计等工作。
      六、其他
      截止目前,中央财政尚未下达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在启动无烟型煤招投标工作后,必要情况下可先行垫付合同款,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待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各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机制、规程和申请表的通知 2018-10-1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工作机制、规程和申请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一阶段牵头工作,我们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7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申请表。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机
      制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规程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
       
       
       
       
      2018
      年
      10
      月
      18
      日
      (联系人:冯 斌; 联系电话:24538212)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核定亲和美园亲和良园部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10-11

      津发改价管〔2018〕698号
      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亲和美园8—11、13号楼及亲和良园3—6号楼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2]54号)规定,你公司在西青区大寺镇亲润道承建的亲和美园8—11、13号楼及亲和良园3—6号楼,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63914.83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360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4552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亲和美园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8号楼
      14400
      9号楼
      14400
      10号楼
      13351
      11号楼
      13151
      13号楼
      13206
      总体均价
      13600
      亲和良园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3号楼
      13749
      4号楼
      13449
      5号楼
      13549
      6号楼
      13651
      总体均价
      1360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8-10-09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9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以及2019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9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
      10
      月
      29
      日前
      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 曾辉、陈婷婷 
      联系电话: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19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tjdpc.gov.cn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
      年
      10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2018-10-0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
      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在我市和唐山市、承德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良好效果,引滦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精准扶贫和引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更好结合,根据唐山、承德两市现实需求,我市将对部分处于国家级贫困县,并直接关系到天津引滦水质安全,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困难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最大程度上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项目早建成、早见效。经市有关部门同意,我委对2011年制定的《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8年10月8日
      (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电话:2314213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科学合理安排“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唐山、承德两市现实需求,特修订《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会谈纪要”制定,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引滦水源总磷、总氮防治效果明显的项目。
      2.重点支持取消网箱养鱼、河道综合治理、水源涵养,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区域
      1.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库区及周边较近区域。
      2.滦河、黎河两岸周边较近区域。
      3.沙河、洒河、淋河、瀑河、老牛河、白河、柳河等水源支流,与滦河、黎河交口处较近的两岸周边区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个别直接关系到天津引滦水质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适当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乃至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唐山市、承德市及所在区县(市)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要求执行,土地、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必须落实。
      第八条 项目的稽察和验收
      1.唐山市、承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并将稽察报告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项目竣工后,由唐山市、承德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验收,并邀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及市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8日
      
  •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8-09-29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下一步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充电桩建设。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到年底前,确保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600台,其中滨海新区新增120台,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各40台,宁河、武清、宝坻、蓟州、静海区每个区20台。
      二、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
      三、协调公交场站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于所在辖区内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加大协调力度,各区规划、国土、建设、市容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给与支持,确保公交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四、推动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协调推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居民报桩绿色通道业务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津发改工业〔2017〕102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建设运营模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充电难问题。年底前,每区至少完成10个试点小区(其中滨海新区30个)的建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拟于近期下发。
      各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并于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我委将组织进行专项督察,通报各区完成情况。
       
       
       
       
      2018年9月28日
      (联系人:赵建辉; 联系电话:23142263)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26

       
      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
      通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确保完成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实施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此次重点检查由市价监局负责组织安排,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任务分工,市价监局负责检查电网企业,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行随机抽查,全力配合做好国家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检查重点及市价监局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印发电价政策宣传材料、召开提醒告诫会等方式,向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宣传电价政策,并做好留痕工作。要确保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要充分利用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于
      10
      月
      26
      日前
      向市价监局上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落地情况和重点检查组织部署及进展情况,并于
      12
      月
      21
      日前
      填写《天津市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统计表》,将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个典型案例上报市价监局。书面材料请发送传真至23288677,电子版请发送邮件至邮箱tjwjj12345@126.com。
       
      附件:1.天津市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统计表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
      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
       
       
       
       
      2018
      年
      9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医院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8-09-10

      津发改价费
      〔
      2018
      〕
      611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停管办、区交警支队、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院的停车需求,规范医院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采取计时停车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政策。其他非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考虑医院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的公益性和市民承受能力,对停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的不再享受半小时免费。对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三、三级甲等医院、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车,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大型客车加倍收取。
      四、市内六区以外的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车,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大型客车加倍收取。
      五、机动车停车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禁随意少收或多收等乱收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设置的标志牌上应标明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放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8
      年
      9
      月
      7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9-06

      津发改价费〔2018〕60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二、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高校(含高职、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管理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可采取收费标准上限管理方式,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民办学校最高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所学校对同一年级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四、定价程序。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五、收费政策衔接。现有民办学校业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调整方案,从2019年及以后招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服务性收费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七、加强收费监管。民办学校应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大港一期34MW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8-08-28

      津发改价管〔2018〕572号
      天津中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昱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明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天津大港一期34MW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天津大港一期34MW光伏发电项目、西青区精武镇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天津华电大港刘岗庄40MWp光伏发电项目、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通威渔光一体现代(海水)渔业园(光伏部分)光伏发电项目、明致汉沽杨家泊镇9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6元执行。上述发电项目在投运之日前,如国家调整我市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上述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单位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8年8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3、#4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28

      津发改价管〔2018〕576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3、#4机组已经正式并网运行。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3、#4机组上网电价,自正式并网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我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3655元。
      二、自2018年8月9日起,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3、#4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5分。
      三、天津国投津能发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对经市环保、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加价收入,按照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扣除。
      2018年8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8-21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指为了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于发布招生简章前进行。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第七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还应当提供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等级核定。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四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费备案。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列支情况(新开办的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备案收费标准相一致。 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第十九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二十条  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园、转园的,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实施保育教育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08-17

      津发改价费〔2018〕552号
      市交通运输委:
      你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收费的函》(津交函[2018]13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委在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时,可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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