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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5-31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0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予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化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或申报指南;
      (二)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组织开展产业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统筹和协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化项目评估和项目检查;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察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组织本地区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产业化项目验收初审工作,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申请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产业化项目计划文件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核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三)向主管部门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下达申请,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市有关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所委托机构组织开展的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
      (六)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明确产业化项目支持领域和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项目采用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三)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申报单位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具备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手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建设条件;
      (六)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由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技术基础和技术水平、建设目标和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等;
      (三)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附件:
      1、申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单位经营状况、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文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4、技术来源和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文件或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的有关咨询、指导和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重点主要包括: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建设要件及材料齐备有效、项目单位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能力、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报告,研究拟定列入当年产业化项目计划的意见,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额度、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结合年度资金状况,按照项目专家评审报告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研发及工程化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以及用于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县,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项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收回被撤销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项目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和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项目投产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验收主要是依据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二)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需要编制完成以下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试生产情况、市场开拓及产品销售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其他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三)项目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区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示范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产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对产业化项目建设与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对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绩效评价和审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项目稽察、绩效评价、审计、项目评估和检查的;
      (五)未按要求建设实施产业化项目,延期二年以上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管理、稽察、审计、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市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项目变更情况较多、验收工作进展缓慢,且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暂缓受理其新申报的产业化项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原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津计科技〔1999〕255号)和《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津计科技〔2000〕126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2016-05-31

      津发改前期〔2016〕292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6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委拟定的《天津市2016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对今年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取得很大成绩,得到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对全市促投资、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加强信息报送。请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按时报送本部门、单位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上季度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新开工项目随时上报。我们在汇总分析后,将及时把情况报告市领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2.开展调研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借助市区两级重大前期项目指挥部的平台,对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推动,通过督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掌握项目运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着力解决制约项目开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涉及市一级有关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协调市有关部门或请示市领导,尽力帮助解决。此外,我们也会经常性地深入项目单位开展调研服务,请各部门大力配合。
      3.着力协调推动。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选取一批投资规模大、水平高、前期工作成熟、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汇总上报我委。我们将适时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帮助企业完善融资条件,解决建设项目融资问题。
      4.建立联系制度。为更好地开展工作,请各部门、各单位确定一名重点前期项目工作联系人,落实项目专人专管,并通过邮件、微信等手段,及时沟通项目信息。
      请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全力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培育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我市“十三五”规划实现良好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电话:23142134 13802188757
      邮箱:fgwqqc@163.com
      201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下达重点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2016-05-3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林业局
      文件
      津发改投资〔2016〕31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林业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下达重点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重点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719号)转发你单位。
      此次国家下达我市重点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人工造乔木林4万亩。具体分解为:武清区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人工造乔木林2万亩,工程总投资125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250万元。宁河区沿海防护林工程人工造乔木林1万亩,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500万元。静海区沿海防护林工程人工造乔木林1万亩,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500万元。
      接文后,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报市林业局审批,抄我委备案。同时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到位。工程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请各区林业部门通过互联网访问kpp.ndrc.gov.cn,填写2016年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和沿海防护林工程及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并于每月8日前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请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将适时开展项目巡查和抽查工作。
      附件:1.天津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分解表(只发有关区县)
      2.天津沿海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
      解表(只发有关区县)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重点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71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林业局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政府,市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区博瀚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2016-05-2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6〕4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南开区博瀚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南开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区博瀚小学学费的请示》(南发改字[2016]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南开区博瀚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原在校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90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南开区博瀚小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2016-05-27

      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6〕41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西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河西发改 [2016]10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原在校小学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执行,住宿费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2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河西区同望小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5]244号)即行废止。
       
       
       
       
      2016年5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武清区新建房屋供热 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5-25

      津发改价管【2016】408号
      武清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委《关于调整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清发改报【2016】26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2]3号),为落实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推动你区淘汰燃煤供热锅炉改造,经研究,现就你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按建筑平方米)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二、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其它规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2]3号)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9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5-23

      津发改价费〔2016〕410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提高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统函[2016]10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由43元调整为47元(含上缴国家15元),中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由43元调整为45元(含上缴国家13元)。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翔宇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2016-05-23

      津发改价费〔2016〕39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翔宇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西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翔宇学校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河西发改 [2016]9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翔宇学校学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5000元。原在校小学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执行,住宿费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2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翔宇学校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市翔宇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价费[2015]368号)即行废止。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2016-05-23

      津发改价费〔2016〕39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南开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学费的请示》(南发改字[2016]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学费标准调整为:初中每生每学年16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8000元。原在校中学生学费标准仍按照初中每生每学年11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5000元执行;小学阶段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南开翔宇学校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发改价费[2013]503号)即行废止。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石化公司热电部7号机组 执行脱硝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5-16

      津发改价管〔2016〕357号
      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市电力公司:
      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关于热电部7#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中石化股津财〔2016〕122号)收悉。根据国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化公司热电部7#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行了批复(津滨审批环准〔2015〕548号)。自2015年12月28日批复之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加价1分,加价后按照每千瓦时0.3494元执行。
      二、石化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运行台帐,确保国家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5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补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6-04-29

      津发改价综〔2016〕32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90%确定。此次补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具体标准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月累计涨幅
      城市补助标准
      农村补助标准
      2%-4%
      30
      27
      4%-6%
      45
      41
      6%-8%
      60
      54
      8%-10%
      75
      68
      10%-12%
      90
      81
      12%-14%
      105
      95
      注: 2%-4%是指2%以上(含),4%以下(不含),其它类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地质家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4-28

      天津华勘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地质家园小区(一期)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宝坻区地质路西侧(二四七大队院内)承建的地质家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1554.92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06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226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2门
      3门
      3号楼
      2060
      2060
      2060
      4号楼
      2060
      2060
      2060
      7号楼
      2060
      2060
      2060
      8号楼
      2060
      2060
      2060
      总体均价
      206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6年4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4-25

      津发改价管〔2016〕32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我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以信息稿形式公布价格调整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成品油调价信息,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www.tjdpc.gov.cn ) 的“成品油公告”栏目,按时公布我市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零售及批发价格。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根据我委网站公布的调价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调价时间进行调整。
      遇国家或我市成品油价格政策调整,我委将另行下发文件通知。
      二、成品油价格制定与调整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汽、柴油标准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我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标准为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1%。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照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400元。
      (四)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三、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
      (一)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98号汽油零售和批发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
      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确保市场供应。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我市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二)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强市场监测。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积极协调解决运行中矛盾和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2016
      年
      4
      月
      25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6-04-19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三、实行差别收费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四、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五、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6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试点行业
      行业类别
      说明
      代码
      类别名称
      石油化工
      C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C2651
      初级树脂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C2652
      合成橡胶制造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C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G5990
      仓储业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包装印刷
      C2319
      包装装潢印刷
      指根据一定的商品属性、形态,采用一定的包装材料,经过对商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艺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与安排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印刷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信义玻璃武清15Mwp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4-15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信义玻璃武清15Mwp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义玻璃武清15Mwp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3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双口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回收发电项目(二期)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4-15

      市电力公司、天津朗顿绿能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朗顿绿能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双口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回收发电项目(二期)机组上网电价的申请》收悉。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双口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回收发电项目(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
      二、该项目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天津朗顿绿能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4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04-15

      市电力公司、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市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的申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其入厂垃圾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执行全国统一的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即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元,其余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予以补贴。
      三、如该项目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不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四、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的记录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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