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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2018-08-14

      津发改价费
      〔
      2018
      〕
      535
      号
      天津科技大学:
      根据《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规定,经研究并召开价格听证会,现就你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校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本科学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执行。
      二、你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校要继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学分制收费试点改革的经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反馈,确保学分制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8
      年
      8
      月
      8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2018-08-14

      津发改价费〔2018〕536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学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部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招收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3800元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变更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8年8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8-08

      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价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电网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收费清理工作,自8月1日起,电网环节除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市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经过三个月清理规范后仍然存在。对于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全市符合本通知规定范畴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均为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市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进行清理规范。其中,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转供电经营者办公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分摊电费,不得将办公用电产生的电费转嫁其他终端用户。
      (四)此前我市对转供电环节的价格政策,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各转供电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今后国家调整电价政策,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及时按照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政策,实施好减免余压、余热、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对上述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国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各区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和更加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降低电价各项措施,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政策落实。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要采取提醒、告诫等方式,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力争使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各转供电经营主体熟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加强价格监管、形成有力震慑。有针对性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加强转供电加价行为监管,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好88908890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监管合力,形成有力震慑。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四是做好政策评估,提高降价成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对今年以来降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配合做好降价效果评估。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采取明察暗访、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本区域降低电价政策落地情况。相关工作和政策效果评估情况请于9月底前书面报我委。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王衡;联系电话:23142208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昱昇光电海滨街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8-08-07

      津发改价管〔2018〕479号
      天津昱昇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核坐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昱昇光电海滨街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天津昱昇光电海滨街一期60MWp、二期60MWp光伏发电项目;天津中核坐标滨海新区蕈菌园农业大棚20MW分布式发电项目;天津宝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北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6元执行。上述发电项目在投运之日前,如国家调整我市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上述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单位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8-08-0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9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22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9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于2018年8月31日(周五)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无效。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齐晓申 杨松黎  
      电话: 23142260/23142215
      电子邮箱: fgwsmc@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度天津市物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加强和规范2019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201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农产品物流工程。重点是大宗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生鲜配送、信息平台、流通标准化等项目,尤其是面向京津冀地区开展跨区域农产品流通服务,在城市农产品供应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2.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工程。重点是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
      3.物流园区工程。重点是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经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转运基础设施、现代化立体仓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争创全国示范物流园区。
      4.城乡物流配送工程。重点是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等,形成城乡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
      5.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重点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整合配送资源,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
      6. 多式联运转运项目。重点支持具有公铁联运、铁水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服务功能的物流枢纽、场站和标准化的配套转运设施等。
      二、申报项目时间安排
      2019年度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逾期无效。
      三、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
      2019年度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2019年2月1日前,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如在申报时不满足,则需出具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在申报时,项目应合规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已竣工项目不得上报。
      4.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四、项目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原则不超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设备(不含车辆)购置、物流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及软硬件购置。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有关批复意见(如申报时无法提供,须出具2019年2月1日前以上手续将办理齐全的承诺书);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2019年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待初审通过后提交)(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需准备的资料。
      1.2019年专项资金申报请示(或函);
      2.2019年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
      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区(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材料报送。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待项目初审通过后,资金申请报告另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组论证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金额及资金分配结果等实行信息公开。
      七、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
       
      附件:1.天津市2019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天津市2019年度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 关于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8-07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方向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智能科技产品产业化和智能科技技术应用为支持重点。
      二、申报具体要求
      请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对各单位编制的方案审核汇总后,将审核后的方案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8月26日前报送我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可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
       
       
       
       
      2018年8月7日
      (联系人:李 晶; 联系电话:23142184)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8-02
        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要求,结合我委职能,为进一步细化开展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        2018年8月2日    (联系人:李  晶;    联系电话:2314218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布局建设一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结合《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总体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第一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支持其中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第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五条 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 拟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七条 由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编制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单位可在编制组建方案时一并提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编制提纲见附件2)。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对申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市有关管理规定评审后,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待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按照复核的组建方案完成组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开工后,可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要求     第九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组成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或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请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由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组织编写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中,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    对项目的指导,以提升工程研究中心综合水平,为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创造条件。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将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推动与产业上下游创新平台的协同创新,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的附件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    1.本产业领域在我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牵头单位概况    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    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    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地点    2.建设内容    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    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    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附件的附件2     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概况    2.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附件的附件3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    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淡化海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2018-07-30

      津发改价管〔2018〕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政策规定,现就淡化海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与其他原水价格一致”的原则,供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41元执行。
      二、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将随原水价格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淡化海水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其它淡化海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2018年6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2018-07-13

      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津发改价管〔2017〕830号),我委核定了相关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成本监审,核定中石油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对经营期较短或投资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等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其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本市平均价格(0.002元∕立方米.公里)执行。
      三、相关管道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平均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进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上述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五、以上价格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六、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018年7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2018-07-1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定价机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市级定价机关和经授权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
      二、本目录中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营的自来水。
      三、本目录中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四、本目录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服务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
      五、本目录所列监审项目中,如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5〕1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监审项目
      监审内容
      监审形式
      1
      电力
      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2
      天然气
      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3
      水
      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4
      供热
      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5
      车辆通行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6
      城市客运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7
      管道运输
      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成本(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
      制定价格前监审
      8
      教育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9
      医疗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10
      有线电视
      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11
      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制定价格前监审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8-07-0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统一部署,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辖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查处。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的方式开展。重点查处2017年以来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向前追溯)。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检查。主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准备阶段(7月25日前完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检查涉及的行业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得作为收费依据。对检查人员应集中培训,并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界限,统一执法尺度。
       (二)检查实施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为集中力量、突出效果,我市7月下旬至8月下旬重点检查交通领域,8月下旬至10月中旬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同时,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本市部署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部门、行业进行检查。
      (三)整改规范阶段(11月1日前完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案件处理及整改规范工作。要督促相关部门废止、修订与违规收费有关的文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源头治理。
      (四)梳理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检查经验、成效及不足,梳理存在的主要违规收费问题,剖析难点、研判形势,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汇总各被查单位收费检查情况,形成被查单位“收费检查档案”。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检查纪律,强化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四、按时报送总结。检查期间,各区要及时与市价监局沟通,发现重要情况立即上报,并于2018年11月16日前将工作总结、收费检查档案、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1-3个典型案例通过邮箱方式报送我局。
       联系人:张菡、刘斐然   
       联系电话:23288633;23288636;23288677(传真)
       电子邮箱:tjwjj12345@126.com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
      知(国市监价监〔2018〕56号)
      2.收费检查档案报送格式
      3.____区2018年涉企收费检查统计表
      4.____区2018年涉企收费检查规范情况统计表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07-06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专项检查自7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统一组织,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辖具体实施。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检查时限为2015年以来发生的殡葬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重大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向前追溯)。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检查部门。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开展检查,主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与市价监局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检查期间,市价监局将适时召开中期推动会,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研究治理思路和对策。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整改规范,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25日前将检查进展情况,8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联系人:王伟成;电话:23288636;邮箱:tjwjj12345@126.com;传真:23288677)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78号)
      2.____区2018年殡葬服务收费检查统计表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蓟州区殡仪馆奔驰(康福佳牌)殡仪车尸体运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8-07-05

      津发改价费〔2018〕447号
      蓟州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蓟州区殡仪馆奔驰(康福佳牌)殡仪车遗体运送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蓟发改请 [20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区殡仪馆奔驰(康福佳牌)殡仪车尸体运送费收费标准为每具每次900元。
      二、蓟州区殡仪馆向丧主提供运尸服务,应在确保其它车辆满足供应的基础上,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蓟州区殡仪馆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9

       津发改规〔2018〕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6
      月
      28
      日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燃气管网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提高定价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延伸至农村地区的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本市区域内进气门站、配气管网、调压设施、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第五条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应将燃气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销售、运输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经营者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九条 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有效资产为经营者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
      第十一条 税费按国家规定应纳税确定。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按照经营者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年度配送气量根据年度销售气量及管网负荷率确定。
      管网负荷率达到或超过40%的,按核定配送气量计算;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十三条 应区分不同用户类别,以用户负荷性为基础,合理分摊成本,并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十四条 同一区域内有多家经营者的,为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可选取其中配送气量较大或经营情况较好的经营者,确定标杆价格,执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环节有两家以上经营者参与的,配气价格由参与经营者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对新城市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六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经营者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新建城市燃气配气管网投产运行前,经营者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七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前,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八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价格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的配气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并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明码标价。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不得收费。居民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精神,加强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环节价格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18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燃气管网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提高定价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延伸至农村地区的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本市区域内进气门站、配气管网、调压设施、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第五条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应将燃气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销售、运输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经营者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九条 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有效资产为经营者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
      第十一条 税费按国家规定应纳税确定。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按照经营者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年度配送气量根据年度销售气量及管网负荷率确定。
      管网负荷率达到或超过40%的,按核定配送气量计算;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十三条 应区分不同用户类别,以用户负荷性为基础,合理分摊成本,并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十四条 同一区域内有多家经营者的,为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可选取其中配送气量较大或经营情况较好的经营者,确定标杆价格,执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环节有两家以上经营者参与的,配气价格由参与经营者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对新城市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六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经营者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新建城市燃气配气管网投产运行前,经营者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七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前,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八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价格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的配气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并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明码标价。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不得收费。居民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精神,加强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环节价格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以下简称配气)是指燃气企业通过本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延伸至农村地区的管网)配送给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
      第四条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核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
      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逐步实现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
      第七条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包括折旧及摊销费。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1.职工薪酬指支付生产人员提供配气服务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下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住房公积金(包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下同)等。
      2.材料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
      4.修理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
      5.其他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外燃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物业费等。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手续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宣传及各类广告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考虑资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表)。管网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根据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管网、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从燃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的资产;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第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人数原则上按与燃气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人数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据实确定。职工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第十八条 修理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5%。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费用可计入成本。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近3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配气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成本,按照气量、固定资产比、收入比、人员数量比等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与配气业务有关的政府专项补助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用途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三条 核定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所对应的配气量(销售气量,下同)为核定的年度配气量。核定的年度配气量为年度购进气量减去供销气量差。
      年度配气量=年度购进气量&times;(1-核定供销气量差率)
      供销气量差率(含损耗,下同)原则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核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规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divide;2。
      第二十四条 配气价格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年度定价成本总额除以配气量计算确定。
      定价单位成本=年度定价成本总额&divide;年度配气量
      第二十五条 核定各类用户配气定价成本,可按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气量、销售收入、职工人数、用户数量、用户压力负荷特性等分摊配气定价总成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天津市燃气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
      一、房屋、建筑物
      30
      二、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三、天然气管道
      30
      四、其他类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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