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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精神,加强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环节价格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以下简称配气)是指燃气企业通过本市燃气管网系统(包括延伸至农村地区的管网)配送给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
      第四条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核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
      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逐步实现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
      第七条 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包括折旧及摊销费。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1.职工薪酬指支付生产人员提供配气服务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下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住房公积金(包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下同)等。
      2.材料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
      4.修理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
      5.其他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外燃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物业费等。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手续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宣传及各类广告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考虑资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表)。管网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根据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管网、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从燃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的资产;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第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人数原则上按与燃气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人数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据实确定。职工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第十八条 修理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5%。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费用可计入成本。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近3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配气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成本,按照气量、固定资产比、收入比、人员数量比等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与配气业务有关的政府专项补助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用途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三条 核定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所对应的配气量(销售气量,下同)为核定的年度配气量。核定的年度配气量为年度购进气量减去供销气量差。
      年度配气量=年度购进气量&times;(1-核定供销气量差率)
      供销气量差率(含损耗,下同)原则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核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规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divide;2。
      第二十四条 配气价格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年度定价成本总额除以配气量计算确定。
      定价单位成本=年度定价成本总额&divide;年度配气量
      第二十五条 核定各类用户配气定价成本,可按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气量、销售收入、职工人数、用户数量、用户压力负荷特性等分摊配气定价总成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天津市燃气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
      一、房屋、建筑物
      30
      二、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三、天然气管道
      30
      四、其他类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通知 2018-06-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度
      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新一轮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要求,结合我市推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发展的重点任务,我委研究提出2018年度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
      一、支持重点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经济模式的转型和升级建设项目;支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一般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项目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本单位技术、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项目转型升级目标和内容明确,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技术基础和技术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与效益分析等(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4.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在“天津市创新转型信息化平台”,对报送我委转型升级的项目企业,同步开展转型升级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按此要求,组织开展2018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经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将报送文件(附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首页附转型升级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六份(全部材料电子版刻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我委将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经确认的项目将列入市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计划。
      此通知及相关附件内容请登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tjdpc.gov.cn。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23142167 tjfgwgjsc@163.com
       
      附件:1.2018年度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编制要点
      2.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汇总表
      3.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认定申请表
       
       
       
       
      2018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我市主题公园建设发展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8-06-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
      我市主题公园建设发展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天津银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的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主题公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现制定如下工作分工方案。
      一、科学规划
      (一)科学论证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人口规模、城市化程度和旅游市场条件等因素,严格科学论证,统筹研究我市主题公园项目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特大型主题公园,合理规划大型主题公园。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重复模仿、同质化竞争,防范地方债务、社会、金融等风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合理规划布局。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布局。在主题公园周边,合理规划酒店、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服务设施建设,控制与主题公园无关的住宅、写字楼等项目。在主题公园园区内,要合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严禁进行住宅、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等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
      (三)严格用地管理。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确定主题公园占地规模。主题公园用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禁止违规填海建设主题公园。主题公园用地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要求,市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公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主题公园建设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采取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建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核准程序。主题公园核准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相关规定,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局)
      (六)严控房地产倾向。要严格控制主题公园周边的房地产开发,从严限制主题公园周边住宅用地比例和建设规模,不得通过调整规划为主题公园项目配套房地产开发用地。主题公园周边的酒店、餐饮、购物、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单独供地、单独审批,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捆绑审批,也不得通过在招拍挂中设置条件,变相将主题公园与周边房地产捆绑开发。对拟新增立项的主题公园项目要科学论证评估,严格把关审查,防范“假公园真地产”项目。(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严防地方债务风险。科学论证主题公园建设项目,将企业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创新机制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确保主题公园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各地区要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主题公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节奏。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因主题公园建设增加地方债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天津银监局)
      三、提升质量
      (八)提升公园品质。推动主题公园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引导。制定要丰富主题公园文化内涵,鼓励将中国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主题公园企业建立长期投入机制,定期更新主题公园的设施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支持主题公园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壮大市场主体,积极培育文化内涵丰富、有市场影响力的主题公园企业,推动主题公园开展多形式业务合作。(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参与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协调。市各部门要加强对主题公园项目核准、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的监管,对未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区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对主题公园实施常态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支持我市主题公园加入全国主题公园行业协会,同时积极发挥我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维护行业权益,营造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参与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06-22

      津发改价费
      〔
      2018
      〕
      419
      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调整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司函〔2018〕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其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段,客观题考试为每人170元(含上缴司法部22元考务费),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为每人70元(含上缴司法部20元考务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344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6-20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部署要求,为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部署的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现提出我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1.制定实施天津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进信用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研究落实“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公开,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实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制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管理制度,保障平台、网站平稳运行。(市信息中心负责)
      二、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5.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赋码工作,引导、督促个体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做好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6.全面完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转换工作,有序完成证照换发工作,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核纠错工作机制,力争重错码率降至1‰。(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市公安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信息公示工作
      8.全面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加强城市信用监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推进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归集、公示和应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加大对典型守信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妥善应对重大失信事件,全面降低负面影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门户网站
      10. 按照信用平台“一体化”建设要求,建设全市统一、全面覆盖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深化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支持各区建设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信息中心,以及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完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服务功能,全面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各类信用信息,开设“信用承诺专区”,组织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机制,并配套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推进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并与“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联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2.推动联合奖惩信息逐步嵌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全面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实现红黑名单信息的跨部门归集和应用,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研究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创新奖惩方式,探索实施“诚信落户”“免押金”等守信激励措施以及“限制购房”“限制购车”等失信惩戒措施。推动开展守信激励创新,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行”“信易租”等“信易+”系列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银监局、天津民航局等部门和和平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六、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15.继续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本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加强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全面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乡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深入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出行旅客、企业外籍高管、NGO管理人员等人群为主要对象,以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交通出行、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科研、违法建设等为重点领域,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建立诚信档案,推出个人信用分。(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推动分享经济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围绕电子商务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寄递、客服等全流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引导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制定印发《天津市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天津市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督查考核。(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制定落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监测评估与督促检查。(市科委、天津市社科院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1.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天津市深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加快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协会商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推进住房保障家庭信用体系建设。将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规处理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市国土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26.探索引入失信联合惩戒手段,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违法建设治理效率。(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推进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奖惩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29.全面推进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落实《天津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诚信建设
      30.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支持和平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指导、推动全国文明城区(全国文明提名城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文明办、和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进一步加强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的诚信建设,完善相关测评办法,增加诚信建设权重。(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
      32.制定实施《天津市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企业家,通过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市审批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3.在滨海新区、和平区、东丽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平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在宝坻区、宁河区试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宝坻区人民政府、宁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京津冀信用体系合作共建
      36.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信用大数据共享与应用,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制度标准,共建一体化的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建设宣传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7.开展京津冀信用管理创新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38.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教育与培育等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向全市共享应用。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0.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提升信用信息行业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1.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互补关系,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形成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推动设立天津市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三、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
      43.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开展各类诚信主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举办信用建设论坛。(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
      45.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建立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定期对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教育培训。(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研究制定《天津市青年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加强青年诚信文化宣传,完善青年信用信息数据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的互联互通,以青年志愿者活动、青年文明号创建等工作为着力点,扎实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团市委负责)
      十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47.建立完善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8.建立完善信用工作机构。推动成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运行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各区成立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9.合理保障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门户网站、重点示范工程、信用建设专项活动等经费需求。(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1.加大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力度,研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支持各区开展信用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示范街镇、示范村的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区加快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中医药大学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2018-06-11

      津发改价费〔2018〕378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中医药大学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8]102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天津中医药大学新校区学生公寓3至4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
      二、天津中医药大学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6-04

      津发改价管〔2018〕37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面向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上述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20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新一轮创新转型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5-31

       
      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新一轮创新转型
      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津政办发〔2017〕78号)提出的相关要求,大力倡导中小企业进军现代服务业,四年完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150家的工作目标,结合《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2018年任务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创新转型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工作。
      2018年全市需完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共24家,各区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请按照《天津市新一轮创新转型行动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标准》(附件2),结合全市“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深入企业调研服务,筛选本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转型项目,争取超额完成任务。初步审核后完成:
      (1)区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转型认定的请示;
      (2)项目汇总表(附件3);
      (3)企业转型认定申请表(附件4);
      (4)企业营业执照;
      (5)完成创新转型信息化平台项目录入。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两份)请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电子版发送至服务业处邮箱:fwy022@126.com。
       
      附件:1.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2018年度任务计划表
      2.天津市新一轮创新转型行动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标准
      3.天津市2018年向现代服务业转型项目申报汇总表
      4.2018年新一轮创新转型行动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认定申请表
      (相关材料电子版请登录fwyopen@126.com查阅下载,密码:23142686)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杨 晖; 联系电话:23142257)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5-25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
      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去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
      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出台《天津市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钢铁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9号)等文件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协调机制,聚焦监控重点,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考核问责,突出防范实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防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
      各承担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的企业要建立定期月报制度,压实责任,确保已去产能设备、装置和配套设施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真去真退。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年内两次组织到承担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严防已去产能复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天津钢协)
      四、严禁新增产能
      严把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防止产能“边减边增”。一是规范项目备案和置换手续。禁止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抽查。各区要建立定期自查工作机制,按照每半年至少自查一次的频次,对辖区内擅自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痕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记录、文件有留存。市级有关部门在各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严禁新增产能工作专项抽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共同受理针对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企业违规行为、违法违规钢铁建设项目、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举报,加大监督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按照《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0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职工安置政策,兑现相关补贴,协助和指导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做好内退人员保险补贴、稳岗补贴、培训补贴的申报工作,简化申报手续,明确经办流程,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大就业安置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和解除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富余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六、稳妥处置企业债务
      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积极推进有关钢铁企业金融债务处置工作。积极发挥市属钢铁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推动有关企业化解债务、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完善和出台。加强与主要债权人衔接沟通,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津财建一〔2016〕41号)(以下简称“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奖补金额核定、资金拨付和分配方案公示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发放流程档案健全,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以及《天津市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支持政策》(津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各主管部门化解产能相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地方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统筹推进转型升级
      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合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推进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大力推进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处理好资产、债务等问题,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九、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节能环保新技术、关键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大型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循环利用效率。鼓励钢铁企业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实现环保、技术双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天津钢协)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宁河潘庄二期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8-05-24

      津发改价管〔2018〕339号
      天津鑫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信义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团泊眀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团泊昱合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团泊昱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团泊昱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宁河潘庄二期10MW渔光互补等六个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天津宁河潘庄二期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同力重工2MWp分布式发电项目、天津眀瑞团泊镇孟家房子村24MWp土地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天津昱合团泊镇孟家房子村31MWp土地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天津昱宏团泊镇孟家房子村78MWp土地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天津昱隆静海镇后杨庄94MWp土地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75元执行。如上述项目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其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上述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单位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8年5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荣诚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5-20

      津发改价管〔2018〕336号
      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诚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2]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诚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11634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268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3694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12655
      2号楼
      12699
      3号楼
      12699
      4号楼
      12680
      5号楼
      12680
      6号楼
      12699
      7号楼
      12699
      8号楼
      12651
      9号楼
      12651
      10号楼
      12699
      11号楼
      12651
      12号楼
      12645
      13号楼
      12645
      14号楼
      12540
      15号楼
      12537
      16号楼
      12540
      17号楼
      12749
      18号楼
      12746
      19号楼
      12746
      20号楼
      12749
      总体均价
      1268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8年5月1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8-05-16

      津发改价费〔2018〕33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7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持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内容、方式及时间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内容。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7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7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时应按规范的名称填写,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收费年度情况报告方式和时间。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8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填报《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并于6月20日前将收费年度情况报告总结和汇总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报告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加强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的《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
       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略)
      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西兴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5-16

      津发改价管
      〔
      2018
      〕
      327
      号
       
      天津鼎利津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兴园小区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东丽区华明街弘轩东道与文会路交口东南侧承建的西兴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91869.76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199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2949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11990
      2号楼
      11990
      3号楼
      11990
      4号楼
      11990
      5号楼
      11990
      6号楼
      11990
      7号楼
      11990
      8号楼
      11990
      9号楼
      11990
      10号楼
      11990
      11号楼
      11990
      12号楼
      11990
      13号楼
      11990
      14号楼
      11990
      15号楼
      11990
      16号楼
      11990
      17号楼
      11990
      18号楼
      11990
      19号楼
      11990
      20号楼
      11990
      21号楼
      11990
      22号楼
      11990
      23号楼
      11990
      总体均价
      1199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8年5月1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的通知 2018-05-07

      津发改价综〔2018〕3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的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院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具体病种项目和收付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第二批57个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5号)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按病种收费工作监督评价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三、建立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情况反馈机制。各部门及时推广各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公立医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四、建立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动态调整机制,经医院申请,可根据医药价格变动、适宜技术服务利用等因素,适时对病种费用标准予以调整。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
      年
      5
      月
      7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林景家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4-28

      津发改价管〔2018〕288号
      天津市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林景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津南区双港镇吉兆路西侧承建的林景家园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239877.95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599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058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2门
      1号楼
      4599
       
      2号楼
      4599
       
      3号楼
      4599
       
      4号楼
      4599
       
      5号楼
      4599
      4599
      6号楼
      4599
      4599
      7号楼
      4599
      4599
      8号楼
      4599
      4599
      9号楼
      4599
      4599
      10号楼
      4599
      4599
      11号楼
      4599
      4599
      12号楼
      4599
      4599
      13号楼
      4599
       
      14号楼
      4599
       
      15号楼
      4599
       
      16号楼
      4599
       
      总体均价
      4599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8年4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澜园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04-28

      津发改价管〔2018〕287号
      天津市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澜园1—5号楼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北辰区贵富道与均富路交口西南侧承建的宜澜园1—5号楼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7436.8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741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215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2门
      3门
      4门
      1号楼
      4730
      4740
       
       
      2号楼
      4750
      4750
      4750
       
      3号楼
      4730
      4740
      4730
       
      4号楼
      4750
      4750
      4750
       
      5号楼
      4730
      4750
      4750
      4730
      总体均价
      4741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8年4月25日
      
  • 关于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8-04-27

       
      关于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
      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党发〔2017〕7号)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促进各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的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1.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不能为争夺和保留税源阻挠企业正常迁转。企业提出变更经营地点申请时,有关行政许可和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迁转手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企业正常迁转。
      2.推进税务登记变更便利化。为方便市场主体合理流动,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变更登记流程,区税务部门要抓紧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办理流程的通知》(津地税发〔2018〕3号)落实到位。
      3.理清异地注册经营企业税收分配关系。鼓励各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招商,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对因本区土地等资源限制,需将新引进的企业跨区安置或者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跨区经营的企业,相关区之间应本着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市财政纳入异地注册经营企业政策范围,实现相关区合作共赢、利益共享。对执行异地注册经营税收分享政策的企业,设定纳税规模标准,标准以上的重点税源继续实行税收跨区分享。各区政府要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服务企业发展,落实对分税企业的监管责任。
      4.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调查单位实行法人经营在地统计,统计调查单位按照主要经营场所如实填写坐落地址,统计管理机构据此填写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单位地址发生跨区变动时,按照信息变更工作流程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组织完成划转调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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