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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鸿图武清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7-04-19

      津发改价管〔2017〕261号
      天津市阳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天津鸿图武清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天津鸿图武清8MWp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88元执行。如该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75元执行。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天津阳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7年4月1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荣乐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04-11

      津发改价管〔2017〕258号
       
      天津华厦盛隆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乐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乐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05168.93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0433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147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11289
      2号楼
      10944
      3号楼
      10845
      4号楼
      10167
      5号楼
      11123
      6号楼
      11123
      7号楼
      10267
      8号楼
      10167
      9号楼
      10167
      10号楼
      10111
      11号楼
      9811
      12号楼
      9811
      13号楼
      10367
      总体均价
      10433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4月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的... 2017-04-10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和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现将《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2017-04-0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高技〔2016〕375号)以及2017年度我市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开展2017年度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5月19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二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该通知、《申报指南》及相关附件内容请登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tjdpc.gov.cn。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23142167 fgwgjsc@163.com
      市财政局 23205677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不断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依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和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17年度《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支持落实“互联网+”、智慧城市、大数据等国家战略,聚焦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新型智能终端等领域,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中的催化作用的项目。
      2.生物技术与健康。围绕生物技术融合创新,聚焦生物制药、创新药物及制剂、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能够为打造高端化、多元化的生物产业体系发挥作用的项目。
      3.高端装备制造。重点支持利用互联网、智能控制等先进适用技术,聚焦大型成套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装备等领域,能体现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柔性、智能和精细化等特征的项目。
      4.航空航天。围绕飞机总装与部件制造、配套装备零部件和材料等航空制造领域,聚焦民用航空器以及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航空用新型材料等开发生产,能体现产业技术创新的项目。
      5.新能源。重点支持引领新能源产业发展,聚焦风电装备,光伏发电,绿色电池等领域,能够体现新能源经济、稳定、清洁等特征的项目。
      6.节能环保。重点支持围绕低碳、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聚焦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突破性发展的项目。
      7.新材料。面向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对新型材料的需求,聚焦新型功能材料与复合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前沿新型材料等领域,提升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的项目。
      8.其他。在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其他领域,采用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的先进技术,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对行业发展有一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项目应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采用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2.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申报单位要具备我市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具备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4.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前期条件具有一定基础,且在项目批复前落实完成。
      5.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多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情况表(见附件1,装订于资金申请报告首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
      4.科技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申报程序
      由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会商本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需附项目汇总表,参见附件1格式)。各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加强与属地内市属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衔接,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将上述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上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采取第三方评审机制,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对列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的企业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附件:1.2017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情况表
      2.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的通知 2017-04-06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请组织推荐2017年园区循环化改造
      备选园区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部署,为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决定2017年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现就申报备选园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的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并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作为备选园区。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务院或市政府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区县)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国家或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优先。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或市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初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实施方案评审批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批复。
      (三)补助资金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在批复实施方案时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市财政补助资金额。此次申报备选园区市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在2018年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同时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参照《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施改造。园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年度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按照原申报程序上报批准。
      (五)检查验收。园区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循环化改造预期目标和各项任务后,由园区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查、验收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两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
      三、有关要求
      各区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2017年底前5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对照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认真分析梳理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光盘)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按程序组织审查评审,并于2017年底将各区有关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
       
       
      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苏静; 电话:23142185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席经治; 电话:23205677
       
       
      附件:1.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 2017-03-31

       
      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
      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7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
      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税收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依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可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的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
      
  • 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 2017-03-30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
      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税收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依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可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的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3-3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按照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联组发〔2017〕1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委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
      按照《工作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推动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二、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30日至4月30日)。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逐一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填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确定资产评估机构,于4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初审汇总后,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核准、市联合工作组批复。
      (二)实施脱钩(5月1日至6月30日)。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联合工作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逐项落实,推动开展协会商会党组织关系移交、资产清查、外事交接,履行民主程序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修改章程,实施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
      (三)脱钩总结(7月1日至7月31日)
      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工作,于7月10日前形成书面文件向我委报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3)、资产清查报告及相关配套材料。我委完成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党组织关系移交等工作,对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转呈市联合工作组。推动试点协会商会完成脱钩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四)成效评估(8月1日至9月30日)。
      配合市联合工作组组织第二批试点成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总结经验。
      三、相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我委服务业处、机关党委、财务处组成脱钩工作组,具体负责我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明确分工,细化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等事项。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明确脱钩工作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脱钩事项。要深入研究脱钩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脱钩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吃透政策精神,准确领会改革任务和要求,做深、做细、做实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细致考虑好各个环节,履行民主程序,深入开展动员,积极稳妥做好脱钩各项工作。
      (三)严格履行程序。参加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按照《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进度表》(附件4)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按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试点期间,各行业协会商会如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均应按《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履行相应程序。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
      (相关材料电子版,请从邮箱xiehuitj@126.com下载,邮箱密码a123456)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模板)
      2.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3.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
      4.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进度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2017-03-2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5号),现将《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期实现。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认真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加强统筹协调,规划实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到2020年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目标倒排工作任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
      三、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完善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11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3.天津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4.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5.天津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6.天津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7.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
      8.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
      9.天津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0.天津市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1.天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
      12.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2017-03-14

      津发改价费〔2017〕16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原市物价局)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文件,现予公布。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的部分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
      经营服务收费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票据清算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68号
      2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的通知》
      津价费[2010]191号
      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
      4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字[2003]476号
      5
      《市物价局关于报关单位证明联后置打印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279号
      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津海关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1〕1594号
      7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网络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28号
      8
      《市物价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天津分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4]404号
      9
      《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天津海关系统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9]249号
      1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和降低手机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431号
      11
      《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管[2011]45号
      12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2]496号
      13
      《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服务收费的函》
      津价房地〔1998〕488号
      14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273号
      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乡镇企业偿贷担保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31号
      16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4]211号
      17
      《市物价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津价费[2010]20号
      18
      《市物价局关于条形码胶片制作费的复函》
      津价费[2011]8号
      19
      《市物价局关于水文专业经营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06]13号
      20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46号
      21
      《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8]235号
      22
      《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1999]934号
      23
      《市物价局关于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1]118号
      24
      《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费的复函》
      津价房地字[1995]第233号
      25
      《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297号
      26
      《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348号
      27
      《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31号
      28
      《市物价局关于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7]147号
      29
      《市物价局关于市房管局定额站收取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复核费的复函》
      津价房地[1995]102号
      30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2]106号
      31
      《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管[2011]45号
      32
      《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字[1994]第193号
      33
      《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9〕248号
      34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247号
      35
      《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用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7〕95号
      36
      关于核定消防行业技能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0号
      37
      《市物价局关于津台交流服务中心赴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33号
      38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6〕158号
      39
      《市物价局、市国资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费[1992]48号
      40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仓储保管等五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工[1998]153号
      41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80号
      42
      《市物价局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4〕380号
      43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港延伸服务劳务作业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6]40号
      44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262号
      45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665号
      46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6]4号
      47
      《市物价局关于旧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3〕439号
      48
      《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房地〔2002〕287号
      49
      《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1〕52号
      50
      《市物价局关于确认天津市价格认证机构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1〕242号
      51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160号
      52
      《市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398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换发收费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2017-03-14

      津发改价费〔2017〕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和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6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持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1、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6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7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应填报《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二、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按照先报告收费情况后换证结合进行。收费单位需将填写的各种报表、资料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
      (一)换证条件
      持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的收费单位,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手续。
      (二)换证分工
      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应按照隶属关系进行换发工作,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各区所属单位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区级收费单位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发。
      (三)换证程序
      1、换证单位可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收费单位负责人在填写好的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报告和换证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严格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有关委、办、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汇总情况,于3月30日前报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填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五)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总结和《天津市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报表》于5月19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的《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1.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4.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5. 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略)
      6. 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略)
      7.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
      (审核)证〉情况统计表(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2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 数量:________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收费执行情况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是 □否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3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4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收费执行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和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6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持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1、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6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7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应填报《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二、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按照先报告收费情况后换证结合进行。收费单位需将填写的各种报表、资料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
      (一)换证条件
      持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的收费单位,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手续。
      (二)换证分工
      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应按照隶属关系进行换发工作,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各区所属单位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区级收费单位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发。
      (三)换证程序
      1、换证单位可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收费单位负责人在填写好的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报告和换证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严格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有关委、办、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汇总情况,于3月30日前报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填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五)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总结和《天津市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报表》于5月19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的《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1.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4.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5. 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略)
      6. 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略)
      7.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
      (审核)证〉情况统计表(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2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 数量:________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收费执行情况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是 □否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3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4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收费执行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和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6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持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1、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6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7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应填报《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二、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按照先报告收费情况后换证结合进行。收费单位需将填写的各种报表、资料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
      (一)换证条件
      持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的收费单位,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手续。
      (二)换证分工
      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应按照隶属关系进行换发工作,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各区所属单位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区级收费单位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换发。
      (三)换证程序
      1、换证单位可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收费单位负责人在填写好的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报告和换证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和换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严格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有关委、办、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汇总情况,于3月30日前报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填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五)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总结和《天津市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报表》于5月19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的《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情况统计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1.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4.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5. 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略)
      6. 2016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略)
      7.2017年换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
      (审核)证〉情况统计表(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2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 数量:________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收费执行情况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是 □否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3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单位名称:(公章):
       
       
       
       
       
       
      收费项目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金额(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附件4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______。其中,在编______,聘用人数_______。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它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它收费
      4、票据使用: □税务票据 数量:________
       □其他票据 数量:________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 □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收费执行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取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免征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原标准:_____________ 调整后标准:____________ 
       全年涉及金额:__________万元
       文件依据:____________
      8、收费公示: □有 □无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换发收费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2017-03-13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原市物价局)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2017年3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津石国家高速公路滨海大道至长深高速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2017-03-1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津石国家高速公路
      滨海大道至长深高速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津石国家高速公路滨海大道至长深高速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津石国家高速公路滨海大道至长深高速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7〕359号)转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接文后,请抓紧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优化完善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
      专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津石国家高速公路滨海大道至长深高速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7〕359号)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7-02-22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2-21

      津发改价管〔2017〕111号
      市电力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我市趸售电价相关问题的请示》(津电财〔2017〕1号)收悉。根据国家电价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趸售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国网天津武清供电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宁河、宝坻、武清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和电力营销服务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接,决定取消我委制定的宁河区、宝坻区、武清区趸售电价。
      二、静海区趸售电价仍按照每千瓦时0.571元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965号)同时废止。
       
       
       
       
      2017年2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02-10

        
      市发展改革委等
      3
      部门
      关于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落实《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津发改规划〔2016〕532号),全面客观了解我市物流业运行情况,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经市统计局备案审批后,自2017年起,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物流统计的重要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和信息等各项活动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健全物流统计制度,增加物流产业核算频率,加强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物流需求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运行情况,对于促进物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履行物流统计的工作责任
      物流统计是多部门、多企业参与的全市性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开展,并制定《报表制度》;市现代物流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物流统计调查等相关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报表制度》的审批、以及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与核算。相关信息对外发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市现代物流协会三家联合发布。
      有关企业按照《报表制度》要求,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填报有关物流统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物流统计的制度要求
      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强化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规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坚持依法统计。对存在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故意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02-06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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